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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介绍了赫章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通过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对策,以期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管理;存在问题;对策
目前,赫章县的养殖业收入比重逐年增加,也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通过执法实践发现,动物卫生监管工作还有相当大的提升空间。现对此作一分析。
一、赫章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宣传力度不大,执法装备落后。一些乡镇对《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大、宣传范围不广,没有做到家喻户晓,相当一部分畜牧生产经营者对相关法律法规认识不足,导致执法相对人的法制意识淡薄,守法观念不强。目前,赫章动物检疫执法设备不齐,检疫手段落后,执法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加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没有统一着装,对执法形象有一定影响。
(2)官方兽医没认证,执法行为不规范。因目前国家农业部和人事部有关官方兽医的《资格条件》和《具体办法》没有颁布,动物检疫员没有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官方兽医资格证书》,各地暂时还不能按《动物防疫法》的要求“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据调查,目前赫章县一些地方有的执法人员行为不够规范,主要表现在“四个不规范”:一是执法程序不规范。没有按照农业部检疫“四到位”的要求实施动物检疫,有的实施产地检疫没有到场到户,“隔山开证”的现象依然存在。二是收费行为不规范。表现为无检疫行为收费,如有的不实施检疫收取检疫费;有的不实施消毒收取消毒费。三是办案行为不规范。表现为空手办案、口头处罚。四是处罚行为不规范。表现为处罚随意性大,处罚标准不一。
二、对策
(1)必须明确执法主体,做到执法主体不违法。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建议上级尽快颁布《官方兽医的资格条件和具体管理办法》。
(2)明确执法范围,做到执法管理不缺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管理的内容主要有4个方面:一是负责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二是负责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检疫;三是实施3项行政许可,即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逐级上报跨省引进乳用动物和种用动物检疫审批;四是查处违法案件并实施行政处罚。
(3)必须明确执法管理办法,做到执法管理不失职。抓执法管理,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具体措施:一是落实执法责任。切实加强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逐级签订《执法责任书》,进一步落实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责任制和执法责任追究制。二是搞好部门协作。加强与同级公安、工商、卫生、质监等有关部门配合,进一步完善执法联动机制,提高办案效率和执法水平。抓制度完善,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同时,建立内外相结合的执法监督机制,对内实行层级执法监督、执法案件评查,行政处罚案件上报备案制度;对外实行政务公开、群众监督,从而进一步促进动物卫生的执法行为规范。抓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素质培训。按照分级培训、注重实效的原则,每年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管理人员(官方兽医)进行一次专门培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亮证执法,不准无证上岗,不准酒后执法,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畜牧兽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程序,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能。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政务服务中心畜牧水产窗口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以群众满意度为根本标准,以促进发展为根本目标”的理念,遵循“两集中、两到位”和“零距离、零障碍、零差错”的要求,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动物诊疗许可审批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审查条件并及时审批颁证。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实施处理处罚;不准口头处罚和违法办案。对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有关法律责任(或罰则)的规定和省、市《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进行处罚。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在办案过程中要按照《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的规定使用规范性行政执法文书,做到文书格式规范、制作程序合法、语言表达准确,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规范执法收费行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环节收取规费,不准超标准收费,不准跨环节收费,不准无依据乱收费,不准只收费不服务。规范廉洁自律行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同时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八不准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执法管理十条行为准则》和《赫章县畜牧兽医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真正做到清正廉洁、公正执法。
参考文献:
[1] 韩存魁,石文辉.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探讨[J].青海畜牧兽医杂志,2010
[2] 李长存,石文辉.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探讨[J].中国动物检疫,2010
[3] 吴胜芳.西吉县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措施[J].现代农业科技,2008
[4] 雷英,张理,祝默等.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五到位”[J].畜牧与饲料科学,2008
关键词: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管理;存在问题;对策
目前,赫章县的养殖业收入比重逐年增加,也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通过执法实践发现,动物卫生监管工作还有相当大的提升空间。现对此作一分析。
一、赫章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宣传力度不大,执法装备落后。一些乡镇对《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大、宣传范围不广,没有做到家喻户晓,相当一部分畜牧生产经营者对相关法律法规认识不足,导致执法相对人的法制意识淡薄,守法观念不强。目前,赫章动物检疫执法设备不齐,检疫手段落后,执法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加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没有统一着装,对执法形象有一定影响。
(2)官方兽医没认证,执法行为不规范。因目前国家农业部和人事部有关官方兽医的《资格条件》和《具体办法》没有颁布,动物检疫员没有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官方兽医资格证书》,各地暂时还不能按《动物防疫法》的要求“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据调查,目前赫章县一些地方有的执法人员行为不够规范,主要表现在“四个不规范”:一是执法程序不规范。没有按照农业部检疫“四到位”的要求实施动物检疫,有的实施产地检疫没有到场到户,“隔山开证”的现象依然存在。二是收费行为不规范。表现为无检疫行为收费,如有的不实施检疫收取检疫费;有的不实施消毒收取消毒费。三是办案行为不规范。表现为空手办案、口头处罚。四是处罚行为不规范。表现为处罚随意性大,处罚标准不一。
二、对策
(1)必须明确执法主体,做到执法主体不违法。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建议上级尽快颁布《官方兽医的资格条件和具体管理办法》。
(2)明确执法范围,做到执法管理不缺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管理的内容主要有4个方面:一是负责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二是负责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检疫;三是实施3项行政许可,即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逐级上报跨省引进乳用动物和种用动物检疫审批;四是查处违法案件并实施行政处罚。
(3)必须明确执法管理办法,做到执法管理不失职。抓执法管理,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具体措施:一是落实执法责任。切实加强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逐级签订《执法责任书》,进一步落实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责任制和执法责任追究制。二是搞好部门协作。加强与同级公安、工商、卫生、质监等有关部门配合,进一步完善执法联动机制,提高办案效率和执法水平。抓制度完善,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同时,建立内外相结合的执法监督机制,对内实行层级执法监督、执法案件评查,行政处罚案件上报备案制度;对外实行政务公开、群众监督,从而进一步促进动物卫生的执法行为规范。抓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素质培训。按照分级培训、注重实效的原则,每年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管理人员(官方兽医)进行一次专门培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亮证执法,不准无证上岗,不准酒后执法,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畜牧兽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程序,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能。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政务服务中心畜牧水产窗口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以群众满意度为根本标准,以促进发展为根本目标”的理念,遵循“两集中、两到位”和“零距离、零障碍、零差错”的要求,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动物诊疗许可审批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审查条件并及时审批颁证。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实施处理处罚;不准口头处罚和违法办案。对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有关法律责任(或罰则)的规定和省、市《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进行处罚。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在办案过程中要按照《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的规定使用规范性行政执法文书,做到文书格式规范、制作程序合法、语言表达准确,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规范执法收费行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环节收取规费,不准超标准收费,不准跨环节收费,不准无依据乱收费,不准只收费不服务。规范廉洁自律行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同时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八不准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执法管理十条行为准则》和《赫章县畜牧兽医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真正做到清正廉洁、公正执法。
参考文献:
[1] 韩存魁,石文辉.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探讨[J].青海畜牧兽医杂志,2010
[2] 李长存,石文辉.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探讨[J].中国动物检疫,2010
[3] 吴胜芳.西吉县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措施[J].现代农业科技,2008
[4] 雷英,张理,祝默等.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五到位”[J].畜牧与饲料科学,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