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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是我国反垄断立法所面临的一个崭新而富有意义的课题。特许经营中的限制竞争行为主要有六种具体表现形式,对其规制首先要明确立法的指导思想,其次要选择适当的立法模式,明确列举特许经营中被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建立特许经营的豁免制度。
关键词:特许经营;反垄断;限制竞争行为
一、特许经营反垄断法规制的目的和指导思想
我国对特许经营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立法目的应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经济分析方法和优先考虑效率在反垄断法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特许经营进行相关规制也应如此。可通过合理原则对特许经营发生的经济事实进行权衡与比较,进行利益分析。对特许经营的限制性竞争行为,不能一概否定和排斥,而应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目的的指导下,进行分析和权衡。通过这一立法目的的确立,明确法律规制的指导思想。
在指导思想上应该处理好两个方面的关系:第一,处理好吸收外国经验与立足中国国情的关系无论是反垄断法的制定还是以后制定专门的特许经营法,都应该充分认识市场经济的共同规律及其运行的一般要求,广泛借鉴、吸取各国尤其是欧美国家关于特许经营立法、理论和学说以及司法实践的先进经验,建立与世界各国基本相同的反垄断和特许经营制度。同时,根据我国的特殊国情和市场发育水平,对我国立法和司法的成功经验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出切合中国实际的法律法规,特别要防止国际特许经营中的企业集团滥用知识产权获得高额的垄断利益,注意保护我国民族工业和国家经济安全以及消费者利益。第二,处理好特许经营系统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特许经营对消费者的利益会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一方面,特许经营可以使特许人优秀的经营方法和技术被广泛应用,提高了为消费者服务的水平,被特许人在特许人指导下的标准化经营,使消费者无论在哪里都能接受到标准化的产品和服务。另一方面,在特许人力量薄弱的情况下,被特许人与供应商交易时处于不利地位,可能在销售产品的价格上给消费者带来不利的影响;特许人滥用特许权而产生交易上的不稳定,也给消费者带来不良影响。我国立法可借鉴欧盟竞争法的做法,对消费者利益予以特别关注。
二、特许经营反垄断规制的立法模式
从我国关于特许经营的立法来看,我国立法注重于特许经营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一面,较少考虑可能的负面影响。在特许经营中反垄断法的制定和专门的特许经营法制定,都应该充分认识市场经济的共同规律及其运行的一般要求,广泛借鉴、吸取各国尤其是欧美国家关于特许经营立法、理论和学说以及司法实践的先进经验,建立与世界各国基本相同的反垄断和特许经营制度。同时,根据我国的特殊国情和市场发育水平,对我国立法和司法的成功经验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出切合中国实际的法律法规。
由于美国和欧盟的立法模式的在国际上起着代表性作用,对于我国特许经营中限制竞争行为并造成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模式中具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相比较而言,考虑到我国法系的自身法律传统与文化传承,借鉴欧盟立法的机制灵活性与法律确定性相结合的方式无疑是更加适合的。
首先,欧盟的特许经营立法集中于竞争法领域,正好可以弥补我国立法的不足。从这个角度上,我们借鉴欧盟特许经营立法中的机制灵活性,大大增加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法律可执行性,再者在简化执法人员执法的程序,还大大降低了执法的成本。事实上就是借鉴关于竞争法中关于特许经营的内容, 针对性强,有利于快速促进我国的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
其次,欧盟采取细致的立法模式,可以大大地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同时还简化了执法的程序,降低了执法的成本。我国目前仍处于发展中国家水平阶段,这种特许经营新生的经营模式的适应还有着一定的发展和时间差距,因此,灵活机制的立法模式以及细致的规定,对于发展中的我国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积极地起到巨大的有利因素。欧盟立法并不复杂易于操作,给特许经营设定集体豁免的做法容易理解与推广。
第三,欧盟法适应欧盟各国的多种文化,可借鉴性强。一部法律能为多个民族、多种语言所接纳的法律是极具生命力的,应该是有世界影响力的。扩大后的欧盟有25个国家,成为中国的最大的贸易伙伴,借鉴欧盟的立法经验,显然有利于扩大中欧贸易与文化交流。
因此,在借鉴欧盟的立法模式,以及分析美国立法具体在特许经营实践应用的基础上,得出我国对于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制模式应当是以民法典为基本法、反垄断法为特别法,同时结合专门制定的《特许经营管理法》,配合专门的反垄断法执法机关,逐步形成一种多元化、立体化的网络形式法律保护体系,势必将特许经营的发展带入更光明和持久的方向。
三、特许经营反垄断规制的具体制度
特许经营中的豁免制度是反垄断法中的一项特殊制度。它是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中经过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下及其垄断行为存在着,而不给予追究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和受许人在特许经营市场中所处发的生产流通环节不同。
特许经营之所以应该受到反垄断豁免是由其法律特征所决定的。特许经营基于知识产权而创设的具有用益物权属性的特许权的授予,它与一般的商业经营方式相比,其特殊性不在于特许人向受许人提供现成的产品或者服务,而主要在于向受许人提供一组与该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特殊的知识产权。特许人在特许经营中,通过知识产权许可,实现知识产权资源的有效配置,让受许人在花少量特许经营费的情况下,与自己一道共享知识产权资源。知识产权的所有者特许人不能像物权所有者那样有效地控制自己的产品,所以法律赋予权利人对特定的客体排他性地享有或者行使其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具有先天的合法垄断性,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特许人为了维护其拥有的知识产权以及整个特许经营网络的同一性和声誉,往往也会要求受许人必须按照特许协议的约定,采用特许人的经营管理方式经营商品或服务,甚至还会要求受许人在特许人指定的地点设立加盟店,按特许人的要求装饰店面,或者仅销售特许人或其指定的供应商的产品等。各国反垄断法在规制这些行为时,为了保护特许人、受许人和消费者的共同利益,都相应地做出一些让步,承认特许经营协议中的一些限制竞争行为的合法性,以给予特许经营更有利、更宽松的生存发展空间。虽然从形式上看特许经营的种种限制性措施与竞争法的精神相悖,但是为了保护特许人的权利,防止受许人搭便车的风险防范,这些限制性的措施往往因为符合反垄断法本身的规定的免责条件而被豁免。并非所有的垄断都是消极的,在某些领域允许存在适度的合法垄断,不仅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合作者及社会公众利益。对合法垄断进行豁免通常是利益衡量的结果,即从经济效果上对于限制竞争行为的性质和影响进行利益的对比,在利大于弊时将其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禁止规定。
综上所述,由于特许经营的某些限制性条款具有合理性,应当予以豁免在特许经营的反垄断问题上.可以从我国的实际需要出发,借鉴国外先进理论,确定我国豁免制度的立法形式和具体内容。对为维护特许经营统一性所作的合理性行为予以豁免.同时对滥用特许权情况做出原则性规定,进而通过修订现有法规,对滥用特许权做出具体规定。
参考文献:
【1】赖源河.公平交易法新论.台湾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5.5.P12-19
【2】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9.P10-19
作者简介:韩宏基(1986.4-),男,汉族,山西运城人,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200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企业法。
关键词:特许经营;反垄断;限制竞争行为
一、特许经营反垄断法规制的目的和指导思想
我国对特许经营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立法目的应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经济分析方法和优先考虑效率在反垄断法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特许经营进行相关规制也应如此。可通过合理原则对特许经营发生的经济事实进行权衡与比较,进行利益分析。对特许经营的限制性竞争行为,不能一概否定和排斥,而应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目的的指导下,进行分析和权衡。通过这一立法目的的确立,明确法律规制的指导思想。
在指导思想上应该处理好两个方面的关系:第一,处理好吸收外国经验与立足中国国情的关系无论是反垄断法的制定还是以后制定专门的特许经营法,都应该充分认识市场经济的共同规律及其运行的一般要求,广泛借鉴、吸取各国尤其是欧美国家关于特许经营立法、理论和学说以及司法实践的先进经验,建立与世界各国基本相同的反垄断和特许经营制度。同时,根据我国的特殊国情和市场发育水平,对我国立法和司法的成功经验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出切合中国实际的法律法规,特别要防止国际特许经营中的企业集团滥用知识产权获得高额的垄断利益,注意保护我国民族工业和国家经济安全以及消费者利益。第二,处理好特许经营系统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特许经营对消费者的利益会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一方面,特许经营可以使特许人优秀的经营方法和技术被广泛应用,提高了为消费者服务的水平,被特许人在特许人指导下的标准化经营,使消费者无论在哪里都能接受到标准化的产品和服务。另一方面,在特许人力量薄弱的情况下,被特许人与供应商交易时处于不利地位,可能在销售产品的价格上给消费者带来不利的影响;特许人滥用特许权而产生交易上的不稳定,也给消费者带来不良影响。我国立法可借鉴欧盟竞争法的做法,对消费者利益予以特别关注。
二、特许经营反垄断规制的立法模式
从我国关于特许经营的立法来看,我国立法注重于特许经营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一面,较少考虑可能的负面影响。在特许经营中反垄断法的制定和专门的特许经营法制定,都应该充分认识市场经济的共同规律及其运行的一般要求,广泛借鉴、吸取各国尤其是欧美国家关于特许经营立法、理论和学说以及司法实践的先进经验,建立与世界各国基本相同的反垄断和特许经营制度。同时,根据我国的特殊国情和市场发育水平,对我国立法和司法的成功经验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出切合中国实际的法律法规。
由于美国和欧盟的立法模式的在国际上起着代表性作用,对于我国特许经营中限制竞争行为并造成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模式中具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相比较而言,考虑到我国法系的自身法律传统与文化传承,借鉴欧盟立法的机制灵活性与法律确定性相结合的方式无疑是更加适合的。
首先,欧盟的特许经营立法集中于竞争法领域,正好可以弥补我国立法的不足。从这个角度上,我们借鉴欧盟特许经营立法中的机制灵活性,大大增加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法律可执行性,再者在简化执法人员执法的程序,还大大降低了执法的成本。事实上就是借鉴关于竞争法中关于特许经营的内容, 针对性强,有利于快速促进我国的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
其次,欧盟采取细致的立法模式,可以大大地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同时还简化了执法的程序,降低了执法的成本。我国目前仍处于发展中国家水平阶段,这种特许经营新生的经营模式的适应还有着一定的发展和时间差距,因此,灵活机制的立法模式以及细致的规定,对于发展中的我国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积极地起到巨大的有利因素。欧盟立法并不复杂易于操作,给特许经营设定集体豁免的做法容易理解与推广。
第三,欧盟法适应欧盟各国的多种文化,可借鉴性强。一部法律能为多个民族、多种语言所接纳的法律是极具生命力的,应该是有世界影响力的。扩大后的欧盟有25个国家,成为中国的最大的贸易伙伴,借鉴欧盟的立法经验,显然有利于扩大中欧贸易与文化交流。
因此,在借鉴欧盟的立法模式,以及分析美国立法具体在特许经营实践应用的基础上,得出我国对于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制模式应当是以民法典为基本法、反垄断法为特别法,同时结合专门制定的《特许经营管理法》,配合专门的反垄断法执法机关,逐步形成一种多元化、立体化的网络形式法律保护体系,势必将特许经营的发展带入更光明和持久的方向。
三、特许经营反垄断规制的具体制度
特许经营中的豁免制度是反垄断法中的一项特殊制度。它是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中经过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下及其垄断行为存在着,而不给予追究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和受许人在特许经营市场中所处发的生产流通环节不同。
特许经营之所以应该受到反垄断豁免是由其法律特征所决定的。特许经营基于知识产权而创设的具有用益物权属性的特许权的授予,它与一般的商业经营方式相比,其特殊性不在于特许人向受许人提供现成的产品或者服务,而主要在于向受许人提供一组与该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特殊的知识产权。特许人在特许经营中,通过知识产权许可,实现知识产权资源的有效配置,让受许人在花少量特许经营费的情况下,与自己一道共享知识产权资源。知识产权的所有者特许人不能像物权所有者那样有效地控制自己的产品,所以法律赋予权利人对特定的客体排他性地享有或者行使其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具有先天的合法垄断性,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特许人为了维护其拥有的知识产权以及整个特许经营网络的同一性和声誉,往往也会要求受许人必须按照特许协议的约定,采用特许人的经营管理方式经营商品或服务,甚至还会要求受许人在特许人指定的地点设立加盟店,按特许人的要求装饰店面,或者仅销售特许人或其指定的供应商的产品等。各国反垄断法在规制这些行为时,为了保护特许人、受许人和消费者的共同利益,都相应地做出一些让步,承认特许经营协议中的一些限制竞争行为的合法性,以给予特许经营更有利、更宽松的生存发展空间。虽然从形式上看特许经营的种种限制性措施与竞争法的精神相悖,但是为了保护特许人的权利,防止受许人搭便车的风险防范,这些限制性的措施往往因为符合反垄断法本身的规定的免责条件而被豁免。并非所有的垄断都是消极的,在某些领域允许存在适度的合法垄断,不仅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合作者及社会公众利益。对合法垄断进行豁免通常是利益衡量的结果,即从经济效果上对于限制竞争行为的性质和影响进行利益的对比,在利大于弊时将其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禁止规定。
综上所述,由于特许经营的某些限制性条款具有合理性,应当予以豁免在特许经营的反垄断问题上.可以从我国的实际需要出发,借鉴国外先进理论,确定我国豁免制度的立法形式和具体内容。对为维护特许经营统一性所作的合理性行为予以豁免.同时对滥用特许权情况做出原则性规定,进而通过修订现有法规,对滥用特许权做出具体规定。
参考文献:
【1】赖源河.公平交易法新论.台湾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5.5.P12-19
【2】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9.P10-19
作者简介:韩宏基(1986.4-),男,汉族,山西运城人,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200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企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