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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举报牵出大问题
2013年8月30日,住在兰州市城关区雁西路的张大妈到附近菜市场准备购买一些面条,可当她到熟悉的面铺时,看到的却是一纸封条。街坊四邻告诉她,在此开店加工面条三年之久的夫妇被警察带走,因为他们给面条里加了不该加的东西——硼砂。
硼砂,一种工业原料,可以用来制造光学玻璃、人造宝石。硼砂有毒,国家早在1992年就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但近年,全国各地不少媒体都曾报道有不法商贩在面条里添加此类物质,以此增加面条的筋道口感,博个好卖相的事件。后据警方披露,这对来自天水的夫妻涉嫌在面条中加入硼砂,突击检查当日抽检结果显示,这对夫妻加工的面条里,每公斤含有246毫克硼砂。
这次查处源自一则匿名举报。2013年8月,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有面条加工店将硼砂加入面条中。接到这一线索后,监管人员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到一些面条加工店购买成品面条,然后送到实验室检测,结果发现一些送检面条样本中含有硼砂。
为此,食药监督部门联合工商、公安对面条加工店再次突查,并现场抽样检测,将涉嫌使用硼砂加工面条的嫌疑人全部抓获。据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业人士介绍,硼砂进入人体胃部后会刺激胃酸分泌,严重时会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而且长期摄入硼砂还会引发多脏器的蓄积性中毒。尽管监督部门的专业设备可在很短时间内检测出是否含有硼砂,但普通市民用肉眼却很难判断,毕竟下到锅里筋道的面条有些确实是质量好的。
鉴于兰州市查出硼砂面条的事实,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迅速会同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2013年9月起对兰州面条加工店展开了拉网式排查,将查出问题的面条加工店店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确保兰州市民吃到安全面条。此后,多部门联动,查处并逮捕多名涉案人员。
扼制食品安全犯罪新动向
食品安全犯罪正朝着专业化、组织化、智能化方向发展,各环节都有明确分工,采用单线式联系、物流式运输、定单式销售、现金式结账,形成产供销一条龙式的组织网络,逃避打击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这一新动向正引起有关部门注意。日前,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依据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一名添加“敌百虫”加工调味品的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该被告有期徒刑一年,并处单位罚金10万元,个人罚金5万元。而该被告唐某的身份是七里河区一调味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据参与该案公诉的检察官介绍,从2012年11月初起,唐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非法将含有“敌百虫”的防腐剂添加到其生产的“半斤香”“凉拌王”“十三香”等调味品中,并大量销往各地。同样,2013年4月17日,兰州公安机关在对七里河区华林坪突查时,查获一家非法添加工业盐生产食醋的作坊,当场查获工业盐1700斤、食用醋精四桶及防腐剂50斤。后经调查,该作坊由马某和其儿子开办,截至案发销售金额已达22万余元。
事实上,自从《刑法修正案八》公布后,刑法第144条就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单独列罪,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这也从法律上加大了对生产有毒、有害食品不法分子的打击力度。
实践期待更明确解释
何为有毒、有害物质,在法律上应该怎么界定?目前尚无统一意见。据办案人员介绍,在实践中人们都知道“三聚氰胺”“苏丹红”是有毒有害物质,因为通过相关食品安全事件,这些添加物质已被人们熟知并引起相关部门重视。
事实上,目前司法机关判定有毒有害添加物质,也是根据国家公布的有毒有害添加物质目录来考量的,可是有些食品安全问题却超出了人们的实际水平,虽然这些物质没有进入目录,但事实上给食用的百姓造成了伤害,这该如何判罚便成为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一个新问题。
2013年8月26日,甘肃榆中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了两起利用餐厨废弃油脂收集食用油的案件,五名嫌疑人被判刑。而此案的宣判恰为如何施用刑法144条打击食品犯罪带来蓝本。案件并不复杂,两起案件的嫌疑人均在榆中县城开火锅店,为了牟取非法利润,他们将顾客吃过的火锅底料油收集后再次过滤加工成“老油”,然后掺到食用油中,供给顾客二次使用。
2013年5月9日、5月13日,相关部门共在这两家店里查处加工后的餐厨油513斤。负责该案公诉的榆中县检察院检察官认为,回收餐桌油脂再度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物质,火锅店经营者明知加工销售这类油脂有毒有害还加工销售,行为主观故意,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最终,榆中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公诉,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各被告三年六个月到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或缓刑。
这桩被媒体誉为兰州首例火锅店自制“地沟油”案的宣判,不但增强了检察机关对该类案件公诉的信心,更加快了有关部门从严从快办案的效率。不过,随着“有毒、有害”非食用添加物质增多,办案人员李睿昭认为,两高应该出台更详尽的司法解释,来对接这类案件的办理,让有毒、有害添加物质在法网面前无处遁形。
食品品种繁多,涉及粮、油、肉、果、蔬、奶制品等多个大类,每个大类分几十甚至成千上万个小类,每个小类又有无数个品牌。从田间到餐桌,涉及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的监管部门都不相同,涉及农业、工商、质监、卫生等多个部门。日前,甘肃省榆中县检察院分别向榆中工商、药监局、质监局发出检察建议,这些职能部门已经对全县的食品企业和食品作坊更进一步地展开了全面梳理和监管。
甘肅政法学院教授马红平认为,“‘保胃战’绝不是一个人的战斗,或是几个部门的独自战斗,因为在作案地域上,犯罪分子多选择农村、城乡结合部等监管薄弱区域,分散式种植或养殖、地下小作坊生产等,隐蔽性强,不易发现和打击。只有全民都来关心、关注这类问题,积极踊跃地举报和揭发食品安全犯罪线索,才能真正有效预防和查处相关案件,打破原来碎片化监管模式。”
据了解,2013年10月30日,兰州市制定出台《兰州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的,按举报等级的不同,分别以案件罚没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同时,获得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执法部门掌握;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匿名举报人可选择使用六位密码,在举报线索调查核实后凭密码和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对象。
奖励给举报人的奖金,按举报等级分别以案件罚没款总额的5%、3%、1%计算,但每个案件奖励一般不超过2000元。对已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可以根据违法物品货值金额和举报等级给予2000元以下奖励。对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披露举报,对事件处理提供有效帮助的,可视情况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励。
监管部门应当自作出案件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并向市食药安委办申报,经审定批准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
另外,举报人借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食品药品安全举报案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违法或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监管,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此举亦被视为政府部门邀约全民参与“保胃战”的新开端。
2013年8月30日,住在兰州市城关区雁西路的张大妈到附近菜市场准备购买一些面条,可当她到熟悉的面铺时,看到的却是一纸封条。街坊四邻告诉她,在此开店加工面条三年之久的夫妇被警察带走,因为他们给面条里加了不该加的东西——硼砂。
硼砂,一种工业原料,可以用来制造光学玻璃、人造宝石。硼砂有毒,国家早在1992年就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但近年,全国各地不少媒体都曾报道有不法商贩在面条里添加此类物质,以此增加面条的筋道口感,博个好卖相的事件。后据警方披露,这对来自天水的夫妻涉嫌在面条中加入硼砂,突击检查当日抽检结果显示,这对夫妻加工的面条里,每公斤含有246毫克硼砂。
这次查处源自一则匿名举报。2013年8月,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有面条加工店将硼砂加入面条中。接到这一线索后,监管人员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到一些面条加工店购买成品面条,然后送到实验室检测,结果发现一些送检面条样本中含有硼砂。
为此,食药监督部门联合工商、公安对面条加工店再次突查,并现场抽样检测,将涉嫌使用硼砂加工面条的嫌疑人全部抓获。据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业人士介绍,硼砂进入人体胃部后会刺激胃酸分泌,严重时会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而且长期摄入硼砂还会引发多脏器的蓄积性中毒。尽管监督部门的专业设备可在很短时间内检测出是否含有硼砂,但普通市民用肉眼却很难判断,毕竟下到锅里筋道的面条有些确实是质量好的。
鉴于兰州市查出硼砂面条的事实,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迅速会同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2013年9月起对兰州面条加工店展开了拉网式排查,将查出问题的面条加工店店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确保兰州市民吃到安全面条。此后,多部门联动,查处并逮捕多名涉案人员。
扼制食品安全犯罪新动向
食品安全犯罪正朝着专业化、组织化、智能化方向发展,各环节都有明确分工,采用单线式联系、物流式运输、定单式销售、现金式结账,形成产供销一条龙式的组织网络,逃避打击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这一新动向正引起有关部门注意。日前,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依据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一名添加“敌百虫”加工调味品的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该被告有期徒刑一年,并处单位罚金10万元,个人罚金5万元。而该被告唐某的身份是七里河区一调味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据参与该案公诉的检察官介绍,从2012年11月初起,唐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非法将含有“敌百虫”的防腐剂添加到其生产的“半斤香”“凉拌王”“十三香”等调味品中,并大量销往各地。同样,2013年4月17日,兰州公安机关在对七里河区华林坪突查时,查获一家非法添加工业盐生产食醋的作坊,当场查获工业盐1700斤、食用醋精四桶及防腐剂50斤。后经调查,该作坊由马某和其儿子开办,截至案发销售金额已达22万余元。
事实上,自从《刑法修正案八》公布后,刑法第144条就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单独列罪,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这也从法律上加大了对生产有毒、有害食品不法分子的打击力度。
实践期待更明确解释
何为有毒、有害物质,在法律上应该怎么界定?目前尚无统一意见。据办案人员介绍,在实践中人们都知道“三聚氰胺”“苏丹红”是有毒有害物质,因为通过相关食品安全事件,这些添加物质已被人们熟知并引起相关部门重视。
事实上,目前司法机关判定有毒有害添加物质,也是根据国家公布的有毒有害添加物质目录来考量的,可是有些食品安全问题却超出了人们的实际水平,虽然这些物质没有进入目录,但事实上给食用的百姓造成了伤害,这该如何判罚便成为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一个新问题。
2013年8月26日,甘肃榆中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了两起利用餐厨废弃油脂收集食用油的案件,五名嫌疑人被判刑。而此案的宣判恰为如何施用刑法144条打击食品犯罪带来蓝本。案件并不复杂,两起案件的嫌疑人均在榆中县城开火锅店,为了牟取非法利润,他们将顾客吃过的火锅底料油收集后再次过滤加工成“老油”,然后掺到食用油中,供给顾客二次使用。
2013年5月9日、5月13日,相关部门共在这两家店里查处加工后的餐厨油513斤。负责该案公诉的榆中县检察院检察官认为,回收餐桌油脂再度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物质,火锅店经营者明知加工销售这类油脂有毒有害还加工销售,行为主观故意,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最终,榆中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公诉,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各被告三年六个月到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或缓刑。
这桩被媒体誉为兰州首例火锅店自制“地沟油”案的宣判,不但增强了检察机关对该类案件公诉的信心,更加快了有关部门从严从快办案的效率。不过,随着“有毒、有害”非食用添加物质增多,办案人员李睿昭认为,两高应该出台更详尽的司法解释,来对接这类案件的办理,让有毒、有害添加物质在法网面前无处遁形。
食品品种繁多,涉及粮、油、肉、果、蔬、奶制品等多个大类,每个大类分几十甚至成千上万个小类,每个小类又有无数个品牌。从田间到餐桌,涉及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的监管部门都不相同,涉及农业、工商、质监、卫生等多个部门。日前,甘肃省榆中县检察院分别向榆中工商、药监局、质监局发出检察建议,这些职能部门已经对全县的食品企业和食品作坊更进一步地展开了全面梳理和监管。
甘肅政法学院教授马红平认为,“‘保胃战’绝不是一个人的战斗,或是几个部门的独自战斗,因为在作案地域上,犯罪分子多选择农村、城乡结合部等监管薄弱区域,分散式种植或养殖、地下小作坊生产等,隐蔽性强,不易发现和打击。只有全民都来关心、关注这类问题,积极踊跃地举报和揭发食品安全犯罪线索,才能真正有效预防和查处相关案件,打破原来碎片化监管模式。”
据了解,2013年10月30日,兰州市制定出台《兰州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的,按举报等级的不同,分别以案件罚没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同时,获得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执法部门掌握;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匿名举报人可选择使用六位密码,在举报线索调查核实后凭密码和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对象。
奖励给举报人的奖金,按举报等级分别以案件罚没款总额的5%、3%、1%计算,但每个案件奖励一般不超过2000元。对已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可以根据违法物品货值金额和举报等级给予2000元以下奖励。对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披露举报,对事件处理提供有效帮助的,可视情况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励。
监管部门应当自作出案件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并向市食药安委办申报,经审定批准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
另外,举报人借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食品药品安全举报案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违法或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监管,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此举亦被视为政府部门邀约全民参与“保胃战”的新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