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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012年,全国各地出现多起以非法经营罪对发放高利贷行为定罪处罚的案件,直到2012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明确“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论处”,自此实践中未再出现高利贷入罪的司法案件。但是,由于最高院在《批复》中仅仅针对现有立法和司法解释进行判断,对高利贷的社会危害性未作出明确分析评价,且对于高利贷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理由阐释也相对笼统,导致理论界及司法实务界对于高利贷入罪问题的讨论依旧经久不衰,尤其随着近年来高利贷及相关活动引发各类社会恶性事件,再次触动公众舆论对高利贷的热烈讨论和猛烈抨击,对高利贷加以刑法规制的呼声此起彼伏,并不断有此类议案在两会期间提出,国务院、央行、最高院等对高利贷也始终呈“严格依法规制”的态度。考察高利贷在当下我国是否具备入罪的必要性与正当性,对于司法实践和立法活动具有极为重要的借鉴意义,对经济社会稳定和金融领域安全也具有现实意义。本文立足于我国当前经济金融形势,对当前学界坚持高利贷有罪论观点及依据一一进行反驳。文章除引言和结语共四万余字,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高利贷基本问题概述。该部分首先对高利贷的不同学科定义进行梳理,指出其概念界定的模糊性与复杂性,将高利贷与相关概念尤其是民间借贷进行辨析,指出高利贷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民间借贷,是民间借贷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其次,考察高利贷兴起发展原因,总结我国经济结构、金融体制与历史文化为当前高利贷发展提供独特环境;最后,梳理域内外不同时期高利贷的刑法规制,从中引发对当前高利贷入罪问题的反思。第二部分,高利贷有罪论及其根据。这一部分主要对高利贷有罪论观点进行梳理整合,为后文论述提供质疑和批判的对象。有罪论者认为高利贷违背平等自愿之契约原则,严重侵害个人和社会利益,而依据民行手段已不足以对其有效规制,且有大量域外经验可供借鉴。关于规制手段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坚持以非法经营罪加以规制;二是单独设置“高利放贷罪”。第三部分,高利贷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和正当性质疑。针对第二部分高利贷有罪论及其根据,从四个方面一一进行反驳。指出高利贷是一种特殊的民间借贷,并未严重损害法律的公正价值;虽然高利贷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但其对个人人身权益、财产权益、金融秩序、实体经济以及市场秩序的侵害均未达到极为严重的程度,无需动用刑法加以规制;而高利贷本身的危害性,依据民法、行政法手段足以引导和管理,由其引发的其他犯罪行为,现行刑法也足以调整;最后,即使有大量域外经验可供借鉴,但我国金融环境不同于其他国家,高利贷在我国发挥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不应对其加以刑法规制。第四部分,刑法规制高利贷的社会认同考量。客观来讲,社会公众意见对刑事立法的影响是必然存在的,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公众对高利贷的仇视态度,始于根深蒂固的观念,加之近年来媒体对一系列社会事件的选择性报道、部分自媒体的发声,都导致公众对高利贷的误解。但从实际需求来看,大量中小企业和个人,对高利贷的需求是普遍存在的,高利贷是其获取资金支持的较优路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