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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终身教育事业是未来教育事业的一个发展趋势,终身教育是不断提高民族文化水平的手段,而终身教育立法则能够有效保障终身教育事业的良好发展。国外以美国、韩国、日本为代表都建立了相关的终身教育法律制度,在我国,主要是一些地区建立了相关的终身教育法律法规,如福建省,台湾地区。笔者即将国内外的终身教育立法进行比较,以期为我国的终身教育立法发展提供具有参考性的建议。
【关键词】终身教育立法 国外 国内 比较
【中图分类号】G7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8)28-0085-01
“终身教育”概念在1965年首次被提出,并在当时就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终身教育代表的是一种教育思想,它不仅包含学校教育,还包含其他正规的或非正规的教育,终身教育理念的提出有助于提高人们的整体知识水平,对个人的能力提高也有着促进作用。目前,终身教育已经作为不少国家的教育改革及发展方向。
一、国内外终身教育立法概况
(一)国外终身教育立法概况
在国外,美国、日本、韩国都先后进行了终身教育立法,他们出台了规范的法律条文,如美国的《终身学习法》,日本的《健全振兴终身学习推进体制的法律》以及韩国的《终身教育法》。在终身教育立法方面,国外主要针对终身教育包含内容,终身教育监督和认定制度,促进终身教育发展的政策三方面来立法。
在终身教育学习范围方面,美国给出了明确的规定:终身教育学习范围包含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涉及人们的整个成长阶段,如企业培训,退休教育等。终身教育的目的主要有三个:个人发展需要、家庭需要以及企业活动需要。它能够更好的让个人以及群体适应这个快速发展的社会,也有助于人类的文明发展与进步。
在终身教育监督和认定方面,国外作了很好的代表作用。他们的终身教育立法规定中,对终身教育的监督机构及认定方式、认定标准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如日本设置了终身审议会,韩国设立了终身教育士。
在促进终身教育发展方面,日本制定了专门的终身学习方案,它提出社会各界如社团,文化单位应积极合作,共同参与终身学习活动。并且为了保证其各地区制定的终身学习方案的规范性,日本在终身教育立法中还明确规定了终身学习方案的认可标准。
(二)国内终身教育立法概况
我国的终身教育立法在国家法律层面还没有具体的规定,但在部分地区如台湾、福建省已经进行了终身教育立法。我国地区的终身教育立法主要从终身学习的对象,终身教育中政府的职责以及鼓励终身教育的策略这三方面来展开。
福建省规定终身学习的对象有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企业职工等十一种人员,台湾地区则将与终身学习相关的名词都作了明确的定义。在终身教育职责方面,台湾地区与福建省都对政府职责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如台湾地区规定政府应该宣传推广终身学习政策,整合监管民间的终身学习机构,推进终身学习的发展;福建省则规定了政府应该多开放具有公益性的科技教育文化设施,为公民提供免费的学习机会。另外,台湾地区与福建省都在积极推进终身教育发展方面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即提出了“带薪教育假制度”、地方政府给予终身教育经费等要求,通过经济上的支持促进终身教育的发展。
二、国内外终身教育立法比较
(一)终身教育概念
在终身教育的概念上,我国台湾地区、美国与日本基本相同,都认为终身教育贯穿人的整个生命活动过程,并且包括方方面面,如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医疗教育、个人教育甚至是自学等。但福建省没有对终身教育给予明确的概念规范,韩国则认为终身教育应不包含学校教育,而是除学校教育以外的教育活动。
(二)管理体制
在管理体制方面,国内外均要求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对终身教育进行管理,不同的是,美国、日本及我国的福建省、台湾地区对管理机构的设置确立到了地方基层,而韩国只设置了终身教育协会。
(三)学习成果认定
学习成果认定是终身教育的重要部分,是对终身教育的认可,也是促进终身教育发展的重要手段。在学习成果认定中,韩国、我国的福建省、台湾地区都进行了比較完善的立法,但是各不相同。韩国注重学分认定,其规定了国家承认的学分类型;福建侧重资格认定,即获得了相应的资格证书才算有效,如结业证书、农民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而台湾地区则侧重于课程认定,它的认证对象为教育或培训课程。
三、对我国终身教育立法的建议
(一)确定立法适用范围
通过上文我们可以看出,各个国家或地区的终身教育概念不尽相同,这是由于,不同的文化导致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终身教育”的界定不同,有的认为终身教育是所有教育的总和,有的认为终身教育是人一生中各种培养的总和,有的认为终身教育只是成人教育。在终身教育立法中,每个地区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去理解终身教育,如根据地区的教育情况去进行终身教育立法。
(二)完善管理体制
借鉴国内外的终身教育管理制度,笔者认为,我国还没有进行终身教育立法的地区应该像美国、日本、福建省、台湾地区一样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特别是在基层也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做到切实发展终身教育,对终身教育进行有效的监督。
(三)鼓励社会资源的综合利用与整合
社会资源的整合与利用能够促进终身教育的发展,将教育资源、公益性的科技教育文化设施向广大群众开放,为人们提供更多的教育学习机会。另一方面,鼓励社会各界,如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开设专业课程,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
四、结语
终身教育是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而终身教育立法则可以从法律层面上促进与保障终身教育的快速发展。而通过笔者的分析,即笔者以美国、韩国、日本以及中国的福建省、台湾地区为代表分析比较了国内外的终身教育立法概况,笔者认为终身教育立法应切合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其地方性终身教育法规,以促进各个地区终身教育的完善和发展。从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参考文献:
[1]吴遵民,黄健;国外终身教育立法启示——基于美、日、韩法规文本的分析[J];现代远程教育研究;2014(1):12-15.
[2]郑晓晶;我国继续教育学习成果及认证现状[J];内蒙古电大学刊;2013(3):12-15.
[3]王豫生,陈宜安;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研究[M];厦门:鹭江出版社;2005.
【关键词】终身教育立法 国外 国内 比较
【中图分类号】G7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8)28-0085-01
“终身教育”概念在1965年首次被提出,并在当时就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终身教育代表的是一种教育思想,它不仅包含学校教育,还包含其他正规的或非正规的教育,终身教育理念的提出有助于提高人们的整体知识水平,对个人的能力提高也有着促进作用。目前,终身教育已经作为不少国家的教育改革及发展方向。
一、国内外终身教育立法概况
(一)国外终身教育立法概况
在国外,美国、日本、韩国都先后进行了终身教育立法,他们出台了规范的法律条文,如美国的《终身学习法》,日本的《健全振兴终身学习推进体制的法律》以及韩国的《终身教育法》。在终身教育立法方面,国外主要针对终身教育包含内容,终身教育监督和认定制度,促进终身教育发展的政策三方面来立法。
在终身教育学习范围方面,美国给出了明确的规定:终身教育学习范围包含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涉及人们的整个成长阶段,如企业培训,退休教育等。终身教育的目的主要有三个:个人发展需要、家庭需要以及企业活动需要。它能够更好的让个人以及群体适应这个快速发展的社会,也有助于人类的文明发展与进步。
在终身教育监督和认定方面,国外作了很好的代表作用。他们的终身教育立法规定中,对终身教育的监督机构及认定方式、认定标准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如日本设置了终身审议会,韩国设立了终身教育士。
在促进终身教育发展方面,日本制定了专门的终身学习方案,它提出社会各界如社团,文化单位应积极合作,共同参与终身学习活动。并且为了保证其各地区制定的终身学习方案的规范性,日本在终身教育立法中还明确规定了终身学习方案的认可标准。
(二)国内终身教育立法概况
我国的终身教育立法在国家法律层面还没有具体的规定,但在部分地区如台湾、福建省已经进行了终身教育立法。我国地区的终身教育立法主要从终身学习的对象,终身教育中政府的职责以及鼓励终身教育的策略这三方面来展开。
福建省规定终身学习的对象有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企业职工等十一种人员,台湾地区则将与终身学习相关的名词都作了明确的定义。在终身教育职责方面,台湾地区与福建省都对政府职责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如台湾地区规定政府应该宣传推广终身学习政策,整合监管民间的终身学习机构,推进终身学习的发展;福建省则规定了政府应该多开放具有公益性的科技教育文化设施,为公民提供免费的学习机会。另外,台湾地区与福建省都在积极推进终身教育发展方面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即提出了“带薪教育假制度”、地方政府给予终身教育经费等要求,通过经济上的支持促进终身教育的发展。
二、国内外终身教育立法比较
(一)终身教育概念
在终身教育的概念上,我国台湾地区、美国与日本基本相同,都认为终身教育贯穿人的整个生命活动过程,并且包括方方面面,如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医疗教育、个人教育甚至是自学等。但福建省没有对终身教育给予明确的概念规范,韩国则认为终身教育应不包含学校教育,而是除学校教育以外的教育活动。
(二)管理体制
在管理体制方面,国内外均要求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对终身教育进行管理,不同的是,美国、日本及我国的福建省、台湾地区对管理机构的设置确立到了地方基层,而韩国只设置了终身教育协会。
(三)学习成果认定
学习成果认定是终身教育的重要部分,是对终身教育的认可,也是促进终身教育发展的重要手段。在学习成果认定中,韩国、我国的福建省、台湾地区都进行了比較完善的立法,但是各不相同。韩国注重学分认定,其规定了国家承认的学分类型;福建侧重资格认定,即获得了相应的资格证书才算有效,如结业证书、农民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而台湾地区则侧重于课程认定,它的认证对象为教育或培训课程。
三、对我国终身教育立法的建议
(一)确定立法适用范围
通过上文我们可以看出,各个国家或地区的终身教育概念不尽相同,这是由于,不同的文化导致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终身教育”的界定不同,有的认为终身教育是所有教育的总和,有的认为终身教育是人一生中各种培养的总和,有的认为终身教育只是成人教育。在终身教育立法中,每个地区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去理解终身教育,如根据地区的教育情况去进行终身教育立法。
(二)完善管理体制
借鉴国内外的终身教育管理制度,笔者认为,我国还没有进行终身教育立法的地区应该像美国、日本、福建省、台湾地区一样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特别是在基层也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做到切实发展终身教育,对终身教育进行有效的监督。
(三)鼓励社会资源的综合利用与整合
社会资源的整合与利用能够促进终身教育的发展,将教育资源、公益性的科技教育文化设施向广大群众开放,为人们提供更多的教育学习机会。另一方面,鼓励社会各界,如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开设专业课程,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
四、结语
终身教育是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而终身教育立法则可以从法律层面上促进与保障终身教育的快速发展。而通过笔者的分析,即笔者以美国、韩国、日本以及中国的福建省、台湾地区为代表分析比较了国内外的终身教育立法概况,笔者认为终身教育立法应切合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其地方性终身教育法规,以促进各个地区终身教育的完善和发展。从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参考文献:
[1]吴遵民,黄健;国外终身教育立法启示——基于美、日、韩法规文本的分析[J];现代远程教育研究;2014(1):12-15.
[2]郑晓晶;我国继续教育学习成果及认证现状[J];内蒙古电大学刊;2013(3):12-15.
[3]王豫生,陈宜安;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研究[M];厦门:鹭江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