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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大股东控制上市公司,通过对上市公司的利益侵占获取私人利益,财务报告舞弊是隐瞒大股东行为的手段。本文从大股东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现象着手,研究股权结构与舞弊之间的相关性,从股权制衡与培育大股东诚信义务方面提出了治理大股东行为的建议。
[关键词] 股权结构;财务报告舞弊;股权制衡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0 . 04 . 037
[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 - 0194(2010)04 - 0109 - 03
一、 问题的提出与相关文献回顾
在上市公司治理中,控股股东的诚信十分重要。如今,内幕交易等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现象屡有发生。证券市场受“假”之害可谓不轻,虚假一直和市场形影不离,诚信的光芒被虚假的乌云所遮蔽:从琼民源、ST红光、大庆联谊,到银广夏、麦科特……虚假之风的肆虐,不仅使市场公信力摇摇欲坠,更使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受到严重侵蚀。因此,建立诚信成了多方共识。对此,原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曾明确提出,要用10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资本市场的诚信法则。只有通过贯彻执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改善公司治理,才能从根本上逐步恢复市场信心。
在国内, 刘立国、杜莹首次对公司治理与会计信息质量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 以截至2002年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和控制样本公司作为研究对象, 在股权结构方面得出如下结论:相对于非舞弊公司, 舞弊公司的法人股比例更高, 流通股比例更低;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更可能为国资局。梁杰 等以截至2003年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和控制样本公司作为研究对象, 在股权结构方面通过相关性分析得出如下结论:国家股比例与财务报告舞弊正相关, 流通股比例与财务报告舞弊负相关, 法人持股比例对财务报告质量的影响不显著。此外,青木昌彦(1995)在研究了东欧和独联体国家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企业的情况后认为,“内部人控制”是“转轨过程中所固有的一种潜在可能现象”。但是随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深入,国家和地方各级国资委的成立,解决了多年存在的国有企业多头管理、出资人缺位等问题。由于出资人缺位是导致内部人控制问题的主要原因,而这个问题目前已经部分解决,而根据现阶段上市公司的总体状况,“内部人控制”已经不能体现中国公司治理所存在问题的根本所在。据以往的研究证实,在我国,大股东持股比例与企业价值之间存在着倒 U型的关系,无论是模型推演论证,还是实证检验,都发现这一结论。即当大股东持股比例在一定比例之下时,企业价值随着控股权比例的增加而增加,当大股东持股比例在一定比例之上时,企业价值随着控股权比例的增加而减少。即通常所说大股东对公司治理的两种观点:一是“利益协同效应”,即大股东搭便车心理随着持股比例的上升而减弱,大股东的利益与企业整体利益逐渐趋同,从而大股东更有积极性去监督管理层的绩效,提高企业价值;二是“壕沟防御效应”,即随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上升,使得大股东的控制能力也随之上升,从而大股东有可能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掏空企业资产,降低企业价值。
在国外,La Porta、Lopez-de-Silanes和Shleifer(1999)通过对27个发达国家的公司所有权结构进行国别研究,发现股权结构中普遍存在的是大股东持股而不是以前人们所认为的分散持股。大股东控股与分散持股不同,它可能对公司治理以及会计信息产生不一致的“目的”。如果说以前是管理层有动机通过盈余管理来粉饰报表,欺瞒股东,那么在大股东控制之下,大股东可能会有动机通过控制管理层,欺瞒小股东。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日渐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尤其是大股东控制与企业价值的关系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目前争论较多的问题,尤其是大股东股权的最优比例抑或股权制衡问题。
Holderness(1988)归纳的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通常的表现形式为:大股东在公司担任管理者、装修豪华的办公房间、购置昂贵小轿车、把公司费用作自己的大额预付款;大股东在公司任职支取过高的薪水;大股东与公司同业竞争;以高于市场价格向公司出售大股东的物业;以低于市场利率向公司借款或以高于市场利率借款于公司;不顾公司现金紧张支付红利或阻止向小股东支付红利迫使其以低价将股票出售给大股东;发行股票稀释小股东的股份价值;发行股票时作错误陈述等。在我国股票市场的实际运行中,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侵害行为主要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上市公司利益转移、融资与再融资陷阱和大股东的利润操纵等。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推出的一份题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问题研究》的研究报告称,我国境内约 70%的上市公司存在关联交易,且其中 70%以上的关联交易金额是在上市公司与其控股母公司之间发生的。由于一股独大股权现象的普遍存在,上市公司与母公司的关联交易问题是中国上市公司一直无法根治的病症之一。由于关联交易最容易造成非公允价格定价,而且关联交易又极其隐蔽,某些控股股东便利用其控制地位,在重大关联交易中牺牲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正当利益,以不合理的高价将其产品(或劣质资产)出售(或置换)给上市公司,换取上市公司的现金(或优良资产),或者以不合理的低价从上市公司购买产品或资产,甚至不支付价款,致使上市公司应收账款不断增加、资金被长期占用,直接严重影响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而有的大股东则干脆将关联交易的一方作为一个中间环节,间接地将上市公司资产转移出来。
二 、相关理论
从理论上看,股权结构决定着公司所有权或剩余控制权的分配股权结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公司的股份由哪些股东所持有;二是指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比重有多大。前者是说明股份持有者的特性,是股权结构质的体现;而后者则是说明股权集中或分散的程度,是股权结构量的体现。股权结构的选择是公司最重要的战略决策之一,股权结构决定了股本所有者的契约安排,并且与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战略、公司成长和公司价值之间存在着深刻的内在关联。对股权结构的研究,特别是对转型中国家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理论及实证研究,是近几年国内外金融界专家、学者研究的热点。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主要问题在于大股东控制,即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之争。大股东作为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一种重要机制, 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大股东发挥作用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利益一致, 实际上, 大股东和小股东存在着利益不一致的一面, 很多获取私人收益的方式伴随着大股东对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侵占, 这种侵占往往伴随着大量的以货币衡量的利益转移, 大股东和经理层的合谋将会进一步损害上市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在关联交易方面, 大股东通过不公平的定价,将公司的利益转移到与自己有密切关系的关联企业中, 当大股东和经理合谋时, 这种利益输送变得更加便捷, 侵占行为发生后, 必然不能在会计信息披露中真实披露相关交易, 借助于财务报告的舞弊隐瞒相关信息, 信息的不对称使小股东无法获取企业经营的相关信息。在这样的股权结构下, 大股东可以利用其占绝对优势的表决权将上市公司的利益转移至大股东手中, 同时, 大股东只按照其拥有的股权比例部分承担由于利益转移而给上市公司带来的亏损。虚增利润、虚增资产其实质并不是大股东向上市公司转移优质资源, 而恰恰是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结果。由于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利益侵占, 上市公司的业绩下滑, 这有可能使上市公司失去配股资格甚至被摘牌, 从而失去再次筹资的机会,大股东不会轻易让上市公司失去机会, 因此, 大股东利用其控制上市公司管理层的优势, 操纵上市公司的利润, 以维持其进一步侵占上市公司利润的特权。同时,研究发现大股东可以通过金字塔持股,以较小的资金投入,换取较大的控制权,即现金流量权和投票权分离的情况是存在的,且这一现象还相当普遍,这使得大股东具有通过操纵管理层损害公司利益的动机。
三、对策研究
针对上述现象,《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都给出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条例。例如,《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除了遵守上述法律、准则之外,还应从建立股权制衡机制、建立大股东诚信义务两方面来治理上市公司大股东行为。
(一)建立股权制衡机制
从我国上市公司目前的股权结构看, 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高, 股权集中, 流通股比例低, 大股东之间缺乏制衡机制是造成我国财务报告舞弊的原因。 因此, 通过股权分置改革, 在我国形成股权制衡机制, 使得公司的主要行为需要经过这几个大股东一致同意时才能实施, 这些大股东所共同持有的现金流量权力会限制大股东的侵权行为, 从而使大股东不能靠掠夺小股东获得控制权私人收益, 只有通过更有效率的经营措施获得更多的利润与所有股东分享, 减少舞弊行为。考虑到这些限制因素和大股东获得流通权后是否出售股份还取决于大股东的现实情况, 解决我国大股东控制问题, 在我国形成股权制衡还需要很长的时间, 如果没有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 市场上又不存在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区别, 股价的波动将直接影响大股东的价值, 大股东将非常关注其股价的变化, 市盈率和每股收益是决定股价的核心财务指标, 这可能又给大股东的财务报告舞弊行为带来了动力, 因此, 股权分置改革为解决大股东对小股东的侵权行为, 在我国形成股权制衡机制带来了契机。但通过股权分置改革不能解决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全部问题, 还需要其他机制的配套实施。
(二)建立大股东诚信义务
大股东对小股东负有诚信义务。要正确理解大股东忠实义务的内容, 忠实义务要求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 大股东的行为要对公司和小股东完全公平。大股东的诚信义务表现在行使表决权时, 大股东必须把公司利益放在第一位置, 不得用关联交易、资金担保、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行为损害上市公司利益。除行使表决权外, 在影响公司业务执行时对小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因为大股东可以通过大股东的资格影响公司业务的执行。 在财务报告信息披露时, 大股东对小股东必须及时准确披露信息, 对小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在监督大股东诚信义务履行情况时, 除应该不断完善法律规定外, 还应强化证券交易所的作用。因为法律可能存在空白, 交易所可以通过其上市公司规则的约束力, 要求上市公司将诚信义务纳入公司章程。另外, 交易所通过制定大股东的行为指引, 提倡大股东的诚信行为, 以此改善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关系, 提高投资者的信心。
大股东在行使权利时,应当以诚信原则为行为准则,不得滥用控制权以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来获取自身的私利,在公司营运的各个环节,都不应当以牺牲中小股东利益为代价追求公司的利益。具体来说,首先,在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决议过程中,为使小股东利益得到保证,多数派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应负有诚实义务,其在为自己利益行使表决权的同时,不得不正当地侵害公司和其他少数派股东的利益;其次,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做出的决定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不能在形式合法的外表下进行实质违法的行为。
主要参考文献
[1] Rafael La Porta,Florencio Lopez-de-Silanes and Andrei Shleifer. Corporate Ownership around the World[J]. Journal of Finance, 1999,54(2):471-517.
[2] [日]青木昌彦,钱颖一.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人控制和银行的作用[M]. 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
[3] A R Gomes, and W Novaes. Sharing of Control as Corporate Governance Mechanism[R]. PIER Working paper No.01-029,2005.
[4] 王俊秋. 股权结构、隧道挖掘与公司价值的实证研究[J]. 财会通讯:学术版,2006(8):28-31.
[5] 黄本尧.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问题研究[R]. 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研究报告(深证综研字第 0073号),2003.
[6] 唐清泉,罗党论.现金股利与控股股东的利益输送行为研究——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 财贸研究,2006(1): 92-97.
[7] 刘芍佳,孙霈,刘乃全. 终极产权论、股权结构及公司绩效[J]. 经济研究,2003(4).
[8] 邓建平,曾勇. 大股东控制和控制权私人利益研究[J]. 中国软科学,2004(10).
[9] 唐宗明,蒋位.大股东控制——中国上市公司实证研究[M]. 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
[10] 陈湘永,张剑文,张伟文.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研究[J]. 管理世界,2000(4):103-109.
[关键词] 股权结构;财务报告舞弊;股权制衡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0 . 04 . 037
[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 - 0194(2010)04 - 0109 - 03
一、 问题的提出与相关文献回顾
在上市公司治理中,控股股东的诚信十分重要。如今,内幕交易等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现象屡有发生。证券市场受“假”之害可谓不轻,虚假一直和市场形影不离,诚信的光芒被虚假的乌云所遮蔽:从琼民源、ST红光、大庆联谊,到银广夏、麦科特……虚假之风的肆虐,不仅使市场公信力摇摇欲坠,更使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受到严重侵蚀。因此,建立诚信成了多方共识。对此,原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曾明确提出,要用10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资本市场的诚信法则。只有通过贯彻执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改善公司治理,才能从根本上逐步恢复市场信心。
在国内, 刘立国、杜莹首次对公司治理与会计信息质量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 以截至2002年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和控制样本公司作为研究对象, 在股权结构方面得出如下结论:相对于非舞弊公司, 舞弊公司的法人股比例更高, 流通股比例更低;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更可能为国资局。梁杰 等以截至2003年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和控制样本公司作为研究对象, 在股权结构方面通过相关性分析得出如下结论:国家股比例与财务报告舞弊正相关, 流通股比例与财务报告舞弊负相关, 法人持股比例对财务报告质量的影响不显著。此外,青木昌彦(1995)在研究了东欧和独联体国家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企业的情况后认为,“内部人控制”是“转轨过程中所固有的一种潜在可能现象”。但是随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深入,国家和地方各级国资委的成立,解决了多年存在的国有企业多头管理、出资人缺位等问题。由于出资人缺位是导致内部人控制问题的主要原因,而这个问题目前已经部分解决,而根据现阶段上市公司的总体状况,“内部人控制”已经不能体现中国公司治理所存在问题的根本所在。据以往的研究证实,在我国,大股东持股比例与企业价值之间存在着倒 U型的关系,无论是模型推演论证,还是实证检验,都发现这一结论。即当大股东持股比例在一定比例之下时,企业价值随着控股权比例的增加而增加,当大股东持股比例在一定比例之上时,企业价值随着控股权比例的增加而减少。即通常所说大股东对公司治理的两种观点:一是“利益协同效应”,即大股东搭便车心理随着持股比例的上升而减弱,大股东的利益与企业整体利益逐渐趋同,从而大股东更有积极性去监督管理层的绩效,提高企业价值;二是“壕沟防御效应”,即随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上升,使得大股东的控制能力也随之上升,从而大股东有可能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掏空企业资产,降低企业价值。
在国外,La Porta、Lopez-de-Silanes和Shleifer(1999)通过对27个发达国家的公司所有权结构进行国别研究,发现股权结构中普遍存在的是大股东持股而不是以前人们所认为的分散持股。大股东控股与分散持股不同,它可能对公司治理以及会计信息产生不一致的“目的”。如果说以前是管理层有动机通过盈余管理来粉饰报表,欺瞒股东,那么在大股东控制之下,大股东可能会有动机通过控制管理层,欺瞒小股东。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日渐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尤其是大股东控制与企业价值的关系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目前争论较多的问题,尤其是大股东股权的最优比例抑或股权制衡问题。
Holderness(1988)归纳的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通常的表现形式为:大股东在公司担任管理者、装修豪华的办公房间、购置昂贵小轿车、把公司费用作自己的大额预付款;大股东在公司任职支取过高的薪水;大股东与公司同业竞争;以高于市场价格向公司出售大股东的物业;以低于市场利率向公司借款或以高于市场利率借款于公司;不顾公司现金紧张支付红利或阻止向小股东支付红利迫使其以低价将股票出售给大股东;发行股票稀释小股东的股份价值;发行股票时作错误陈述等。在我国股票市场的实际运行中,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侵害行为主要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上市公司利益转移、融资与再融资陷阱和大股东的利润操纵等。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推出的一份题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问题研究》的研究报告称,我国境内约 70%的上市公司存在关联交易,且其中 70%以上的关联交易金额是在上市公司与其控股母公司之间发生的。由于一股独大股权现象的普遍存在,上市公司与母公司的关联交易问题是中国上市公司一直无法根治的病症之一。由于关联交易最容易造成非公允价格定价,而且关联交易又极其隐蔽,某些控股股东便利用其控制地位,在重大关联交易中牺牲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正当利益,以不合理的高价将其产品(或劣质资产)出售(或置换)给上市公司,换取上市公司的现金(或优良资产),或者以不合理的低价从上市公司购买产品或资产,甚至不支付价款,致使上市公司应收账款不断增加、资金被长期占用,直接严重影响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而有的大股东则干脆将关联交易的一方作为一个中间环节,间接地将上市公司资产转移出来。
二 、相关理论
从理论上看,股权结构决定着公司所有权或剩余控制权的分配股权结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公司的股份由哪些股东所持有;二是指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比重有多大。前者是说明股份持有者的特性,是股权结构质的体现;而后者则是说明股权集中或分散的程度,是股权结构量的体现。股权结构的选择是公司最重要的战略决策之一,股权结构决定了股本所有者的契约安排,并且与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战略、公司成长和公司价值之间存在着深刻的内在关联。对股权结构的研究,特别是对转型中国家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理论及实证研究,是近几年国内外金融界专家、学者研究的热点。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主要问题在于大股东控制,即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之争。大股东作为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一种重要机制, 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大股东发挥作用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利益一致, 实际上, 大股东和小股东存在着利益不一致的一面, 很多获取私人收益的方式伴随着大股东对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侵占, 这种侵占往往伴随着大量的以货币衡量的利益转移, 大股东和经理层的合谋将会进一步损害上市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在关联交易方面, 大股东通过不公平的定价,将公司的利益转移到与自己有密切关系的关联企业中, 当大股东和经理合谋时, 这种利益输送变得更加便捷, 侵占行为发生后, 必然不能在会计信息披露中真实披露相关交易, 借助于财务报告的舞弊隐瞒相关信息, 信息的不对称使小股东无法获取企业经营的相关信息。在这样的股权结构下, 大股东可以利用其占绝对优势的表决权将上市公司的利益转移至大股东手中, 同时, 大股东只按照其拥有的股权比例部分承担由于利益转移而给上市公司带来的亏损。虚增利润、虚增资产其实质并不是大股东向上市公司转移优质资源, 而恰恰是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结果。由于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利益侵占, 上市公司的业绩下滑, 这有可能使上市公司失去配股资格甚至被摘牌, 从而失去再次筹资的机会,大股东不会轻易让上市公司失去机会, 因此, 大股东利用其控制上市公司管理层的优势, 操纵上市公司的利润, 以维持其进一步侵占上市公司利润的特权。同时,研究发现大股东可以通过金字塔持股,以较小的资金投入,换取较大的控制权,即现金流量权和投票权分离的情况是存在的,且这一现象还相当普遍,这使得大股东具有通过操纵管理层损害公司利益的动机。
三、对策研究
针对上述现象,《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都给出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条例。例如,《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除了遵守上述法律、准则之外,还应从建立股权制衡机制、建立大股东诚信义务两方面来治理上市公司大股东行为。
(一)建立股权制衡机制
从我国上市公司目前的股权结构看, 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高, 股权集中, 流通股比例低, 大股东之间缺乏制衡机制是造成我国财务报告舞弊的原因。 因此, 通过股权分置改革, 在我国形成股权制衡机制, 使得公司的主要行为需要经过这几个大股东一致同意时才能实施, 这些大股东所共同持有的现金流量权力会限制大股东的侵权行为, 从而使大股东不能靠掠夺小股东获得控制权私人收益, 只有通过更有效率的经营措施获得更多的利润与所有股东分享, 减少舞弊行为。考虑到这些限制因素和大股东获得流通权后是否出售股份还取决于大股东的现实情况, 解决我国大股东控制问题, 在我国形成股权制衡还需要很长的时间, 如果没有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 市场上又不存在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区别, 股价的波动将直接影响大股东的价值, 大股东将非常关注其股价的变化, 市盈率和每股收益是决定股价的核心财务指标, 这可能又给大股东的财务报告舞弊行为带来了动力, 因此, 股权分置改革为解决大股东对小股东的侵权行为, 在我国形成股权制衡机制带来了契机。但通过股权分置改革不能解决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全部问题, 还需要其他机制的配套实施。
(二)建立大股东诚信义务
大股东对小股东负有诚信义务。要正确理解大股东忠实义务的内容, 忠实义务要求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 大股东的行为要对公司和小股东完全公平。大股东的诚信义务表现在行使表决权时, 大股东必须把公司利益放在第一位置, 不得用关联交易、资金担保、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行为损害上市公司利益。除行使表决权外, 在影响公司业务执行时对小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因为大股东可以通过大股东的资格影响公司业务的执行。 在财务报告信息披露时, 大股东对小股东必须及时准确披露信息, 对小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在监督大股东诚信义务履行情况时, 除应该不断完善法律规定外, 还应强化证券交易所的作用。因为法律可能存在空白, 交易所可以通过其上市公司规则的约束力, 要求上市公司将诚信义务纳入公司章程。另外, 交易所通过制定大股东的行为指引, 提倡大股东的诚信行为, 以此改善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关系, 提高投资者的信心。
大股东在行使权利时,应当以诚信原则为行为准则,不得滥用控制权以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来获取自身的私利,在公司营运的各个环节,都不应当以牺牲中小股东利益为代价追求公司的利益。具体来说,首先,在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决议过程中,为使小股东利益得到保证,多数派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应负有诚实义务,其在为自己利益行使表决权的同时,不得不正当地侵害公司和其他少数派股东的利益;其次,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做出的决定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不能在形式合法的外表下进行实质违法的行为。
主要参考文献
[1] Rafael La Porta,Florencio Lopez-de-Silanes and Andrei Shleifer. Corporate Ownership around the World[J]. Journal of Finance, 1999,54(2):471-517.
[2] [日]青木昌彦,钱颖一.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人控制和银行的作用[M]. 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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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唐清泉,罗党论.现金股利与控股股东的利益输送行为研究——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 财贸研究,2006(1): 92-97.
[7] 刘芍佳,孙霈,刘乃全. 终极产权论、股权结构及公司绩效[J]. 经济研究,2003(4).
[8] 邓建平,曾勇. 大股东控制和控制权私人利益研究[J]. 中国软科学,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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