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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清代中期常州今文经学的代表人物,刘逢禄构建新的诠释范式“王鲁例”,对《春秋》微言大义进行阐发。通过对《春秋公羊传》、董仲舒《春秋繁露》、何休《春秋公羊传解诂》等著述的深入研究,刘逢禄形成了自己的春秋公羊学观念,其成熟思想见于《春秋公羊经何氏释例》一书。“王鲁例”的创新之处在于,它能够发挥儒家传统中的天命观念,将董仲舒的“孔子素王”学说与何休的“以隐公为始受命王”观念结合起来,在诠释范式方面声称恢复何休的公羊学条例,在理论实质方面继承董仲舒的“孔子代天发意”的传统,董仲舒认可孔子具有为王的资格,而何休却极力回避这个问题。刘逢禄“王鲁例”实质上继承了“孔子素王”思想,只不过将这种思想安置在何休“王鲁”说的名义下,进一步规整为所谓条例,加以阐述。刘逢禄在继承何休“三世”理论的基础上,重构何休公羊学条例,促使清代今文经学的义理之学面向社会生活,以开阔的视野和开放的心灵面对新生事物。“王鲁例”的创新之处至少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把握,即沟通“孔子素王”的圣人正义论与“托王于鲁”的诠释路经,统合儒家经学中的天命、礼制和心性学说,为“大一统”观念的继续落实提供了强有力的精神支柱和智力支持,刘逢禄以条例释经是清代朴学发展的必然结果。这在无形当中将清代公羊学理论引向对《春秋》微言大义的考究,也就是强调所谓“孔子改制”,其间潜藏晚清社会思想巨变的理论动力。既然“王鲁例”最终导向改制,那么改制的合法性是什么呢?这个问题只能付诸神化孔子及儒家经典的社会实践,伴随而来的是一系列宗教活动。刘逢禄“王鲁例”结合董仲舒“孔子素王”说与何休“王鲁”说,这造就了“王鲁例”内部与生俱来的张力,这种张力的实质是素王与现实统治者之间的关系究竟是怎样的,是齐头并进呢,还是前者指引后者,还是后者压制或者利用前者?这些问题都是刘逢禄无法回答或者说不能回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