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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职业院校对学生加强劳动法律指导,可以保障学生就业中的基本劳动权益,可以避免发生法律纠纷。职业院校应通过完善课程、专家讲座、媒体宣传、开展活动等途径告知学生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平等就业权、如实告知相关信息、签订书面合同、试用期的相关规定、解除合同的规定等。
[关键词]职业院校 劳动法律 就业权益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高校优秀人才资助计划”项目“三个课堂融通的创业训练营教育模式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桂教人[2011]40号)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6)08-0111-03
“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是职业教育办学的基本方针。职业院校为了保障学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不仅要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职业技能,还必须通过相关途径向学生传授必要的法律知识,特别是劳动法律知识。
一、对学生加强劳动法律指导的意义
(一)保障学生就业中的基本劳动权益
学生就业中的基本劳动权益体现在很多方面,如平等就业的权利,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权利,试用期内获得相应待遇的权利,同工同酬的权利,提供正常劳动后所获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权利,签订劳动合同后在一定情况下可“不辞而别”的权利等。但由于一些学生对劳动法律的知识知之甚少,任由用人单位说了算,忍声吞气,不仅会导致学生的一些基本权益被剥夺,而且还会导致刚步入社会的毕业生由于就业上的不顺心而遭受打击。因此,在学生毕业之前给予学生必要的劳动法律指导,可以帮助学生积极应对劳动权益受侵犯的情况。
(二)避免发生法律纠纷
学生不懂法或者法律意识不强,也可能做出违法行为,导致劳动纠纷,比如应聘材料弄虚作假、与单位“不辞而别”等。由于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的劳动纠纷,承担法律责任的一方无疑是劳动者。刚步入社会就发生纠纷,官司缠身,这对学生来说肯定是极大的打击。因此,在毕业之前给予学生必要的劳动法律指导,让他们在就业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就可以有效避免法律纠纷的发生,以使他们更专心地工作,提高就业质量。
正因为对学生进行劳动法律指导有着重要的意义,所以职业院校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掌握大学生在就业中容易遭遇的法律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法律知识指导。
二、重点加强劳动法律指导的内容
(一)关于平等就业权的规定
我国的就业市场一直存在性别、户口、年龄、婚姻状况等方面的歧视,大中专毕业生遭遇的就业歧视常见于性别歧视和健康歧视。
所谓性别歧视,就是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有些单位考虑到女性怀孕、生育和哺乳会对工作造成影响,公开声称不招收女性或通过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来变相拒绝录用女性,导致“就业难,女性就业更难”成为不争的事实,甚至女大学生、女研究生也被列入被排斥的范围。为此我们在进行劳动法律指导时,应告知学生平等就业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学生遭遇就业歧视时可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从而保证女性的平等就业权。
在就业中出现最多的健康歧视是拒绝录用乙肝病原携带者。我国是乙肝高流行地区,每年报告乙肝新发病例近100万,其中不乏大中专毕业生。由于一些用人单位对乙肝病毒的传播途径缺乏科学的认识,往往拒绝录用在求职应聘中体检出携带乙肝病原的大中专毕业生。为了保护携带乙肝病原的学生的就业权利,学校在劳动法律指导中,应介绍有关法律、法规,让学生清楚除烹饪工艺、学前教育、医疗、献血、美容等国家法律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只有得到了相关的法律教育,携带乙肝病原的学生在求职应聘中遭遇不合法的健康歧视时,才知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关于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都有如实告知或说明义务的规定
诚实信用是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工双方都必须遵循的一条原则,但实践中,常出现用人单位故意隐瞒有关信息,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劳动者为了被用人单位录用,故意隐瞒一些对自己不利的信息,甚至弄虚作假,从而侵犯到用人单位的利益。无论哪一种情况都会给劳动者带来不良的法律后果。为此,职业院校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指导和教育。
1.用人单位有如实告知劳动者与工作相关的信息的义务。要让学生清楚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了解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劳动报酬、职业危害等与今后工作有关的信息,用人单位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出现隐瞒真相或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劳动者签订合同的情况,应认定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由此劳动者不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由此给自己带来的损失。
2.劳动者有如实说明自身情况的义务。订立劳动合同时,不仅用人单位有如实告知相关信息的义务,法律也同时规定劳动者应如实向用人单位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为此,我们在对学生进行就业指导时应告知学生,在求职简历中陈列虚假、夸大内容,伪造学历、证书、简历,隐藏病史等行为,都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并且需要承担由此给用人单位带来的损失。由此,必须让学生知道提供给用人单位的简历应该是真实的,填写用人单位的求职表格时应该填写真实信息。
(三)关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
为了规避一些法律责任,如为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一些用人单位招用了劳动者但又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特别是刚刚毕业的学生,更容易遭遇这样的情况。为此,我们在就业指导时应向学生介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告诉学生维权的途径。
1.劳动关系一成立,用人单位就有义务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于拒绝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可向有关部门投诉并享受相关权利。 2.用工之日起一年内不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薪水。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应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如果用人单位拒签,要注意搜集证据(如工资条、工作证、单位出入证、考勤记录等),以证明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以讨双薪时用。
3.满一年不签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之所以有些用人单位不想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是为了规避一些法律责任,二是想随时辞退员工。学生应该知道,如果用人单位一年后还不签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被视为存在“无固定期限合同”,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时,用人单位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
(四)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学生在求职应聘中碰到最多的问题可能就是关于试用期的问题:有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愿签劳动合同;试用期长短由用人单位说了算;有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给员工报酬,或给少许报酬。总之,因为是“试用”,所以应聘者只能任用人单位摆布,导致劳动者的权益严重受损。为此,我们应给毕业生讲清劳动法律法规关于试用期的相关规定。
1.没有纯粹的试用期。约定了试用期就意味着存在劳动合同,也就意味着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岗期、适应期、实习期都应按试用期对待。
2.用人单位不能随便定试用期的长短。首先,试用期是约定条款,劳动者有权参与约定。其次,法律对试用期的长短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同,试用期长短不同。当用人单位随便定试用期时,要指出其不合理、不合法之处,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3.试用期工资待遇应体现同工同酬原则。一些用人单位把试用人员视为廉价劳动力,任意压低薪水,甚至不给工资,而有些毕业生也认为自己没有工作经验,在试用期内就是应该被别人试用,所以认为没有工资报酬是理所当然的。但是,试用期不等于白用期,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关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劳动者干得好好的突然接到解聘书的情形,或劳动者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有很多担忧的情形,因此,解除劳动合同这一环节也是劳动者权益被侵犯或由于劳动者不合理解除合同导致承担法律责任的常见环节,是需要对学生进行重点指导的地方。
1.用人单位解聘劳动者,必须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否则无法行使解除权。在“强资本,弱劳工”的时代背景下,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说明如果没有出现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聘劳动者。所以,当学生接到解聘通知时,必须要求用人单位说清理由,用人单位说不出法定事由时,劳动者可不接受解聘。
2.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法定事由,无需给付违约金,但该履行的手续要履行。第一,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法定事由。在就业形势较严峻的今天,很多学生刚就业时比较被动,只求获取一份工作,但工作一段时间后,往往发现现在的工作单位不适合自己,虽然想辞职,但又苦于未到合同期限又不敢提出辞职。其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未对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作出法定事由规定,这说明对于劳动者来说,只要不愿意在某单位工作了,都可以辞职走人,另谋出路。
第二,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给付违约金。之所以有些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未到不敢解除合同是担心要承担违约金,也确实有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而被用人单位索要高额违约金的情况。但是,劳动合同法新规定,劳动者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形下需承担违约金:一是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第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较自由,但应履行必要的手续。除非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形,否则劳动者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试用期内提出要解除合同的,需提前3天通知;试用期后提出解除合同的,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如果劳动者没有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由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需由劳动者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把这些法律知识告知学生,学生就能明白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不能为了自己方便就不顾法律规定,从而侵害用人单位的利益。
三、职业院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法律指导的途径
通过对在校生进行调查以及走访毕业生,发现学生了解劳动法律知识的愿望非常强烈,因此高职院校应对学生进行劳动法律知识的指导。
(一)在相关课程中进行
比如中等职业院校中的“法律基础知识”“就业指导”课程,高等职业院校中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就业与创业指导”课程,应根据“贴近学生、贴近实际、贴近社会”的原则,适当加入、加大劳动法律知识的讲授,让学生感受到这些课程对其今后的就业有帮助。为此,职业院校有必要对这些课程的教学内容进行精心设计,开辟劳动法律知识专题,向学生系统介绍劳动法律法规,使学生了解、掌握劳动法律相关规定。
(二)邀请专家开展劳动法律实务讲座
很多时候学生不是不知道法律的相关规定,而是在现实中不知如何操作、运用。为此,职业院校应在学生即将毕业时,邀请在劳动法律实务方面有专长的专家(如律师、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审劳动纠纷案的法官等)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辅导。要求专家针对现实中常出现的劳动法律纠纷,以“以案说法”方式进行劳动法律知识辅导。专家讲座不仅是为了加深学生对原来学过的劳动法律知识的理解,更重要的是强化学生遵守劳动法律的意识以及运用法律的能力,使学生在就业中碰到相关法律问题时能够有效地应对和处理。
(三)通过多种宣传媒体普及劳动法律知识
劳动法律法规内容繁多,现实纠纷层出不穷,单靠老师课堂上讲授及一两次专家的讲座难以让学生充分掌握劳动法律知识,难以让学生掌握相关问题的处理方式,所以,学校应发挥多种媒介的作用,进行劳动法律知识的传递。例如,在毕业季出版劳动法律的相关宣传海报,向毕业生发送劳动法律宣传手册,在学校招生就业网开辟劳动法律知识问答专栏,在学校微信公众平台开展“每周一案”劳动法律知识推送,尤其在“微时代”的今天,职业院校要善于利用学校微信公众平台向学生传递相关信息,因为它具有“快速、及时、面广”的特点,是现代学校教育不可忽略的重要途径。
(四)开展相关活动
有些学生在学校时对劳动法律知识关注不够,一进入职场就遭遇权利受损或陷入法律纠纷,因此,学生在校时,职业院校就应想办法通过一些活动来提高学生对劳动法律知识的关注度。如在学校举行的辩论赛、模拟法庭活动中,可设劳动法律专场;可在微信公众平台开展“每日一题”劳动法律知识竞赛;开展“学法守法用法”漫画及微视频作品比赛等。
总之,学生只有知、懂、守、用劳动法律法规,才能在就业路上走得更顺畅,因而对学生进行劳动法律指导是职业院校的责任和义务,只有通过多种途径加强相关教育,职业教育才能更好地体现“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
[参考文献]
[1]孙佩瑜.论我国公民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J].杭州商学院学报,2004(3).
[2]高桥,刘春阳,刘敏.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教育与职业,2007(15).
[3]刘海志.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J].机械职业教育,2008(9).
[关键词]职业院校 劳动法律 就业权益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高校优秀人才资助计划”项目“三个课堂融通的创业训练营教育模式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桂教人[2011]40号)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6)08-0111-03
“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是职业教育办学的基本方针。职业院校为了保障学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不仅要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职业技能,还必须通过相关途径向学生传授必要的法律知识,特别是劳动法律知识。
一、对学生加强劳动法律指导的意义
(一)保障学生就业中的基本劳动权益
学生就业中的基本劳动权益体现在很多方面,如平等就业的权利,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权利,试用期内获得相应待遇的权利,同工同酬的权利,提供正常劳动后所获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权利,签订劳动合同后在一定情况下可“不辞而别”的权利等。但由于一些学生对劳动法律的知识知之甚少,任由用人单位说了算,忍声吞气,不仅会导致学生的一些基本权益被剥夺,而且还会导致刚步入社会的毕业生由于就业上的不顺心而遭受打击。因此,在学生毕业之前给予学生必要的劳动法律指导,可以帮助学生积极应对劳动权益受侵犯的情况。
(二)避免发生法律纠纷
学生不懂法或者法律意识不强,也可能做出违法行为,导致劳动纠纷,比如应聘材料弄虚作假、与单位“不辞而别”等。由于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的劳动纠纷,承担法律责任的一方无疑是劳动者。刚步入社会就发生纠纷,官司缠身,这对学生来说肯定是极大的打击。因此,在毕业之前给予学生必要的劳动法律指导,让他们在就业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就可以有效避免法律纠纷的发生,以使他们更专心地工作,提高就业质量。
正因为对学生进行劳动法律指导有着重要的意义,所以职业院校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掌握大学生在就业中容易遭遇的法律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法律知识指导。
二、重点加强劳动法律指导的内容
(一)关于平等就业权的规定
我国的就业市场一直存在性别、户口、年龄、婚姻状况等方面的歧视,大中专毕业生遭遇的就业歧视常见于性别歧视和健康歧视。
所谓性别歧视,就是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有些单位考虑到女性怀孕、生育和哺乳会对工作造成影响,公开声称不招收女性或通过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来变相拒绝录用女性,导致“就业难,女性就业更难”成为不争的事实,甚至女大学生、女研究生也被列入被排斥的范围。为此我们在进行劳动法律指导时,应告知学生平等就业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学生遭遇就业歧视时可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从而保证女性的平等就业权。
在就业中出现最多的健康歧视是拒绝录用乙肝病原携带者。我国是乙肝高流行地区,每年报告乙肝新发病例近100万,其中不乏大中专毕业生。由于一些用人单位对乙肝病毒的传播途径缺乏科学的认识,往往拒绝录用在求职应聘中体检出携带乙肝病原的大中专毕业生。为了保护携带乙肝病原的学生的就业权利,学校在劳动法律指导中,应介绍有关法律、法规,让学生清楚除烹饪工艺、学前教育、医疗、献血、美容等国家法律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只有得到了相关的法律教育,携带乙肝病原的学生在求职应聘中遭遇不合法的健康歧视时,才知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关于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都有如实告知或说明义务的规定
诚实信用是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工双方都必须遵循的一条原则,但实践中,常出现用人单位故意隐瞒有关信息,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劳动者为了被用人单位录用,故意隐瞒一些对自己不利的信息,甚至弄虚作假,从而侵犯到用人单位的利益。无论哪一种情况都会给劳动者带来不良的法律后果。为此,职业院校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指导和教育。
1.用人单位有如实告知劳动者与工作相关的信息的义务。要让学生清楚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了解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劳动报酬、职业危害等与今后工作有关的信息,用人单位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出现隐瞒真相或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劳动者签订合同的情况,应认定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由此劳动者不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由此给自己带来的损失。
2.劳动者有如实说明自身情况的义务。订立劳动合同时,不仅用人单位有如实告知相关信息的义务,法律也同时规定劳动者应如实向用人单位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为此,我们在对学生进行就业指导时应告知学生,在求职简历中陈列虚假、夸大内容,伪造学历、证书、简历,隐藏病史等行为,都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并且需要承担由此给用人单位带来的损失。由此,必须让学生知道提供给用人单位的简历应该是真实的,填写用人单位的求职表格时应该填写真实信息。
(三)关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
为了规避一些法律责任,如为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一些用人单位招用了劳动者但又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特别是刚刚毕业的学生,更容易遭遇这样的情况。为此,我们在就业指导时应向学生介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告诉学生维权的途径。
1.劳动关系一成立,用人单位就有义务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于拒绝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可向有关部门投诉并享受相关权利。 2.用工之日起一年内不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薪水。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应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如果用人单位拒签,要注意搜集证据(如工资条、工作证、单位出入证、考勤记录等),以证明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以讨双薪时用。
3.满一年不签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之所以有些用人单位不想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是为了规避一些法律责任,二是想随时辞退员工。学生应该知道,如果用人单位一年后还不签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被视为存在“无固定期限合同”,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时,用人单位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
(四)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学生在求职应聘中碰到最多的问题可能就是关于试用期的问题:有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愿签劳动合同;试用期长短由用人单位说了算;有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给员工报酬,或给少许报酬。总之,因为是“试用”,所以应聘者只能任用人单位摆布,导致劳动者的权益严重受损。为此,我们应给毕业生讲清劳动法律法规关于试用期的相关规定。
1.没有纯粹的试用期。约定了试用期就意味着存在劳动合同,也就意味着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岗期、适应期、实习期都应按试用期对待。
2.用人单位不能随便定试用期的长短。首先,试用期是约定条款,劳动者有权参与约定。其次,法律对试用期的长短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同,试用期长短不同。当用人单位随便定试用期时,要指出其不合理、不合法之处,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3.试用期工资待遇应体现同工同酬原则。一些用人单位把试用人员视为廉价劳动力,任意压低薪水,甚至不给工资,而有些毕业生也认为自己没有工作经验,在试用期内就是应该被别人试用,所以认为没有工资报酬是理所当然的。但是,试用期不等于白用期,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关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劳动者干得好好的突然接到解聘书的情形,或劳动者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有很多担忧的情形,因此,解除劳动合同这一环节也是劳动者权益被侵犯或由于劳动者不合理解除合同导致承担法律责任的常见环节,是需要对学生进行重点指导的地方。
1.用人单位解聘劳动者,必须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否则无法行使解除权。在“强资本,弱劳工”的时代背景下,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说明如果没有出现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聘劳动者。所以,当学生接到解聘通知时,必须要求用人单位说清理由,用人单位说不出法定事由时,劳动者可不接受解聘。
2.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法定事由,无需给付违约金,但该履行的手续要履行。第一,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法定事由。在就业形势较严峻的今天,很多学生刚就业时比较被动,只求获取一份工作,但工作一段时间后,往往发现现在的工作单位不适合自己,虽然想辞职,但又苦于未到合同期限又不敢提出辞职。其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未对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作出法定事由规定,这说明对于劳动者来说,只要不愿意在某单位工作了,都可以辞职走人,另谋出路。
第二,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给付违约金。之所以有些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未到不敢解除合同是担心要承担违约金,也确实有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而被用人单位索要高额违约金的情况。但是,劳动合同法新规定,劳动者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形下需承担违约金:一是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第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较自由,但应履行必要的手续。除非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形,否则劳动者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试用期内提出要解除合同的,需提前3天通知;试用期后提出解除合同的,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如果劳动者没有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由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需由劳动者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把这些法律知识告知学生,学生就能明白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不能为了自己方便就不顾法律规定,从而侵害用人单位的利益。
三、职业院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法律指导的途径
通过对在校生进行调查以及走访毕业生,发现学生了解劳动法律知识的愿望非常强烈,因此高职院校应对学生进行劳动法律知识的指导。
(一)在相关课程中进行
比如中等职业院校中的“法律基础知识”“就业指导”课程,高等职业院校中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就业与创业指导”课程,应根据“贴近学生、贴近实际、贴近社会”的原则,适当加入、加大劳动法律知识的讲授,让学生感受到这些课程对其今后的就业有帮助。为此,职业院校有必要对这些课程的教学内容进行精心设计,开辟劳动法律知识专题,向学生系统介绍劳动法律法规,使学生了解、掌握劳动法律相关规定。
(二)邀请专家开展劳动法律实务讲座
很多时候学生不是不知道法律的相关规定,而是在现实中不知如何操作、运用。为此,职业院校应在学生即将毕业时,邀请在劳动法律实务方面有专长的专家(如律师、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审劳动纠纷案的法官等)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辅导。要求专家针对现实中常出现的劳动法律纠纷,以“以案说法”方式进行劳动法律知识辅导。专家讲座不仅是为了加深学生对原来学过的劳动法律知识的理解,更重要的是强化学生遵守劳动法律的意识以及运用法律的能力,使学生在就业中碰到相关法律问题时能够有效地应对和处理。
(三)通过多种宣传媒体普及劳动法律知识
劳动法律法规内容繁多,现实纠纷层出不穷,单靠老师课堂上讲授及一两次专家的讲座难以让学生充分掌握劳动法律知识,难以让学生掌握相关问题的处理方式,所以,学校应发挥多种媒介的作用,进行劳动法律知识的传递。例如,在毕业季出版劳动法律的相关宣传海报,向毕业生发送劳动法律宣传手册,在学校招生就业网开辟劳动法律知识问答专栏,在学校微信公众平台开展“每周一案”劳动法律知识推送,尤其在“微时代”的今天,职业院校要善于利用学校微信公众平台向学生传递相关信息,因为它具有“快速、及时、面广”的特点,是现代学校教育不可忽略的重要途径。
(四)开展相关活动
有些学生在学校时对劳动法律知识关注不够,一进入职场就遭遇权利受损或陷入法律纠纷,因此,学生在校时,职业院校就应想办法通过一些活动来提高学生对劳动法律知识的关注度。如在学校举行的辩论赛、模拟法庭活动中,可设劳动法律专场;可在微信公众平台开展“每日一题”劳动法律知识竞赛;开展“学法守法用法”漫画及微视频作品比赛等。
总之,学生只有知、懂、守、用劳动法律法规,才能在就业路上走得更顺畅,因而对学生进行劳动法律指导是职业院校的责任和义务,只有通过多种途径加强相关教育,职业教育才能更好地体现“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
[参考文献]
[1]孙佩瑜.论我国公民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J].杭州商学院学报,2004(3).
[2]高桥,刘春阳,刘敏.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教育与职业,2007(15).
[3]刘海志.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J].机械职业教育,20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