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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估
时估,依时估价之意,是古代的一种定价机制。唐代已有时估制度,指每旬由政府任命的市令对市场上各类商品的价格作出评估,根据商品质量的优劣定下上、中、下三等时价。简单来说,是政府定价机制。宋代的时估,是每旬的最后一天,各州县召集当地各行铺户,评估下一旬的商品销售价格,并登记成表格,然后逐级上报,最后汇总于三司存档,是市场定价。熙宁变法时,宋政府还将每月各地的时估数据急递至各州县,公布于墙,供各州县商人往外地贩运货物时参考。
后來的明王朝还沿用时估制度,但已流于形式,最后只是由各部大臣每年合议评估一次物价,完全脱离了市场现实。而且明政府对于发展商业全无兴趣,失去想象力,时估只是用于政府购买物资的定价而已。
检校
检校,宋代实行的国家监护与财产信托制度。什么意思呢?假如宋朝的一名孤儿,名下拥有两百万贯的财产,而这孤儿尚未成年,明显缺乏自主处分财产的能力,那么又该怎么办?宋人的办法是,由政府设立一个信托机构,代为托管遗孤的财产,这叫做“检校”。根据宋朝的检校法,一名孤儿如果失去了全部的直系成年亲人,政府便有责任将他的财产核查清楚,登记在册,存入检校库,然后定时从代管的财产中划出若干,发给遗孤作为生活费,等遗孤长大成人,政府再将代管的财产交还给他。
宋神宗年间,朝廷采纳了开封检校库的建议,允许设于各地的检校库将他们托管的财产作为本金,投资于抵押贷款,从而将原来沉淀在仓库里的资产盘活起来。放贷所得的利息,则用来支付遗孤的生活费。这时候的检校库,已经接近于今日的信托投资基金了。这一制度放在一千年前,无疑是非常先进的。可惜宋朝灭亡后,检校制度也随之湮没不闻。
交引
交引是宋代榷禁制度下商人领取盐、茶、酒、矾、铁、香药的贸易凭证。商人获得交引的途径有二:一是向政府设立的榷货务入纳现钱,换取交引,然后凭交引到指定地点领取盐茶等商货;一在边郡入纳粮草等,政府估价后发给交引,商人凭交引可赴京城或产地领取钱或者盐茶货品。为吸引商人赴边纳粮,宋政府的估价远高于市场价,高出市场价的那部分,叫做“虚估”,市场实际交易价则叫做“实估”,宋代交引的面值,就由“实估”加“虚估”组成。由于“虚估”隐藏着巨大的利润空间,交引也就从原来的提货单性质演化成一种有价证券,得到交引的商人一般都不直接提货,而是转卖出来。交易交引的场所叫做“交引铺”,类似于今天的证券交易所。
宋代之后,明清继续保留食盐的间接专卖,民间虽有私下的盐引交易,但已属非法的黑市,如明代成化年间的一条法令要求,商人如果典当、买卖盐引,将“俱问罪,引目、盐货入官”。这也意味着宋代孕育出来的证券市场,在宋朝灭亡之后,并未能继续发育壮大。
楮币
楮币是宋人对纸币的称呼,因为印制纸币的纸是用楮皮制造出来的。北宋发行的纸币主要是交子,南宋发行的纸币主要是会子。交子与会子的发行实践,让宋人更加深入地认识到货币的本质是“信用”,而不是“实用价值”,如辛弃疾说:“世俗徒见铜可贵而楮可贱,不知其寒不可衣,饥不可食,铜楮其实一也。今有人持见钱百千以市物货,见钱有搬载之劳,物货有低昂之弊;至会子,卷藏提携,不劳而运,百千之数亦无亏折,以是较之,岂不便于民哉?”
数百年后的明朝,思考经济问题的学者对于“信用货币”的性质居然难以理解,如明代著名的学者丘浚认为:“所谓钞者 (纸币),所费之直不过三五钱,而以售人千钱之物。呜呼!世间之物,虽生于天地,然皆必资以人力,而后能成其用。其体有大小精粗,其功力有浅深,其价有多少。直而至于千钱,其体非大则精,必非一日之功所成也。乃以方尺之楮,直三五钱者而售之,可不可乎?”这当然不是丘浚个人学识粗陋的原因,而是因为明代信用经济极不发达,影响了当时人对纸币的认识。
买扑
买扑,是盛行于宋代的一种招投标制度,又叫“扑买”。扑,有博弈、竞争之意;买,即买卖、交易。合起来,“买扑”的意思就是竞价买卖。宋朝的“买扑”制度广泛应用于特许经营权拍卖、官田出让与请佃、商税承包、政府采购等范围,并形成了一套非常成熟的招投标程序:包括确定标底、公告招标、实封投标、开标、公示、签订合同。设计之精妙,堪比今天的招投标制度。
元代时还有买扑制度的残余,只用于包税,以致明代的学者以为宋代买扑制度就是包税制。而且,说起宋代的买扑制度,明人也很不以为然,如丘浚说:“墟市之聚集既买之,津渡之往来又买之,甚至神祠之祭赛亦买之,为国牟利之琐琐至于如此,虐民慢神不亦甚哉。”显然明代学者已经丧失了理解招投标制度的经济学方法论。
市舶司
市舶司,宋政府设于港口城市的外贸管理机构,相当于海关。这其实也是宋朝重视海外贸易的体现。朱元璋建立明王朝之后,立即扭转了宋元以来开放的市舶制度,严厉禁止商民出海贸易;与此同时,传统的朝贡贸易却重获重视,市舶司彻底沦为接待朝贡使团的机构。有人说明朝沿用了宋代市舶司制度。此说并不准确,因为明代市舶司的职能跟宋代的并不一样。晚明时尽管有隆庆开关,但也只是开放一个月港,海关抽解每年不过区区二三万两银,跟宋王朝整个海岸线都对外开放、每年抽税以百万贯计的格局不可相提并论。
监
古代的监,指一种政府机构,如国子监,明朝的司礼监、内官监、御用监,但宋代还有一种其他王朝所无的监,类似于经济特区,比如某地具有某类丰富的物产资源,宋政府就会将当地划分为监,相当于设立经济特区。宋朝前前后后设有六七十个监,从行政层级来看,既有州级监,也有县级监;从类型看,有盐监 (当地产盐)、钱监 (当地有铜矿)、矿冶监等。
经济特区性质的监的设置,显示了宋王朝对于发展经济的热切。宋之后,这类监便不见踪影了,这也从侧面反映了政府的经济热情的消退。
务
务是宋朝常见的一类机构,如楼店务、造船务、水磨务、酒务、榷货务、便钱务、交子务、市易务,都是跟工商业有关联的经济部门,如楼店务主管公租房;水磨务主管官营水力磨坊;榷货务负责向商民发行及收兑各类有价证券,在发生通货膨胀的时候,榷货务也会通过向市场投放有价证券来回笼货币,具有中央银行的一部分功能;便钱务是提供异地汇兑服务的机构;交子务是印制与发行信用货币的机构;市易务则类似于投资公司。
从历史来看,宋朝设置的经济部门是最多的,除了各种务之外,还有市舶司、盐井监、钱监、青苗法、检校库、抵当所等,宋政府还配置有主管经济的官员,叫“监当官”,“掌场务、库藏、出纳之事,其征榷场务,岁有定额,以登耗为殿最赏罚”。这可以看作是宋代重商主义的一个表现。
后来晚清在近代化转型压力下才有类似的表现:先是地方督抚在镇压太平军叛乱的过程中自行设立了厘金局、税局、捐输局、转运局、采运局……洋务运动期间,地方大员又建立了轮船招商局、电报局、江南制造总局,等等,并任命了一批候补官主管局务;戊戌变法期间,康有为也提议成立农局、工局、商局、铁路局、邮政局、矿物局等。就经济职能而言,晚清的局跟宋朝的务是差不多的。不同的是,晚清是因为原有体制对近代化转型丧失了适应能力,所以只好在体制外设立局来应对近代化事务;宋朝的务则是宋朝体制的一部分。如果说,晚清是被动的近代化,那么宋朝便是主动的近代化。
断由
断由,即法官对一件案子作出判决的理由,是基于哪些法律条文、什么法理依据而作出该判决的。宋代实行“断由”制度,所有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在结案宣判之后,法院要给原告与被告两造出具结案文书,结案文书中必须包含断由。如果法院只给出一个简单的判决而拒绝出具断由,那么当事人可以越诉,到上级法司控告原审法官。这种断由制度,我尚未见其他王朝也明确实行。
封案
封案,指宋朝法官在审理一些轻微罪 (杖以下) 的案子时,通常在对犯罪人作出刑罚判决 (比如杖八十) 之后,基于情理法的衡平考虑,先将判决书入匣,暂不执行判决的刑罚。实际上就是缓刑制度,有时也叫做“寄杖”、“勘杖”、“勘下杖”。如果犯罪人能够悔改前非,则刑罚不再执行;如果犯罪人不思悔改,则开匣取出判决书,执行刑罚,这叫做“拆断”。
可惜“封案—拆断”制度似乎为宋朝所独立,宋朝覆灭后,这一古典的缓刑制度便湮灭了,以至今日许多专业的法律工作者都未必知道“封案—拆断”制度为何物。
鞫谳分司
鞫,即鞫狱,审讯的意思;谳,即定谳,检法定罪的意思;鞫谳分司,就是“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其原理有点像英美普通法体制下,陪审团负责确认犯罪是否属实,法官负责法律的适用。宋朝的刑事司法普遍实行鞫谳分司之制,负责“事实审”的法官与“法律审”的法官不可为同一个人。宋人相信,“鞫谳分司”可以形成权力制衡,防范权力滥用,“狱司推鞫,法司检断,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
翻异别勘
翻异别勘,是实行于两宋时代的一项司法制度。翻异,即翻供;别勘,即另外审理。宋代的刑案被告人在录问、宣判与临刑之际,都可以喊冤翻异。一旦翻异,案子便自动进入别勘的申诉程序。从本质上来说,“翻异别勘”其实就是一种自动申诉的司法机制。刑事被告人每一次翻异,就必须安排另外的法官重审,为此支付了巨大的司法资源,并不得不忍受缓慢的司法效率。
当然会有一些犯人利用“翻异别勘”的机制,一次次服押,又一次次翻异,于是一次次重审,没完没了。为避免出现这种浪费司法资源的状况,在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必须达成一种平衡。宋人想到的办法就是,给予“翻异别勘”作出次数限制,北宋实行的是“三推之限”,即被告人有三次“翻异别勘”的机会,别勘三次之后,犯人若再喊冤,将不再受理。南宋时又改为“五推制”,即被告人可以五次“翻异别勘”。
试法官
试法官,宋朝的司法考试。按宋朝惯例,大理寺的高级法官、州府的录事参军、司理参军、司法参军等司法人员要获得任命,都需要通过“试法官”这一关。北宋时,“试法官”考试每次考六场 (一天一场),其中五场考案例判决 (每场试10 —15个案例),一场考法理。案例判决必须写明令人信服的法理依据、当援引的法律条文,如果发现案情有疑,也必须在试卷上标明。南宋时改为考五场,其中第一、第二、第三场考案例判决,第四场试大经义一道题、小经义两道题,第五场考法理。
前面所说的鞫谳分司、翻异别勘、试法官都是宋朝独有的司法制度,均未为之后的王朝所继承,诚如民国法学学者徐道邻先生所指出:“元人入主中原之后,宋朝优良的司法制度,大被破坏,他们取消了大理寺,取消了律学,取消了刑法考试,取消了鞠谳分司和翻异移勘的制度。”
编敕
编敕是指宋朝的立法活动。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在宋代的立法过程中,民众都有机会参与进来。参与的途径主要有三:1.任何人在任何时间都可以向州政府投状,以书面形式提出立法的建议,再由州政府将意见书“缴申中书”,上报中央。当来自各地的立法意见书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即交给修敕局“删定编修”。2.修敕局启动立法程序之后,朝廷会利用遍布各州县的粉壁,出榜公告天下,征集立法建议,任何民众,均可到州县衙门投书提意见,州县政府收集后再急递京师。3.法律颁布生效之后,如果民众发现其中的缺陷,还可以向朝廷奏陈立法得失,并建议修订。
宋朝这一制度化的“立法民主”机制,在中国历史上是独一无二的。我们从其他王朝中找不到类似的制度。
国是
国是,宋代特有的制度安排,指君主与士大夫集团共同商定、制订的阶段性执政纲领,南宋初的宰相李纲说:“古语有之云:‘愿与诸君共定国是’。夫国是定,然后设施注措以次推行,上有素定之谋,下无趋向之惑,天下事不难举也。”国是一旦确定下来,对皇帝、对执政者都有约束力,皇帝与宰相想单方面更改国是,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而当国是发生改变,原来的执政集体通常也会辞职,表示与国是共进退。
共治
宋代的政体,如果我们用一个词来描述,最合适的当为“共治”。“共治”一词,最早见于 《尚书·皋陶謨》,是舜帝开创的国家治理典范:“通贤共治,示不独专”。它的近义词是“共和”,反义词则是“专制”。宋朝政治家追求的政体,便是舜帝开创的“共治政体”,完全不同于明清时期出现的皇权专制。宋朝的大臣敢明确要求皇帝“与士大夫共治天下”,而皇帝也从不敢否认。元明清时期的臣下就不敢提出这么“过分”的要求了。
封还词头
封还词头是宋代中书舍人的一项特权。依宋制,以皇帝名字颁布的诏书,一般都由中书舍人起草。如果中书舍人觉得皇帝的旨意(词头)不合法度,他可以拒绝起草诏书,这是法律明确赋予中书舍人的权力:“事有失当及除授非其人,则论奏封还词头。”
即便中书舍人听话草诏,诏书草案还必须经过门下省的给事中审核。给事中有封驳之权,“若政令有失当、除授非其人,则论奏而驳正之”,即将诏书驳回去,不予通过。这里体现了宋代制度设计的一个原则:“事为之防,曲为之制。”换成现在的说法,便是特别注意分权与制衡。
天下治乱系宰相
“天下治乱系宰相”是北宋程颐提出的一项政治主张,也是宋朝士大夫的共识,如苏辙说:“臣闻宰相之任,所以镇抚中外,安靖朝廷,使百官皆得任职,赏罚各当其实,人主垂拱无为,以享承平之福,此真宰相职也。”宋人理想中的优良政体,是君主享有尊贵的地位与权威,但不亲政务,执政的权力交给宰相领导的政府,宰相也负起“天下治乱”的责任。
后来明代的朱元璋废除了宰相制度,“天下治乱系宰相”从此完全丧失了法理基础与制度支撑。清代的乾隆更是对程颐的“天下治乱系宰相”主张提出猛烈批判:“夫用宰相者,非人君其谁乎?使为人君者,但深居高处,自修其德,惟以天下之治乱付之宰相,己不过问,幸而所用若韩 (韩琦)、范 (范仲淹),犹不免有上殿之相争;设不幸而所用若王 (王安石)、吕 (吕惠卿),天下岂有不乱者?此不可也。且使为宰相者,居然以天下之治乱为己任,而目无其君,此尤大不可也。”
从这个角度来看,宋制已成绝响。
(选自《随笔》2016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