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唤容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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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容隐制度源远流长,其思想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而正式入律是在汉代。其在封建社会的各个朝代都有所继承与发展,在法律的近代化过程中也仍然被有所保留,而我国现行刑法却摒弃了此项制度。论者认为容隐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因为它具有一定的社会基础与人性基础。容隐制度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符合人性的要求,符合刑法的价值要求,我们呼唤容隐制度。
  关键词:容隐;人性;价值
  
  容隐制度又称“亲亲得相首匿”,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一项制度。容隐制度的思想产生于春秋时期,而正式入律是在汉代,在此后的各个朝代,容隐制度得到继承与发展。民国时期的法律也有关于容隐制度的规定,我国现行刑法则完全摒弃了容隐制度。但是容隐制度是一项符合人的本性和现代社会需要的制度,刑法应当将容隐制度规定下来。
  一、容隐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容隐制度的思想始于春秋时期。《论语·子路》载有叶公与孔子的问答:“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这被认为是最早关于容隐制度的思想。容隐制度在汉代正式载入法律。汉宣帝本始四年下一诏书:“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唐以后的法律,容隐的范围更为扩大,不但直系亲属和配偶包括在内,只要是同居的亲属,不论有服无服都可以援用此律,明、清律的范围且夸大及于妻亲,连岳父母和女婿也一并列入。中国近代法律在这一方面也有规定。
  新中国的第一部刑法即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此项制度,现行刑法依旧没有规定此项制度。现行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条规定把窝藏包庇罪的犯罪主规定为一般人,并没有排除犯罪人的亲属。可见,容隐制度被摒弃了。
  二、容隐制度的根基
  (一)容隐制度的社会基础
  容隐制度的社会基础包括政治、经济与思想文化三个方面,以下分而论之:
  1.政治基础
  以君权为核心的政权系统和以族权为核心的家族系统是贯穿着中国封建社会。维护父权统治,不仅关系到整个家族生存和发展,而且关系到封建社会统治基础的稳定和强固。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其对政治的影响极为深远。儒家重视维护父权统治主张“孝”,其目的不仅在于为了家族的利益,还在于维护君权。儒家认为:“以孝事君则忠”,“移孝作忠”。“孝”的目的源于“事父”,而止于“事君”。如《礼记·大学》中所说:“孝者,所以事君也。”“事君不忠,非孝也。”
  治国平天下是儒家的政治理想。儒家认为:“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要实现平天下的政治理想,首先要“齐家”。因此,儒家主张:“以孝治天下。”孟子说:“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孟子还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
  封建社会的统治者在取得了统治地位以后,无不希望自己的臣民服从于他听命于他,儒家的“孝”正好符合了他们的要求,儒家的理论就成为他们达到此目的的工具。统治者认可了儒家的理论,也就认可了儒家所主张的容隐制度,为容隐适度的制度的存在于发展提供了政治基础。
  2.经济基础
  古代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这就注定了人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在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农业生产以家庭为中心,一个家庭中的所有成员共同进行劳动,才能保证劳作的进行,作物的丰收,才能维持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如果家庭中的一个成员,尤其是在劳作中起重要作用的成员犯罪被判死刑或者流刑,那么这无疑意味着其他家庭成员的劳动量加大,甚至到劳作根本无法进行,势必使整个家庭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揭发了家人也就等于判刑了自己。例如,一个只有老母亲和儿子的两口之家,或许还能勉强度日,但如果儿子犯罪被判刑,那么母亲也无疑被判了刑,一个家庭就这样破裂了。中国古代社会的小农经济的特征,把一个家庭中的成员牢牢地束在一起,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因此,家的观念深入人心,容隐制度的产生于发展于符合这种经济模式的要求。
  另外诉讼的每一步程序都是有成本的,而在当时经济比较落后的情况下,人们也负担不起这种支出。隐匿犯罪的亲属成为一种必然要求。
  3.思想文化基础
  容隐制度的思想文化基础主要是儒家思想,它自汉代以来至今都发挥着深远的影响。汉代中期,汉武帝提出独尊儒术、罢黜百家以后,儒学成为官学儒家思想渗透于社会的各个方面。在法律思想上,作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无论在法理学、变法和德刑关系理论,或者刑罚种类和司法原则诸方面,都构建了影响后世至深且远的理论基础。儒家思想的影响,即使在今天仍然不可忽视。
  《孝经》把“孝”提高到了极高的地位,是“天之经也,地之义也。”儒家主张的“孝”是没有条件的,只要你是晚辈,他是长辈,你对他就要尽孝,这种孝不因长辈犯罪而免除。同时,这种“孝”也是无止境的,你可以供给父母衣物,可以对其言听计从,可以为其隐匿犯罪行为,甚至可以为其去犯罪。
  同时,中国古代是一个极为重视名分的社会,一个人的名誉远远重于他的财物,而且,一个人的名誉还代表着其所属所整个家族的荣誉,为了保持家族的名誉,揭发行为被认为是有害的。再者,中国古代的人民是厌讼的,他们以不打官司为荣,打官司为耻,即使胜诉也是如此。受这种这种厌讼观念的影响,人们也要隐匿犯罪的亲属。
  (二)容隐制度的人性基础
  提到人性,人们首先想到或许是“人性善”与“人性恶”的辩争,但论者要说的是,不管是“性善”还是“性恶”,人都有恻隐之心,爱人之心。亚里士多德说:“人类由于志趋善良而有所成就,成为最优良的动物,如果不讲礼法、违背正义,他就堕落为最恶劣的动物。”
  达尔文用进化论告诉我们“不论任何动物,只要在天赋上有一些显著的社会性本能和一些必要的理智能力,包括亲慈、子爱的感情在内,而同时,又只要一些理智的能力有了足够的发展或接近于足够的发展,就不可避免的会取得一种道德感,也是良心,人就这样。”也有学者提出,如果不允许亲属相隐,主要会对人类造成以下两种致命的伤害:1.对社会安全体系构成潜在的威胁;2.对社会信任结构有深刻的影响。[1]从人的属性上讲,爱亲属,选择有利于亲属的行为是人的本性而且是无害的本性。而既然是无害的本性,法律就不应该去压制,去打击,而应该去保护。
  亲属犯罪本来就是件令人苦恼的事,如果你了解案情,还必须告发亲属,则更事件痛苦的事。还记得,曾经听到过这样一个事例:在一个贫困的家庭里有两个兄弟,他们都很想上学,但是贫困的家境使决定过了只有一人可以上学。最后弟弟选择了放弃,他要工作挣钱供哥哥上学,哥哥则得以在学校学习。哥哥在学校省吃俭用,勉强可以维持生活,可是学校又要交1000元钱,哥哥没有,只好向弟弟要。弟弟当时也拿不出那么多钱,但是他不能让哥哥辍学,他拿了同事的1000元钱,然后交给了哥哥。被偷的同事报了案,很快案件被侦破,就是弟弟偷的。这时弟弟已经躲起来了,警察找不到弟弟,就来找哥哥,他们知道两兄弟的感情很好,只要哥哥给弟弟打个电话,弟弟一定会过来,他们不断的给哥哥做思想工作,最后哥哥拿起了电话说让弟弟来学校一趟。很快弟弟来了,等待他的却是警察,他见到了哥哥,警察也抓到了他。弟弟两眼看着哥哥,一言不发直到被带走。弟弟的罪行并不重,将要被判处的刑罚也会很轻,可是压在两兄弟肩上的情感的包袱却着实使二人透不过气来。当然也有人选择了隐匿亲人的罪行,承担受刑罚处罚的危险,固守着对亲人的爱。难道爱自己的亲人有错吗?难道亲人犯了罪我们就不能在爱他们了吗?难道亲人之间的爱是有附加条件的吗?当然不是。我们不得不说这是对人性的摧残,对人的亲情的压制。
  亲情是人类最伟大的情感,有人称没有情感的人是动物,这是不恰当的,因为动物尚且知道关爱自己的父母,关爱自己的孩子。爱是永恒不便的话题,爱是人类最伟大的力量,因为爱而包庇自己的亲属,不应规定为犯罪。在刑法中引入容隐制度有利于维护亲情,彰显人性。
  三、在我国刑法中引入容隐制定的必要性
  (一)我国的现状需要容隐制度
  目前我国的社会道德环境正面临着一场危机,如伪劣商品充斥市场并造成伤人事件,如此等等,这些现象时有发生令人触目惊心……,道德无疑要求每一个正常的人都不能忍受一种没有正义,没有良心,没有安全感的物欲横流的社会。一个社会不能有效的扬善惩恶,这个社会是十分危险的。中国社会的宗法色彩很浓,家族和家庭对人的社会行为影响很大,这一特点在今天切不可忽视。现在,家庭是基本的生活团体,也是善善恶恶的第一场所,作为社会的细胞,家庭在中国社会里的功能是很大的。我们应因势利导,借助这种功能扬善惩恶。[2]法律创立与完善不仅关乎其自身的健全,而且关乎道德和精神文明的基本走向。因此,以法治宣扬道德,是我们应当肩负的重任。
  从以上学者们对我国现状的认识来看,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构建信赖机制刻不容缓。十七大上胡锦涛主席也提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和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为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强文化建设,明显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深入人心,良好思想道德风尚进一步弘扬。
  如何去做呢?论者认为,爱始于家,良好的道德风尚的形成始于家。因此,首先要教导人们爱家,爱亲人,然后在及于他人及于国家。体现在刑法上,就要首先废除亲属间的窝藏包庇罪。这可以告诉人们爱亲人没有错,是应该的是受法律允许的。法律是理性的,但也是有人性的,法情是相容的,法不屈情。
  (二)刑法的价值追求也要求建立容隐制度
  刑法是为适应社会需要而产生的,相应的刑法也要反映社会需要。德国学者耶林指出:“刑罚如两韧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刑法动辄关涉人的自由或生命,谦抑性成为现代刑法的价值追求。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道性越来越成为现代刑法追求的价值。而刑法的人道性立足于人性,这就要求刑法把个当作人来看待。
  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刑法对人们的行为能不管就不管,尽量不管。亲属间因为亲情而互相隐匿是人的本性,是人之常情,并没有什么恶意,刑法不应该去管。这样肯定会影响犯罪案件的侦破于犯罪人的抓捕,但是如果不这样就会破坏人间的亲情,两害相权取其轻,我们当然应该选择保护人间亲情;刑法的人道性要求把人当人看待,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针对犯罪人说的,但是也应该考虑到对犯罪人以外的人的人道性,亲人犯罪本来就是一件痛苦的事,还要亲自取揭发他,看他受罚,对犯罪人的亲属来说实在是太不人道了,是对犯罪人亲属的精神的摧残。根据刑法的价值追求也应该加入容隐制度。
  (三)容隐制度是一部良法应当具有的制度
  社会公众如何对待法律的状况,如态度、方式等,是检验一国法治质量的重要因素。“善意对待法律”就成为法治与道德建设中极为重要的问题,离开“善意对待法律”这一基本的法律心态,法治终将是“竹篮大水一场空”。“人具有向善的本性”即“向善性”,个人的“向善性”的结合形成了整个社会的“向善性”,这种整个社会的“向善性”的“善”是法治生长的动力。“善意对待法律”是社会的“向善性”的必然反映,具体体现在立法、执法等诸法治环节。其中,立法中的“善意”,首先要求立法者的立法行为必须尊重客观规律,不能想当然,良法的首要标锥就是“遵守法律自身的发展规律”。其次是立法要尊重社会的风俗与习俗。[3]法律自身的发展规律就是发要适应社会的发展,符合社会的要求,以社会为基础,当前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的环境,就要求法律要以人为本尊重人的本性,在法律中引入容隐制度是必然要求;儒家的“孝”和家族主义的影响依然存在,这种传统的文化思想在人们的头脑中依然占据重要位置。容隐制度引入法律,也符合社会的风俗习惯。
  法理源于人情,反过来法律又规范人情,而这是对立统一的。法与道德是相辅相成的,法的作用法发挥需要道德的支撑,一部不讲道德的法,不能说是一部良法,不能得到人们的认同,不能树立权威,只有符合道德要求的法,才是一部良法才能为人们所信仰,才能不形同虚设。爱也是一种罪伟大的道德,对亲人之爱,应当被弘扬而不是抑制,刑法中引入容隐制度是合情合理的。
  注释:
  [1]段晓彦著:《浅探“亲亲相隐”制度的人性基础》,载《法学论丛》,2007年1月
  [2]孙美堂、黄凯锋著:《善与恶》,河北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62、67、69页
  [3]石文龙著:《法伦理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第79页
  (作者通讯地址: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山东烟台26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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