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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体育俱乐部是商品经济条件下竞技体育自身演进的产物。经过近百年的发展,欧美国家逐步形成了反映竞技体育本质和规律并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运行机制。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是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专业运动队转化而来,行政干预特点比较明显,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完备,还不能完全符合竞技体育职业化、市场化的要求。实践中出现的“假球”、“黑哨”、“罢赛”、“退赛”等一系列负面事件,就是这种矛盾的集中反映,充分暴漏了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社会责任严重缺失的事实。然而,理论层面学者们还没有对这一问题引起足够重视并进行深入研究。理论研究的滞后必然带来实践上的盲目,制约了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健康发展。本论文立足法学视角,综合运用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法解释学等方法,对职业体育俱乐部社会责任问题进行了研究,目的是探索职业体育俱乐部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协调的内在关系,为促进我国职业体育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对策参考。得出如下结论: 一、职业体育俱乐部是雇佣职业运动员为消费者有偿提供体育比赛服务产品的企业法人。职业体育俱乐部社会责任属于企业社会责任范畴,同时又具有体育特殊性。职业体育俱乐部社会责任是指俱乐部对其投资者、球员、社区、球迷和其他参赛俱乐部等真实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平竞争的比赛秩序所负有的保护和促进的法律义务,它具有规范性、多元性和冲突性特征。 二、职业体育俱乐部社会责任的范围包括遵守和维护比赛秩序、共同维持比赛平衡、保护和限制投资者经济权益、尊重和保障运动员劳动权利、服务社区、维护球迷合法权益等具体内容。 三、维护公平竞争的比赛秩序是职业体育俱乐部行为底线性质的社会责任。职业体育俱乐部既要诚实信用,实际履行参加比赛的本职义务,不得任意“罢赛”与“退赛”;又必须做到比赛中公平竞争,不得从事“假球”、“黑哨”等操纵比赛的不当行为。 四、职业体育俱乐部有义务对其真实的利益相关者承担社会责任。包括为维持比赛平衡而相互承担培养球员、分享收入和均衡配置球员的法律义务,为实现经济效益并维护体育目标而践行对其投资者经济权益予以保护和限制的法律义务。同时,保障运动员自由流动以及休息休假、安全卫生、代表本国参赛的权利,履行为社区提供正外部性的对待给付义务,保护球迷作为消费者、支持者的正当权益也是职业体育俱乐部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 五、我国应该借鉴西方国家职业体育俱乐部践行社会责任,致力于可持续发展的一般经验,从明确界定体育项目协会基本职能,建立以职业体育俱乐部自我管理为主的联赛机制,依法规范职业体育俱乐部设立行为,依法规范职业运动员与职业体育俱乐部之间劳资关系等方面完善职业体育俱乐部法律制度,保障俱乐部追求经济效益和实现社会效益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