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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美国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可因过失或故意承担侵权责任。作为判例法系国家,尽管在法律渊源上与以成文法的中国不同,但这并不妨碍在学生伤害问题上,双方的存在共通之处。与美国立法及司法状况比较,中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还有应继续完善之处。
关键词:美国 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责任
尽管《侵权责任法》对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做了特别规定,但其正确理解适用却是缓慢过程,本文对美国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加以介绍,以期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相关问题有所裨益。
一、概说
在美国,中小学教师除教学外,尚必须承担监督管教学生的责任,负责学生在校园内外的安全。虽然美国法律法规并未明文规定教师的职责(duty),但教师必须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而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学生的观念却是约定俗成的,其范围大致包括教学、监督,甚至是学校设备与器材的适当维护。[1] 各州的教育委员会针对教师及学校等教育相关人员责任的规范,通常来说可分为下列几部分:(1)在课堂上对学生应有的教导与监督;( 2)休息时间的监督;(3)校园相关设备(实验室、游泳池、体育馆等)正确使用的监督;(4)上学前及放学后的监督;(5)校外教学的监督等[2]校园中常见的侵权案件可分两类,一是过失的侵权责任;二是故意的侵权,本类案件常见于对学生的管教与惩戒之中。
二、学校的过失侵权责任
(一)过失侵权责任及其要件
所谓过失侵权责任,系指违反保护他人免于伤害的法律责任,亦即该项伤害在合理照顾范围下是可避免的。过失的侵权责任必须具备下列四项要素: [3]一是,被告有义务保护原告免于不合理的风险, 所谓的不合理风险系指不符合一般大众所认定的的合理照顾标准。原告面临可预见的危险时,被告必须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伤害发生,也就是必须承担合理照顾标准的责任,这种责任系随危险的增加而相对提高的。二是,被告违反合理照顾标准的责任:一般的合理照顾标准是指合理人的行为,即要求人们在行为时要有合理人在此一情况下应采取的注意。三是,原告所受的伤害与被告的过失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被告行为与原告所受伤害间的关联,也就是行为者的过失为导致伤害的主要原因。四是,原告受到实质的伤害或损失,原告必须因被告的过失行为导致具体的“身体或心理”上的伤害及损失 。
(二)学校及教育工作人员的保护责任与内容
从教育的角度来看,学校必须提供学生安全的学习环境,也就是必须对可预知的危 险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伤害发生时承担侵权责任。这些措施包括应随时监督校园内的活动,教导学生正确观念,校园设备的维护以及一旦发生事故时的紧急救助等。以下将就上述内容分为监督管理、教导、场地与设备的维护以及紧急治疗四项论述: [4]
1、监督管理责任
在视同父母原则下,教育工作人员负有教学、监督及安全等三项法律责任。
但并非指学校应时时监视学生或预测可能的意外,监督的程度必须视整体环境而有所不同,考量的因素包括有学生的年纪、心理成熟度、先备经验及活动性质等。 [5]
2、教导责任
教导责任,系指教师对学生在进行特定并有可能发生危险的活动时,有责任提供适当的教导,以避免学生因操作不当或认知不足而遭受伤害。例如在实习课进行机械的操作时,教师应尽可能说明清楚并再三叮咛操作方式,且在过程中必须时时注意学生操作的状况。[6]
3、校园设备的维护责任
校园为学生学习活动进行的主要场地,因此,学校与教师必须仔细维护校园的软硬件设备,以利学生在安全的环境中学习。而维护的范围包括学校建筑、各式教学(如教室、实验室等)或非教学(如厕所、更衣室等)器材,一发现有状况,必须立即处理,以免在校园中活动学生受伤害。 [7]
4、紧急治疗的责任
前述三项的重点在于事前的预防,即使有适当预防但伤害仍旧不幸发生时,如果未能采取适当的紧急救助,相关人员仍有责任发生的可能。另外,在本类案件中,法院通常以被告是否提供其能力许可的协助为考虑重点。一位教师出自善意,对手指受伤的学生提供简单治疗,但却因方法错误而导致学生受伤部位的永久伤害,以至须负担侵权责任。[8]
三、学校故意侵权责任
教职人员容易因管教与惩戒不当,而必须负担故意的侵权责任。所谓故意的侵权系指蓄意的不利他人行为,不管当事人是否心存恶意,只要持续地意图侵犯他人权利,即使无明显的伤害发生,仍构成故意的侵权。阅读相关案例发现,法院一方面尊重各州或学区在管教上的规定,另一方面则视当事人的动机以及惩罚的程度来判决;也就是说在州与学区的规范下,为维持整体教育利益、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与提升教学效率所为的管教与惩戒,只要在非恶意情况下、且为当事人身心所能承受的范围内,在判决上通常有利校方与教师。
(一)暴力人身侵犯
在美国,虽然有许多州允许教师在管教学生时适当运用体罚,但亦有些州明文禁止。当州法院允许体罚时,法院立场通常倾向支持合理体罚,并且不愿裁判学校到底有无侵犯学生权利。1970至1971年间,在Florida州Dade County的许多学校,因为学生管教而使用体罚,该州州法与地方教育委员会都支持。二位学生因被处罚而向法院控告学校,主张其第八修正案权利因学校体罚而受侵犯。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宪法第八修正案适用于保护被指控的罪犯而非学生,因此不适合运用在公立学校的管教处罚上。法院同时主张以公立学校的公开性及小区的监督,实足以使学生不致遭受不合理的处罚,判决学校为管教而为的体罚并未侵犯学生宪法权。[9]
(二)不当监禁
学校在维持校园安全与秩序时,有时要求学生作短时间的留置,而此举常引起不当监禁的争议。所谓不当监禁,有可能是身体上或精神上的限制,例如禁止当事人的自由活动、课后留置,或是限制其自由意志,为了不使相关人员在维持校园秩序时,不当侵犯学生权利,学区或校方应明确制定相关规范,以避免类似争议的发生。[10]
(三)故意的精神虐待
教育人员对学生的行为例如言语上的污蔑 、骚扰及嘲笑或诽谤的言论,只要对被害人精神或心理上造成伤害,都可能构成本项侵权。例如教师为惩罚学生违反常规,命令其头顶书本在校园中行走,该行为使当事人在同学间感到羞辱并伤害其自尊心,法院因而判决这样的处罚构成故意的精神虐待。 [11]
(四)诽谤
除身体与精神上的伤害外,若发表的言论或语词使被害人名誉受伤害亦有侵权的可能,也就是所谓诽谤。一位教师在课堂上,使用淫荡、妓女等秽言评论班上某位女学生,法院判决该教师的言论确实公然侮辱学生,侵犯其权利,应负担侵权责任。[12]法院对于本类案件的判决通常以当事人是否有恶意以及是否合乎教师对学生应有的言词为前提。因此教职人员固然享有其个人的言论自由权,但随着个人权利的兴起,在评论学生行为或纪录学生相关数据时,用字遣词都必须格外小心。
(五)综合认识
在故意侵权案例中,多数与学生管教与惩戒有关,所谓惩戒权是在代理父母亲的概念下,赋予学校老师及官方有足够权利在适当过程中对学生加以处罚。在美国,虽有部分州不允许体罚,但也有某些州立法允许公立学校教师使用体罚惩戒学生。关于学校惩戒学生,美国法院向来以尊重不干预为立场,并且赋予相当大的管辖权限,也因此造成学生的管教与惩戒的争议趋多。为避免不必要的纷争,法院对于校方在此方面的程序与规范要求也较严格,也就是相关人员必须在学区或学校所制定的明确规范下执行适当的程序,否则极有可能违法。
关键词:美国 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责任
尽管《侵权责任法》对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做了特别规定,但其正确理解适用却是缓慢过程,本文对美国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加以介绍,以期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相关问题有所裨益。
一、概说
在美国,中小学教师除教学外,尚必须承担监督管教学生的责任,负责学生在校园内外的安全。虽然美国法律法规并未明文规定教师的职责(duty),但教师必须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而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学生的观念却是约定俗成的,其范围大致包括教学、监督,甚至是学校设备与器材的适当维护。[1] 各州的教育委员会针对教师及学校等教育相关人员责任的规范,通常来说可分为下列几部分:(1)在课堂上对学生应有的教导与监督;( 2)休息时间的监督;(3)校园相关设备(实验室、游泳池、体育馆等)正确使用的监督;(4)上学前及放学后的监督;(5)校外教学的监督等[2]校园中常见的侵权案件可分两类,一是过失的侵权责任;二是故意的侵权,本类案件常见于对学生的管教与惩戒之中。
二、学校的过失侵权责任
(一)过失侵权责任及其要件
所谓过失侵权责任,系指违反保护他人免于伤害的法律责任,亦即该项伤害在合理照顾范围下是可避免的。过失的侵权责任必须具备下列四项要素: [3]一是,被告有义务保护原告免于不合理的风险, 所谓的不合理风险系指不符合一般大众所认定的的合理照顾标准。原告面临可预见的危险时,被告必须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伤害发生,也就是必须承担合理照顾标准的责任,这种责任系随危险的增加而相对提高的。二是,被告违反合理照顾标准的责任:一般的合理照顾标准是指合理人的行为,即要求人们在行为时要有合理人在此一情况下应采取的注意。三是,原告所受的伤害与被告的过失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被告行为与原告所受伤害间的关联,也就是行为者的过失为导致伤害的主要原因。四是,原告受到实质的伤害或损失,原告必须因被告的过失行为导致具体的“身体或心理”上的伤害及损失 。
(二)学校及教育工作人员的保护责任与内容
从教育的角度来看,学校必须提供学生安全的学习环境,也就是必须对可预知的危 险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伤害发生时承担侵权责任。这些措施包括应随时监督校园内的活动,教导学生正确观念,校园设备的维护以及一旦发生事故时的紧急救助等。以下将就上述内容分为监督管理、教导、场地与设备的维护以及紧急治疗四项论述: [4]
1、监督管理责任
在视同父母原则下,教育工作人员负有教学、监督及安全等三项法律责任。
但并非指学校应时时监视学生或预测可能的意外,监督的程度必须视整体环境而有所不同,考量的因素包括有学生的年纪、心理成熟度、先备经验及活动性质等。 [5]
2、教导责任
教导责任,系指教师对学生在进行特定并有可能发生危险的活动时,有责任提供适当的教导,以避免学生因操作不当或认知不足而遭受伤害。例如在实习课进行机械的操作时,教师应尽可能说明清楚并再三叮咛操作方式,且在过程中必须时时注意学生操作的状况。[6]
3、校园设备的维护责任
校园为学生学习活动进行的主要场地,因此,学校与教师必须仔细维护校园的软硬件设备,以利学生在安全的环境中学习。而维护的范围包括学校建筑、各式教学(如教室、实验室等)或非教学(如厕所、更衣室等)器材,一发现有状况,必须立即处理,以免在校园中活动学生受伤害。 [7]
4、紧急治疗的责任
前述三项的重点在于事前的预防,即使有适当预防但伤害仍旧不幸发生时,如果未能采取适当的紧急救助,相关人员仍有责任发生的可能。另外,在本类案件中,法院通常以被告是否提供其能力许可的协助为考虑重点。一位教师出自善意,对手指受伤的学生提供简单治疗,但却因方法错误而导致学生受伤部位的永久伤害,以至须负担侵权责任。[8]
三、学校故意侵权责任
教职人员容易因管教与惩戒不当,而必须负担故意的侵权责任。所谓故意的侵权系指蓄意的不利他人行为,不管当事人是否心存恶意,只要持续地意图侵犯他人权利,即使无明显的伤害发生,仍构成故意的侵权。阅读相关案例发现,法院一方面尊重各州或学区在管教上的规定,另一方面则视当事人的动机以及惩罚的程度来判决;也就是说在州与学区的规范下,为维持整体教育利益、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与提升教学效率所为的管教与惩戒,只要在非恶意情况下、且为当事人身心所能承受的范围内,在判决上通常有利校方与教师。
(一)暴力人身侵犯
在美国,虽然有许多州允许教师在管教学生时适当运用体罚,但亦有些州明文禁止。当州法院允许体罚时,法院立场通常倾向支持合理体罚,并且不愿裁判学校到底有无侵犯学生权利。1970至1971年间,在Florida州Dade County的许多学校,因为学生管教而使用体罚,该州州法与地方教育委员会都支持。二位学生因被处罚而向法院控告学校,主张其第八修正案权利因学校体罚而受侵犯。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宪法第八修正案适用于保护被指控的罪犯而非学生,因此不适合运用在公立学校的管教处罚上。法院同时主张以公立学校的公开性及小区的监督,实足以使学生不致遭受不合理的处罚,判决学校为管教而为的体罚并未侵犯学生宪法权。[9]
(二)不当监禁
学校在维持校园安全与秩序时,有时要求学生作短时间的留置,而此举常引起不当监禁的争议。所谓不当监禁,有可能是身体上或精神上的限制,例如禁止当事人的自由活动、课后留置,或是限制其自由意志,为了不使相关人员在维持校园秩序时,不当侵犯学生权利,学区或校方应明确制定相关规范,以避免类似争议的发生。[10]
(三)故意的精神虐待
教育人员对学生的行为例如言语上的污蔑 、骚扰及嘲笑或诽谤的言论,只要对被害人精神或心理上造成伤害,都可能构成本项侵权。例如教师为惩罚学生违反常规,命令其头顶书本在校园中行走,该行为使当事人在同学间感到羞辱并伤害其自尊心,法院因而判决这样的处罚构成故意的精神虐待。 [11]
(四)诽谤
除身体与精神上的伤害外,若发表的言论或语词使被害人名誉受伤害亦有侵权的可能,也就是所谓诽谤。一位教师在课堂上,使用淫荡、妓女等秽言评论班上某位女学生,法院判决该教师的言论确实公然侮辱学生,侵犯其权利,应负担侵权责任。[12]法院对于本类案件的判决通常以当事人是否有恶意以及是否合乎教师对学生应有的言词为前提。因此教职人员固然享有其个人的言论自由权,但随着个人权利的兴起,在评论学生行为或纪录学生相关数据时,用字遣词都必须格外小心。
(五)综合认识
在故意侵权案例中,多数与学生管教与惩戒有关,所谓惩戒权是在代理父母亲的概念下,赋予学校老师及官方有足够权利在适当过程中对学生加以处罚。在美国,虽有部分州不允许体罚,但也有某些州立法允许公立学校教师使用体罚惩戒学生。关于学校惩戒学生,美国法院向来以尊重不干预为立场,并且赋予相当大的管辖权限,也因此造成学生的管教与惩戒的争议趋多。为避免不必要的纷争,法院对于校方在此方面的程序与规范要求也较严格,也就是相关人员必须在学区或学校所制定的明确规范下执行适当的程序,否则极有可能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