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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是国家重要的行政管理手段之一,它既可以实现国家宏观调控,同时也容易发挥被管理者的主观能动作用,对于经济社会的运行和发展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它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首先,行政许可有利于加强国家对于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引导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过度;其次,行政许可的实施保护了广大消费者和人民大众的权利,制止了不法经营,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再次,行政许可能够保护并合理分配利用有限的国家资源,搞好生态平衡,避免人、财、物的浪费;最后,它有利于稳定市场秩序,消除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因素,保障社会经济活动的良好运行。
然而,行政许可的消极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社会上对于行政许可存在的种种问题层出不穷。比如说,行政许可过多过滥,行政许可环节复杂,效率低下,各部门相互许可、重复许可,这些都压制了经济社会的活力和动力,还大量浪费了行政相对人的时间和金钱;官员在行使行政许可的权力时关联腐败,以权谋私;过多进行限制型行政许可导致垄断,压制了商业竞争和职业竞争,窒息了其他社会主体的活力,等等。令人欣慰的是,我国《行政许可法》引入了信赖保护这一重要的行政法原则。
一、信赖保护的内涵及其必要性
从法理上讲,信赖保护又被称为“表见法理”,也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相信某种事实的存在或者不存在,而作出或者接受某一意思表示,即使真实事实与他的信赖不同,仍对其信赖加以保护,也就是说,该意思表示对他法律后果,应当根据他所信赖的事实确定。表见代理、善意取得都是信赖保护的典型例子。通常,商法中特别强调交易安全,因此信赖保护适用十分广泛。
总之,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为了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和相对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要求行政主体在撤销违法行政行为时,必须区分负担性行政行为和授益性行政行为;对于违法的负担性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可以全部或者部分撤销;但是对于确认权利或者给予法律利益的行政行为,即使出现应撤销的情形,只要不是严重损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上也不可以撤销,受益人对此行政行为的信赖利益应该受到保护。在当下的中国,我国《行政许可法》纳入信赖保护这一重要的行政法原则有着很强的必要性。因为政府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行政决定一旦做出,法律要求相对人对此予以信任和依赖,而且,与政府行为相比,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在信息等方面都于绝对弱势地位,其对于政府行为的信任甚至带有必然性。基于这种信赖因素的存在,法律也理应充分认可并保护相对人基于信赖所产生的利益,禁止政府行为以任何借口任意变更既有决定,即使“有错必纠”也应该予以必要的限制。由此,我们可以得知,信赖保护原则的确立有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树立诚信意识,建立公正、诚信、责任政府;有利于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二、行政许可法纳入信赖保护原则的主要意义
由是观之,行政许可法将信赖保护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制度纳入法制规范,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次重大突破,不但有利于行政机关树立诚信观念,有利于相对人形成对法律的信仰,而且有利于防止行政权的滥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是与相对人一种互动的过程。行政机关要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必须得到相对人的配合与支持,这种配合与支持是建立在对行政机关充分尊重和信赖的基础上的。现时中的老百姓已形成对政府朴素的信任感,人们相信盖着大红公章的公函,人们愿意到国有商场购物,人们愿意将钱存在国有银行,因为人们相信政府是守信用的,不会坑害老百姓。如果这种纯朴的信任感被打破,底线崩溃带来的后果将是灾难性的,构建的诚信社会也将只是一句空谈。所以,建设诚信政府、保护公民的信赖利益是负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传统的行政行为往往过分强调行政的纵向管理职能,强调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管理与服从关系,强调行政行为的“权力”要素,强调行政行为的单向性和强制性,比较忽视对权力的制约,忽视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贯彻行政许可法,应该在行政机关中进一步确立诚信政府的观念,行政机关一旦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就不能随意变更、撤回或撤销,并有责任依法采取措施保证相对人顺利地从事行政许可事项,如果因其过错撤销行政行为而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要避免在行政执法中出现类似以行政诚信为代价的“全面关闭”、“一律停业整顿”,也就是相对人常说的“一人生病,全家吃药”的违法行为。对行政机关变动被许可人的合法性及由此引发的信赖补偿存在争议时,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然而,行政许可的消极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社会上对于行政许可存在的种种问题层出不穷。比如说,行政许可过多过滥,行政许可环节复杂,效率低下,各部门相互许可、重复许可,这些都压制了经济社会的活力和动力,还大量浪费了行政相对人的时间和金钱;官员在行使行政许可的权力时关联腐败,以权谋私;过多进行限制型行政许可导致垄断,压制了商业竞争和职业竞争,窒息了其他社会主体的活力,等等。令人欣慰的是,我国《行政许可法》引入了信赖保护这一重要的行政法原则。
一、信赖保护的内涵及其必要性
从法理上讲,信赖保护又被称为“表见法理”,也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相信某种事实的存在或者不存在,而作出或者接受某一意思表示,即使真实事实与他的信赖不同,仍对其信赖加以保护,也就是说,该意思表示对他法律后果,应当根据他所信赖的事实确定。表见代理、善意取得都是信赖保护的典型例子。通常,商法中特别强调交易安全,因此信赖保护适用十分广泛。
总之,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为了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和相对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要求行政主体在撤销违法行政行为时,必须区分负担性行政行为和授益性行政行为;对于违法的负担性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可以全部或者部分撤销;但是对于确认权利或者给予法律利益的行政行为,即使出现应撤销的情形,只要不是严重损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上也不可以撤销,受益人对此行政行为的信赖利益应该受到保护。在当下的中国,我国《行政许可法》纳入信赖保护这一重要的行政法原则有着很强的必要性。因为政府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行政决定一旦做出,法律要求相对人对此予以信任和依赖,而且,与政府行为相比,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在信息等方面都于绝对弱势地位,其对于政府行为的信任甚至带有必然性。基于这种信赖因素的存在,法律也理应充分认可并保护相对人基于信赖所产生的利益,禁止政府行为以任何借口任意变更既有决定,即使“有错必纠”也应该予以必要的限制。由此,我们可以得知,信赖保护原则的确立有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树立诚信意识,建立公正、诚信、责任政府;有利于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二、行政许可法纳入信赖保护原则的主要意义
由是观之,行政许可法将信赖保护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制度纳入法制规范,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次重大突破,不但有利于行政机关树立诚信观念,有利于相对人形成对法律的信仰,而且有利于防止行政权的滥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是与相对人一种互动的过程。行政机关要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必须得到相对人的配合与支持,这种配合与支持是建立在对行政机关充分尊重和信赖的基础上的。现时中的老百姓已形成对政府朴素的信任感,人们相信盖着大红公章的公函,人们愿意到国有商场购物,人们愿意将钱存在国有银行,因为人们相信政府是守信用的,不会坑害老百姓。如果这种纯朴的信任感被打破,底线崩溃带来的后果将是灾难性的,构建的诚信社会也将只是一句空谈。所以,建设诚信政府、保护公民的信赖利益是负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传统的行政行为往往过分强调行政的纵向管理职能,强调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管理与服从关系,强调行政行为的“权力”要素,强调行政行为的单向性和强制性,比较忽视对权力的制约,忽视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贯彻行政许可法,应该在行政机关中进一步确立诚信政府的观念,行政机关一旦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就不能随意变更、撤回或撤销,并有责任依法采取措施保证相对人顺利地从事行政许可事项,如果因其过错撤销行政行为而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要避免在行政执法中出现类似以行政诚信为代价的“全面关闭”、“一律停业整顿”,也就是相对人常说的“一人生病,全家吃药”的违法行为。对行政机关变动被许可人的合法性及由此引发的信赖补偿存在争议时,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寻求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