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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近几年来,房价的飞速上涨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调控房价、缩小贫富差距、保障居民的基本住房等成了政府急需解决的问题,利用税收手段进行调控是政府的不二之选。在我国,房产税是一个存续多年的独立税种,我国现行的房产税是1986年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时隔二十几年,该条例诞生的社会背景已发生重大改变,据此设计的房产税与现今的社会经济环境已不相适应。针对以上问题,学者们纷纷呼吁对我国现行房产税进行改革,以适应新的社会需要。2011年1月28日,重庆和上海两市分别颁布房产税改革试点方案,在全国率先对房产税进行改革。然而,对于两市试点改革的做法一直不乏争议,包括对试点的合法性及试点的内容的合理性学者们都多有争论。笔者认为,鉴于我国现行房产税的滞后性,全国范围内的房产税改革的趋势是不可逆转的。本文就将沪渝改革方案作为研究对象,对试点改革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讨论。另外,就沪渝改革方案的内容进行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为全国范围内的房产税改革提供立法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房产税和物业税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引出在此过程中衍生出的其他几个概念——房产税、我国现行房产税、物业税、沪渝改革方案中的房产税,然后通过对这几个概念的相互比较,对这几个相关概念进行了解释与澄清。第二部分对沪渝试点改革的合法性进行了分析。首先对学界认为改革不合法和认为改革合法的观点分别进行了梳理。认为改革合法的理由是国务院有权决定房产税的开征和改革,并且沪渝改革房产税并没有违反《房产税暂行条例》;认为改革不合法的理由是我国大陆缺乏征收房产税的前提,即土地私有制,并且房产税的征收违背了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笔者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在我国特有的立法授权制度下,国务院授权沪渝房产税改革似乎是介法的,但是根据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及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应该将房产税改革的权力交还给立法机构。第三部分从试点实施范围、征税对象、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率水平、减免标准和税收用途七个方面对沪渝改革方案进行了比较分析,从而对两方案的内容进行剖析。第四部分提出对全国范围内房产税改革的建议,主要在第三部分的基础上就征税对象、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率、减免条件、税收用途提出设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