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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国际化程度的日益提高,社会分工进一步细化,货物和劳务的界限日益模糊,货物和劳务贸易的国际竞争也更加激烈。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并存的弊端更加突出。本文主要对营业税征收项目在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后进行了初步思考,并对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合并后应注意的问题提出了一些看法。
关键词:营业税 增值税 弊端 问题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
在我国税制结构中,增值税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而营业税是我国地方的第一大税种。长期以来,二者分立并行。其中,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营业税的征收则主要以第三产业为主。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社会分工进一步细化,货物和劳务的界限日益模糊,货物和劳务贸易的国际竞争也更加激烈,原有的不同行业适用不同税种的税收体制逐步显示出其不合理性,两税并存的弊端日益显现。
第一,两税并行不利于改善税收管理。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征收,部分商品与劳务无法记入增值税体系进行税收抵扣,有关经营单位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不能抵扣,增值税税基受到限制,无法形成完整抵扣链条,不利于简化税制和改善管理。
第二,重复征税影响生产效率的提高。营业税以营业额乘以相应税率计算,其最大的缺陷是商品每经一道流通环节需缴纳一次税,层层叠扣,重复征收现象较为普遍。部分企业为避免重复征税,尽量减少流转环节,逐渐向混业经营方向发展,形成“多而全”的经营模式,不利于专业分工与集约化生产,资源要素配置扭曲,造成生产效率降低。
第三,不利于服务业发展。当前世界大部分国家已经主要征收增值税,实行“出口零税率”。由于我国服务业适用营业税,大部分服务含税出口,在出口环节无法如征收增值税的第二产业进行出口退税,增加了劳务产品出口的难度,降低了第三产业的国际竞争力。这不仅不利于我国第三产业发展,而且不利于与国际接轨。
基于以上因素,营改增改革有利于完善税收体系,消除重复征税,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加强三次产业融合。尤其在世界经济减速、国内经济降温的背景下,对于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三大需求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与积极意义。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主要内容
2011年11月16日,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经国务院同意的《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以及随后发布了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上海市试点通知、北京等八省市试点通知等文件。营改增试点主要涉及几方面内容:一是主要产业方面,本次“营改增”主要选择交通运输与部分现代服务业两大行业作为改革试点。二是税率方面,在现有一档基本税率17%、一档优惠税率13%的基础上,增加了11%和6%两档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适用6%税率,对出口劳务实行零税率。三是计税方式,规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政运输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四是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此外,有关文件还对纳税人、应税服务、纳税时间和地点等各项税制条款做出了相关规定。
三、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合并改革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服务业纳入增值税范围后对征管的要求
服务业纳税人不仅数量多、情况繁杂,而且经营规模普遍较小,财务核算管理也相对不规范,因此,对服务业征收增值税要注意与征管水平相适应。作为政策选择,可以考虑根据实际征管条件和能力,逐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如先在交通运输业、建筑业进行改征增值税。但这样做的缺点是“治标不治本”,上述提及的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并存的问题始终存在。笔者倾向于另一种政策选择,即原则上将服务业全面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但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界定标准应与征管水平相协调:在改革之初,可以适当从严控制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模。随着征管水平的提高,再逐步扩大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当然,原则上认定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仍应以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作为根本标准,而把营业额作为辅助标准,而且一定要强调,对不符合营业额标准的纳税人,只要财务核算健全,完全可以自主选择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增值税、营业税合并改革对现行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及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分配的影响
目前营业税主要归地方税务局管理,也是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之一,因此,将营业税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充分考虑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和地税系统的职能变化,需要采取相应的配套调整措施。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种是“过渡型”思路,即对现行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在管理上归地方税务局管理的纳税人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地方税务局管理,收入的划分比照燃油税费改革的做法,将原归属地方政府的营业税收入部分改征增值税以后相应的部分仍归地方政府,或者以此为基数相应调整增值税收入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比例。这种思路的优点是对收入归属和地方税务机构的职能影响不大,利于平稳过渡,缺点是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分配关系、国税与地税系统的职能分工将变得更为不规范。另一种是“彻底改革型”思路,即营业税改革与进一步的分税制改革同步进行,根据新的税制体系和改革要求, 在原有分税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重新设计,明确中央、地方的收入归属,规范国税、地税系统的职责分工。这一思路的优点是税制改革与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同步进行、相互配套,有利于从根本上理顺中央、地方的分配关系。但是改革的动作大,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也多。笔者倾向于后一种改革思路。
(作者邮编:550081;详细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云潭南路609 号贵阳职业技术学院;电话:15086004139;邮箱:14949696@qq.com)。
关键词:营业税 增值税 弊端 问题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
在我国税制结构中,增值税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而营业税是我国地方的第一大税种。长期以来,二者分立并行。其中,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营业税的征收则主要以第三产业为主。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社会分工进一步细化,货物和劳务的界限日益模糊,货物和劳务贸易的国际竞争也更加激烈,原有的不同行业适用不同税种的税收体制逐步显示出其不合理性,两税并存的弊端日益显现。
第一,两税并行不利于改善税收管理。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征收,部分商品与劳务无法记入增值税体系进行税收抵扣,有关经营单位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不能抵扣,增值税税基受到限制,无法形成完整抵扣链条,不利于简化税制和改善管理。
第二,重复征税影响生产效率的提高。营业税以营业额乘以相应税率计算,其最大的缺陷是商品每经一道流通环节需缴纳一次税,层层叠扣,重复征收现象较为普遍。部分企业为避免重复征税,尽量减少流转环节,逐渐向混业经营方向发展,形成“多而全”的经营模式,不利于专业分工与集约化生产,资源要素配置扭曲,造成生产效率降低。
第三,不利于服务业发展。当前世界大部分国家已经主要征收增值税,实行“出口零税率”。由于我国服务业适用营业税,大部分服务含税出口,在出口环节无法如征收增值税的第二产业进行出口退税,增加了劳务产品出口的难度,降低了第三产业的国际竞争力。这不仅不利于我国第三产业发展,而且不利于与国际接轨。
基于以上因素,营改增改革有利于完善税收体系,消除重复征税,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加强三次产业融合。尤其在世界经济减速、国内经济降温的背景下,对于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三大需求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与积极意义。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主要内容
2011年11月16日,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经国务院同意的《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以及随后发布了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上海市试点通知、北京等八省市试点通知等文件。营改增试点主要涉及几方面内容:一是主要产业方面,本次“营改增”主要选择交通运输与部分现代服务业两大行业作为改革试点。二是税率方面,在现有一档基本税率17%、一档优惠税率13%的基础上,增加了11%和6%两档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适用6%税率,对出口劳务实行零税率。三是计税方式,规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政运输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四是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此外,有关文件还对纳税人、应税服务、纳税时间和地点等各项税制条款做出了相关规定。
三、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合并改革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服务业纳入增值税范围后对征管的要求
服务业纳税人不仅数量多、情况繁杂,而且经营规模普遍较小,财务核算管理也相对不规范,因此,对服务业征收增值税要注意与征管水平相适应。作为政策选择,可以考虑根据实际征管条件和能力,逐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如先在交通运输业、建筑业进行改征增值税。但这样做的缺点是“治标不治本”,上述提及的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并存的问题始终存在。笔者倾向于另一种政策选择,即原则上将服务业全面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但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界定标准应与征管水平相协调:在改革之初,可以适当从严控制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模。随着征管水平的提高,再逐步扩大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当然,原则上认定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仍应以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作为根本标准,而把营业额作为辅助标准,而且一定要强调,对不符合营业额标准的纳税人,只要财务核算健全,完全可以自主选择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增值税、营业税合并改革对现行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及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分配的影响
目前营业税主要归地方税务局管理,也是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之一,因此,将营业税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充分考虑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和地税系统的职能变化,需要采取相应的配套调整措施。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种是“过渡型”思路,即对现行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在管理上归地方税务局管理的纳税人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地方税务局管理,收入的划分比照燃油税费改革的做法,将原归属地方政府的营业税收入部分改征增值税以后相应的部分仍归地方政府,或者以此为基数相应调整增值税收入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比例。这种思路的优点是对收入归属和地方税务机构的职能影响不大,利于平稳过渡,缺点是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分配关系、国税与地税系统的职能分工将变得更为不规范。另一种是“彻底改革型”思路,即营业税改革与进一步的分税制改革同步进行,根据新的税制体系和改革要求, 在原有分税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重新设计,明确中央、地方的收入归属,规范国税、地税系统的职责分工。这一思路的优点是税制改革与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同步进行、相互配套,有利于从根本上理顺中央、地方的分配关系。但是改革的动作大,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也多。笔者倾向于后一种改革思路。
(作者邮编:550081;详细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云潭南路609 号贵阳职业技术学院;电话:15086004139;邮箱:1494969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