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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善意志”是康德道德哲学中的一个关键词,所谓“善意志”是为义务而为的意志,义务是遵循道德法则的必然行为,道德法则是定言令式,该令式可以通过三种原则表达,即普遍化原则、目的原则和自律原则。这三种原则对于现代社会的困境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现代社会中的主体普遍具有“自我中心主义”取向,普遍化原则的延伸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缓解这种趋势;现代社会中的主体自觉或不自觉地将他人定位为达成自身目的的手段或者工具,目的原则即是对工具原则的直接批判;现代社会同时也是一个被资本决定了的社会,生活在该社会中的个体的行为更多体现的是他律原则,自律原则恰是对他律原则的扬弃。
关键词:善意志自我中心主义工具原则他律原则
〔中图分类号〕B5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47-662X(2014)02-0001-05
一
“善意志”是康德道德哲学的一个关键词,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中,他将道德哲学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通俗的道德哲学”、“道德形而上学”和“实践理性批判”,三个阶段逐层递进。通俗的道德哲学是康德进行道德分析的出发点。在通俗的道德哲学中,康德虽然以“理性”作为分析的起点,但真正的契机却在于“善意志”。“理性的真正使命必定是产生一个并非在其他意图中作为手段、而是就其自身而言就是善的意志。”①由于是在通俗的道德哲学阶段,所以理性只是起到一种隐性的作用,即产生“善意志”,“善意志”在显性层面成为了道德分析的出发点。因此,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的开始部分,并没有直接去谈更为基础的“理性”,而是从“善意志”入手,并指出,“善的意志并不因它造成或者达成的东西而善,并不因它适宜于达到任何一个预定的目的而善,而是仅仅因意欲而善,也就是说,它就自身而言是善的;”②即是说,行为的道德价值并不在于该行为所达成的目的和结果,而在于行为本身是不是基于“善意志”,这也说明,康德强调的是行为的动机,而不是行为的结果,这也符合我们的道德直觉。
那么,什么是“善意志”呢?康德通过分析指出,“善意志”和义务联系在一块儿,“义务的概念……包含着一个善的意志的概念,尽管有某些主观的限制和障碍。”③人普遍具有理性,理性的任务不在于满足人的感性欲望,而在于实现义务,义务又包含着“善意志”,基于此,我们可以将“善意志”理解为“为义务而为的意志”,即是说,如果一个人做一件事情,其目的不在于这件事情能够给他带来某种好处,而在于他认为这么做完全是出于义务,那么他做这件事情的意志即是“善意志”。
进一步,什么是义务呢?康德通过对相关例子的分析和推论指出,“义务就是出自对法则的敬重的一个行为的必然性。”至此,我们还需追问,什么是“法则”?此处的法则指的就是康德的“道德法则”,康德的道德法则是定言令式,所谓定言令式区别于假言令式,后者建立在某种特殊的、主观的目的之上,也就是说,作为定言令式的道德法则不是建立在特殊的目的之上,其所规定的行为就是为了实现该行为本身,并无任何其它目的。“定言命令式只有一个,那就是:要只按照你同时能够意愿它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③[德]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428、429页。
康德用三种不同的原则来表达这条定言令式,分别是普遍化原则、目的原则和自律原则。通过这一系列分析可以看出,“善意志”是康德道德哲学的一个现实基点,从对“善意志”的分析引出了义务,又从义务引出了道德法则的定言令式,定言令式又可以用三种形式表达。本文将通过分析说明,康德道德法则的三种形式对当下的社会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此之前,我们还需要做一些铺垫性的工作,即对当下社会的状况进行简要分析。有的学者称当下的社会是一个“道德虚无”、“价值虚无”的社会。这种说法虽不能全面反映道德生活的全貌,但至少有某种程度的合理性。这种观点在许多哲学家那里也得到了印证,海德格尔称我们的时代是“诸神隐退”的时代;而在他之前,尼采也宣布“上帝已死”;韦伯同样认为,现代社会是“祛魅”了的社会,是所有神圣性丧失的社会。总而言之,现代社会中,旧的标准已然坍塌,新的价值体系还未确立,因而出现了一个价值真空。现代社会的这种状况是由其开创者资产阶级的性格所必然决定的,关于资产阶级性格,马克思早已言明,“生产的不断变革,一切社会关系不停的动荡,永远的不安定和变动,这就是资产阶级时代不同于过去一切时代的地方。一切固定的古老的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素被尊崇的观念和见解都被消除了,一切新形成的关系等不到固定下来就陈旧了。一切固定的东西都烟消云散了……”[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75页。
在全球化的时代,这种状况又进一步蔓延,中国同样不能幸免。马克思曾说德国“像是一个患上了基督教病症的偶像崇拜者”,这种状况类似于当下的中国,因为我们既要承受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之苦,又要遭遇现代社会之恶。“道德虚无”是现代社会之恶的一种表现,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只能从现代社会本身去寻找。现代社会之所以会陷入这种困境,是由生活于其中的主体的特质决定的。在现代社会中,主体普遍具有“自我中心主义”趋向;并将他人只视为达成自身目的的手段或者工具;现代社会同时也是一个被资本决定了的社会,生活在该社会中的个体的行为更多体现的是他律原则。主体的自我中心主义倾向、工具原则、他律原则从根本上将现代社会推入道德虚无的深渊,构成了现代社会的三重困境。
二
康德道德法则的第一种表达形式是普遍化原则,“要这样行动,就好像你的行动的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普遍的自然法则似的。”③即是说,应该以这种方式去判断应不应该行动,即行动的准则能否普遍化,成为一条大家都应该遵守的法则。如果能通过这种检验,那就可以这么做,反之则不能。如果你行动的准则不能成为普遍的法则而你执意去做就会出现矛盾,或者双重标准,这就不是法则了,法则的特点就是不能自相矛盾。 这条法则虽然过于绝对甚至极端,但它的实施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消解当下社会的某些顽疾。当下社会的一个特点是“自我中心主义”,每个人都是从自我出发去思考问题,这无可非议,但从自我出发不一定意味着要以自我为中心。因为,人作为社会人,更应该强调主体之间的关系,自我中心的后果就是忽略他人同时也是一个从自我出发的主体。如果你希望别人尊重你的主体性,你就应该尊重别人的主体性。但事实是,我们总希望别人尊重我们的主体性,而不愿意尊重别人的主体性。按照康德的普遍化原则,如果你不想别人这样对你,你就不应该这样对待别人。需要注意的是,普遍化的原则并不是要求我们从行为的结果去考虑,而是从行为本身去考虑,我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我想让别人也这样做,而不是因为这件行为能够自身带来某种收益。
自我中心主义不仅体现在主体与主体之间,更体现在主体与以客体形式出现的存在者之间。主体在古希腊那里,是一般主体(sub-iectum), sub-iectum的意思是放在下面、放在基底的东西,即基体、根据,这些东西从自身而来,已经放在眼前。从这个角度说,任何东西都是一般主体,石头、植物、动物等等,不单单指人。但到了现代形而上学这里,一切都发生了变化。笛卡尔为现代形而上学做了奠基性的工作。这种基础性的工作在于,人必须能够找到一种东西,从而为他的一切意图和表象提供保障,只有做了这种基础性的工作,才能使一切感到确信,在笛卡尔看来,这个基础性的东西只能是人本身。笛卡尔做这种工作的意义在于,提供一种不同于以往的自由,这种新自由不允许人承担不是由他自身进行规定的约束力。换言之,人自我规定、自我约束,同时人规定其他存在者、约束其他存在者。用康德的话说,现在是“人为自己立法”,并且,不止于此,人还为一切存在者立法。
随着历史的推演,人不断地将自己的主体地位演变成一种对其他存在者的优势,要求存在者对象化、世界对象化,即征服与支配世界。更重要的是,对世界的征服与支配反过来又加剧了主体中心主义,“对世界作为被征服的世界的支配越是广泛和深入,客体之显现越是客观,则主体也就越主观地,亦即越迫切地突现出来,世界观和世界学说也就越无保留地变成一种关于人的学说,变成人类学。”[德]海德格尔:《林中路》,孙周兴译,译文出版社,2004年,第94页。
对存在者的征服与支配的结果就是海德格尔所说的“争夺地球统治时代的来临”。经济学的第一原则即是资源的稀缺性,资源的稀缺性与对资源的争夺相伴相随。这与海德格尔的这句话可谓异曲同工。如果我们能够恢复主体本身的含义,将存在者也视为具有主体性的存在,并尊重它们的主体性,那么康德的普遍化原则便就能发挥作用。当然,这个问题在康德那里不具有合法性。康德哲学是要确立人作为主体对客体的优先地位,而不是给予以客体形式出现的存在者一定地位。但我们可以换个角度,主体对客体即存在者的关系归根结底还是主体之间的关系,而在这方面,普遍化原则还是有用武之地的。
这里的探讨不是理论上玄思,同时具有现实意义。普遍化原则所要求的对主体地位的尊重,包括前文引申出来的对客体地位的尊重,实质上是要确立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共生关系,这种关系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消解现代社会的人与人之间的冷漠、人与自然之间的对立。
三
康德所讲的普遍化原则有些类似于孔子所讲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有条件的,就是必须以人为目的。如果不以人为目的,这句话亦可成为逃避惩罚甚至行恶的理由,例如,罪犯可以对法官说这句话,以逃避法官的判罚。所以在讲普遍化原则时,必须强调以人为目的。这就是道德法则的第二种表达方式,“你要如此行动,即无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其他任何一个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做目的,绝不仅仅当做手段来使用。”[德]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437页。
以人为手段、工具,恰恰是现代社会最典型的特征。马克思早就洞察到了这一点,他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指出,“在这个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他人看作工具,把自己也将为工具,并成为异己力量的玩物。”[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0页。 这里的异己力量可以理解为非人性的力量、物性的力量等,即是说,人被人自身以外的力量所统治,为了追求这些东西而将他人视作工具,视作完成自身私人目的的手段,同时自己也成为别人实现某种目的的手段,每一个人都成了手段,只有那些人之外的力量笑到了最后,它们是最后的胜利者。
韦伯也意识到了现代社会的这种特点。他认为,现代社会不同于传统社会的地方在于它是一个理性化的社会,这种理性化进一步导致了世界的祛魅。现代社会的这种特质,决定了它所崇尚的是工具理性,而非传统社会的价值理性。所谓工具理性,“意指一种将特定目的、为达成特定目的所采取的可能手段、这种手段可能产生的结果等都一一纳入考虑和计算的态度,为了达到某种实际的经验性的目标而寻求和选择最有效手段,是其关注的中心。”贺来:《现代人的价值处境与“责任伦理”的自觉》,《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年第4期。工具理性在其产生之初是为了服务于价值理性,是作为价值理性的手段而出现的。工具理性作为一种经济冲动力为价值理性的实现提供现实途径,价值理性作为宗教冲动力制约着工具理性,两者相辅相成,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动力。
随着科学的发展,世界祛魅程度的加深,价值理性的制约力逐步减弱,工具理性则毫无约束地向前发展。工具理性本来是作为手段为价值理性提供现实支撑,现在它反客为主,这不是说明工具理性有多么强势,而是价值理性本身约束力下降的结果,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在于不断的祛魅。祛魅使传统社会宗教的影响力、绝对价值的神圣性逐渐失却。工具理性成为主流的结果就是使整个世界成为一个合理化、理智化的世界,一切通过计算都可以掌控。合理化、祛魅的趋势是现代社会无法逃避的现实,它“以不可抗拒的力量决定着降生于这一机制之中的每一个人的生活,而且不仅仅是那些直接参与经济获利的人的生活。也许这种决定性作用会一直持续到人类烧光最后一吨煤的时刻。”[德]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陈维纲等译,三联书店,1992年,第142页。 价值理性让位于工具理性的过程同时也是人被工具化、手段化的过程。只是韦伯的表述相比马克思稍微有些含蓄,他看到的不仅仅是人性在现代社会的丧失,更指出,这种趋势可能导致人类自身的毁灭,因为它的背后是没有价值理性约束的不断的合理化,是一种进步的强制。
在康德哲学产生的时期,现代社会的这种特质还处于起步阶段,或许是有心,或许是无意,康德意识到了人可能被工具化的趋势。也许这不是对将来的洞见,而是对人性历来如此的总结。如他所说,“人性这根曲木,决然造不出任何笔直的东西。”[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并且他也说过,他的道德哲学并不是要提出某种新的道德原则,按照一些批评康德的学者的观点,“只是提出了一个新的公式”,但是,“谁想过还要引进一切道德的某种新原理并仿佛要首次发现它呢?就好像在他之前世界曾经在什么是义务这点上一无所知或是陷入了完全的错误似的。”[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芝译,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8页。也就是说,对于什么是义务,每个人都很明确,康德只是把它总结出来。由此亦可判断出康德对人性的态度,他早就洞彻了人性的特点,所以才会说不应该把人性仅仅视为手段,同时也应该视为目的,即是强调在将他人工具化时,尽可能的目的化,实质上是表露一种“虽不能至,心向往之”的情怀,这种情怀对当下的中国社会来说,意义更为重大。
四
康德所讲的目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缺陷,但以人为目的所说的目的可能还不是最后的目的,基督教的一些教义也体现了以人为目的的原则,但他们所讲的目的之上还有目的,那就是博得上帝的欢心,所以上帝才是最后的目的,按照康德所讲,这仍然是从特殊的目的出发,属于假言令式,假言令式又基于他律,反之,道德法则属于定言令式,因而是基于自律,这就是康德道德法则的第三种表达方式,“每一个理性存在着的意志都是一个普遍立法的意志的理念。”[德]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439页。因此,意志不是简单地对法则的服从,而是自我立法,自己制定道德规则,因而是自律。
现代社会是一个被决定了的社会,决定现代社会的最基本的要素就是资本。不管是“自我中心主义”,还是将人工具化,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追求利益,所有行为都是利益操控下的行为,这也是资本社会最典型的特征,这是由资本的本性所决定的。资本的本性就是自我增值,为了增值可以采取任何方式,最典型的方式就是不断的生产消费,“从我们穿在身上的衣服,到织出它们的织布机、操纵机器的男男女女、工人们所居住的房屋和小区、雇用工人和公司,一直到将所有这些人和物包容在内的城镇、整个地区和整个国家———所有这一切都是为了在明天被打破、被打碎、切割、碾磨或溶解制造出来的,因此它们能够在下星期就被复制或替换,而这整个过程能够一而再、再而三地、希望能永远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而不断地继续下去。”[美]马歇尔·伯曼:《一切坚固的东西都烟消云散了》,周宪等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27页。人成了整个生产消费链条上的一个环节,只是体现了他作为生产消费的当事人的价值,而没有体现出他作为人的价值。
资本的本性决定了资本的目的,那就是使一切东西都资本化,它“迫使一切民族——如果它们不想灭亡的话——采用资产阶级的生活方式;它迫使它们在自己哪里推行所谓文明制度,即变成资产者。一句话,它按照自己的面貌为自己创造出一个世界。”[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76页。 资本成了掌控世界的终极力量,它迫使人们自觉不自觉地成了体现资本的工具,在这种状况下人的行为是被资本决定的行为。
由此可见,资本是现代社会的终极原则,人的所有行为都是从资本出发,而不是从人本身出发,是他律而不是自律。这是现代社会的特征,我们无力扭转,而按照康德所讲,这种情况恰好是体现人之价值最理想的场域。人之所以具有理性,其目的在于实现义务,而不是满足自然欲望,自然欲望是因果律所决定的,而行为的道德价值就在于它可以摆脱因果律。现代社会体现的是资本的因果律,能够摆脱资本控制的行为就是有道德价值的行为,是基于义务的行为,因而是自律,不是他律。因此,在一个被决定了社会,我们同样应该为自身的行为负责,因为我们可以摆脱因果律,体现行为的道德价值,换言之,我们的行为可以是自律行为,而不是全然的交由外部因素控制。
我们从三个不同方面分别论述了康德的道德法则,说明了它们在道德实践中的差异,但它们又都是从一个定言令式中引出来的,具有统一性,“它们中的每一个都在自身中自行把另外两个结合起来。”[德]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444页。现代社会的三重困境同样不是一种分立关系,任何一重困境都包含着另外两种困境。这充分说明了基于“善意志”的三原则与现代社会三重困境之间的逻辑同构性,也启示我们,康德的道德讨论并非一种形而上学的玄虚,同样具有强烈的现实针对性。
康德的道德哲学历来争议颇多,如有的学者认为,定言令式与假言令式的区分并不能说明道德规范的特殊性;Philippa Foot, “Morality as a System of Hypothetical Imperatives,” Philosophical Review, vol.8, 1972, p.305-316.有的学者认为他的普遍化原则不能解释超义务的行为等等。当然,最为常见的指责是说康德的道德哲学太过形式。需要说明的是,“形式化却是一切道德原则本身一个最基本的要素。道德从根本上说的确不在于做什么,而在于如何做。”邓晓芒:《康德哲学诸问题》,三联书店,2006年,第91页。道德不应当有例外,应当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即是说,道德本身包含一种形式化的要求,这恰恰是优点而不是缺点。这一点对当下的中国社会来说更为有用,因为对于中国社会来说,不管是道德规范还是其他规范,问题不在于允不允许例外,而是例外太多。
关键词:善意志自我中心主义工具原则他律原则
〔中图分类号〕B5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47-662X(2014)02-0001-05
一
“善意志”是康德道德哲学的一个关键词,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中,他将道德哲学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通俗的道德哲学”、“道德形而上学”和“实践理性批判”,三个阶段逐层递进。通俗的道德哲学是康德进行道德分析的出发点。在通俗的道德哲学中,康德虽然以“理性”作为分析的起点,但真正的契机却在于“善意志”。“理性的真正使命必定是产生一个并非在其他意图中作为手段、而是就其自身而言就是善的意志。”①由于是在通俗的道德哲学阶段,所以理性只是起到一种隐性的作用,即产生“善意志”,“善意志”在显性层面成为了道德分析的出发点。因此,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的开始部分,并没有直接去谈更为基础的“理性”,而是从“善意志”入手,并指出,“善的意志并不因它造成或者达成的东西而善,并不因它适宜于达到任何一个预定的目的而善,而是仅仅因意欲而善,也就是说,它就自身而言是善的;”②即是说,行为的道德价值并不在于该行为所达成的目的和结果,而在于行为本身是不是基于“善意志”,这也说明,康德强调的是行为的动机,而不是行为的结果,这也符合我们的道德直觉。
那么,什么是“善意志”呢?康德通过分析指出,“善意志”和义务联系在一块儿,“义务的概念……包含着一个善的意志的概念,尽管有某些主观的限制和障碍。”③人普遍具有理性,理性的任务不在于满足人的感性欲望,而在于实现义务,义务又包含着“善意志”,基于此,我们可以将“善意志”理解为“为义务而为的意志”,即是说,如果一个人做一件事情,其目的不在于这件事情能够给他带来某种好处,而在于他认为这么做完全是出于义务,那么他做这件事情的意志即是“善意志”。
进一步,什么是义务呢?康德通过对相关例子的分析和推论指出,“义务就是出自对法则的敬重的一个行为的必然性。”至此,我们还需追问,什么是“法则”?此处的法则指的就是康德的“道德法则”,康德的道德法则是定言令式,所谓定言令式区别于假言令式,后者建立在某种特殊的、主观的目的之上,也就是说,作为定言令式的道德法则不是建立在特殊的目的之上,其所规定的行为就是为了实现该行为本身,并无任何其它目的。“定言命令式只有一个,那就是:要只按照你同时能够意愿它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③[德]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428、429页。
康德用三种不同的原则来表达这条定言令式,分别是普遍化原则、目的原则和自律原则。通过这一系列分析可以看出,“善意志”是康德道德哲学的一个现实基点,从对“善意志”的分析引出了义务,又从义务引出了道德法则的定言令式,定言令式又可以用三种形式表达。本文将通过分析说明,康德道德法则的三种形式对当下的社会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此之前,我们还需要做一些铺垫性的工作,即对当下社会的状况进行简要分析。有的学者称当下的社会是一个“道德虚无”、“价值虚无”的社会。这种说法虽不能全面反映道德生活的全貌,但至少有某种程度的合理性。这种观点在许多哲学家那里也得到了印证,海德格尔称我们的时代是“诸神隐退”的时代;而在他之前,尼采也宣布“上帝已死”;韦伯同样认为,现代社会是“祛魅”了的社会,是所有神圣性丧失的社会。总而言之,现代社会中,旧的标准已然坍塌,新的价值体系还未确立,因而出现了一个价值真空。现代社会的这种状况是由其开创者资产阶级的性格所必然决定的,关于资产阶级性格,马克思早已言明,“生产的不断变革,一切社会关系不停的动荡,永远的不安定和变动,这就是资产阶级时代不同于过去一切时代的地方。一切固定的古老的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素被尊崇的观念和见解都被消除了,一切新形成的关系等不到固定下来就陈旧了。一切固定的东西都烟消云散了……”[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75页。
在全球化的时代,这种状况又进一步蔓延,中国同样不能幸免。马克思曾说德国“像是一个患上了基督教病症的偶像崇拜者”,这种状况类似于当下的中国,因为我们既要承受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之苦,又要遭遇现代社会之恶。“道德虚无”是现代社会之恶的一种表现,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只能从现代社会本身去寻找。现代社会之所以会陷入这种困境,是由生活于其中的主体的特质决定的。在现代社会中,主体普遍具有“自我中心主义”趋向;并将他人只视为达成自身目的的手段或者工具;现代社会同时也是一个被资本决定了的社会,生活在该社会中的个体的行为更多体现的是他律原则。主体的自我中心主义倾向、工具原则、他律原则从根本上将现代社会推入道德虚无的深渊,构成了现代社会的三重困境。
二
康德道德法则的第一种表达形式是普遍化原则,“要这样行动,就好像你的行动的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普遍的自然法则似的。”③即是说,应该以这种方式去判断应不应该行动,即行动的准则能否普遍化,成为一条大家都应该遵守的法则。如果能通过这种检验,那就可以这么做,反之则不能。如果你行动的准则不能成为普遍的法则而你执意去做就会出现矛盾,或者双重标准,这就不是法则了,法则的特点就是不能自相矛盾。 这条法则虽然过于绝对甚至极端,但它的实施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消解当下社会的某些顽疾。当下社会的一个特点是“自我中心主义”,每个人都是从自我出发去思考问题,这无可非议,但从自我出发不一定意味着要以自我为中心。因为,人作为社会人,更应该强调主体之间的关系,自我中心的后果就是忽略他人同时也是一个从自我出发的主体。如果你希望别人尊重你的主体性,你就应该尊重别人的主体性。但事实是,我们总希望别人尊重我们的主体性,而不愿意尊重别人的主体性。按照康德的普遍化原则,如果你不想别人这样对你,你就不应该这样对待别人。需要注意的是,普遍化的原则并不是要求我们从行为的结果去考虑,而是从行为本身去考虑,我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我想让别人也这样做,而不是因为这件行为能够自身带来某种收益。
自我中心主义不仅体现在主体与主体之间,更体现在主体与以客体形式出现的存在者之间。主体在古希腊那里,是一般主体(sub-iectum), sub-iectum的意思是放在下面、放在基底的东西,即基体、根据,这些东西从自身而来,已经放在眼前。从这个角度说,任何东西都是一般主体,石头、植物、动物等等,不单单指人。但到了现代形而上学这里,一切都发生了变化。笛卡尔为现代形而上学做了奠基性的工作。这种基础性的工作在于,人必须能够找到一种东西,从而为他的一切意图和表象提供保障,只有做了这种基础性的工作,才能使一切感到确信,在笛卡尔看来,这个基础性的东西只能是人本身。笛卡尔做这种工作的意义在于,提供一种不同于以往的自由,这种新自由不允许人承担不是由他自身进行规定的约束力。换言之,人自我规定、自我约束,同时人规定其他存在者、约束其他存在者。用康德的话说,现在是“人为自己立法”,并且,不止于此,人还为一切存在者立法。
随着历史的推演,人不断地将自己的主体地位演变成一种对其他存在者的优势,要求存在者对象化、世界对象化,即征服与支配世界。更重要的是,对世界的征服与支配反过来又加剧了主体中心主义,“对世界作为被征服的世界的支配越是广泛和深入,客体之显现越是客观,则主体也就越主观地,亦即越迫切地突现出来,世界观和世界学说也就越无保留地变成一种关于人的学说,变成人类学。”[德]海德格尔:《林中路》,孙周兴译,译文出版社,2004年,第94页。
对存在者的征服与支配的结果就是海德格尔所说的“争夺地球统治时代的来临”。经济学的第一原则即是资源的稀缺性,资源的稀缺性与对资源的争夺相伴相随。这与海德格尔的这句话可谓异曲同工。如果我们能够恢复主体本身的含义,将存在者也视为具有主体性的存在,并尊重它们的主体性,那么康德的普遍化原则便就能发挥作用。当然,这个问题在康德那里不具有合法性。康德哲学是要确立人作为主体对客体的优先地位,而不是给予以客体形式出现的存在者一定地位。但我们可以换个角度,主体对客体即存在者的关系归根结底还是主体之间的关系,而在这方面,普遍化原则还是有用武之地的。
这里的探讨不是理论上玄思,同时具有现实意义。普遍化原则所要求的对主体地位的尊重,包括前文引申出来的对客体地位的尊重,实质上是要确立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共生关系,这种关系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消解现代社会的人与人之间的冷漠、人与自然之间的对立。
三
康德所讲的普遍化原则有些类似于孔子所讲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有条件的,就是必须以人为目的。如果不以人为目的,这句话亦可成为逃避惩罚甚至行恶的理由,例如,罪犯可以对法官说这句话,以逃避法官的判罚。所以在讲普遍化原则时,必须强调以人为目的。这就是道德法则的第二种表达方式,“你要如此行动,即无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其他任何一个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做目的,绝不仅仅当做手段来使用。”[德]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437页。
以人为手段、工具,恰恰是现代社会最典型的特征。马克思早就洞察到了这一点,他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指出,“在这个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他人看作工具,把自己也将为工具,并成为异己力量的玩物。”[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0页。 这里的异己力量可以理解为非人性的力量、物性的力量等,即是说,人被人自身以外的力量所统治,为了追求这些东西而将他人视作工具,视作完成自身私人目的的手段,同时自己也成为别人实现某种目的的手段,每一个人都成了手段,只有那些人之外的力量笑到了最后,它们是最后的胜利者。
韦伯也意识到了现代社会的这种特点。他认为,现代社会不同于传统社会的地方在于它是一个理性化的社会,这种理性化进一步导致了世界的祛魅。现代社会的这种特质,决定了它所崇尚的是工具理性,而非传统社会的价值理性。所谓工具理性,“意指一种将特定目的、为达成特定目的所采取的可能手段、这种手段可能产生的结果等都一一纳入考虑和计算的态度,为了达到某种实际的经验性的目标而寻求和选择最有效手段,是其关注的中心。”贺来:《现代人的价值处境与“责任伦理”的自觉》,《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年第4期。工具理性在其产生之初是为了服务于价值理性,是作为价值理性的手段而出现的。工具理性作为一种经济冲动力为价值理性的实现提供现实途径,价值理性作为宗教冲动力制约着工具理性,两者相辅相成,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动力。
随着科学的发展,世界祛魅程度的加深,价值理性的制约力逐步减弱,工具理性则毫无约束地向前发展。工具理性本来是作为手段为价值理性提供现实支撑,现在它反客为主,这不是说明工具理性有多么强势,而是价值理性本身约束力下降的结果,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在于不断的祛魅。祛魅使传统社会宗教的影响力、绝对价值的神圣性逐渐失却。工具理性成为主流的结果就是使整个世界成为一个合理化、理智化的世界,一切通过计算都可以掌控。合理化、祛魅的趋势是现代社会无法逃避的现实,它“以不可抗拒的力量决定着降生于这一机制之中的每一个人的生活,而且不仅仅是那些直接参与经济获利的人的生活。也许这种决定性作用会一直持续到人类烧光最后一吨煤的时刻。”[德]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陈维纲等译,三联书店,1992年,第142页。 价值理性让位于工具理性的过程同时也是人被工具化、手段化的过程。只是韦伯的表述相比马克思稍微有些含蓄,他看到的不仅仅是人性在现代社会的丧失,更指出,这种趋势可能导致人类自身的毁灭,因为它的背后是没有价值理性约束的不断的合理化,是一种进步的强制。
在康德哲学产生的时期,现代社会的这种特质还处于起步阶段,或许是有心,或许是无意,康德意识到了人可能被工具化的趋势。也许这不是对将来的洞见,而是对人性历来如此的总结。如他所说,“人性这根曲木,决然造不出任何笔直的东西。”[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并且他也说过,他的道德哲学并不是要提出某种新的道德原则,按照一些批评康德的学者的观点,“只是提出了一个新的公式”,但是,“谁想过还要引进一切道德的某种新原理并仿佛要首次发现它呢?就好像在他之前世界曾经在什么是义务这点上一无所知或是陷入了完全的错误似的。”[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芝译,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8页。也就是说,对于什么是义务,每个人都很明确,康德只是把它总结出来。由此亦可判断出康德对人性的态度,他早就洞彻了人性的特点,所以才会说不应该把人性仅仅视为手段,同时也应该视为目的,即是强调在将他人工具化时,尽可能的目的化,实质上是表露一种“虽不能至,心向往之”的情怀,这种情怀对当下的中国社会来说,意义更为重大。
四
康德所讲的目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缺陷,但以人为目的所说的目的可能还不是最后的目的,基督教的一些教义也体现了以人为目的的原则,但他们所讲的目的之上还有目的,那就是博得上帝的欢心,所以上帝才是最后的目的,按照康德所讲,这仍然是从特殊的目的出发,属于假言令式,假言令式又基于他律,反之,道德法则属于定言令式,因而是基于自律,这就是康德道德法则的第三种表达方式,“每一个理性存在着的意志都是一个普遍立法的意志的理念。”[德]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439页。因此,意志不是简单地对法则的服从,而是自我立法,自己制定道德规则,因而是自律。
现代社会是一个被决定了的社会,决定现代社会的最基本的要素就是资本。不管是“自我中心主义”,还是将人工具化,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追求利益,所有行为都是利益操控下的行为,这也是资本社会最典型的特征,这是由资本的本性所决定的。资本的本性就是自我增值,为了增值可以采取任何方式,最典型的方式就是不断的生产消费,“从我们穿在身上的衣服,到织出它们的织布机、操纵机器的男男女女、工人们所居住的房屋和小区、雇用工人和公司,一直到将所有这些人和物包容在内的城镇、整个地区和整个国家———所有这一切都是为了在明天被打破、被打碎、切割、碾磨或溶解制造出来的,因此它们能够在下星期就被复制或替换,而这整个过程能够一而再、再而三地、希望能永远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而不断地继续下去。”[美]马歇尔·伯曼:《一切坚固的东西都烟消云散了》,周宪等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27页。人成了整个生产消费链条上的一个环节,只是体现了他作为生产消费的当事人的价值,而没有体现出他作为人的价值。
资本的本性决定了资本的目的,那就是使一切东西都资本化,它“迫使一切民族——如果它们不想灭亡的话——采用资产阶级的生活方式;它迫使它们在自己哪里推行所谓文明制度,即变成资产者。一句话,它按照自己的面貌为自己创造出一个世界。”[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76页。 资本成了掌控世界的终极力量,它迫使人们自觉不自觉地成了体现资本的工具,在这种状况下人的行为是被资本决定的行为。
由此可见,资本是现代社会的终极原则,人的所有行为都是从资本出发,而不是从人本身出发,是他律而不是自律。这是现代社会的特征,我们无力扭转,而按照康德所讲,这种情况恰好是体现人之价值最理想的场域。人之所以具有理性,其目的在于实现义务,而不是满足自然欲望,自然欲望是因果律所决定的,而行为的道德价值就在于它可以摆脱因果律。现代社会体现的是资本的因果律,能够摆脱资本控制的行为就是有道德价值的行为,是基于义务的行为,因而是自律,不是他律。因此,在一个被决定了社会,我们同样应该为自身的行为负责,因为我们可以摆脱因果律,体现行为的道德价值,换言之,我们的行为可以是自律行为,而不是全然的交由外部因素控制。
我们从三个不同方面分别论述了康德的道德法则,说明了它们在道德实践中的差异,但它们又都是从一个定言令式中引出来的,具有统一性,“它们中的每一个都在自身中自行把另外两个结合起来。”[德]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444页。现代社会的三重困境同样不是一种分立关系,任何一重困境都包含着另外两种困境。这充分说明了基于“善意志”的三原则与现代社会三重困境之间的逻辑同构性,也启示我们,康德的道德讨论并非一种形而上学的玄虚,同样具有强烈的现实针对性。
康德的道德哲学历来争议颇多,如有的学者认为,定言令式与假言令式的区分并不能说明道德规范的特殊性;Philippa Foot, “Morality as a System of Hypothetical Imperatives,” Philosophical Review, vol.8, 1972, p.305-316.有的学者认为他的普遍化原则不能解释超义务的行为等等。当然,最为常见的指责是说康德的道德哲学太过形式。需要说明的是,“形式化却是一切道德原则本身一个最基本的要素。道德从根本上说的确不在于做什么,而在于如何做。”邓晓芒:《康德哲学诸问题》,三联书店,2006年,第91页。道德不应当有例外,应当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即是说,道德本身包含一种形式化的要求,这恰恰是优点而不是缺点。这一点对当下的中国社会来说更为有用,因为对于中国社会来说,不管是道德规范还是其他规范,问题不在于允不允许例外,而是例外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