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法定刑设置之质疑与补正——兼论与刑法第133条之1第2款规定之协调

来源 :合肥师范学院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oyoliu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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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立法仓促、粗疏,刑法第133条之1第1款对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规定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会产生诸多问题,与第2款规定也不协调.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应完善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设置,增加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采用选处罚金方式,并就罚金规定统一适用的标准.为与第2款规定相协调,应将轻微危险驾驶肇事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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