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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起源于上世纪80年代欧美发达国家,它是社会发展的产物。
模式一:合同外包制
合同外包制分为竞争式招标购买、有限竞争协商购买和定向购买,具有竞争性、制度化和独立性等特征,购买服务的市场化可以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这类购买方式的典型代表国家是美国等欧美国家。
美国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属于典型的市场化模式。政府委托社会机构提供服务的具体方式,包括合同外包、发放教育凭单、用着付费、特许经营等几种。其中,使用最广泛的就是合同外包,也就是政府将教育服务项目通过招标的方式,对外承包给私人部门、非盈利组织或委托给其他政府来提供。提供服务的机构,要按合同规定配备相应质量和数量的服务,并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接受政府的监督。对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美国政府有两项激励措施,一是向它们提供公共资金,二是减免它们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财产税。
纽约大学瓦格纳公共服务研究生院教授查尔斯·布雷彻认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要把详细标准写进合同,要有人力物力监督合同的执行,合同取消时要有后备能力和储备能力。他解释说:后备能力是指要有竞争,即合同履行不到位时,可以有其他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接手。储备能力是指合同取消但没有其他社会机构接手时,政府自身有能力接管。他说:不能把政府购买简单地等同于把公共服务交出去,政府要确保合同的执行,并有能力在必要时取消合同。
模式二:公私合作制
公私合作是公共部门和私营企业之间建立一种伙伴关系,共同承担公共设施的建设和公共物品的提供。这种模式的特点是产品定制,也就是政府通过合同,明确规定产品的数量、质量、价格和提供服务年限等。该模式通常情况下带有奖惩要求及风险承担。“民营化大师”的萨瓦斯教授认为:公私合作制包含三方面的内容:首先,它在广义上指公共和私人部门共同参与生产和提供物品、服务的任何安排;其次,指一些复杂的、多方参与并被民营化了的基础设施项目;再次,指企业、社会贤达和地方政府官员为改善城市状况而进行的一种正式合作。该模式首次推行是在上世纪90年代的英国。
模式三:补助制
补助,意指政府对服务提供者的补贴,以减少服务生产成本,增强其服务能力。补助的形式有资金、免税或其它税收优惠、低息贷款、贷款担保等。补助的领域主要是一些涉及面广、公益性较强的特定行业。这类购买方式的代表是英国。
以英国职业教育为例:随着英国学徒制的发展,企业参与学徒制成为英国学徒制改革的重点。在实践中,为了吸引企业有效参与学徒培养,推出了雇主学徒制津贴项目等,政府补贴学徒制、鼓励企业参与制定学徒标准等策略,有效实现了企业参与学徒培养的目标。在英国,政府每年提供给社会组织的财政资源中的大约一半来自英国政府的博彩收益——文化部将每年博彩收益的28%,通过其下设的新机会基金和社区基金这两个政府基金,以公开招标的形式,竞争性地分配给全国各级各类社会组织。此外,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各个部门,也积极在财政预算中列出专门类别用于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积极扶持资助社会组织。
模式四:凭单制
凭单制指政府向教育消费群体发放消费券、代金券等补贴,实现先前由国家提供的服务的委托授权。教育服务凭单的持有者在教育服务供给中“消费”他们手中的凭单,然后政府用现金兑换各组织接受的凭单。其含义有三层:对教育消费者群体实施补贴,实际上是政府对教育服务消费的鼓励措施;凭单不是对生产的补贴,而是直接对教育服务消费者的优惠;凭单通常采用代金券或消费券等形式发放,不会使用现金或不可折现。荷兰政府会通过凭单制购买教育服务。
荷兰的社会服务提供基本上以凭单制为主导。政府通常不向特定社会组织直接提供资助,而是向社会发放凭单,由公众持凭单自主选择可以接收凭单的服务提供者。
模式一:合同外包制
合同外包制分为竞争式招标购买、有限竞争协商购买和定向购买,具有竞争性、制度化和独立性等特征,购买服务的市场化可以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这类购买方式的典型代表国家是美国等欧美国家。
美国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属于典型的市场化模式。政府委托社会机构提供服务的具体方式,包括合同外包、发放教育凭单、用着付费、特许经营等几种。其中,使用最广泛的就是合同外包,也就是政府将教育服务项目通过招标的方式,对外承包给私人部门、非盈利组织或委托给其他政府来提供。提供服务的机构,要按合同规定配备相应质量和数量的服务,并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接受政府的监督。对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美国政府有两项激励措施,一是向它们提供公共资金,二是减免它们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财产税。
纽约大学瓦格纳公共服务研究生院教授查尔斯·布雷彻认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要把详细标准写进合同,要有人力物力监督合同的执行,合同取消时要有后备能力和储备能力。他解释说:后备能力是指要有竞争,即合同履行不到位时,可以有其他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接手。储备能力是指合同取消但没有其他社会机构接手时,政府自身有能力接管。他说:不能把政府购买简单地等同于把公共服务交出去,政府要确保合同的执行,并有能力在必要时取消合同。
模式二:公私合作制
公私合作是公共部门和私营企业之间建立一种伙伴关系,共同承担公共设施的建设和公共物品的提供。这种模式的特点是产品定制,也就是政府通过合同,明确规定产品的数量、质量、价格和提供服务年限等。该模式通常情况下带有奖惩要求及风险承担。“民营化大师”的萨瓦斯教授认为:公私合作制包含三方面的内容:首先,它在广义上指公共和私人部门共同参与生产和提供物品、服务的任何安排;其次,指一些复杂的、多方参与并被民营化了的基础设施项目;再次,指企业、社会贤达和地方政府官员为改善城市状况而进行的一种正式合作。该模式首次推行是在上世纪90年代的英国。
模式三:补助制
补助,意指政府对服务提供者的补贴,以减少服务生产成本,增强其服务能力。补助的形式有资金、免税或其它税收优惠、低息贷款、贷款担保等。补助的领域主要是一些涉及面广、公益性较强的特定行业。这类购买方式的代表是英国。
以英国职业教育为例:随着英国学徒制的发展,企业参与学徒制成为英国学徒制改革的重点。在实践中,为了吸引企业有效参与学徒培养,推出了雇主学徒制津贴项目等,政府补贴学徒制、鼓励企业参与制定学徒标准等策略,有效实现了企业参与学徒培养的目标。在英国,政府每年提供给社会组织的财政资源中的大约一半来自英国政府的博彩收益——文化部将每年博彩收益的28%,通过其下设的新机会基金和社区基金这两个政府基金,以公开招标的形式,竞争性地分配给全国各级各类社会组织。此外,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各个部门,也积极在财政预算中列出专门类别用于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积极扶持资助社会组织。
模式四:凭单制
凭单制指政府向教育消费群体发放消费券、代金券等补贴,实现先前由国家提供的服务的委托授权。教育服务凭单的持有者在教育服务供给中“消费”他们手中的凭单,然后政府用现金兑换各组织接受的凭单。其含义有三层:对教育消费者群体实施补贴,实际上是政府对教育服务消费的鼓励措施;凭单不是对生产的补贴,而是直接对教育服务消费者的优惠;凭单通常采用代金券或消费券等形式发放,不会使用现金或不可折现。荷兰政府会通过凭单制购买教育服务。
荷兰的社会服务提供基本上以凭单制为主导。政府通常不向特定社会组织直接提供资助,而是向社会发放凭单,由公众持凭单自主选择可以接收凭单的服务提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