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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商标局和美国法院通过专利审查和司法实践,就专利实用性审查中的程序和证据问题,创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规则。美国专利法认为:除非具有公认的实用性,专利申请应当披露发明创造的实用性;申请人对于实用性的陈述具有推定适法的效力;专利局对于实用性的否证,应当符合表面证据案件的要求;专利实用性的举证责任应当在专利局和申请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证明标准是盖然性占优势规则。美国专利实用性审查中的程序和证据规则对完善我国专利法具有多方面的借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