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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禁摩限电与快递积压
  3月21日,深圳交警集中整治“禁摩限电”,对超标电动车进行查处,因车辆违规被扣押,当地不少快递员提出了辞职,还出现快递积压情况。4月5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就“禁摩限电”召开新闻通气会称:3月21日深圳开展的新一轮“禁摩限电”整治,并非针对快递业。查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符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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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推动企业使用新能源货车。目前,深圳市快递业正以每年30%的速度快速增长,2015年全市收派邮件量达到2165亿件,快递业务收入22297亿,同比增长3219%。人均来算,全市人均收寄129件,但是,深圳快递行业纳入特种行业车辆管理,配额只有1.3万辆,远远不能满足现在快递行业快速发展的需求。随着快递量的爆发式增长,仍然还有很大的配送车辆需求。快递业在此情况下如何实现发展?需要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改变作业组织和流程。“禁摩限电”,有利于推动企业在下一步转型中选用新能源货车和面包车。
  2.初衷与实际效果。不只是深圳,近来包括广州、北京等城市,都相继对电动车采取了“治乱”行动。其初衷,主要是为改善交通格局,减少交通安全隐患。但初衷的正确,就一定会产生良好的治理效果吗?无独有偶,近期媒体报道的河南周口平坟运动引发的后遗症,恰好提供了一种反面典型。从治理目的上,平坟是为了移风易俗,节省耕地,也似乎有着无可置喙的初衷。然而治理行动最终以失败告终,不能不让人深思。
  3.社会管理需要追求更多柔性。现代治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表现为共治,政府不应该总是处于绝对的中心地位。比如禁摩限电,若是先从规范标准出发,逐渐让电动车从生产到使用都规范起来,同时加大综合交通整治力度,一些不合规的电动车和不文明的驾驶习惯当然会逐步减少。相比直接禁行,见效或许要慢,但显然要更容易被接受,副作用也要小得多。倡导一种柔性的治理方式已经是大势所趋。它不是指治理态度的“软弱”,而是说治理行动要对各个方面的利益有充分的兼顾与平衡,不再片面追求“肃清”与“速度”。
  二
  朋友圈里的谣言,你中招没
  汽车水燃料将全面替代汽油;一次性筷子能变笋干……这是最近流行在微信朋友圈的“知名”谣言。几乎每个人都在朋友圈主动或被动地传播过谣言,也几乎每个人都受过谣言的误导和伤害。谣言和玩笑的边界难以区分,如何治理朋友圈谣言是新的法律命题。朋友圈私域和公域混搭,言者无心,听者有意,不确切信息还可能被反复传播。
  面对汹涌而来的朋友圈谣言,不管你是“智者”还是“不明真相的群众”,不管你是“大V”还是“草根”,都需要一台“谣言粉碎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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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谣言未必止于智者。通常,人们说谣言止于智者。自媒体传播中,这句话就有一点过时了。如今,知识体系如此庞杂,即使真是智者,遇到知识盲区,照样无法分辨真伪。自媒体平台谣言的传播速度之快,更是前所未有。即使真有几个智者,也无法阻止谣言泛滥。这就需要权威部门及时发声,但一些权威部门还习惯于用传统媒体传播信息,被谣言远远甩在了后面。提高政府部门的自媒体传播能力,是打击谣言的当务之急。
  2.转发前要理性判断。时常看到这样的朋友圈谣言,说日本某部电影12月12日在中国上映,又说该日是南京大屠杀纪念日;还有5月13日等版本,呼吁网友抵制,因为中国某部抗战片的票房在日本为零。作为爱国的热血青年,第一次看到该消息信以为真。但我知道,南京大屠杀纪念日是12月13日。于是上网查证,上述抗战片压根就没在日本上映,何来票房之说?谣言明显是利用了大家的爱国热情,转发前要理性判断,不能好心传了谣言!
  3.迅速传播有原因。朋友圈的谣言之所以能蒙蔽大部分受众,并得以迅速传播,一方面是由于朋友圈内“朋友”的相互信任,另一方面是因为谣言本身或多或少含有让人信服的成份。如“上海女”闹剧就折射出了一种不健康但又在少数人身上真实存在的“拜金主义”。
  4.盛行背后也有时代因素。第一,由于互联网技术不断提高,信息的价值前所未有地得以凸显,人们获取信息的迫切心理也越来越强烈,有些时候甚至被信息所胁迫。看似纷繁的信息,占用了阅读者大量的个人时间,这制造了一种虚假的满足感。第二,能够上网的智能手机,普及仅几年,一些中老年人对于这个“魔盒”,缺乏全面的认识:在他们看来,媒体公信力毋庸置疑,手机上的信息也是如此,罕有批判性思维。第三,新闻的阅读场景,从传统媒体迁移到了移动端上。但在过去一段时间里,优质内容较少,无法满足受众的阅读需求,因此给予低质量的信息以及谣言以可乘之机。
  5.谣言应止步于法律。在微信朋友圈的转发中,判定是否是谣言,除了“事实标准”之外,不妨也考虑“主观恶意”。现实中,许多谣言的主观恶意非常明显。比如,将苹果公司iPhone手机与钓鱼岛问题“挂钩”的,很明显带有黑竞争对手的嫌疑,而不是“一腔爱国热情”。对此,我们就不能用保护言论自由的法律盾牌,将此类卑劣的行径保护起来。“谣言并非止于智者,而是止于下一个谣言”。在法治社会,微信朋友圈谣言应止步于法律。现实情况是,从立法、执法到司法,再到公民的法治意识,都还需砥砺前行。
  三
  少年书店看书被赶算歧视吗
  近日,在呼伦贝尔一家新华书店,一家长与店员发生争执,起因是该女士的孩子在店内看书被撵。店员表示:“书店是卖书的地方,不是看书的地方,不买书就得出去。”
  仔细查看网上流传的视频,这位母亲显然认为自己的孩子被书店欺负了,所以感到非常气愤。在视频中,她反复质问店员,看多久书算是看书而不是买书,是谁规定的?同时,她又反复向店员强调新华书店是什么单位。换言之,她认为新华书店不比私营书店,应该允许读者免费看书。
  那位孩子到底是去书店看书还是买书,这牵涉到动机,不能随意判断;不过凭日常观察,假期去书店看书的孩子确实挺多的,席地而坐,把一本漫画书翻完再翻另一本。很多书店都容许这样的行为,或者只是将那些主要以图片为主的书单独设柜,不让孩子随便翻看。作为经营者,不同的书店有不同的经营策略,其实很正常。只不过,在很多书店允许顾客看书的情况下,这一家新华书店选择了拒绝,所以成了新闻。   [多维解读]
  1.真不算歧视。拒绝读者免费看书,算不算一个好的经营策略,当然可以讨论。但是有一点,书店确实是卖书的地方,图书馆才是看书的地方,书给翻旧了、翻坏了是卖不掉的,房租是成本,水电也是成本。而且包括新华书店在内,无论国营还是私营,都有权独自决定自己的经营策略。此外,一个称职的书店店员,不会胡乱作出顾客是买书还是看书的判断,否则他的老板、上级早晚会开了他。很多人说,这是对小读者的歧视。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加里·贝克教授,以研究家庭、犯罪和歧视问题闻名,他给“歧视”下了这样的定义:只有当歧视者愿意放弃一定的利益,例如收入、利润、工资或者享受,以便满足他个人的偏好时,才是歧视。以此对照少年书店内看书被赶事件,就算不得歧视了。如果店员明知少年是来买书的,就是要赶他走不愿卖给他,那就算歧视,因为他自己也要付出代价。但是,如果店员断定拿书坐地上看的孩子不是来买书的,那么店员赶他走就只是一种自利选择罢了。所以,你可以说店员赶走读书少年太小气,不懂得经营,但还真不算歧视。
  2.“官商作风”在作祟。有的商场门口备有几辆木马,免费供孩子们骑着玩耍;有的楼盘销售处免费开放“儿童乐园”,人家图的是“聚集人气”。呼伦贝尔那家新华书店的店员难道连这一起码的道理也不懂?问题的根本所在,还是“官商作风”,对于店员来说可能是“反正,你买不买书,我工资照拿”。
  3.“店大欺客”应该遏制。一个服务企业怎么能这样牛气冲天呢?建议放开地方中小学教材经营权,实行招投标制,不要对新华书店实行保护政策了。现在民营书店处境艰难,新华书店“旱涝保收”还要欺客,是可忍孰不可忍!
  四
  新译版《飞鸟集》下架
  “有了绿草,大地变得挺骚。”这是畅销书作家冯唐新译版《飞鸟集》中的段落。谁也没有想到,在短短几周时间里,这本创作于将近百年前的著名诗集,竟会以这样一种姿态和方式,搅动整个中国的文学批评界。
  在这本书出版之后,许多作家、批评家和普通读者,都对冯唐过于离经叛道的翻译方式进行了毫不留情的批评,而冯唐和他的支持者们,也从诗歌艺术性和韵律的角度,为这部作品进行了积极的辩护。两派人马在舆论场中激烈论战,一时间,形成了近年来文化界少见的景观。然而,更令人没有想到的是,这样一场激烈开放、言之有物的文学论战,竟会因为出版社的一纸“召回令”戛然而止。28日上午,出版《飞鸟集》的浙江文艺出版社通过其社长郑重的微博表示:“鉴于浙江文艺出版社出版的冯唐译本《飞鸟集》出版后引起了国内文学界和译界的极大争议,我们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国各大书店及网络平台下架召回该书。”此言一出,舆论大哗。对此,冯唐本人的回应十分淡然:“历史和文学史会对此做一个判断,时间说话,作品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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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文学批评不是“文化围剿”。浙江文艺出版社召回新译《飞鸟集》的理由,不外乎是批评界所说的“亵渎经典”云云。然而,既然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莱特,一千个读者心中为何不能有一千个《飞鸟集》呢?在冯唐翻译的《飞鸟集》出版之前,《飞鸟集》在中国大陆仅有不超过十个中文译本,其中影响力足以再版的,只有郑振铎、陆晋德、徐翰林三个版本。可以说,对于《飞鸟集》这样的经典诗集而言,现有翻译不是太丰富,而是有些匮乏了。讨论冯唐的译本是否亵渎了经典,应该有更开放的心态才是。诚然,社会各界对于这部译著的批评大多是有理有据的,冯唐的翻译水平,不一定谈得上高明。但另一方面,冯唐本人的观点同样有一定的道理,不乏文学批评与翻译界人士认可他这种富有二次创作色彩且注重押韵的翻译风格。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恐怕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出一个定论,来证明这部作品是否真的“亵渎”了经典,而真正的答案,也只能以“时间说话,作品说话”的方式得出。文学批评,自古有之,这种现象之所以存在,是为了去伪存真,去粗取精,以“真理越辩越明”的方式,提高社会的文学创作与鉴赏水平,而绝不是为了在文学界党同伐异,“围剿”异己。一个理性的批评者所盼望的,应当是通过自己的批评,为中国诗歌翻译水平的提高作出贡献,并同与自己意见相左者进行坦诚的对话,对今天新译《飞鸟集》的批评者来说,这个道理也是一样的。
  2.时间自然会做出选择。人们可以批评冯唐的文学造诣不高,也可以批评《飞鸟集》新版翻译不好,但是无论如何,都不该剥夺冯唐进行创作的权利,以及其支持者进行阅读的权利。如果一部作品不好,大浪淘沙的时间自然会将它淘汰,让它被人遗忘。
  3.多余的抗议。浙江文艺出版社宣布下架冯唐译本《飞鸟集》后,果然一大波抗议如期而至,说什么出版社不宽容、社会不自由。其实,出版社下架这件事,一是它自己的财产它全权处置,二是产品明显出了问题,把翻译的定义都弄错,有必要召回。这跟宽容和自由有什么关系?难道我们要宽容到把人家根本没说过的话叫做“翻译”,难道我们要自由到把自己的肿胀硬塞进人家的嘴里?还有没有法律,还有没有没死的翻译?冯唐那么“翻译”可能就是个试验,最后大家达不成共识,意见比较大,出版社说那咱们不玩了好吧。这是出版社的选择,因为它看到反对的声音明显大过支持者,于是作出下架的决定,怎么就不宽容不自由了呢?是不是出版社非得顶着干,支持声音小的一边,才叫宽容和自由?
  五
  “拦”不住的作弊
  如今,每逢大考,常有考试舞弊的新闻爆出,且舞弊方式花样百出,并且动用起高科技来,诸如接收器、感应器、针孔摄像机等等,不一而足,日新月异。即便监考机构道高一尺,而舞弊者颇有魔高一丈之妄想。《刑法修正案(九)》中明确规定,考试舞弊行为将被追究刑责,最高可判7年。此外,为他人提供舞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也将被同样追责。如此严厉的惩罚措施,当有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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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作弊:亚文化背后规则意识的缺失。但凡考试舞弊,常有侥幸心理,总以为监管虽严,但终究可以神不知鬼不觉,故而冒险为之;舞弊者也常有不劳而获的心理,平时三天打鱼两天晒网,临到头却又幻想硕果累累,故而出此下策。如此看来,考试舞弊实在也是出自人之常情,出自人性本身所固有的潜在缺陷,只要不是每个应试者都做到自尊自律,考试舞弊也就总有发生。在当代,考试舞弊有时竟也曾获得暧昧的评价。过去曾有一些香港校园电影风靡大陆,例如《逃学威龙》《逃学外传》《蜡笔小小生》等,都以或浓或淡的笔墨来渲染考试舞弊的场景。在这些电影里,考试舞弊不仅是搞笑的噱头,也作为青春叛逆、反抗权威的自主行动而获得暧昧呈现。的确,直到如今,考试舞弊仍是流行于青春校园中亚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这种亚文化将舞弊行为象征化:舞弊是对死板苛刻、压抑青春的学校制度的反抗,冒险舞弊是青春叛逆、无知无畏的一种展现。不只是校园存在这样的亚文化,当今社会上也存在多种多样的亚文化。这些亚文化鼓励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走后门坏规矩,主张只要办成事,便可以权变经,胡作非为、无视规矩。正是这些五花八门的亚文化,一同构成了滋生舞弊的温床,人们受此影响日深月久,对舞弊行为也就见怪不怪,甚至于乐意主动为之。考试舞弊是对考场规则的刻意违反。因为考试是一种人才选拔机制,首要目标是确保公平,为了这种公平,一种非人格化的、普遍适用的规则必须得到明确的遵循,否则考试的功用就丧失殆尽了。大到不遵守党纪国法,小到违反交通规则,都与缺乏规则意识有关。有效地遏制考试舞弊,如同有效地根除违法乱纪和闯红灯一样,需要通过制度条件和文化环境的支持,长期而扎实地在整个社会培育一种普遍的规则意识。   2.“层次”较高的作弊行为更需要警惕。在现代社会,一般考试的作弊行为更多被视为一种道德缺陷,而不会被上升到国家刑罚的层面。但那些受人尊敬的教育机构,对作弊的处罚的确十分严厉。比起教育机构里的考试作弊现象来,倒是那些“层次”较高的作弊行为更值得警惕。比如,科学研究的数据造假。人们可能已经忘记了十年前那起著名的“汉芯”造假事件,但此事至今回想起来还让人觉得触目惊心:一个研究团队,用编造的数据和结论,虚构出了一款“中国人自主研发的CPU”,竟能成功瞒天过海地通过从地方到国家的层层审核,包括权威性极高的“鉴定专家组”,骗取高达上亿元的科研基金;最后的结果是,项目的负责人不但未被施与除撤职以外任何实质上的惩处。当我们的制度和文化只是对学校教室内的作弊现象严厉惩处,却对那些更为“高级”、实际危害也更大的造假行为格外宽容时,将会给那些校园里的年轻人们带来怎样的暗示呢?
  3.学生作弊,学校也需反思。学校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在防范学生作弊的同时,更需要在考核上下功夫。在大学,可以根据不同专业,制定不同考核方案。例如,文学、新闻学等专业通过学生发稿质量和数量来考评,电子商务专业可以通过制作网站、推广优化效果等考核。用实践来检验学生的真才实学,既能从源头上遏制作弊,又能促使学生早早与社会接轨。
  4.一种有趣的现象。如果把作弊概率按学习阶段来分,小学最少,初中、高中次之,最高发的是在大学。这可以说明两个问题:一是随着年龄增长,考生诚信度反而在下降;二是随着学历增加,考生责任感反而在弱化。作弊的真正根源是诚信的缺失和认知的滑坡。小学生作弊之所以少,不是因为他们胆子小,而是因为他们的思想纯度高,觉得那样丢人现眼,有羞耻之心;而大学生包括考研生作弊者多,不是因为怕挂科、就业压力大,而是因为他们内心杂念太多,而且毫无愧疚之感。
  六
  不妨多给“拾遗奖励”一些掌声
  日前通过的新版《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有一条规定颇为引人注目,那就是明确了失主领回失物时,可以自愿将遗失物品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奖励给拾遗者;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奖励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据统计,广州早在1992年就制定了失主可自愿给予拾遗者10%奖励的规定。《物权法》早有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奖励拾遗者也是国际惯例。比如日本规定,拾遗者的报酬数额,不应少于遗失物价值的百分之五。而法国的奖励更具体:“对海上的遗失物,沿海的遗失物,陆地上的遗失物,分别给予拾得人不同比例的补偿。”而且,拾遗补偿也确实激发了公众的热情。
  在我国,长期以来,“拾遗奖励”都是大众关注的焦点,此次广州市《规定》一出,又一次将其推至风口浪尖处,引起了舆论哗然。广州市公安局副局长骆振辉解释说,有一些人拾获了物品千方百计找寻失主,耗费了不少时间和精力。符合情理之事由法理来肯定,未尝不是正视社会现实的一种表现。
  [多维解读]
  1.道德建设的有益探索。拾金不昧属道德范畴,提倡无偿交还,但是,为了鼓励大家弘扬这一优良传统,《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对好的道德行为进行奖励,是要以有偿的方式鼓励拾金不昧的精神。“抽头”奖励拾金不昧与维护这一传统美德的纯洁性,并不存在根本上的矛盾。某种程度上,这种义利结合的制度设计,是符合人性心理的良性社会规则。
  2.对善行的肯定和引导。路不拾遗夜不闭户,只是一个理想社会状态,在物质占据重要地位的当下,我们不应回避利益对人性的诱惑。与其让人人都做不靠谱的圣人,倒不如用激励机制,正面引导民众行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从法律的角度明确拾金不昧者有权获得奖励,制定了相应的奖励标准,这是对善行的肯定和引导,会激励大家将拾金不昧的好传统发扬光大。
  3.正视社会现实,符合道德伦理。从道德纯洁性上讲,奖励拾金不昧,或许不是最优选择。但在坚硬的现实生活中,又有多少是最优选择?一味强求,只能渐行渐远;而且,拾金不昧的背后,也存在着一定的机会成本。无论是把失物还给失主,还是交给公安机关,都会占用时间,会有交通费、误工费等支出。在这样的背景下,对拾遗者进行适当补偿,也符合经济原则。
  (作者:唐惠忠,江苏省太仓高级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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