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审判疑难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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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为准确审判工程价款结算中的疑难问题,本文将展开相关研究,主要论述具体问题类型,同时提出对应的审判观点,梳理审判逻辑。通过文中论述,能够给相关企业提供工程价款疑难提问审判思路,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可起到平衡多方当事人利益,促进工程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作用。
  关键词: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工程合同
  引言
  目前,很多工程企业在工程价款结算中经常发生纠纷,这已成为当前市场的常态,这种现象对市场的健康发展、企业的经济收益有严重影响,因此必须通过法律来进行审判,以起到问题治理作用。但在以往的问题处理中发现,这一类问题涉及因素非常复杂,还经常发生变动,导致现行法律背景下问题纠纷的审判难度大幅提升,说明工程价款结算审判是一大疑难问题。着眼于这一点要合理审判工程价款结算疑难问题,必须从相关审判观点着手,理清审判逻辑,故有必要展开相关研究。
  1.无效合同结算审判
  1.1问题介绍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文件(以下简称《解释》),其中第二条规定表示:当建筑工程施工中出现无效合同,但建筑工程竣工检验验收合格,则承包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向上申请业主支付工程价款,法律层面表示支持。该规定的内涵思想为:虽然合同无效,但承包人在施工中的所有投入是实在的,且最终交付出了符合业主要求及地方规范的建筑工程,如果不支持支付工程价款,那么势必导致承包人承受巨大经济损失,这对市场的发展有严重损害,故主张支付工程价款。而在规定之下产生了一个问题,即依照规定,业主在支付工程价款时是否需要依照合同约定来控制工程款支付进度、下浮率等事项,这就是无效合同结算中的难题[1]。
  1.2审判观点
  针对无效合同结算中的难题,学界中出现了多种观点,而当前比较主流的有二:第一,因为《解释》的第二条规定只提出了“工程价款”,没有涉及到付款时间、工程款支付进度、下浮率等,所以工程款支付进度、下浮率等不属于工程价款范畴,故依照规定,业主并不需要依照合同约定来控制工程款支付进度、下浮率等事项,只要保障工程价款最终结算数额满足要求即可。同时有学者对该观点进行了不愁,认为规定中之所以要求业主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是为了体现无效合同折价补偿原则,但付款时间、工程款支付进度、下浮率等事项与该原则的关联度不大,故没有必要遵从合同;第二,业主应当根据合同要求支付结算款,并对付款时间、工程款支付进度、下浮率等事项进行控制,理由是付款时间、工程款支付进度、下浮率等事项与工程价款结算直接有关,若不对这些事项进行控制,势必导致规定赋予表面,诸如某学者层表示,如果规定只要求业主支付结算款,不要求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那么是否会出现无限期拖延价款结算的现象?故业主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控制付款时间、进度等相关事项。
  1.3审判逻辑
  无效合同结算难题的两大审判观点相互对立,学者对自身支持的观点都给出了充分的理由与论证,但从法律审判的角度来看,遵从维护各方利益合理性,理清权责的基本原则,审判的逻辑为:首先支付工程价款是业主方必须承担的责任,无论合同是否在法律层面上有效,一旦签订就代表双方形成了约定,这也是法律为何会支持承包人在无效合同基础上可以申请业主支付价款的原因。其次从第一观点出发,业主如果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度等支付价款,那么确实有可能出现无限期拖延价款结算的现象,切实的对承包人经济利益造成了损失,也导致双方权责混乱。从这个角度来看,第一观点缺乏实际意义,并不能让业主有效履行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因此第一观点不成立,反之第二观点作为对立观点,自然成立,严格依照合同约定时间、进度支付工程价款才能落实《解释》规定。
  2.黑白合同结算审判
  2.1问题介绍
  所谓黑白合同是指在项目多方的共同意识下,准备两份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外,一份对内,对外合同将进行备案,完全合法合规,而对内合同则存在各种漏洞,不具备法律效益,多方是依照对内合同展开相关工作的,故黑白合同的做法未被法律所许可。与此同时,黑白合同不仅仅欺骗了法律,属于一种违法行为,还会导致承包人承受巨大的经济风险,即黑白合同中的对内合同可以是口头形式,这种形式下假设业主在工程完成后拒绝支付或作出其他异常行为,承包人是无法依照对内合同来维护自身权益的,而对外合同必然无法起到维护承包人权益的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现代承包人出于保护自身权益考虑,一般不会接受口头形式的对内合同,普遍要求多方签订书面形式合同,这种情况下如果爆发了风险,承包人可以对外出示对内合同,维护自身权益,这时就出现了一个难题,即该情况中应当将对外、对内哪份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2]?
  2.2审判观点
  针对黑白合同工程价款结算难题,学界同样提出了两种观点:第一,因为多方当事人都是自愿参与招投标过程的,一切行为都是在多方许可之下发生的,同时在备案合同以外,签订其他合同并实施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黑白合同问题不存在,故工程结算时应当依照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该观点普遍被认为是依照對内合同来进行工程结算);第二,工程项目虽然不是强制招投标项目,但多方当事人自愿参与招投标,说明当事人已经进入了相关法律的管辖范畴,理应得到《招标投标法》约束,而《招标投标法》的核心是为了保障社会招投标活动的规范性,故该观点下黑白合同问题存在,而当事人黑白合同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其中对内合同在法律角度上不承认,因此多方依照对内合同行事属于违反合同法的行为,在工程结算中应当依照法律备案合同进行价款结算。
  2.3审判逻辑
  黑白合同工程价款结算的两大观点同样对立,要采取何种观点进行审判是一项值得思考的问题,根据这一问题,基本的审判逻辑为:首先从第一观点出发,黑白合同中该观点一般是支持以对内合同为价款结算依据(因为多数情况下当事人都是依照对内合同行事的),那么依照《招标投标法》、《合同法》规定,对内合同不予认可,不具备法律效力,依照对内合同进行结算是否违背了《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的立法理念?答案是肯定的,说明第一观点下审判逻辑不自洽,故该观点不成立。其次第二观点就很好的让各项相关法律规定形成自洽逻辑,即第二观点体现了私益与公益平衡的理念,不能为了保护个体利益而打破公共利益的平衡,否则很可能导致市场中出现大量黑白合同等类似事件,相关法律也将失去应有意义,故第二观点从成立,建议根据第二观点对黑白合同工程价款结算进行审判。   3.未完成工程结算
  3.1问题介绍
  所谓未完成工程,就是俗称的“烂尾工程”,该工程结算一直是法律层面上的难题,即工程虽然尚未完成,但承包人依旧在前期投入了大量资金与资源,因此承包人普遍是主张业主支付工程款的,反之承包人并未交付出符合要求的工程,业主没有得到任何回报,因此业主主张不支付结算款。从这一角度来看,双方似乎都有自身的理由,因此该问题的法律审判难度很大[3]。
  3.2审判观点
  未完成工程结算的审判观点比较复杂,主要分为两个层次,其中第一层次所针对的问题是“是否需要结算工程价款”,目前学界对此的观点比较统一,普遍认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需要结算工程价款,即假设未完成工程的形成缘由是因为承包人不作为,或出现其他变故,那么责任在承包人身上,所以業主可以不支付结算款,理由是未完成工程是承包人一手促成的,相当于承包人自己的选择,与业主无关,而业主无故承受经济损失,故不仅不需要支付工程款项,甚至有权利申请赔偿。但如果未完成工程的形成与业主有关(包括业主负完全责任、业主负部分责任),则业主应当支付工程价款。在第一层基础上,未完成工程结算的审判观点第二层主要针对的问题是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即如果未完成工程的形成与业主有关,那么业主就要采用特定的结算方式支付部分款项,这是应当如何选择结算方式就成为了一大难题,对此学界观点为:第一,依照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及行政部门的定额取费标准进行计算,确定业主所需要支付的工程价款金额,再依照合同中的价款支付时间、进度进行结算,过程中结款金额计算不涉及甩项部分;第二,先确认未完成工程预计的总工程量,再计算工程现已完成的工程量,依照后者在前者中的占比,按照比例×合同固定价款的方法计算价款金额,依照合同约定完成支付即可。
  3.3审判逻辑
  学界对未完成工程结算的具体方式提出了不同观点,且各种方式也有合理之处,故均可使用,但在实际情况中选择工程结算方式需要得到业主、承包人或其他当事人的许可,这时盲目选择往往会引起多方意愿不统一的现象,使得审判过程停滞不前,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为:如果错误的选择了结算方式,可能导致当事人中某一方经济受损,以第一种结算方式为例,若选择该方式需要以行政部门的定额取费标准进行价款计算,但取费标准可能低于合同价款,也可能高于合同价款,故按照该方式计算,容易导致某一方经济受损。着眼于这一点,建议优先选择第二种结算方式,该方式能够更好的维护多方利益,但在第二种结算方式应用之前,必须对合同固定价款数额进行裁定,如果发现固定价款数额不合理,存在不平衡报价的现象,就建议选择第一种。
  4.资产抵押结算
  4.1问题介绍
  在任意工程价款结算中都会发生业主无力支付的现象,针对这种现象市场中就出现了资产抵押结算的应对方法,最常见的就是抵押房产来抵扣工程款的现象,即暂时通过房产来抵扣剩余工程款,以延长偿款时间,承包人与业主之间形成债务关系,若在期限之内业主依旧无法付清剩余工程款,则房产将自动转移到承包人名下,成为承包人的资产,过程中如果出现业主在期限内支付了一部分的工程款,剩下款项价格低于房产价格的情况,则根据双方意愿采取承包人补足差价,或退还之前支付的剩余工程款两种方式经常处理[4]。这种方式是否可行是当前法律审判的一大难题。
  4.2审判观点
  围绕资产抵押结算是否可行的问题,学界同样出现了两个对立观点:第一,部分学者认为资产抵押结算中双方债务契约疏于流质契约,因此资产抵押不可行;第二,部分学者认为资产抵押结算可行,原因在于双方债务契约或许确实是流质契约,但同时也是受法律保护的诺诚契约,故在法律保护下,只要不存在虚假诉讼问题则资产抵押结算可行。
  4.3审判逻辑
  资产抵押结算的两大审判观点具有各自的优劣,即如果资产抵押结算可行,那么有可能发生业主抵押后逃避债务的情况,反之如果资产抵押结算不可行,业主无力偿还债务会受到法律上的制裁,这不符合法律的人性原则,对业主而言太过苛刻[5]。着眼于这一点,本文认为应当遵从双方的个人意愿进行裁定,如承包人愿意与业主建立债务契约关系,则实施资产抵押结算,并且通过法律对业主进行监管,防止其逃避债务即可,反之则不实行资产抵押结算。
  5.结语
  综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中会发生很多难以通过法律进行审判的疑难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应当从当前主流的审判观点出发,遵从基本法律原则,树立审判逻辑,区分观点优劣、合理性,再从中选择合理观点进行审判。同时在一些特殊的疑难问题中,必须实事求是的选择审判观点,以保障工程价款结算秩序。
  参考文献:
  [1]南莲梅.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及风险防范分析[J].青海交通科技,2019,(4):24-26.
  [2]韩玉华,郭培义.为施工合同纠纷司法审判再添新翼[J].施工企业管理,2019,(02):51-55.
  [3]程新文,刘敏,谢勇.《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19,(4).36~41.
  [4]肖峰,严慧勇,徐宽宝.《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解读与探索[J].法律适用,2019,(7).94-105.
  [5]高印立,石伟."沉默"在建设工程结算中的法律责任的类型化分析-兼论《民法总则》第140条[J].北京仲裁,2019,(2).50~69.
  作者简介:周昱川(1990年12月)男,汉族,湖南新化人,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助理工程师,本科,研究方向:工程预算、工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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