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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缘起于金融产品过度的衍生,危机前美国金融监管十分宽松,金融监管领域存在重叠和真空。因此吸取次贷危机的教训,完善金融创新监管的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危机前多头分业监管体制、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和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引发次贷危机爆发的金融创新从微观角度上讲,主要表现为MBS、CDO、CDS等结构化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从宏观角度上讲,上述金融产品的销售改变了美国的金融体系,主要表现为:间接融资转化为直接融资;“影子银行”体系在美国金融业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进入高级混业阶段已经紧密融合在一起的美国金融业,使得触发流动性危机变得更加容易。
次贷危机暴露出美国的金融监管的主要问题是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长期信奉市场力量和市场机制,不干预金融创新,是问题形成的思想根源。形成于上个世纪30年代分业理念下的多头分业监管体制,即便经过多次的缝缝补补,仍然不能适应已经高度混业经营的现实和控制已经进入混业高级阶段产生的新风险,是问题形成的体制原因。
在监管体制上,要进一步完善原有的多头分业监管体制,把原来缺乏监管的投资银行、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纳入监管体系之内,设置金融机构间的协调机构解决原有体制下监管重叠和冲突的问题,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加强日常的监管,并建立危机的处理机制和救援机制以回应对“太大而不能倒”现象的道德性质疑,构筑混业经营下的风险控制新机制防范系统性风险。
在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上,建立强制性的信息披露规范保证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公平和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完善对抵押贷款发放、信用评级机构和资产证券化过程的监管,要加强对“表外业务”的信息披露和业务监管,控制风险的过度累积和交易杠杆率的无限放大,对于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要逐步引进场内的交易制度,比如中央对手清算系统、保证金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大额交易报告制度,以改变该领域内的缺乏监管的状况。
在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层面,革新巴塞尔协议依靠传统资本充足率建立起来的监管标准,要加强各国的监管机构间信息共享,实施并表监管,有必要以新设的金融稳定委员会为基础,构建全球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
我国的金融创新无论从发展阶段上,还是业务规模上,都存在着巨大的差距,但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仍然对我国开展金融混业模式和控制混业和创新风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从监管体制上讲,我国短期内是要借鉴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做法,立法创制金融监管委员会,长期目标仍应是建立单一监管体制。在控制混业和创新的风险上,要尽快颁布金融控股公司法,借鉴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做法,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建立“防火墙”隔离混业风险的传导。对于金融衍生品的发展,首先我们要坚持大力发展金融衍生品的信念,其次顺应目前世界范围内场外衍生品交易场内化的趋势,全面完善我国场内、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制度和监管制度。在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层面,我国需要以更加积极和主动的态度,参与到国际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活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