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剧增,城市的高楼建筑呈现出越来越密集的趋势。高层建筑改变人们居住环境的同时,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问题也随之产生,这其中最令人头疼的就是发生损害事实后找不到具体加害人的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由于没有法律对加害人不明时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行为加以规定,全国各地出现此类案件时不同的法官做出了不一样的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后,该法条的第87条对高空抛物,尤其是找不到具体加害人的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除了可以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之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新法的出台,使同案不同判的混乱的状况得到了解决。但是新法条的规定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建筑物使用人在证明自己不是具体侵权人时的证明标准不是很明晰,对受害人的补偿数额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诸如此类的问题如何解决,是我们这篇文章探讨的关键。从第87条入手,我们发现87条的关于责任承担的规定使我们很难在现有的侵权责任归责体系中找到合适的归责原则。对于这个问题,笔者建议采纳学者们提出的建立“行为推定责任”为一种归责方式的提议,使第87条关于加害人不明时的高空抛物责任适用“行为推定责任”,这样一来,就解决了第87条无原则可依的问题,同时使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体系更为完善。针对第87条的规定,笔者在肯定其正当性的同时,也指出了其存在的一些问题。其中包括该条规定的加害人不明时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和高空坠物侵权问题应该分开规定,高空抛物被告人承担的举证责任不明问题,以及被告给予的补偿标准难以确定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笔者搜集了一些国外的规定以及判例,希望能从中得到一些有益的启发。但国外的法律对于此问题的规定都过于简单,针对找不到具体侵权人的情况规定都不十分明确。在完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建议中,笔者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建议,包括加入“行为推定责任”理论和完善举证责任等问题。希望能为解决加害人不明时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问题,尽自己的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