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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图书馆法的价值本身的涵义、意义开始论述,接着又从制度层面和价值选择的角度对图书馆立法作了价值分析。
关键词:图书馆法; 图书馆法的价值:超越指向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10)3-120-001
一、图书馆法的价值的涵义
在这里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图书馆法,是倾向于观念状态没有实现,故在论述过程中,有时站在立法的角度对图书馆法的价值展开的。
图书馆法的价值是以图书馆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图书馆法基于自身的客观属性而对于主体人所具有的意义以及人关于图书馆法的绝对超越指向。
二、图书馆法的价值主体与客体以及两者的关系
图书馆法的价值主体是人,主体是具有社会性的个人、社会集团、阶级、社会和国家。即人的总体的统一。“人作为价值的主体是很主动、很自觉的,他知道自己需要什么及需要是否获得满足,并可做出明确的价值评价。而且这一切都能够直接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并能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交流和传播。”(1)图书馆法的价值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群体所共同持有的,而且是在社会上占绝对权威的价值目标和价值观念的体现。也是我国通过行使立法权来彰现图书馆法的价值,并通过执法和司法来动用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占统治地位的图书馆法的价值实现。
图书馆法的客体是图书馆法。目前在我国,主要是指以规则、条例、办法存在的法,以及观念状态的法。也可以一句话概括为广义的图书馆法。目前我国图书馆法规的多样性,以及制定图书馆法的阶段性都决定了图书馆法价值的多样性和阶段性。因此图书馆法的价值也是一种阶段性的终极,是一种历史阶段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人类终极追求。它是以图书馆的客体为基础的,不能脱离客体而单独存在。
图书馆法的价值是以图书馆法与人之间的关系为基础的。离开了人这个主体,图书馆法的价值将不复存在或者将成为异化了的图书馆法的价值;离开了图书馆法这个客体,图书馆法的价值将成为无源之水,缺乏了存在于其上的内在根据。图书馆法的价值是图书馆法所具有的客观属性的表现,图书馆法只有具有实现自由、平等、效率、公正、秩序以及促进图书馆事业和人的全面发展等价值的属性,这样图书馆法的属性才能为图书馆法的价值提供了客体上产生图书馆法的可能。
图书馆法的价值是图书馆法对人的意义。首先。图书馆法的价值是图书馆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没有主体的需要,就无所谓价值。满足主体的需要是图书馆法的价值最基本的要求,是图书馆法对于人的首要的意义。主体的需要是多元、多层次的,图书馆法的价值也是多元、多层次的。图书馆法的价值的多元、多层次是以主体需要的多元、多层次作为主体依据的。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主体,在创制图书馆法的时候,就是在预设的图书馆法的价值指导下。来创制图书馆法,尽管随着图书馆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深入,图书馆法的价值会有所改变,会有所调整。但图书馆法的价值的绝对超越指向是永远的,不断前进而又永远不会到达的。这种绝对的超越指向是价值主体关于图书馆法的永远的追求,这种追求总是无限接近而又永远不会到达,在这里我们图书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有限性和图书馆法价值的无限美好追求永远是无限接近而又永远不会重合的,可以说是价值永远是图书馆法的追随者,永远在图书馆法价值的引领下,随着人类的进步,图书馆法的价值追求会越来越高,图书馆法也会日臻完善。
三、图书馆法作为社会规范的价值分析
从价值分析的角度来看,图书馆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它就是一种价值准则,图书馆法作为一种规范,它必然要求人们做出某种行为或禁止某种行为。在这里,前一种行为被认为是正当的。积极的,是有价值的,是被主体尤其是被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主体所认可的,是为社会所提倡的。后一种行为则被认为是无价值或负价值的。图书馆法作为调整图书馆所涉及的各种关系的社会规范,图书馆法的存在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实现一定价值的手段。也就是说图书馆立法是一种进行价值选择的活动。它是一个价值确认,价值平衡,价值妥协,价值保护与限制并存的一个活动。图书馆法并不是单纯的保护单一价值,纯粹的正义实现的活动,它是一个各方面价值调节,价值相互较量,各种价值你争我夺而最后由占统治地位的价值最后获得胜利的结果。
图书馆法作为调整价值关系的规范体系,它本身就是一种价值观念的体现。图书馆法之所以要对一些价值予以保护而对另一些价值予以限制,就是因为图书馆法中隐藏着一整套价值准则,凡是被这种价值准则所肯定的行为,就得到图书馆法的保护;反之,则受到限制。因此图书馆立法的理论层面的一个首要任务就是对各种价值进行评价并确定它们在价值序列中相应的位阶。当各种价值冲突时,还需提供一种在其中进行取舍的原则,也就是说,图书馆法必须明确哪些价值应当受到保护,应保护到什么程度;哪些价值应当受到限制,限制到什么程度。这是图书馆法自身所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也就是图书馆法价值客体要解决的问题。
理解了图书馆法的价值的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图书馆法对主体需要的满足与人关于图书馆法的绝对理想目标,统一于图书馆法作为客体对于其主体——人的意义,主体与客体是相互区别而又彼此互动的两个价值侧面。图书馆法的价值闪耀着图书馆法的靓丽光芒,体现着图书馆法的内在精神。图书馆法的价值是体现、蕴藏在图书馆法中的价值要素和价值要求。对于我们目前图书馆法的制定来说就是我们要把符合立法者意志、愿望和利益要求的那些价值因素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并努力用法律的形式来实现。
关键词:图书馆法; 图书馆法的价值:超越指向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10)3-120-001
一、图书馆法的价值的涵义
在这里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图书馆法,是倾向于观念状态没有实现,故在论述过程中,有时站在立法的角度对图书馆法的价值展开的。
图书馆法的价值是以图书馆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图书馆法基于自身的客观属性而对于主体人所具有的意义以及人关于图书馆法的绝对超越指向。
二、图书馆法的价值主体与客体以及两者的关系
图书馆法的价值主体是人,主体是具有社会性的个人、社会集团、阶级、社会和国家。即人的总体的统一。“人作为价值的主体是很主动、很自觉的,他知道自己需要什么及需要是否获得满足,并可做出明确的价值评价。而且这一切都能够直接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并能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交流和传播。”(1)图书馆法的价值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群体所共同持有的,而且是在社会上占绝对权威的价值目标和价值观念的体现。也是我国通过行使立法权来彰现图书馆法的价值,并通过执法和司法来动用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占统治地位的图书馆法的价值实现。
图书馆法的客体是图书馆法。目前在我国,主要是指以规则、条例、办法存在的法,以及观念状态的法。也可以一句话概括为广义的图书馆法。目前我国图书馆法规的多样性,以及制定图书馆法的阶段性都决定了图书馆法价值的多样性和阶段性。因此图书馆法的价值也是一种阶段性的终极,是一种历史阶段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人类终极追求。它是以图书馆的客体为基础的,不能脱离客体而单独存在。
图书馆法的价值是以图书馆法与人之间的关系为基础的。离开了人这个主体,图书馆法的价值将不复存在或者将成为异化了的图书馆法的价值;离开了图书馆法这个客体,图书馆法的价值将成为无源之水,缺乏了存在于其上的内在根据。图书馆法的价值是图书馆法所具有的客观属性的表现,图书馆法只有具有实现自由、平等、效率、公正、秩序以及促进图书馆事业和人的全面发展等价值的属性,这样图书馆法的属性才能为图书馆法的价值提供了客体上产生图书馆法的可能。
图书馆法的价值是图书馆法对人的意义。首先。图书馆法的价值是图书馆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没有主体的需要,就无所谓价值。满足主体的需要是图书馆法的价值最基本的要求,是图书馆法对于人的首要的意义。主体的需要是多元、多层次的,图书馆法的价值也是多元、多层次的。图书馆法的价值的多元、多层次是以主体需要的多元、多层次作为主体依据的。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主体,在创制图书馆法的时候,就是在预设的图书馆法的价值指导下。来创制图书馆法,尽管随着图书馆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深入,图书馆法的价值会有所改变,会有所调整。但图书馆法的价值的绝对超越指向是永远的,不断前进而又永远不会到达的。这种绝对的超越指向是价值主体关于图书馆法的永远的追求,这种追求总是无限接近而又永远不会到达,在这里我们图书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有限性和图书馆法价值的无限美好追求永远是无限接近而又永远不会重合的,可以说是价值永远是图书馆法的追随者,永远在图书馆法价值的引领下,随着人类的进步,图书馆法的价值追求会越来越高,图书馆法也会日臻完善。
三、图书馆法作为社会规范的价值分析
从价值分析的角度来看,图书馆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它就是一种价值准则,图书馆法作为一种规范,它必然要求人们做出某种行为或禁止某种行为。在这里,前一种行为被认为是正当的。积极的,是有价值的,是被主体尤其是被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主体所认可的,是为社会所提倡的。后一种行为则被认为是无价值或负价值的。图书馆法作为调整图书馆所涉及的各种关系的社会规范,图书馆法的存在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实现一定价值的手段。也就是说图书馆立法是一种进行价值选择的活动。它是一个价值确认,价值平衡,价值妥协,价值保护与限制并存的一个活动。图书馆法并不是单纯的保护单一价值,纯粹的正义实现的活动,它是一个各方面价值调节,价值相互较量,各种价值你争我夺而最后由占统治地位的价值最后获得胜利的结果。
图书馆法作为调整价值关系的规范体系,它本身就是一种价值观念的体现。图书馆法之所以要对一些价值予以保护而对另一些价值予以限制,就是因为图书馆法中隐藏着一整套价值准则,凡是被这种价值准则所肯定的行为,就得到图书馆法的保护;反之,则受到限制。因此图书馆立法的理论层面的一个首要任务就是对各种价值进行评价并确定它们在价值序列中相应的位阶。当各种价值冲突时,还需提供一种在其中进行取舍的原则,也就是说,图书馆法必须明确哪些价值应当受到保护,应保护到什么程度;哪些价值应当受到限制,限制到什么程度。这是图书馆法自身所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也就是图书馆法价值客体要解决的问题。
理解了图书馆法的价值的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图书馆法对主体需要的满足与人关于图书馆法的绝对理想目标,统一于图书馆法作为客体对于其主体——人的意义,主体与客体是相互区别而又彼此互动的两个价值侧面。图书馆法的价值闪耀着图书馆法的靓丽光芒,体现着图书馆法的内在精神。图书馆法的价值是体现、蕴藏在图书馆法中的价值要素和价值要求。对于我们目前图书馆法的制定来说就是我们要把符合立法者意志、愿望和利益要求的那些价值因素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并努力用法律的形式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