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同时,环境污染带来的诸多负面问题也日益凸显。环境污染不仅严重威胁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也成为制约我国经济与社会持续发展的“民生之患”、“民心之痛”,必须“标本兼治”、“铁腕治理”。近些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环境问题,从政策法规等顶层设计方面推出了一系列环境治理举措,但全国各地的环境污染治理形势仍旧严峻。因此,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建设,是强化自然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治理、实现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在我国环境治理实践中,无论是企业还是地方政府,均缺乏主动履行环境责任的动机。从现实来看,企业工业活动排污是促使环境恶化的关键因素。企业是最大的污染排放主体,其在出于利益最大化动机快速积聚经济效益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沉重的环境代价。如果既期望企业通过开展既定规模的工业活动,创造利润并为社会积累财富,又期待降低企业工业活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一种理想路径是:企业自愿增加环保方面的投资,购置或改造环保设施,加快技术更新和生产流程优化,以更环保的方式开展工业活动,实现企业盈利与环境治理双赢目标。然而,企业环保投资涉及到未来不确定收益与当前确定利润之间的权衡,也涉及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的比较。在缺乏外部干预的情况下,偏好当前确定利润与自身经济效益的企业,难以主动将有限的财务资源用于短期经济效益低且未来不确定性大的环境治理中。另一方面,在分权体制下,地方政府作为环境治理的主体,理应对污染企业的环境治理决策实施有效干预,引导企业创造“绿色”利润。但在我国以GDP为考核重心的晋升体制下,地方政府缺乏充足的环境治理动机。2005年以来,为了增强地方官员的环保意识,强化地方政府对环境污染的治理责任,党中央和国务院从治党、治国与治吏的各个层次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落实环境治理责任的政策、规章与制度。这些制度将环境治理与各级地方官员的仕途紧密关联,在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中逐步提升环境治理绩效的权重,实行环境责任一票否决,以推动形成政府、企业和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近二十年来,全国人大与中央政府以国家主席令、国务院令、环保部(环保总局)令、相关部委令等形式颁布涉及环境问题的各种法规、制度多达500余项。中央政府重典治污的决心不可谓不大,力度不可谓不强。但与中央政府大力治污不相称的是,地方政府对污染企业的环境监管并未取得应有的效果。因此,厘清政府与企业的环境治理责任,推动社会各主体有效践行环境治理责任是环境政策制定的首要前提,也是当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深入研究的重要话题。从制度变迁视角来看,既有研究更多关注传统型的地区环境治理政策所发挥的治理效应,例如河长制、环保法庭等,但这些政策效用的发挥不仅高度依赖于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意愿与动机,也需要地区的相应体制与政策加以保障。因此,上述政策在短时间内可能难以发挥显著作用。从研究整体情况来看,既有研究仍然停留在从单一维度去解读企业和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并没有从环境责任全周期和全流程的视角去探讨企业和政府环境责任的履行情况。例如,既有研究更多关注的是政府或者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政府财政环保投入或者企业环保投资、地区污染治理情况或者企业污染排放情况等的某一方面。从单一环境治理行为的维度研究企业或者政府的环境责任,无法从整体上综合认定政企环境责任,更难以在实践中全面、定量地评价政企环境责任的履行情况。基于此,本文选取了新时期最具代表性的中央环保督察制度这种特殊的环境治理方式及其效果进行研究。本文从环境治理投入的过程维度和治理效果的后果维度综合分析,评价中央环保督察制度的环境治理效应,并从“宏观—微观”视角识别该治理效应发挥作用的具体机制。在分权体制下,中央环保督察作为一项“督政”制度,不仅明确了地方政府的治理责任,强化了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动机,也帮助地方政府厘清了地区环境治理的重要思路,即不仅要投入自有财政资金进行环境治理,还要推动辖区内治污主体进行环境治理。这一制度为本文观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与排污企业之间的环境治理互动行为,提供了恰当的研究场景。本文依据环境经济学、政治经济学、会计学等多学科知识,运用文献研究、实证研究以及规范研究等方法,探讨了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垂直化的中央环保督察制度是否激发了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动机,从而推动地方政府利用自有财政资金进行环境治理?二是面临中央环保督察的“督政”压力,地方政府如何采取激励与约束措施,促进辖区内的污染企业进行环境治理?三是中央环保督察制度是否有效改善了地区环境质量?这种改善是短暂性的还是持续性?带来了多少经济损失和福利效应?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如下:第一,中央环保督察制度显著激发了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动机,提升了其对环境问题的重视程度,进而促使地方政府投入了更多自有财政资金进行环境治理。本文还进一步分析了地区财政情况、财政分权程度以及官员的晋升预期对上述效应的影响,发现中央环保督察对地方财政环保投入的促进作用在地方财力资源雄厚、分权程度较低以及地级市主政官员有晋升预期的组别中表现得更为显著。第二,面对中央环保督察带来的巨大且持续的“督政”压力,地方政府加强了对辖区内污染企业的环境执法,提升了对企业的环保补助水平,引导辖区内污染企业增加环保投资并进行了实质性环境治理。本文进一步分析了不同类型的污染企业对地方环境治理压力作出的不同回应,以及地方主政官员的晋升预期对这一效应的影响,发现在财政环保支出较低的地区、地方主政官员具有晋升预期、国有企业以及税收贡献度较高的企业样本中,中央环保督察制度对企业环保投资的促进作用更强。第三,中央环保督察不仅在短期内有效改善了地区空气质量,还在中长期上发挥出持续改善作用。进一步的福利分析显示,中央环保督察制度使得地方经济增速放缓,但也降低了地区死亡率和患病率,带来了一定的公共健康福利。这表明,中央环保督察制度的实施在导致地方政府承受巨大经济损失的同时,有效地提高了地方的公共健康福利。在中央政府的有效激励与约束机制下,地方政府愿意为立即大幅减少环境污染支付溢价,最终在人类健康和死亡率方面实现较大的社会福利改善。本文研究的主要贡献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本文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环境分权和政企环保投入方面的研究文献。已有研究可能更侧重于探讨分权或集权单一维度的稳定状态对环境治理的影响,但仍未能对分权好还是集权好给出一个确定的结论。实际上,分权或集权并非绝对,也不是一成不变,其主要取决于体制运行环境以及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就我国环境治理而言,单纯的分权或者集权可能都难以缓解我国政府在环境治理中存在的矛盾。因此,本文基于我国环境治理分权的大背景,分析了以中央环保督察为代表的垂直化制度打破地方“块块”治理格局后,其所发挥的环境治理效应。本文的研究从一个动态的“分权”到“再收权”的独特视角,分析了新时期中国环境治理的思路及其发挥的效应。具体来看,地方政府作为当前地区环境治理的重要主体,在地区环境治理中发挥着主导作用;重污染企业则是地区环境治理与改善的重要微观主体。然而,目前鲜有研究关注新时期的重大环境治理举措对地方财政环保投入和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本文重点分析了新时期最具代表性的中央环保督察制度对地区环境治理关键性主体(地方政府与企业)环保投入行为的影响,丰富了地方财政环保投入和企业环保投资的研究成果。第二,本文不仅从短期和中长期两个方面检验了中央环境政策的实际效果,更观测了地方政府和污染企业在中央环保督察制度实施背景下采取的具体环境治理措施。已有文献通常以窗口期内环境指标的改善来检验环保政策的效果,但环境指标改善到底是人为粉饰的结果还是实际治理的效果?窗口期内环境指标短期改善能否代表环保政策持续有效?上述问题均缺乏经验证据的回应。本文依据会计及相关学科理论,结合政企环保投入资金和地区空气质量的数据,构建了一个更为全面的评估框架。具体而言,在检验窗口期内环境指标显著提升的基础上,补充了中央环保督察前后年度空气质量不同等级的天数占比变化,进一步检验了中央环保督察对地区环境质量的中长期改善效果。更为重要的是,本文还通过观测中央环保督察前后地方财政环保投资与污染企业环保投资的规模变化,从政企资金投入视角进一步识别了地方政府采取的实质性环境治理举措。第三,本文重点分析了央地之间、政企之间的环境治理传导机制,进而揭示了地方政府及污染企业采取治理行动背后的逻辑。在单纯“督企”逻辑下,地方官员缺乏充足的治理意愿,导致地方环境治理中的政府缺位。中央环保督察提出的“督政”思路,理论上能够增强地方官员的治理意愿。但现实中,中央环保督察能否提升地方官员的治理动机,地方政府是否更加重视环保问题?地方政府自身重视环保问题后,如何将治理意愿传导至辖区内的污染企业?鲜有文献对上述传导机制进行检验。本文研究发现,中央环保督察促进地方政府重视环保问题是央地间环境治理决策的主要传导机制,而地方政府针对辖区内污染企业加强环境执法和提高环保补贴,则是政企间两种可能的治理动机传导路径。可见,地方官员具备治理动机、重视环保问题,是改善地区环境质量的关键。第四,本文采取“宏观-微观”的研究策略能够有效缓解环境政策效果评估文献常见的内生性问题。采用宏观政策对微观主体行为影响的研究设计是近年来公司财务研究中解决内生性问题的有效手段。中央环保督察政策是中央层面针对全国的一项宏观环境治理举措。作为微观主体的地方政府与污染企业均难以反向干预该政策实施。这种研究设计能够有效避免环境政策对地区环境质量研究中潜在的反向因果问题。特别地,本文还采用Cox风险比例等回归模型对中央环保督察实施的地区选择随机性进行了检验,进一步缓解了已有文献在评价环保政策效果时,可能受到潜在的内生性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