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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教师法》在保护教师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它的出台使保护教师权益纳入法治轨道。但现实生活中我国教师尤其是处在基础教育第一线的教师却长期处在权利缺失的困境中。教师权利的缺失其成因是复杂的,而解决起来更是困难的。目前我们能做的就是加快保护教师权利立法工作的建设,使教育法律日益完善, 这是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同时教师也应该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我国新义务教育的颁布实施某些程度上捍卫教师的合法权益, 重申了教师应享有的权益。其他相关教育法律也应与时俱进, 在实践中不断修改, 在修改中得以完善, 使教师得到更多政府的关爱、社会的尊重与人民的理解。
关键词:教师法 教师权利 教师权利的缺失
党的“十六大”再一次肯定了“科教兴国”战略,并将其与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一并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而教师则是实施“科教兴国”人才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依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使其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奔小康发挥聪明才智,就成为教育中的重要内容,也是教育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但法律意义上的教师,不仅是责任的承担者和义务的履行者,而且是权利的享受者和行使者。可以说, 忽视教师权利的教育是没有希望的教育, 忽视教师权利的改革是没有希望的改革;只有教师权利的问题解决了,只有教师本身获得解放,教师的主体性和创造性得以发挥,才能把新的教育理念落到实处,才能培养具有主体性和创造性的学生,进而把教育改革引向美好的明天。
一、教师权利的界定
教师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必须依法进行。因此,要想充分行使教师权利,切实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我们必须从法律的角度,在理论上对教师权利的内涵进行界定;或者说从法源上看现有法规对教师权利的具体规定。目前,学界关于“教师权利”的界定争议颇多,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国家分别有自己对教师权利的理解。国内学者有的从教育学的角度,也有的从法学角度对教师权利分别作了界定,但都不足以涵盖教师权利的全部内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从教师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教师所应享有的职业权利两个层面来界定教师权利的具体内容,这是目前我们所见的对教师权利表达得较为科学、全面与充分的法律蓝本。依此推论,所谓教师权利,一方面指作为社会公民的教师,享有宪法规定的,在经济上、政治上和精神上的社会生活权利,它反映的是教师的“私权利”,这种权利具有“利己性”;另一方面指从事教师职业的教师,为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依法享有创设教育环境权、管理学生的权利以及与学生家长平等协商的权利,它反映的是教师的“公权力”,具有“公众性”。教师享有社会生活权利是其享有职业权利的基础和保障;教师的职业权利是教师权利的根本,是一个教师之所以成为教师身份的标志。这两者缺一不可,构成了教师权利的两个核心要素。[1]
二、我国教师目前应享有的权利
在《教师法》施行以前,对教师权利的保护集中体现在《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1994年颁布的《教师法》不但把“保障教师的合法权利”放在首位,作为其立法宗旨,而且在第二章第七条明确规定了教师享有的六项权利,即(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2]《教师法》不仅仅停留在规定教师合法权益上,而且更进一步规定了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明确了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包括: 各级人民政府在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方面的责任;社会各界、公民和法人侵犯教师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拖欠教师工资、打击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等( 详见《教师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八条) 。法律责任的规定使得广大教师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有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同时,《教师法》还规定了教师申诉制度,使权益受到侵害的教师可以通过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的方式寻求救
济。
三、我国教师权利缺失现象
我国教师尤其是处在基础教育第一线的教师长期处在“权利缺失”的困境中: 对于教育行政管理者而言,教师是被管理者和被评价者,教师没有(或少有) 权利参与教育改革决策的制订,而是被动或“被迫”适应改革局面;对于社会各界特别是学生家长而言,教师是被监督者,社会希望教师承担更多道义上的责任,对于学生而言,教师应该是“最好的保姆”,他们必须尊重学生的权利,开展创造性或研究性教学,但教师自身的主体性得不到尊重,教师的创新积极性亦被淹没在应试教育的洪流中,得不到应有的发挥。[3]再者,由于现行法律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加上行政机关与学校不依法行政或不按法定程序办事,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的。
整体上看,我国教师权利缺失的现象十分严重,主要有:从社会生活权利缺失看: 经济上,教师工资拖欠一直悬而未决。许多中小学教师工资被拖欠现象长期存在。根据教育部有关领导的讲话,截至2002 年底,全国分别有97%和93%的县已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管理和人事管理上收到县。2002年,全国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做到当年不新欠教职工国标工资。从这里也可以看出,一是全国还有一半以上省市教师工资仍然有拖欠问题;二是还有不少省市仍然拖欠教师往年的工资,据《江淮论坛》2003年第2期《对实现安徽省高等教育“十五”发展规模的研究》一文载:截止到2001 年底,安徽省历年拖欠的教师工资达8.2亿元;三是许多教师的工资仍然是“国标”,比本地公务员要低好多。[4]
学校管理上,“现在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与老师的关系是合同文本式的,校长与老师之间形成了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说白了,老师这碗饭是校长给的,他给吃你才有的吃,老师一定意义上也是为老板打工。”所以一个老师为了保住饭碗,为了博得家长校长的欢心,就不得不昧着良心对学校的管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如果遇上偏心的领导,会整得你整日提心吊胆,让你吃不了兜着走”。有的学校长期不开教代会、工代会,教师的参与权难以落实;有的学校领导以“老板”自居,不能平等地善待教师,聘任搞“暗箱操作”,任命干部搞任人唯亲,职称评定搞“人情学”、“关系学”,在管理上甚至采用闭路电视对教师进行行为监控,公开评选所谓“最差教师”。教师考研、出国的平等权受到限制。如有的学校只准报在职的、报本校的或者签多少年合同、交多少保证金等,这些都大大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挫伤了教师的积极性。[5]
更为严重的是教师的心理压力:心理压力上,“‘减负’不减‘质’的结果又是‘综合素质’被篡改为‘分数’。教师们身心疲惫,加上各种名目繁多的考核、评比、总结,压得他们喘不过气来,累倒不算稀罕事。然而最使教师不能接受的是来自于各个方面的对教师的不理解,对工作的不支持。用四句话能概括现状:学生敢顶撞教师,家长敢状告教师,校长敢解聘教师,媒体敢指责教师”。而在教育环境创设权上,“高度集中的统制传统对我国教师的自主性发展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在众多条条框框下作为教育主体的教师的自主性人格发展被窒息。连诸如‘布置什么作业?布置多少作业?如何评定成绩?’之类的权力都不受尊重,教师如何还能担负创新教育的重任呢”?[6]
对学生的管理权和对家长的平等协商权上,“学生权益要保护,可是这并不意味着对于无法无天之学生的一味迁就与退让,更不意味着学生家长也可以站一旁袖手旁观儿子动手打老师。教育不能没有威信,教育不能没有惩罚,否则,教师就真成了弱势群体了!”“家长看到孩子成绩下降就埋怨教师;而一旦学生在校期间出现意外伤害,就状告教师,连一些不应该由教师承担的责任都要求教师承担。”此外,教师的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也常常被侵犯,而教师的自主权和教学改革实验权的保障更是成了“空中楼阁”。
教师权利的缺失其成因是复杂的,而解决起来更是困难的。目前我们能做的就是加快保护教师权利立法工作的建设,使教育法律日益完善,这是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同时教师也应该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我国新义务教育的颁布实施某些程度上捍卫教师的合法权益,重申了教师应享有的权益。其他相关教育法律也应与时俱进,在实践中不断修改,在修改中得以完善,使教师得到更多政府的关爱、社会的尊重与人民的理解。
参考文献:
[1]韩登池,刘国庆.教师权利的法律解读[J].韩山师范学院学报,2006,(4):88-94
[2]刘军.《教师法》对教师权益的保护及其存在的问题[J].北京教育学院学报,2006,(6):34-37
[3]吴锋.论“教师权利”及其法律保护[J].保定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3,(3):29-31
[4]朱永新.谁来保障教师的权利[J].人民教育,2003,(1):23
[5]杜德鱼,钟学忠,谷爱仙.关于教师合法权益保障问题的若干法律思考[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S1):254
[6]吴玲,郭孝文.论教师专业化的拓展与推进策略[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1,(11):605-609
关键词:教师法 教师权利 教师权利的缺失
党的“十六大”再一次肯定了“科教兴国”战略,并将其与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一并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而教师则是实施“科教兴国”人才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依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使其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奔小康发挥聪明才智,就成为教育中的重要内容,也是教育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但法律意义上的教师,不仅是责任的承担者和义务的履行者,而且是权利的享受者和行使者。可以说, 忽视教师权利的教育是没有希望的教育, 忽视教师权利的改革是没有希望的改革;只有教师权利的问题解决了,只有教师本身获得解放,教师的主体性和创造性得以发挥,才能把新的教育理念落到实处,才能培养具有主体性和创造性的学生,进而把教育改革引向美好的明天。
一、教师权利的界定
教师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必须依法进行。因此,要想充分行使教师权利,切实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我们必须从法律的角度,在理论上对教师权利的内涵进行界定;或者说从法源上看现有法规对教师权利的具体规定。目前,学界关于“教师权利”的界定争议颇多,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国家分别有自己对教师权利的理解。国内学者有的从教育学的角度,也有的从法学角度对教师权利分别作了界定,但都不足以涵盖教师权利的全部内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从教师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教师所应享有的职业权利两个层面来界定教师权利的具体内容,这是目前我们所见的对教师权利表达得较为科学、全面与充分的法律蓝本。依此推论,所谓教师权利,一方面指作为社会公民的教师,享有宪法规定的,在经济上、政治上和精神上的社会生活权利,它反映的是教师的“私权利”,这种权利具有“利己性”;另一方面指从事教师职业的教师,为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依法享有创设教育环境权、管理学生的权利以及与学生家长平等协商的权利,它反映的是教师的“公权力”,具有“公众性”。教师享有社会生活权利是其享有职业权利的基础和保障;教师的职业权利是教师权利的根本,是一个教师之所以成为教师身份的标志。这两者缺一不可,构成了教师权利的两个核心要素。[1]
二、我国教师目前应享有的权利
在《教师法》施行以前,对教师权利的保护集中体现在《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1994年颁布的《教师法》不但把“保障教师的合法权利”放在首位,作为其立法宗旨,而且在第二章第七条明确规定了教师享有的六项权利,即(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2]《教师法》不仅仅停留在规定教师合法权益上,而且更进一步规定了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明确了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包括: 各级人民政府在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方面的责任;社会各界、公民和法人侵犯教师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拖欠教师工资、打击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等( 详见《教师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八条) 。法律责任的规定使得广大教师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有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同时,《教师法》还规定了教师申诉制度,使权益受到侵害的教师可以通过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的方式寻求救
济。
三、我国教师权利缺失现象
我国教师尤其是处在基础教育第一线的教师长期处在“权利缺失”的困境中: 对于教育行政管理者而言,教师是被管理者和被评价者,教师没有(或少有) 权利参与教育改革决策的制订,而是被动或“被迫”适应改革局面;对于社会各界特别是学生家长而言,教师是被监督者,社会希望教师承担更多道义上的责任,对于学生而言,教师应该是“最好的保姆”,他们必须尊重学生的权利,开展创造性或研究性教学,但教师自身的主体性得不到尊重,教师的创新积极性亦被淹没在应试教育的洪流中,得不到应有的发挥。[3]再者,由于现行法律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加上行政机关与学校不依法行政或不按法定程序办事,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的。
整体上看,我国教师权利缺失的现象十分严重,主要有:从社会生活权利缺失看: 经济上,教师工资拖欠一直悬而未决。许多中小学教师工资被拖欠现象长期存在。根据教育部有关领导的讲话,截至2002 年底,全国分别有97%和93%的县已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管理和人事管理上收到县。2002年,全国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做到当年不新欠教职工国标工资。从这里也可以看出,一是全国还有一半以上省市教师工资仍然有拖欠问题;二是还有不少省市仍然拖欠教师往年的工资,据《江淮论坛》2003年第2期《对实现安徽省高等教育“十五”发展规模的研究》一文载:截止到2001 年底,安徽省历年拖欠的教师工资达8.2亿元;三是许多教师的工资仍然是“国标”,比本地公务员要低好多。[4]
学校管理上,“现在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与老师的关系是合同文本式的,校长与老师之间形成了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说白了,老师这碗饭是校长给的,他给吃你才有的吃,老师一定意义上也是为老板打工。”所以一个老师为了保住饭碗,为了博得家长校长的欢心,就不得不昧着良心对学校的管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如果遇上偏心的领导,会整得你整日提心吊胆,让你吃不了兜着走”。有的学校长期不开教代会、工代会,教师的参与权难以落实;有的学校领导以“老板”自居,不能平等地善待教师,聘任搞“暗箱操作”,任命干部搞任人唯亲,职称评定搞“人情学”、“关系学”,在管理上甚至采用闭路电视对教师进行行为监控,公开评选所谓“最差教师”。教师考研、出国的平等权受到限制。如有的学校只准报在职的、报本校的或者签多少年合同、交多少保证金等,这些都大大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挫伤了教师的积极性。[5]
更为严重的是教师的心理压力:心理压力上,“‘减负’不减‘质’的结果又是‘综合素质’被篡改为‘分数’。教师们身心疲惫,加上各种名目繁多的考核、评比、总结,压得他们喘不过气来,累倒不算稀罕事。然而最使教师不能接受的是来自于各个方面的对教师的不理解,对工作的不支持。用四句话能概括现状:学生敢顶撞教师,家长敢状告教师,校长敢解聘教师,媒体敢指责教师”。而在教育环境创设权上,“高度集中的统制传统对我国教师的自主性发展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在众多条条框框下作为教育主体的教师的自主性人格发展被窒息。连诸如‘布置什么作业?布置多少作业?如何评定成绩?’之类的权力都不受尊重,教师如何还能担负创新教育的重任呢”?[6]
对学生的管理权和对家长的平等协商权上,“学生权益要保护,可是这并不意味着对于无法无天之学生的一味迁就与退让,更不意味着学生家长也可以站一旁袖手旁观儿子动手打老师。教育不能没有威信,教育不能没有惩罚,否则,教师就真成了弱势群体了!”“家长看到孩子成绩下降就埋怨教师;而一旦学生在校期间出现意外伤害,就状告教师,连一些不应该由教师承担的责任都要求教师承担。”此外,教师的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也常常被侵犯,而教师的自主权和教学改革实验权的保障更是成了“空中楼阁”。
教师权利的缺失其成因是复杂的,而解决起来更是困难的。目前我们能做的就是加快保护教师权利立法工作的建设,使教育法律日益完善,这是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同时教师也应该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我国新义务教育的颁布实施某些程度上捍卫教师的合法权益,重申了教师应享有的权益。其他相关教育法律也应与时俱进,在实践中不断修改,在修改中得以完善,使教师得到更多政府的关爱、社会的尊重与人民的理解。
参考文献:
[1]韩登池,刘国庆.教师权利的法律解读[J].韩山师范学院学报,2006,(4):88-94
[2]刘军.《教师法》对教师权益的保护及其存在的问题[J].北京教育学院学报,2006,(6):34-37
[3]吴锋.论“教师权利”及其法律保护[J].保定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3,(3):29-31
[4]朱永新.谁来保障教师的权利[J].人民教育,2003,(1):23
[5]杜德鱼,钟学忠,谷爱仙.关于教师合法权益保障问题的若干法律思考[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S1):254
[6]吴玲,郭孝文.论教师专业化的拓展与推进策略[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1,(11):605-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