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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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学的发展历史相对较短,但自创立以来在世界范围内迅速传播、发展,对各国刑法和司法实务也产生了重要影响。犯罪人、被害人两者之间的关系,刑事司法中被害人所扮演的角色和所处地位等七个方面的内容均包含在被害人学当中。本文主要从其中的被害人心理状态等主观意志出发,通过论述被害人意志对违法性的影响,进而论证其与犯罪认定特别是与诈骗罪认定的关系和对诈骗罪的影响。在当前的理论研究当中,与被害人意志阻却违法相关的理论学说主要有被害人承诺或被害人同意、被害人自陷风险和被害人自我答责三种理论学说。
被害人意志在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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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学的发展历史相对较短,但自创立以来在世界范围内迅速传播、发展,对各国刑法和司法实务也产生了重要影响。犯罪人、被害人两者之间的关系,刑事司法中被害人所扮演的角色和所处地位等七个方面的内容均包含在被害人学当中。本文主要从其中的被害人心理状态等主观意志出发,通过论述被害人意志对违法性的影响,进而论证其与犯罪认定特别是与诈骗罪认定的关系和对诈骗罪的影响。在当前的理论研究当中,与被害人意志阻却违法相关的理论学说主要有被害人承诺或被害人同意、被害人自陷风险和被害人自我答责三种理论学说。
被害人意志在诈骗罪中的具体体现主要为:被害人的“错误认识”、被害人“给付不法”或“目的不法”和被害人“目的落空”,前一种是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后两者是当前理论学界中对于能否构成或者能否阻诈骗罪成立的理论争论。从这三个方面出发,通过对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程度进行阶层划分,对于被害人有“具体怀疑”或没有陷入“错误认识”的,引用被害人承诺或被害人同意理论,认定犯罪人之“欺诈行为”构成诈骗罪的未遂或因其具有正当性而阻却违法,不构成诈骗罪;对于存在被害人“目的不法”或“给付不法”的,有观点认为应该引用被害人自陷风险理论排除其违法性而阻却诈骗罪的成立,本文的观点是在这种情形下,应当对被害人和犯罪人之犯罪行为分别进行认定,不能因被害人之目的或给付不法而否定犯罪人之欺诈行为的违法性;对于被害人“目的落空”,有观点认为应该将被害人的该种“主观损失”也纳入到被害人的“客观损失”范围之内,犯罪人之行为仍然可以构成诈骗罪,本文的观点是不应将被害人的“主观损失”纳入到财产犯罪特别是诈骗罪当中,该种主观损失应当由被害人自我答责,阻却诈骗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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