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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事物功利性的价值被凸显出来,而这种功利主义价值观的显现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繁荣和发展,但也由此带来了许多不可回避的道德问题,从而反过来又阻碍了社会的进步,因此从现实意义上来说,建立一套行而有效的机制来加强社会道德建设,是保障社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之一,道德回报机制的建立从实效性上而言是有利于促进社会道德建设的,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关键词市场经济 道德回报 合理性
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在市场机制的调控下,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功利性价值凸显出来,人们物质生活得到显著改善和提高的同时,一部分传统的道德观念也受到了冲击。行善举而不求回报一直是我们所大力提倡的一种高尚的道德情操,同时,建立道德回报机制作为建立市场经济道德规范的一种外在手段,无论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现实而言,还是从道德合理性而言,都有其合理的因素。
1 建立道德回报机制的社会现实
(1)制度现实。“市场经济”这一定义最初是出现在奥地利经济学家米赛斯1920年发表的《论市场经济》一文中。当时作者提出这一概念的目的主要是针对计划经济而言,他认为计划经济就是社会主义的经济模式,而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的经济模式。但波兰经济学家兰格在1936年发表的《论社会主义经济的性质》一文中,提出了与这一观点的相反的重要思想——市场经济同样可以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相结合,社会主义也可以通过市场来合理地配制资源,市场经济也可以成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
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理论一直坚持邓小平同志的观点,对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相结合进行了具体阐释——“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①我国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就是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的实践,目前所取得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成果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手段结合的有力证明。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作为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坚持的经济制度是将长期存在的,而我们目前所要进行的工作就是在这样的现实条件下,如何加强道德建设,促进和推动和谐社会的发展。
(2)道德现实。既然是市场经济,那么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必然具有一般市场经济的普遍特征。而正是这些经济特征,形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现实。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机制实现资源配制的一种经济。其特点是强调企业的自主性,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下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同时通过由市场来决定的价格系统来控制经济运行。
由于市场经济强调市场竞争和企业对利润的最大限度追求,因此市场经济道德从功利主义的角度强调其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它的道德内涵无论从道德必然性和道德必要性,还是从道德的观念选择与价值取向,抑或是内在的道德运作机制而言,市场经济在创造了平等、公正和诚信的观念,树立了竞争的意识的同时,市场经济强调功利性的价值取向,也带来了道德的一些负效应,如张扬人性自私的特征,强化人物质化的倾向,即亚当·斯密所指的“经济人”的唯经济利益论。这些负效应恰恰与我们传统伦理道德所倡导的“重义轻利”观念相悖。所以很多人疾呼市场经济带来了我们社会的道德“失范”,要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建设。在这一建设过程中,机制的建设必不可少,而道德回报机制的建立则是在现有社会现实中有效的手段之一。
2 建立道德回报机制的合理性依据
(1)原则依据。市场经济是在人们的交往中,通过公平分配,实现利益共享的经济社会。因此,公平、公正成为市场经济社会人们交往的行为原则,这也是由古至今伦理学探讨的重点。通常来说“公平”与“正义”语义相近。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正义要维护的东西,一个是共同的利益,一个就是每个人具体应得的利益。而不正义,尤其是每个人具体应得的利益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则表现为应得利益的损害。因此,在这里“正义”是指利益分配的公平。亚里士多德将具体的正义分为分配的、回报的和矫正的三类。其中回报的正义应是“自愿的私人交往和公民交往中受惠一方履行回报责任的正义”。②所以,对于个人而言,受人之惠给予回报是对责任的履行,也是对正义的一种具体实践。
公正原则,就是“等利害交换”,即“等利交换的公正”和“等害交换的公正”。③“等害交换”是一种消极的公正,是一个人对他人或社会作出了损害利益的行为,那么他就应该受到同等的损害,这样才是公正的。而这种对“害”“报复”的公正其实是让人们认识到社会和人类的存在是为了增进各自的利益,而非互相伤害,从而从“害”的报复教训中教导人们避免伤害。“等利交换”则从正面积极倡导了“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善报”思想。道德回报机制的建立正是对于“等利交换”公正原则的重要实践。当一个人受惠于另一个人,受惠人个人有责任履行“等利交换”的公平原则,而这也是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回报正义”的观点。而道德回报制度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的建立,则从分配制度上体现了社会的公正性。如我国进行的“全国道德模范”评选,一方面是向全社会树立道德的楷模,倡导良好的道德风尚;另一方面则是对真实生活中具有高尚道德情操和身体力行去实践道德的人进行社会回馈。
(2)历史依据。西方对于高尚道德有回报在荷马史诗里面就有体现。如《奥德赛》中英雄奥德修斯战胜自然,服务于他的家族和故乡,展现了他智慧、勇敢和坚忍的性格品质,也正是这种品质是希腊民族所崇尚的一种德性,所以对于他的这种德行,故事用他妻子的女性之美作为他的最高回报。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我们也可以看到道德是有回报的,而这种回报又不同于我们狭隘的物质上或荣誉上的奖赏,这种道德回报是获得幸福生活,即“幸福在于有德的活动,完美的幸福在于最好的活动”。④并且他认为“德行乃是达到一种目的(即幸福)的手段”。⑤因此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德行的回报就是能够得到幸福生活,这虽然不同于我们一般概念的回报,但是不可否认这是德行所带来的结果的一个方面。
在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从“德”“得”相通也流露着道德回报的思想。古代文字中“德”通“得”,一方面具有“行有所得”之意,承认人的欲望的道德合理性;另一方面,则更强调和注重“德”必然“得”,即道德理想主义。这一伦理思想的重要文化机制就是 “因果报应”。行善是为了自己或子孙得到好报。因此因果报应是一个社会得以维系的最基本的道德品性。在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极力推行道德至上主义,即从构建道德社会来说,“德”就是“得”,就是把道德伦理本身作为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从个体人格塑造来而言,“德”就是“得”,指的是塑造一种以道德为先的“君子型”人物,或者从现代角度来讲,就是要培养德才兼备的人才。因此,由上述“德”“得”相通的含义可以看出,中国传统伦理思想是主张以“得”报“德”,以“德”谋“得”,无论“得”的具体内容是社会利益还是个人利益,有“德”是有所“得”的途径和手段,而有“德”也是能够以“得”来回报的。所以,道德行为的回报意识和观念在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由此可见,无论西方或是我们传统伦理思想仍然倡导“德”“得”相通,通过道德回报来鼓励和发扬高尚的道德情操,也为我们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道德回报机制提供了历史依据。
(3)现实依据。市场经济条件下,首先强调市场的效率,用最低的生产成本来获取利润的最大化,并主张资源的无浪费,因此具有强烈的效率观念和功利主义色彩;其次,强调通过市场来合理配置资源,其手段就是通过市场价格的杠杆来实现其合理分配的目的;第三,市场经济的社会也是一个交往的社会,人们在交往中进行简单交易,而且在交往过程中促进经济发展,因此市场经济也带领我们进入了一个交往的时代;最后,市场经济是一种利益共享的经济形式。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市场公平交易的基础上,在交易的过程里不是以损人利己的原则来进行的,市场经济强调竞争者的双赢或多赢,即利益共享,另外完备的市场经济能够使个人获得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能够获得社会公益的最大化,促进社会公益的发展。因此市场经济功利性价值也体现了功利主义的合理之处。
因此,从上述市场经济的特点看来,道德回报机制的建立实际上是将过去我们倡导的“谋义”与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主张的“得利”的恰当结合。首先,从道德的起源和目的上来看, “道德的终极的起源和目的是满足每个人需要、增进每个人利益;道德的直接的起源和目的则是‘一总六分’:一个总目的,亦即保障人类社会和利益共同体之存在发展’”。⑥因此道德是具有一定的功利性,完全脱离利益谈道德,道德就丧失了其安身立命的根基,成为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德回报是道德的本质要求,也是符合市场经济特征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其次,从道德选择来看,道德回报机制的建立也有利于“谋义”与“得利”的两全。当个人利益与他人或社会利益发生矛盾甚至冲突的时候,如果以他人和社会利益放在首位,放弃甚至牺牲个人利益,这种选择对社会来说就是“得利”,而对于其个人来说是“谋义”。每一个人既是道德的主体,也是道德的客体。如果当“我”作为道德的主体“谋义”而使道德的客体——他人、社会“得利”的同时,他人、社会作为道德的主体也会谋义而使道德的客体——“我”“得利”。那么道德行为的功利性隐匿不彰,而义务、良心则凸显出来。但是如果当善的行为不仅从眼前,而且从长远看来总是吃亏失利,而恶的行为却总是得利,那么道德“谋义”虽然是一种高尚的道德情操,让人仰慕,但它却是苍白无力的说教,缺乏持久而强烈的感召力和激励性的,而必将让人们逐渐形成了弃善从恶的观念。尤其在功利主义大行其道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从利益出发,那么人们的道德观念、良心的感知将会每况愈下,最终将阻碍经济乃至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因此,我们不仅要从社会的、理论的角度认识到道德“谋义”与“得利”的一致性,而且还必须从个体的、现实的角度来实现道德“谋义”与“得利”的一致性。而建立道德回报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从实际出发,保证个体“谋义”与“得利”的一致性、善的情操美与善的实用性相一致。
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回报机制的建立有其现实依据,且无论从其道德合理性而言,既是市场经济自身的要求,也是社会公正的具体实践。道德回报机制的建立,使“谋义”与“得利”相结合,尊重人对于“求利”的自然属性,也使“谋义”不流于说教,增添了更新的精神内涵,从制度上和实践中保障了人们履行道德义务的同时享有了相应的道德权利,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注释
①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73.
②宋希仁.西方伦理思想史.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75.
③⑥王海明.伦理学原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20,238.
④⑤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何兆武,李约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235,232.
关键词市场经济 道德回报 合理性
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在市场机制的调控下,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功利性价值凸显出来,人们物质生活得到显著改善和提高的同时,一部分传统的道德观念也受到了冲击。行善举而不求回报一直是我们所大力提倡的一种高尚的道德情操,同时,建立道德回报机制作为建立市场经济道德规范的一种外在手段,无论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现实而言,还是从道德合理性而言,都有其合理的因素。
1 建立道德回报机制的社会现实
(1)制度现实。“市场经济”这一定义最初是出现在奥地利经济学家米赛斯1920年发表的《论市场经济》一文中。当时作者提出这一概念的目的主要是针对计划经济而言,他认为计划经济就是社会主义的经济模式,而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的经济模式。但波兰经济学家兰格在1936年发表的《论社会主义经济的性质》一文中,提出了与这一观点的相反的重要思想——市场经济同样可以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相结合,社会主义也可以通过市场来合理地配制资源,市场经济也可以成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
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理论一直坚持邓小平同志的观点,对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相结合进行了具体阐释——“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①我国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就是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的实践,目前所取得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成果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手段结合的有力证明。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作为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坚持的经济制度是将长期存在的,而我们目前所要进行的工作就是在这样的现实条件下,如何加强道德建设,促进和推动和谐社会的发展。
(2)道德现实。既然是市场经济,那么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必然具有一般市场经济的普遍特征。而正是这些经济特征,形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现实。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机制实现资源配制的一种经济。其特点是强调企业的自主性,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下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同时通过由市场来决定的价格系统来控制经济运行。
由于市场经济强调市场竞争和企业对利润的最大限度追求,因此市场经济道德从功利主义的角度强调其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它的道德内涵无论从道德必然性和道德必要性,还是从道德的观念选择与价值取向,抑或是内在的道德运作机制而言,市场经济在创造了平等、公正和诚信的观念,树立了竞争的意识的同时,市场经济强调功利性的价值取向,也带来了道德的一些负效应,如张扬人性自私的特征,强化人物质化的倾向,即亚当·斯密所指的“经济人”的唯经济利益论。这些负效应恰恰与我们传统伦理道德所倡导的“重义轻利”观念相悖。所以很多人疾呼市场经济带来了我们社会的道德“失范”,要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建设。在这一建设过程中,机制的建设必不可少,而道德回报机制的建立则是在现有社会现实中有效的手段之一。
2 建立道德回报机制的合理性依据
(1)原则依据。市场经济是在人们的交往中,通过公平分配,实现利益共享的经济社会。因此,公平、公正成为市场经济社会人们交往的行为原则,这也是由古至今伦理学探讨的重点。通常来说“公平”与“正义”语义相近。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正义要维护的东西,一个是共同的利益,一个就是每个人具体应得的利益。而不正义,尤其是每个人具体应得的利益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则表现为应得利益的损害。因此,在这里“正义”是指利益分配的公平。亚里士多德将具体的正义分为分配的、回报的和矫正的三类。其中回报的正义应是“自愿的私人交往和公民交往中受惠一方履行回报责任的正义”。②所以,对于个人而言,受人之惠给予回报是对责任的履行,也是对正义的一种具体实践。
公正原则,就是“等利害交换”,即“等利交换的公正”和“等害交换的公正”。③“等害交换”是一种消极的公正,是一个人对他人或社会作出了损害利益的行为,那么他就应该受到同等的损害,这样才是公正的。而这种对“害”“报复”的公正其实是让人们认识到社会和人类的存在是为了增进各自的利益,而非互相伤害,从而从“害”的报复教训中教导人们避免伤害。“等利交换”则从正面积极倡导了“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善报”思想。道德回报机制的建立正是对于“等利交换”公正原则的重要实践。当一个人受惠于另一个人,受惠人个人有责任履行“等利交换”的公平原则,而这也是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回报正义”的观点。而道德回报制度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的建立,则从分配制度上体现了社会的公正性。如我国进行的“全国道德模范”评选,一方面是向全社会树立道德的楷模,倡导良好的道德风尚;另一方面则是对真实生活中具有高尚道德情操和身体力行去实践道德的人进行社会回馈。
(2)历史依据。西方对于高尚道德有回报在荷马史诗里面就有体现。如《奥德赛》中英雄奥德修斯战胜自然,服务于他的家族和故乡,展现了他智慧、勇敢和坚忍的性格品质,也正是这种品质是希腊民族所崇尚的一种德性,所以对于他的这种德行,故事用他妻子的女性之美作为他的最高回报。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我们也可以看到道德是有回报的,而这种回报又不同于我们狭隘的物质上或荣誉上的奖赏,这种道德回报是获得幸福生活,即“幸福在于有德的活动,完美的幸福在于最好的活动”。④并且他认为“德行乃是达到一种目的(即幸福)的手段”。⑤因此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德行的回报就是能够得到幸福生活,这虽然不同于我们一般概念的回报,但是不可否认这是德行所带来的结果的一个方面。
在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从“德”“得”相通也流露着道德回报的思想。古代文字中“德”通“得”,一方面具有“行有所得”之意,承认人的欲望的道德合理性;另一方面,则更强调和注重“德”必然“得”,即道德理想主义。这一伦理思想的重要文化机制就是 “因果报应”。行善是为了自己或子孙得到好报。因此因果报应是一个社会得以维系的最基本的道德品性。在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极力推行道德至上主义,即从构建道德社会来说,“德”就是“得”,就是把道德伦理本身作为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从个体人格塑造来而言,“德”就是“得”,指的是塑造一种以道德为先的“君子型”人物,或者从现代角度来讲,就是要培养德才兼备的人才。因此,由上述“德”“得”相通的含义可以看出,中国传统伦理思想是主张以“得”报“德”,以“德”谋“得”,无论“得”的具体内容是社会利益还是个人利益,有“德”是有所“得”的途径和手段,而有“德”也是能够以“得”来回报的。所以,道德行为的回报意识和观念在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由此可见,无论西方或是我们传统伦理思想仍然倡导“德”“得”相通,通过道德回报来鼓励和发扬高尚的道德情操,也为我们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道德回报机制提供了历史依据。
(3)现实依据。市场经济条件下,首先强调市场的效率,用最低的生产成本来获取利润的最大化,并主张资源的无浪费,因此具有强烈的效率观念和功利主义色彩;其次,强调通过市场来合理配置资源,其手段就是通过市场价格的杠杆来实现其合理分配的目的;第三,市场经济的社会也是一个交往的社会,人们在交往中进行简单交易,而且在交往过程中促进经济发展,因此市场经济也带领我们进入了一个交往的时代;最后,市场经济是一种利益共享的经济形式。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市场公平交易的基础上,在交易的过程里不是以损人利己的原则来进行的,市场经济强调竞争者的双赢或多赢,即利益共享,另外完备的市场经济能够使个人获得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能够获得社会公益的最大化,促进社会公益的发展。因此市场经济功利性价值也体现了功利主义的合理之处。
因此,从上述市场经济的特点看来,道德回报机制的建立实际上是将过去我们倡导的“谋义”与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主张的“得利”的恰当结合。首先,从道德的起源和目的上来看, “道德的终极的起源和目的是满足每个人需要、增进每个人利益;道德的直接的起源和目的则是‘一总六分’:一个总目的,亦即保障人类社会和利益共同体之存在发展’”。⑥因此道德是具有一定的功利性,完全脱离利益谈道德,道德就丧失了其安身立命的根基,成为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德回报是道德的本质要求,也是符合市场经济特征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其次,从道德选择来看,道德回报机制的建立也有利于“谋义”与“得利”的两全。当个人利益与他人或社会利益发生矛盾甚至冲突的时候,如果以他人和社会利益放在首位,放弃甚至牺牲个人利益,这种选择对社会来说就是“得利”,而对于其个人来说是“谋义”。每一个人既是道德的主体,也是道德的客体。如果当“我”作为道德的主体“谋义”而使道德的客体——他人、社会“得利”的同时,他人、社会作为道德的主体也会谋义而使道德的客体——“我”“得利”。那么道德行为的功利性隐匿不彰,而义务、良心则凸显出来。但是如果当善的行为不仅从眼前,而且从长远看来总是吃亏失利,而恶的行为却总是得利,那么道德“谋义”虽然是一种高尚的道德情操,让人仰慕,但它却是苍白无力的说教,缺乏持久而强烈的感召力和激励性的,而必将让人们逐渐形成了弃善从恶的观念。尤其在功利主义大行其道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从利益出发,那么人们的道德观念、良心的感知将会每况愈下,最终将阻碍经济乃至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因此,我们不仅要从社会的、理论的角度认识到道德“谋义”与“得利”的一致性,而且还必须从个体的、现实的角度来实现道德“谋义”与“得利”的一致性。而建立道德回报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从实际出发,保证个体“谋义”与“得利”的一致性、善的情操美与善的实用性相一致。
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回报机制的建立有其现实依据,且无论从其道德合理性而言,既是市场经济自身的要求,也是社会公正的具体实践。道德回报机制的建立,使“谋义”与“得利”相结合,尊重人对于“求利”的自然属性,也使“谋义”不流于说教,增添了更新的精神内涵,从制度上和实践中保障了人们履行道德义务的同时享有了相应的道德权利,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注释
①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73.
②宋希仁.西方伦理思想史.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75.
③⑥王海明.伦理学原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20,238.
④⑤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何兆武,李约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235,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