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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虚拟货币冲击央行的独立性,影响货币的供应量,加大央行反洗钱的难度。我国目前没有完善的虚拟货币监管体系,构建虚拟货币监管体系需要央行积极参与。虚拟货币监管体系的完善,需立足我国国情,发挥央行的作用。央行须平衡经济体稳定与虚拟货币市场发展之间的矛盾,严格审查虚拟货币发行主体资格,与其他机构协调共同监管虚拟货币交易行为。
关键词:虚拟货币 监管 央行
关于虚拟货币的含义,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虚拟货币就是电子货币,即没有实物形态的以电子数字形式存在的货币。二是认为虚拟货币是指一定的发行主体以公用信息网为基础,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手段,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在网络或有关电子设备中,并通过网络系统以数据传输方式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网上等价物。第一种定义把虚拟货币等同于电子货币,实际上两者有重大的区别。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包括央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及一些非金融机构,与传统货币在价值尺度上保持固定的兑换关系,其发行以法定货币为保证。虚拟货币的发行主体只有网络服务商。电子货币包括虚拟货币,但虚拟货币不等同于电子货币。虚拟货币是电子货币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电子货币的高级形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不少门户网站、网络游戏运营商为了提供更好的服务,开始提供网络虚拟货币以供使用。一方面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但另一方面,如果不谨慎从事,尽快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规制,可能会引发很多现实风险。
一、由虚拟货币引发的问题:必须面对的现实
(一)对央行独立性形成冲击,影响央行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央行在决策与运作上的相对独立性,排除国家法律赋予的保障外,很大程度上依赖其资金来源的独立性。央行资金大部分来源于铸币税,通过垄断国家纸币的发行而获得收益。铸币税是弥补央行在发行货币,进行宏观货币调控和向银行支付存款准备金利息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和成本,以及弥补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由于虚拟货币是一种非标准货币,其发行带有明显的市场化特征,是竞争性的发行,打破了传统的央行垄断货币发行的局面。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竞争性严重削减了央行的铸币收入。一旦央行的铸币税收入难以支付其成本时,央行将被迫寻求其他收入来源,如政府帮助。这必然影响央行的独立性。并且,铸币税收入的减少使得原本经济独立的央行需要政府的援助,对于有庞大预算赤字的国家会形成相当大的压力,会进一步弱化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另一方面,虚拟货币产生后,货币乘数变大,央行控制货币供应量的程度也减弱了,而且由于各种虚拟货币的发行主体并非金融机构,虚拟货币的发行完全处在金融监管部门的视线之外,进一步动摇央行传统的以基础货币和货币乘数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机制。
(二)影响货币供应量,导致通货膨胀
虚拟货币是由许多网络服务运营商自行开发设计的,发行权由这些网络服务运营商所拥有。法定货币发行的基础是国家信用,一国法定货币供应量取决于基础货币的供给及相应的货币乘数,并根据一国的宏观调控政策目标确定最终的货币供应量,并且一定的货币发行量要与足够的黄金储备来对应,以此抑制通货膨胀。与法定货币发行不同,虚拟货币发行的基础只是网站所代表的商业信用,这种商业信用的可靠度是无法与国家信用相比拟的。网络经营商发行虚拟货币的数量是根据利润最大化的目标确定的,在发行虚拟货币时,根本不会以某种金属或资产作为发行储备,也从不考虑是否要约束货币发行规模以及如何维护货币的信用,直接导致虚拟货币超额供给。另外,网络游戏中存在大量的"伪钞制造者",即黑客通过大量的私服外挂,私造虚拟货币,而网络运营商又很难分辨出这些货币的真伪,这些因素使得虚拟货币的数量更难控制。虽然现阶段各电子货币发行商都有不允许其电子货币兑换人民币的规定,但职业炒家们的倒买倒卖行为让这种规定形同虚设。如在淘宝网上经常有人以低至五六角的价格出售Q币,这种黑市交易行为意味着虚拟货币可以以一定比例与法定货币兑换,虚拟货币已经等同于法定货币,这类似于向人民币这个大水池中注水,从而稀释人民币价值,使人民币贬值,继而引发通货膨胀。
(三)加大了央行反洗钱的难度
虚拟货币的出现,为犯罪分子进行洗钱活动提供了便利。通过电子货币,特别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进行洗黑钱具有比其它渠道更安全和隐蔽的优势。一方面电子货币可以实现一般通货无法实现的完全匿名交易,第三方无法查找到交易双方的个人信息;另一方面通过虚拟货币洗钱可以以虚拟商品交易为幌子进行包装和掩盖,比通过实物商品交易更简便、隐蔽和安全。如果调查机关想要获取证据,则需要坚持网上所有的数据包并且破译所有的密码,这几乎是不可能的。电子货币的发展无疑增大了央行反洗钱工作作的难度。央行总行已经开始注意到电子货币问题,如前任央行反洗钱局局长刘连舸曾表示如果利用网络游戏中虚拟货币进行洗钱的行为确实存在,并且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反洗钱局将对经营虚拟货币业务的机构实旋反洗钱监管。
二、我国虚拟货币监管的困局:经验和监管制度的缺失
与世界金融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监管体制还不完善,这与我国金融发展起步晚,发展时间短有关。在电子货币,包括之后出现的虚拟货币监管方面,我国更是处于初步探索阶段。自1993年政府倡导加速构建电子支付系统以来,我国电子货币发展十分迅速。2002年初,各银行联网通用的"银联卡"出现,全国范围内银行卡银行间大联网指日可待。我国以银行卡为代表的电子货币交易也取得长足进步,仅招商银行电子商务一项的交易额就累计近5000亿元。在虚拟货币方面,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不少门户网站、网络游戏运营商为了提供更好的服务,开始提供网络虚拟货币以供使用。比较有名的虚拟货币如Q币、百度币、新浪U币、魔兽币、天堂币、盛大元宝等,虚拟货币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人所使用。
与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市场迅猛发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长期落后,目前规制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尚未制定规范虚拟货币发行、交易的专门法律法规。目前明确对虚拟货币作出规定的文件主要有两个,一是文化部等14个部门于2007年联合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了虚拟货币和法定货币不能相互兑换。二是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中规定,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的收入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两个文件也只是从两个小方面对虚拟货币作出规定,且这两个文件都是部门规章,效力等级不高。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虚拟货币作出明确界定,导致许多人包括学者混淆虚拟货币与电子货币的概年。对于盗窃虚拟财产,伪造虚拟货币,倒卖虚拟货币,通过虚拟货币洗钱等行为法律也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对于虚拟货币的发行,交易行为及其后果,也没有法律对其进行规范。没有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估和预防机制,虚拟货币监管处于缺位状态,导致网络运行商可以随心所欲地发行虚拟货币。执法机关在处理涉及虚拟货币案件时,很难对其进行定性,难免感到底气不足。
三、完善虚拟货币监管体系的构想:以央行为核心的思考
央行在电子货币发展初期应如何抉择,是放任还是监管。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在现实中都有国家采用并实行。以美国美联储为代表的国家主张政府应放松管制和减少干预,以便能最大限度地鼓励竞争和创新,促进电子货币的发展。以欧洲中央银行为代表的一些欧盟国家则主张加大对电子货币的监管,从而减少发行机构破产的可能性、确保价格的稳定以及货币价值尺度不被破坏,最终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我国央行在确定管制措施前应充分考虑我国电子货币市场的发展状况和今后的竞争战略,在此基础上通过借鉴他国的经验来制定一些有针对性的相关政策。
首先,关于监管态度的选择。中国金融市场虽然发展迅速,但还不成熟。我们目前的监管能力和技术与美国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不宜采取放任其发展的态度,而应像欧盟国家那样采取较为审慎的态度。我们应当在虚拟货币发展的早期阶段就建立起较为健全的监管架构,而不是在虚拟货币发展到对货币政策产生重要影响时才开始制定政策。因为,如果实行管制的时机延误,很可能需要付出更大的监管成本。另外,现阶段也没有必要夸大虚拟货币对经济体和央行所造成的冲击,毕竟其市场份额和影响力还十分有限。我国互联网产业才刚刚起步,对虚拟货币的需求潜力十分大,应该在监管体制内鼓励相关厂商积极创新,提供优质服务。在虚拟货币监管体系中央行应该积极适度地发挥作用,保持经济体稳定与促进虚拟货币市场健康良性发展达到最佳的平衡点。
其次,对发行权的监管。分散的网络虚拟货币发行权使央行丧失获取铸币税的权利,更重要的是,网络虚拟货币对基础货币的替代及其无限扩张能力对央行货币管理权形成冲击,可能影响正常经济秩序。因此,央行应对网络虚拟货币发行权进行备案,并对网络虚拟货币发行额度及其与人民币间的互换进行监督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央行可以考虑以发放牌照的方式设立进入门槛,让有意发行电子货币的厂商自行到公司注册地所属的央行分行进行申请。央行可根据厂商的规模、信誉、财务等因素有弹性地规定厂商所发行的电子货币与人民币的兑换"汇率"和相应比例的准备金,以后每年以年审方式合理调整某一电子货币的"汇率"和所需"准备金"。为了防止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洗钱现象的发生,厂商还应实行大额交易上报制度,让央行及时了解电子货币的流动情况。
再次,对交易行为的监管。虚拟货币交易是网络时代派生出的经营行为,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人员雇佣化、场所固定化、交易盈利明确化等特征,已表明其经营的性质,对网络虚拟货币交易涉及税收征管、法律监督、货币流量监控等方面的问题应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完善。对虚拟货币与人民币间的兑换也应进行监管 。尽管目前网络虚拟货币发行者不允许网络虚拟货币向人民币的反向兑换,但相关实际交易行为已经出现。这一方面会更容易对实际货币需求造成波动,影响货币政策实施;另一方面,双向互兑行为难免会引发由于技术、规管漏洞而产生的网络虚拟货币滥造及洗钱行为发生。因此应该严格监督互联网公司控制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通过出台措施,切断虚拟货币兑换人民币的途径,对那些专门从事虚拟货币兑换的网站进行监管禁止虚拟货币与人民币之间的兑换,在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中构筑一道"防火墙",防止虚拟世界的通货膨胀向现实世界中扩散传播。
参考文献:
[1]王媛媛、刘红:《西方国家电子货币的监管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湖北社会科学》2003年第8期
[2]吴怀琴:《网络虚拟货币的电子商务分析》,《商业时代》,2007年第10期。
[3]黄正新:《货币虚拟化趋势及其功能变异》,《经济学家》2001年第5期。
[4]赵洁华:《虚拟货币对现实的挑战》,《浙江金融》2008年第8期。
[5]张福军:《虚拟货币的理论框架及其命题扩展》,《教学与研究》2008年第6期。
[6]李翀:《虚拟货币的发展与货币理论和政策的重构》,《世界经济》,2003年第3期。
作者简介:陈生桂(1986~ ),男,广东汕头人,现为华中师范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主要为金融法。
关键词:虚拟货币 监管 央行
关于虚拟货币的含义,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虚拟货币就是电子货币,即没有实物形态的以电子数字形式存在的货币。二是认为虚拟货币是指一定的发行主体以公用信息网为基础,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手段,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在网络或有关电子设备中,并通过网络系统以数据传输方式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网上等价物。第一种定义把虚拟货币等同于电子货币,实际上两者有重大的区别。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包括央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及一些非金融机构,与传统货币在价值尺度上保持固定的兑换关系,其发行以法定货币为保证。虚拟货币的发行主体只有网络服务商。电子货币包括虚拟货币,但虚拟货币不等同于电子货币。虚拟货币是电子货币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电子货币的高级形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不少门户网站、网络游戏运营商为了提供更好的服务,开始提供网络虚拟货币以供使用。一方面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但另一方面,如果不谨慎从事,尽快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规制,可能会引发很多现实风险。
一、由虚拟货币引发的问题:必须面对的现实
(一)对央行独立性形成冲击,影响央行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央行在决策与运作上的相对独立性,排除国家法律赋予的保障外,很大程度上依赖其资金来源的独立性。央行资金大部分来源于铸币税,通过垄断国家纸币的发行而获得收益。铸币税是弥补央行在发行货币,进行宏观货币调控和向银行支付存款准备金利息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和成本,以及弥补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由于虚拟货币是一种非标准货币,其发行带有明显的市场化特征,是竞争性的发行,打破了传统的央行垄断货币发行的局面。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竞争性严重削减了央行的铸币收入。一旦央行的铸币税收入难以支付其成本时,央行将被迫寻求其他收入来源,如政府帮助。这必然影响央行的独立性。并且,铸币税收入的减少使得原本经济独立的央行需要政府的援助,对于有庞大预算赤字的国家会形成相当大的压力,会进一步弱化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另一方面,虚拟货币产生后,货币乘数变大,央行控制货币供应量的程度也减弱了,而且由于各种虚拟货币的发行主体并非金融机构,虚拟货币的发行完全处在金融监管部门的视线之外,进一步动摇央行传统的以基础货币和货币乘数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机制。
(二)影响货币供应量,导致通货膨胀
虚拟货币是由许多网络服务运营商自行开发设计的,发行权由这些网络服务运营商所拥有。法定货币发行的基础是国家信用,一国法定货币供应量取决于基础货币的供给及相应的货币乘数,并根据一国的宏观调控政策目标确定最终的货币供应量,并且一定的货币发行量要与足够的黄金储备来对应,以此抑制通货膨胀。与法定货币发行不同,虚拟货币发行的基础只是网站所代表的商业信用,这种商业信用的可靠度是无法与国家信用相比拟的。网络经营商发行虚拟货币的数量是根据利润最大化的目标确定的,在发行虚拟货币时,根本不会以某种金属或资产作为发行储备,也从不考虑是否要约束货币发行规模以及如何维护货币的信用,直接导致虚拟货币超额供给。另外,网络游戏中存在大量的"伪钞制造者",即黑客通过大量的私服外挂,私造虚拟货币,而网络运营商又很难分辨出这些货币的真伪,这些因素使得虚拟货币的数量更难控制。虽然现阶段各电子货币发行商都有不允许其电子货币兑换人民币的规定,但职业炒家们的倒买倒卖行为让这种规定形同虚设。如在淘宝网上经常有人以低至五六角的价格出售Q币,这种黑市交易行为意味着虚拟货币可以以一定比例与法定货币兑换,虚拟货币已经等同于法定货币,这类似于向人民币这个大水池中注水,从而稀释人民币价值,使人民币贬值,继而引发通货膨胀。
(三)加大了央行反洗钱的难度
虚拟货币的出现,为犯罪分子进行洗钱活动提供了便利。通过电子货币,特别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进行洗黑钱具有比其它渠道更安全和隐蔽的优势。一方面电子货币可以实现一般通货无法实现的完全匿名交易,第三方无法查找到交易双方的个人信息;另一方面通过虚拟货币洗钱可以以虚拟商品交易为幌子进行包装和掩盖,比通过实物商品交易更简便、隐蔽和安全。如果调查机关想要获取证据,则需要坚持网上所有的数据包并且破译所有的密码,这几乎是不可能的。电子货币的发展无疑增大了央行反洗钱工作作的难度。央行总行已经开始注意到电子货币问题,如前任央行反洗钱局局长刘连舸曾表示如果利用网络游戏中虚拟货币进行洗钱的行为确实存在,并且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反洗钱局将对经营虚拟货币业务的机构实旋反洗钱监管。
二、我国虚拟货币监管的困局:经验和监管制度的缺失
与世界金融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监管体制还不完善,这与我国金融发展起步晚,发展时间短有关。在电子货币,包括之后出现的虚拟货币监管方面,我国更是处于初步探索阶段。自1993年政府倡导加速构建电子支付系统以来,我国电子货币发展十分迅速。2002年初,各银行联网通用的"银联卡"出现,全国范围内银行卡银行间大联网指日可待。我国以银行卡为代表的电子货币交易也取得长足进步,仅招商银行电子商务一项的交易额就累计近5000亿元。在虚拟货币方面,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不少门户网站、网络游戏运营商为了提供更好的服务,开始提供网络虚拟货币以供使用。比较有名的虚拟货币如Q币、百度币、新浪U币、魔兽币、天堂币、盛大元宝等,虚拟货币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人所使用。
与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市场迅猛发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长期落后,目前规制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尚未制定规范虚拟货币发行、交易的专门法律法规。目前明确对虚拟货币作出规定的文件主要有两个,一是文化部等14个部门于2007年联合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了虚拟货币和法定货币不能相互兑换。二是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中规定,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的收入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两个文件也只是从两个小方面对虚拟货币作出规定,且这两个文件都是部门规章,效力等级不高。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虚拟货币作出明确界定,导致许多人包括学者混淆虚拟货币与电子货币的概年。对于盗窃虚拟财产,伪造虚拟货币,倒卖虚拟货币,通过虚拟货币洗钱等行为法律也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对于虚拟货币的发行,交易行为及其后果,也没有法律对其进行规范。没有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估和预防机制,虚拟货币监管处于缺位状态,导致网络运行商可以随心所欲地发行虚拟货币。执法机关在处理涉及虚拟货币案件时,很难对其进行定性,难免感到底气不足。
三、完善虚拟货币监管体系的构想:以央行为核心的思考
央行在电子货币发展初期应如何抉择,是放任还是监管。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在现实中都有国家采用并实行。以美国美联储为代表的国家主张政府应放松管制和减少干预,以便能最大限度地鼓励竞争和创新,促进电子货币的发展。以欧洲中央银行为代表的一些欧盟国家则主张加大对电子货币的监管,从而减少发行机构破产的可能性、确保价格的稳定以及货币价值尺度不被破坏,最终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我国央行在确定管制措施前应充分考虑我国电子货币市场的发展状况和今后的竞争战略,在此基础上通过借鉴他国的经验来制定一些有针对性的相关政策。
首先,关于监管态度的选择。中国金融市场虽然发展迅速,但还不成熟。我们目前的监管能力和技术与美国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不宜采取放任其发展的态度,而应像欧盟国家那样采取较为审慎的态度。我们应当在虚拟货币发展的早期阶段就建立起较为健全的监管架构,而不是在虚拟货币发展到对货币政策产生重要影响时才开始制定政策。因为,如果实行管制的时机延误,很可能需要付出更大的监管成本。另外,现阶段也没有必要夸大虚拟货币对经济体和央行所造成的冲击,毕竟其市场份额和影响力还十分有限。我国互联网产业才刚刚起步,对虚拟货币的需求潜力十分大,应该在监管体制内鼓励相关厂商积极创新,提供优质服务。在虚拟货币监管体系中央行应该积极适度地发挥作用,保持经济体稳定与促进虚拟货币市场健康良性发展达到最佳的平衡点。
其次,对发行权的监管。分散的网络虚拟货币发行权使央行丧失获取铸币税的权利,更重要的是,网络虚拟货币对基础货币的替代及其无限扩张能力对央行货币管理权形成冲击,可能影响正常经济秩序。因此,央行应对网络虚拟货币发行权进行备案,并对网络虚拟货币发行额度及其与人民币间的互换进行监督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央行可以考虑以发放牌照的方式设立进入门槛,让有意发行电子货币的厂商自行到公司注册地所属的央行分行进行申请。央行可根据厂商的规模、信誉、财务等因素有弹性地规定厂商所发行的电子货币与人民币的兑换"汇率"和相应比例的准备金,以后每年以年审方式合理调整某一电子货币的"汇率"和所需"准备金"。为了防止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洗钱现象的发生,厂商还应实行大额交易上报制度,让央行及时了解电子货币的流动情况。
再次,对交易行为的监管。虚拟货币交易是网络时代派生出的经营行为,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人员雇佣化、场所固定化、交易盈利明确化等特征,已表明其经营的性质,对网络虚拟货币交易涉及税收征管、法律监督、货币流量监控等方面的问题应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完善。对虚拟货币与人民币间的兑换也应进行监管 。尽管目前网络虚拟货币发行者不允许网络虚拟货币向人民币的反向兑换,但相关实际交易行为已经出现。这一方面会更容易对实际货币需求造成波动,影响货币政策实施;另一方面,双向互兑行为难免会引发由于技术、规管漏洞而产生的网络虚拟货币滥造及洗钱行为发生。因此应该严格监督互联网公司控制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通过出台措施,切断虚拟货币兑换人民币的途径,对那些专门从事虚拟货币兑换的网站进行监管禁止虚拟货币与人民币之间的兑换,在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中构筑一道"防火墙",防止虚拟世界的通货膨胀向现实世界中扩散传播。
参考文献:
[1]王媛媛、刘红:《西方国家电子货币的监管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湖北社会科学》2003年第8期
[2]吴怀琴:《网络虚拟货币的电子商务分析》,《商业时代》,2007年第10期。
[3]黄正新:《货币虚拟化趋势及其功能变异》,《经济学家》2001年第5期。
[4]赵洁华:《虚拟货币对现实的挑战》,《浙江金融》2008年第8期。
[5]张福军:《虚拟货币的理论框架及其命题扩展》,《教学与研究》2008年第6期。
[6]李翀:《虚拟货币的发展与货币理论和政策的重构》,《世界经济》,2003年第3期。
作者简介:陈生桂(1986~ ),男,广东汕头人,现为华中师范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主要为金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