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客体探析

来源 :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iaotang11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对于"保险合同的客体究竟是什么",学术界一直存在着不同认识。时值我国新《保险法》实施一年之际,在我们论及保险合同客体的同时,仍应坚持保险合同的客体应当为保险利益,以维护保险理论的完整性。
  关键词:保险合同;客体;保险利益;保险标的;保障行为
  
  
  一般认为,合同的客体,是指合同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担的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果合同不存在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就无所依托。保险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其客体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针对上述保险合同客体的定义,学术界并无太大分歧。但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这个对象究竟是什么,学术界却一直争论不休。对此,笔者进行如下探析:
  一.保险合同客体的学理争论
  保险理论界上对于保险合同客体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标的①②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的主要理由是:(1)法律关系的客体与标的是同一概念。(2)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的核心,也是确定保险金额、计算保险费率和赔款标准的依据。(3)我国《保险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因此,保险标的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应当成为保险合同的客体。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障行为③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保险合同关系是一种债权法律关系。合同债权指向的对象不是物,而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主要表现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在保险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均是请求其为某种特定的保障行为。而从保险人的角度分析,保险人为社会提供保险保障的劳务活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总是围绕着这种劳务活动订立和履行合同,一旦离开这种劳务活动,保险合同就不能称之为保险合同。④因此,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行为。
  (三)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⑤⑥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的主要理由是:保险利益基于保险合同而产生。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险合同本身,而在于一旦保险标的遭受损害时是否能得到相应的补偿。也就是说,保险合同保障的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其财产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所享有的保险利益。这种保险利益就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四)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标的和行为的统一体⑦⑧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构成保险合同客体的要素是复合的而不是单一的。保险合同的客体具有多元性的特征,包括保险标的和行为两个因素。单一的保险标的或者行为无法承载保险合同客体的全部内涵。只有二者的统一体才能诠释保险合同的真正客体所在。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应当为保险利益
  针对以上诸多观点,笔者赞成第三种观点,并在此基础上对其他观点进行一一探讨:
  首先,第一种观点有失偏颇。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在人身保险中,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是作为保险对象的各种财产本身及其有关利益。保险标的是构成保险合同不可或缺的要件,是保险合同需要保障的对象。没有保险标的,保险合同无法存在。然而,保险标的作为保险合同存在的必备要件并不能说明其就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标的仅为保险利益的载体。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不是为了保护保险标的本身免受损害,而是为保险标的提供一种保险经济保障,这种保险经济保障表现为保险人赔偿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损害而受到的利益损失。比如说在订立汽车保险合同时,该汽车保险并不能保证汽车本身不遭受损害,而只能是当汽车遭受损害后为其提供补偿。保险标的若丧失了的保险利益,即使保险标的受损,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仍然不能得到保险金赔偿。因此,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
  对于第二种观点,笔者亦不赞成。笔者认为,该观点是对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一种误解。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依利益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物、行为和智力成果三类。"行为"固然是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一种。保险人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者在人身保险事件出现时,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也确实需要以"行为"的方式作出。但是,这种保障行为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所指的"行为"是不同的。其实,任何物的转移都必须通过一定的行为实现。举个例子,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但是对"物"的转移必须通过"交付"这一行为才能实现。我们不能就此认为当事人之间转移的是"交付"行为而不是"物",否则,就会得出"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唯一客体的荒谬观点。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特指在债权法律关系中,债务人能够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比如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收取了定作人的费用后,就应当完成定作人指示的工作并交付成果。由此可知,保险人对于保险金的赔偿给付行为并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所指的"行为",因而不是保险合同的客体。同时,这种保障行为依附于保险利益的存在。保险人只有在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上享有的保险利益受到损害时才会履行保障行为,这种保障行为指向的仍然是保险利益。因此,该观点只不过是从保险人的角度出发,本质上仍然赞成保险合同的客体为保险利益。
  至于第四种观点,实际上是一种折中的观点。将保险合同的客体多元化,实质是在无法准确确定保险合同的客体时作出的一种妥协的办法。笔者之前已论及上述两种观点的错误之处,那么将保险合同的客体看成是保险标的和保障行为统一体的观点已没有再论其是否合理的价值。除此之外,这种复杂化的观点还会造成整个保险合同理论的混乱。
  《韩国商法典》第668条规定:"保险合同的标的,限于可以以金钱计算的利益。"这种利益即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决定了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是否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要求保险人提供补偿和给付。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要求保障的只是其对保险标的享有的保险利益,这种利益就是保险合同的客体。在不同性质的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并不相同,但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即保险利益却是一致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保险合同的客体应当为保险利益。
  
  参考文献:
  ①李玉泉:《保险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3页。
  ②黎剑飞、王卫国:《保险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0页。
  ③温世扬:《保险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8页。
  ④万楚雄:《保险合同客体辨析》,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4年第2期,第51页。
  ⑤庄咏文:《保险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98页。
  ⑥贾林青:《保险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1页。
  ⑦马家鸣:《保险法基础知识》,中国商业出版社1996年版,第48-49页。
  ⑧黄华明:《中国保险法理论与实践》,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4页。
  作者简介:第一作者:徐冉,男,(1987-),湖南长沙人,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09级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保险法。第二作者:刘箫,男,(1986-),北京人,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09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商法。
其他文献
摘 要:文章通过分析每种方法的适用场合及利弊,建议税务机关放宽利润分割法的适用标准,结合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安排等一系列制度来提高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确定性。  关键词:无形资产 转让定价方法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都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方法及相关制度做了概括的规定。我国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日新发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是我国当前转让定价问题所可
期刊
摘要: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日益增多。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本地实际,在立法和司法层面展开了对未成年刑事方面的理论探索和思考,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对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高发势头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未成年人 刑事 检察    一、建立未成年刑事检察制度的必要性  (一)未成年犯罪形势严峻的要求  随着我国现代经济的发展和信息教育的提前,社会形势变得越为错综复杂,在刑事犯罪方面,也呈现新的趋
期刊
摘要:从理论上讲,搜查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其行使难免要侵犯到法律所保护的基本权利,如财产权,隐私权等。而法治社会不允许"以不择手段、不问是非及不计代价的方法来发现真实"。①因此,基于保障人权的考虑,应对搜查的启动设置一个"门槛",也就是对于搜查应该规定一个必要的实质要件。而大陆与台湾地区在历史上对于搜查的规定曾有过共同渊源,因此,本文拟通过对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现行启动搜查制度的实质要件进行浅析,以揭
期刊
摘要:美国次贷危机演变为的金融危机,从单一市场波及到多个市场,从单一国家传到世界各国,从金融领域蔓延到实体经济领域,已发展成为世界范围的金融危机。金融危机是如何从一个国家传染到其他国家,我们能不能避免这样的传染,有什么样的办法能降低传染到其他国家的几率等等已成为经济学家们越来越关注的问题。本文搜集相关文献将金融危机的传染渠道进行归纳总结,并对美国此次金融危机传染渠道进行了分析。  关键字:金融危机
期刊
一、股份公司股东行使"查阅权"的条件与范围  根据德国《股份法》的规定,在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要求董事会对公司的所有情况进行汇报,汇报的内容甚至包括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关系。总之,董事会必须提供所有相关的资料,以便股东能够对大会讨论事项进行正确的评判。①由此可见,就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所能获得的信息范围来看,德国公司法的规定要比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要宽泛得多。只要是股份公司的股东,几乎就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随时提
期刊
摘要:国际收支及外汇储备、利率和相对经济增长率以及一些国家和机构是增加人民币升值压力的主要因素。人民币汇率稳定有益于全球经济的复苏,人民币升值不利于中国经济的发展,人民币升值不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基于此我们必须尽力维持人民币的汇率稳定。文章最后提出了一系列维持人民币汇率稳定的措施。  关键字:人民币汇率;外汇;出口;经济复苏;升值    前言:2009年是中国经济发展乃至世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的
期刊
摘 要:目前,我国的银行基本上是以国家作为控股股东的商业银行,国有资产是银行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避免不良贷款的产生,减少银行资产流失,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内容分。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确立了新的担保方式--浮动抵押担保,这种新的担保方式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有很大的帮助,在银行贷款中的比例逐渐增大,因而,完善浮动贷款的法律制度,对防止银行资产
期刊
摘要: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历史和现实情况表明,世界上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适用的民主政治模式,各国的政体都是各自的选择,都有各自的特色。而鉴于中国的文化传统、生产力发展水平、国内外政治环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最适合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民主政治制度。考察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作情况,从最基层的地方人大出发,可以发现一些存在的问题,并结合自身情况探讨解决方法。  关键词:民主 地方人
期刊
摘 要:针对混沌优化对初始值敏感、搜索精确解效率低等不足,提出了一种群混沌优化算法。该方法令搜索从不同的初始值同时出发,降低对初始值的敏感度,能够用较少的迭代次数,迅速有效的遍历空间内所有状态,实验算例和仿真结果表明,新型混沌优化方法具有较高的搜索效率与搜索精度。  关键词:群混沌 初值敏感度 遍历空间    1 引言  混沌理论是系统从有规律突然变为无规律状态的一种演化理论,是对确定性系统中出现
期刊
摘要:随着经济发展,各国金融监管立法发生了巨大的变迁,国际金融的运行格局同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金融监管随之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本文主要介绍了各国金融监管的立法发展,国际金融监管立法的发展趋势。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将需要进一步扩大对金融业的开放,与国际金融的发展联系更加密切。因此,我国需要借鉴国际金融监管的经验,防范金融风险,为我国的金融机构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  关键词:金融监管 金融发展 持续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