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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山东聊城的刺死辱母者案引起了全国的广泛关注,在这个案子中,暴露出的最大的问题莫过于法律公信力的下降。人民不断质疑法律的公正性,观感从以前的“法治社会相信法律”變成了“法律不会保护人民”。
分析:
法律的公信力与医疗的公信力是否有关?看似完全不同的两个行业,实则有颇多相似之处。仅以医闹而言,虽然大部分时候我们都会“甩锅”给媒体,但是这口大黑锅其实不完全是媒体来背,医闹之所以选择闹,有很大的原因就是并不相信医院和法院能给他一个满意的结果。
法律公信力下降的原因
其实认真来说,当今下降的不是“法律”公信力,而是“司法”公信力。人们不相信执法者,认为法律已经是部分人操控的工具。从中国的历史来说,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家国不分、个人与集体不分、司法与行政不分的格局使司法的独立性没有得到体现与彰显,中国古代是高度中央集权国家,在各种国家权利中,行政权一权独尊。没有哪一种力量能够与行政权相抗衡。法律则被统治阶级视为统治和镇压被统治阶级的一种工具。相应地,司法权则被视为行政权的附庸。
司法公信力下降的现实原因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一是法官因素。法社会学创始人爱尔维希有一句名言:“法官的人格,是法律正义的最终保障”。法官代言正义,法官是法律的实施者,其一言一行关乎法律的尊严,法官的面目就是法院、法律的面目。完善和公正的法律,要通过法官这个群体来实现。司法能否维护其权威,能否树立其公信力,法官素质高低是关键,法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适用法律的能力、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以及对法官职业道德的坚守决定了大众对司法的认同。当前,中国法官的普遍素质与大众的期待还有差距。少数法官的行为让人们丧失了对法官的信赖,往往也就丧失了对法律的信赖,司法也就丧失了其公信力。二是公众因素。当前中国处于转型时期,司法需求呈现出利益多元、诉求多样化特点,由于司法日趋专业化,公众对司法工作的规律与特点了解不多,对司法预期过高,不能达到便转化为对法院的不满;一些人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规避、违反法律,为达到胜诉目的,托人情、找关系、无理缠讼,败了官司又到法院搅扰、到政府上告、给法院施加压力;还有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同时由于历史原因以及文化因素,法律缺乏权威性,在维护权利与解决纠纷时,人们往往选择权力、通过权力干预使问题得到解决的现实,法律让位于权力,使得人们对法律失去了认同感,这些,加深了人们对司法的不信任。三是司法统一性问题。司法的统一性是司法公平正义的原则要求。在刑事诉讼活动中, 同质同种犯罪必须得到同样的处理;在民事诉讼活动中, 同类型案件必须得到同等标准的解决。由于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以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驶,我国司法适用法律的随意性问题却较为严重,同罪同种同类案件得不到同等对待的现象仍较为普遍,公众对司法的运行过程产生怀疑。
司法对医疗公信力产生的影响
虽然我们经常说,医疗机构公信力的下降要怪莆田系、要怪热爱扩大负面影响的媒体,但是究其根本,莆田系和媒体都只是起了一个推波助澜的作用,最核心原因依然不是它们,依然是体制问题。
那么司法公信力对医疗公信力是如何产生影响的呢?曾有句话说:医生本身是个对抗自然规律(生命都会死)的职业,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医生对抗的能力也逐步增强,但是不可能彻底颠覆规律。需要患者及其家属都意识到,人会死、疾病治不好是正常现象,才能增加对医生的理解。
而司法公信力的下降,使患者及其家属对于责任认定、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产生不信任。不少患者及家属都很容易认为“公家单位帮公家单位”、“官官相护”,并不相信司法在医疗纠纷中能产生有公正性的判决,加上一些外在的影响,就有一部分人走上了医闹的道路——这跟现在不少人不相信司法机构,有什么事情直接闹上媒体、闹上微博有异曲同工之妙。诚然,这些人里有不少是无理取闹,如果获得公证判决,他们也将是败诉的一方,但是这跟以前开的一些“坏头”也脱不了干系——人们不相信。
因为公信力缺失,认为无法从争当的法治途径获得公平,所以有人选择闹。加上媒体的引导和众说纷纭的混乱,很多事情就从“可以说清楚”被混淆成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甚至到最后不管谁有理,只要谁闹得厉害谁就有理,无数的坏例子被树立起来,形成了恶性循环。
由此可见,提升医疗的公信力跟提升司法的公信力息息相关,而让人们在相信法治的同时推行普法教育和健康教育,说来简单,其实每一件可能都是非常任重道远的事情。
山东聊城的刺死辱母者案引起了全国的广泛关注,在这个案子中,暴露出的最大的问题莫过于法律公信力的下降。人民不断质疑法律的公正性,观感从以前的“法治社会相信法律”變成了“法律不会保护人民”。
分析:
法律的公信力与医疗的公信力是否有关?看似完全不同的两个行业,实则有颇多相似之处。仅以医闹而言,虽然大部分时候我们都会“甩锅”给媒体,但是这口大黑锅其实不完全是媒体来背,医闹之所以选择闹,有很大的原因就是并不相信医院和法院能给他一个满意的结果。
法律公信力下降的原因
其实认真来说,当今下降的不是“法律”公信力,而是“司法”公信力。人们不相信执法者,认为法律已经是部分人操控的工具。从中国的历史来说,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家国不分、个人与集体不分、司法与行政不分的格局使司法的独立性没有得到体现与彰显,中国古代是高度中央集权国家,在各种国家权利中,行政权一权独尊。没有哪一种力量能够与行政权相抗衡。法律则被统治阶级视为统治和镇压被统治阶级的一种工具。相应地,司法权则被视为行政权的附庸。
司法公信力下降的现实原因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一是法官因素。法社会学创始人爱尔维希有一句名言:“法官的人格,是法律正义的最终保障”。法官代言正义,法官是法律的实施者,其一言一行关乎法律的尊严,法官的面目就是法院、法律的面目。完善和公正的法律,要通过法官这个群体来实现。司法能否维护其权威,能否树立其公信力,法官素质高低是关键,法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适用法律的能力、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以及对法官职业道德的坚守决定了大众对司法的认同。当前,中国法官的普遍素质与大众的期待还有差距。少数法官的行为让人们丧失了对法官的信赖,往往也就丧失了对法律的信赖,司法也就丧失了其公信力。二是公众因素。当前中国处于转型时期,司法需求呈现出利益多元、诉求多样化特点,由于司法日趋专业化,公众对司法工作的规律与特点了解不多,对司法预期过高,不能达到便转化为对法院的不满;一些人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规避、违反法律,为达到胜诉目的,托人情、找关系、无理缠讼,败了官司又到法院搅扰、到政府上告、给法院施加压力;还有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同时由于历史原因以及文化因素,法律缺乏权威性,在维护权利与解决纠纷时,人们往往选择权力、通过权力干预使问题得到解决的现实,法律让位于权力,使得人们对法律失去了认同感,这些,加深了人们对司法的不信任。三是司法统一性问题。司法的统一性是司法公平正义的原则要求。在刑事诉讼活动中, 同质同种犯罪必须得到同样的处理;在民事诉讼活动中, 同类型案件必须得到同等标准的解决。由于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以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驶,我国司法适用法律的随意性问题却较为严重,同罪同种同类案件得不到同等对待的现象仍较为普遍,公众对司法的运行过程产生怀疑。
司法对医疗公信力产生的影响
虽然我们经常说,医疗机构公信力的下降要怪莆田系、要怪热爱扩大负面影响的媒体,但是究其根本,莆田系和媒体都只是起了一个推波助澜的作用,最核心原因依然不是它们,依然是体制问题。
那么司法公信力对医疗公信力是如何产生影响的呢?曾有句话说:医生本身是个对抗自然规律(生命都会死)的职业,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医生对抗的能力也逐步增强,但是不可能彻底颠覆规律。需要患者及其家属都意识到,人会死、疾病治不好是正常现象,才能增加对医生的理解。
而司法公信力的下降,使患者及其家属对于责任认定、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产生不信任。不少患者及家属都很容易认为“公家单位帮公家单位”、“官官相护”,并不相信司法在医疗纠纷中能产生有公正性的判决,加上一些外在的影响,就有一部分人走上了医闹的道路——这跟现在不少人不相信司法机构,有什么事情直接闹上媒体、闹上微博有异曲同工之妙。诚然,这些人里有不少是无理取闹,如果获得公证判决,他们也将是败诉的一方,但是这跟以前开的一些“坏头”也脱不了干系——人们不相信。
因为公信力缺失,认为无法从争当的法治途径获得公平,所以有人选择闹。加上媒体的引导和众说纷纭的混乱,很多事情就从“可以说清楚”被混淆成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甚至到最后不管谁有理,只要谁闹得厉害谁就有理,无数的坏例子被树立起来,形成了恶性循环。
由此可见,提升医疗的公信力跟提升司法的公信力息息相关,而让人们在相信法治的同时推行普法教育和健康教育,说来简单,其实每一件可能都是非常任重道远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