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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召开的国际宇航联合会第32届大会将外层空间和海洋、陆地、大气层一起称为人类活动的“四大疆域”。在这人类新进入的第四疆域中,蕴藏着极其丰富的空间资源,外层空间科技的迅速发展为人类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对环境带来不利影响,产生了外层空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随着外层空间事业的大发展,空间环境的保护问题已日益成为人们深切关心的问题。因外空活动是从地面经空气空间而进入外层空间,因此考察空间环境保护的问题,应以整个空间(包括地球表面、空气空间、外层空间)为对象。空间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类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日益增加,导致产生的空间碎片数量也迅猛发展,空间碎片的大量存在使其对空间环境的损害日趋严重,空间碎片数量的激增造成的空间拥挤使人类活动最为频繁的轨道区域—近地球轨道区域可能不再具有可利用性,功能性空间物体和宇航员可能会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害,作为外太空的主要污染源,空间碎片导致的环境问题已引起国际社会和空间法学会的极大关注。该论文共分为三章,对空间碎片所致环境问题的国际法规制进行了深层次的探析,第一章着重对空间碎片的定义、来源、分类以及其对外空活动和地球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等基本问题进行阐述,目前为止,有关的外空条约未对“空间碎片”作过明确的定义,在一般用语中,空间碎片包括报废的空间物体、火箭遗弃的各级装置、分离装置、护罩、夹具以及空间物体解体后的大小零部件和颗粒等。通过对这一定义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空间碎片具有人造性、非功能性等特征。空间碎片根据当前的探测方法和防护措施的特点,可将其分为大空间碎片、危险空间碎片和小空间碎片。目前,仅大空间碎片被列入美国国家航天局(NASA)的监测目录,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通过的《空间碎片减缓指南修订草案》中指出:地球轨道空间碎片历来有两个主要来源:(a)意外解体和有意自毁产生的长期存在的碎片,以及(b)运载火箭轨道级和航天器运行过程中有意释放的碎片。太空垃圾的存在给航天事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隐患,其被称为人造卫星和轨道空间站的潜在杀手,同时也使宇航员的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第二章对规制空间碎片所致环境问题的法律依据予以重点阐述,目前,联合国制定的五个外空条约为规范国际空间活动、规制空间碎片导致的环境问题提供了法律框架,机构间空间碎片协调委员会和联合国外空委专门针对空间碎片问题进行了相关的立法活动,其他有关环境的立法和习惯也对防治空间碎片造成的环境污染予以原则性的指导。第三章紧接着对这些外空条约和国际环境法领域的一般法律原则和习惯进行分析,通过比较深入的剖析,我们可以看出,现行对空间碎片所致环境问题的国际法规制缺乏系统性,存在各种缺陷和真空,五个外空条约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不足,机构间空间碎片协调委员会和联合国外空委针对空间碎片问题的相关立法也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和强制力,国际环境法领域的理论仅为规制空间碎片造成的环境问题提供了原则上的指导,实践中,并没有专门针对此类问题的规制,因此,为了能够有效地解决空间碎片造成的环境污染这一严峻性问题,完善外层空间环境的法律保护,尤其是完善空间碎片损害赔偿责任机制,从而完善现有的外层空间条约势在必行。为此,就需要加强国际上的合作,需要各国政府共同努力,以采取积极有效的行动解决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