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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法制的不断健全,行政公益诉讼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也日益成熟。我国法律虽然体现了行政公益诉讼的精神,但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一制度的法律空白使得许多侵犯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不能受到司法的审查或者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建立相应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已经成为必然的趋势。本文主要分四章来阐述行政公益诉讼的若干问题。第一章阐述了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公益诉讼是“任何个人、组织及特定国家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就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处理违法的司法活动”。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或者向特定机关提出请求,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中的一种,同时也是行政诉讼中的一种诉讼类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以下三个:当事人理论、公益权理论以及权力制约与权利制约理论。第二章通过对国外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提出了对我国的启示。通过考察英国的检察长制度、议会行政监察制度;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私人检察长制度;法国的越权之诉;日本的民众诉讼等外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为我国提供了可供参考的经验。其一,尽管世界各国对于普通民众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总是作出种种的限制,但是近年来,扩大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范围已经成为现代行政法的一个发展趋势。其二,随着社会经济和法治的不断发展,各国政府不约而同的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增加了可诉行政行为的种类,以适应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普遍实施。其三,为了解决好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各国法院不再一味的坚持“直接利害关系”标准,而是采用“事实上的损害”原则。其四,针对行政公益诉讼不断扩大化的趋势,为了保证诉讼的严肃性,防止好事者的滥诉行为,各国政府纷纷采取措施:或要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基于法律对起诉主体、诉讼范围等方面的明确规定,或对行政公益诉讼有特别的诉讼程序上的限制。第三章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现行立法进行了分析。宪法中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以及法治原则,刑事诉讼中的国家追诉主义和民事诉讼中的支持起诉制度、再审制度和抗诉制度,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等为行政公益诉讼提供了间接的依据,但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仍然是法治发展的必然趋势。第四章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若干问题提出了一些思考。其一,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思考。通过对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行政主体标准、行政行为标准、公共利益标准的研究,对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作出了具体设想。其二,行政公益诉讼提起主体的思考。根据我国国情,行政公益诉讼应既包括行政公诉又包括行政私诉,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和具有公益职能的组织或团体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享有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其三,行政公益诉讼程序保障方面的思考。本文主要从设置前置程序、当事人诉权处分、举证责任、诉讼费用、诉讼奖励五个方面来展开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