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兼谈民诉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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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实现是法执行主要社会职能的特殊方式。如果法的规定不能在社会关系中得到实现的话,那法什么都不是。”可见法律的生命在于实现,而民事执行是民事法律得以实现必不可少的形式和途径。民事执行制度改革一直是司法改革的重点和难点。但司法实践中仍常遭遇“执行难”和“执行乱”。执行权滥用、错用依然存在的重要原因就在于缺乏程序化、专业化、强制性的检察监督。 “The realization of the law is a special way for the law to perform its main social functions.” If the law’s provisions can not be fulfilled in the social relations, then the law is nothing. “” The law’s life is to be realized, and civil enforcement is the civil law To achieve the necessary forms and ways. The reform of civil enforcement system has always been the focus and difficulty of judicial reform. However, judicial practice often encounters “execution difficult ” and “execution chaos ”. An important reason for the abuse of executive power and misuse still lies in the lack of procedural, professional and mandatory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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