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农村信用社是合作制的形态之一。在国外已有150多年的历史,最早的合作社可追溯至19世纪中叶。1844年,在英国曼彻斯特附近的一个名叫罗虚戴尔的小镇上,有28名法兰绒纺织工人发起组成一个消费合作社,叫“罗虚戴尔公平先驱社”,标志着合作运动的正式开始。在我国也有70多年的发展历史,20世纪50年代是中国农村合作金融快速发展时期,农村信用社与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并列为农村三大合作社为建国后经济恢复和发展做出过突出贡献。但是1958年以后,在一大二公的指导思想下农村信用社一直在曲折中徘徊,几经反复始终难以走出困境,2002年2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中央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深化金融企业监管,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新世纪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勾画了蓝图,标志着建国以来最大规模的信用社改革的开始,是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七部分提到“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国家给与适当政策支持。通过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把农村信用社改造成为农村社区服务的地方性金融企业”,这次会议对农村信用社改革作出了全面的部署: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明晰产权,加快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信用社逐步办成为三农服务的地方金融企业。这项改革从2003年开始到2012年已经将近十个年头了,已经到了改革中后期,从前期的改革的情况来看,农村村信用社的改革确实取得了以下阶段性成果:资产质量明显改善,资金实力明显增强,盈利能力有显著提升,支农投放不断增加,支农力度也明显增强,产权制度改革已经开始,初步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在后改革时代,农村信用社应该适应新形势下特别是金融危机以来三农发展对农信社提出的新要求,着力解决改革过程中的深层次问题,通过建立农村信用社商业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进而实现服务三农的改革目标。具体要在以下几方面有所突破:保持市县法人地位稳定是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应长期坚持的原则;建立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强化外部竞争机制的约束力;进一步完善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强化省一级联社的服务职能;建立针对农村金融的系统性、制度性政策正常扶持机制。新形势下特别是金融危机以来,农村信用社地改革面临新的挑战,但危机的出现更让我们明确了改革的方向,新的挑战,新的机遇更让坚定改革的信念去解决信用社改革过程中的深层次的问题。任何问题的解决都要有一定的方法以及应急预案,这样我们才有章可循,遇到问题才会有条不紊的解决。这就需要加强立法制定《合作金融法》是确保农村信用社稳定运行的需要,用法律形式明确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明确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定位明确农村信用社的合作金融性质明确界定各级地方政府、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的职责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建立、健全适合合作金融长期发展的管理体制,这也是本文探讨的重点,也是本文的创新点之处。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借鉴了国外很多信用社改革宝贵经验以及国内很多学者在改革过程中提出的适合中国情的建设性意见,其中很大一部分本文作者是赞同的,但是有些观点由于自己的知识水平有限可能没能参悟透,没有予以认可,但作者提出自己不同的看法,比如说国内学者提出的农村信用社异化问题,合作社应该如何立法,以及后改革时代信用社的走向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