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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当代中国公民法律意识提高,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也得以提高,知情权的概念日益深入人心。然而当下社会搞笑信息公开的执行及效果都不尽如人意。本文着重从公众的知情权角度论述了高校信息应公开的内容及重要意义。
关键词: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知情权;公共利益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高等学校的信息公开参照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國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2010年3月30日,教育部审议通过《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并于2010年9月1日起实施。《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出台对高校信息公开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公开的内容及公开的效果却不尽人意。教育具有公共性,高等学校如何实践教育的公共性,这值得我们进一步探究。《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能够更好的保障公民的法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而高校信息公开制定与实施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从行政法角度分析的话,我们可以发现,“高等学校作为我国的行使或分担高等教育权力、承担教育行政的重要主体,应当属于行政主体的范围”。
一、髙校信息的内容
高校信息,可以分为广义的高校信息和狭义的高校信息。广义的高校信息包括所有在高校内产生的信息以及与高校有关的信息,包括高校的行政信息、高校的基本情况、教师学生的个人信息、学术科研信息、一般的民事信息等等。狭义的高校信息是指“高等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根据《高校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高校信息公开并不意味着高校内的所有信息都应该公开,而是指那些具有“公共性”的信息。所谓“公共性” 信息,是指高校利用公共资源,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例如高等学校履行行政职能产生的行政信息、高校的基本信息、师资力量信息等。因为高等学校在资金的来源上是由国家公共财政来投入的,而它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也具有公共性,是为公众服务的。所以,这些“公共性”的信息应该公民公众开放,而其他不具备“公共性”特征的信息,如高校食堂菜价信息、高校住宿条件信息等一些并没有涉及到利用公共资源,提供公共服务,所以并不是《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所指的“信息”。
二、高校信息公开的主体与对象
1.高校信息公开的主体,即 “由谁公开”。高校信息公开的主体,毫无疑问是高等学校。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专科学校以及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科学研究机构”。因此,《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也就是说,上述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直接适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
2.高校信息公开的对象,即“向谁公开”。《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沿用了《政府公开信息条例》的概念,将公开的对象规定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一对象的界定中,当然既包括了通常所理解的社会公众,也包括了高校内部的师生员工。
三、高校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
推行高校信息公开,最重要的一个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而保障公民知情权是符合宪法精神的,同时,党的十七大报告把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列为扩大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权利。《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一条即指出,“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高等学校信息,促进高等学校依法治校,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它并没有直接言明所要保障的是“知情权”。但其后面所规定的社会评议制度、举报制度,以及理论假设都应该是基于公民的知情权。因为,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都无法实现和保障,又如何能对高校信息公开进行评议和举报呢?所以《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执行的关键,首先在于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只有知情权实现之后,才能对高校信息公开行为监督评议,对其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举报。
四、高校信息公开的意义
1、有助于高校的民主化、法治化建设。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知情权、受教育权,高校信息公开正是对这两种权利的维护和保障。通过信息公开,受教育者和社会公众能够更好地了解高等教育机构及其教学质量,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选择。教育信息的公开是高等学校的一种社会公共行为,这不仅是民主的要求,也是法治的规定。在日益发展的信息社会,信息公开在促进民主和法治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通过信息公开,为师生、社会提供获取信息的平台,公众可以更好地了解高校。在公众了解高校的同时,也方便了师生和社会公众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集思广益高校的民主化管理。
2、有助于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我国的高等教育的普及程度不够高,髙等教育资源对我们而言并不富裕,尤其是在中西部,更是紧缺。高校公布相关的办学规模、招生就业、学术活动、专业设置等情况,首先可以让公众更好地了解学校,并在此基础上选择学校,有利于人才的合理分配;其二可以督促高校,促进高校竞争意识,使高校更加合理地分配教学资源;其三还可以为国家制定相关的教育政策提供依据,使相关政策更切合实际,实现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
3、有助于遏制高校腐败。高等学校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力,例如人事任用、招生考试、财务决策管理、仪器采购等,“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如果缺乏对这些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就有可能会发生腐败。现实中高校的腐败现象并不少见:长春大学的原副校长门某、同济大学原副校长吴某、武汉理工大学原副校长李某……都涉及到严重的腐败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在2010年中国教育蓝皮书中判断“高校已成为腐败犯罪新的高发区”。高校腐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高校信息的不透明,尤其是财务信息的不透明为滋生腐败提供了温床。减少腐败,必须要有健全和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将高校的办学情况、管理情况等进行主动公开,提升了高校工作的透明度,进而形成对高校内相关职能部门的有效监督,从源头上遏制腐败。 五、高校信息公开的必要性
1、教育知情权的要求
知情权是由我国国家法律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我国公民,对于公共机构和公务人员在实施公共管理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信息,尤其是与公众的利益切身相关的信息,拥有知悉、了解、获取的权利,具体表现为公共机构信息获取权、政治和社会信息了解权、消费者信息知情权等。在信息社会,信息也成为一种关键性的社会资源,知情权获得了更大的发展。而教育知情权则是就教育信息而言的,学生、教师、学校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公众都有权利了解教育、获得教育信息。首先,从学生的角度而言,学生作为高校教育的消费者和参与者,必须拥有教育知情权。学生在选择高校时,只有掌握充分的高校信息,才能更好地进行选择;进入高校后,掌握更多的活动信息和教学信息,才能更好地进行学习和参加校园活动。其次,从教师的角度而言,教师有权获得高校的相关信息,例如课程设置、培养计划、学术交流等。这些信息的获知有助于教师安排教学计划,提高其教学技能、学术水平,也有助于学生学习知识。最后,从社会公众的角度而言,高校办学期间获得了国家、政府的财政支持,占用了一定的社会资源,作为纳税人,社会公众有权利了解高校资金的使用情况、高校的办学成果等信息。
2、高等教育的公共性要求
公共性是一种公有性,强调社会的公共利益与公平。而高校领域的公共性则是指“高等教育涉及社会公众、公共经费以及社会资源的使用,影響社会成员共同的必要利益,其共同消费和利用的可能性开放给全体成员,其结果为全体社会成员得以共享的性质”我国高校的公共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投入上具有公共性。在我国,属于全民所有,从划拨土地到财政拨款、从教师工资到基础建设,都是来源于政府财政的支持,而政府财政则来源于税收,而税收则来源于全民。从这一点上来看,高校就应该是全体社会所有,其所拥有的信息也应该是全体所有,为社会共享,具有广泛的公共性。其次,运行管理具有公共性。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国务院是国家高等教育工作的统一领导者和管理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则负责统筹协调地方的高等教育工作,管理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为社会培养人才。高等学校的领导和管理机构是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高等学校内部的运行实行校长负责制,而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是由国家有关规定任免,是公务人员,根据我国的国体政体规定,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要对全体人民负责,所以公立高校的领导者在管理高校的过程中具有公共性。最后,人才建设具有公共性。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教育的目的就是为国家的经济建设服务、为建设现代化服务,培养具有创造力、实践性,德、智、体等全方面综合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努力推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全面促进社会主义事业建设。根据法律规定,我国高校提供的是一种公共产品,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的,也是为公众服务的,所以其提供的教育服务具有公共性。综上所述,我国高校在投入、管理、产出上的公共性,使得高校的信息也了有了公共性,涉及到社会的众多方面。因此,公众作为有密切利益关系的相关人有权要求高校信息公开。■
参考文献
[1] 我国建立公民知情权制度的现实意义,17-20.
[2] 行政信息公开与公民知情权保护的关系,20-21.
[3] 我国行政信息公开的范围与限制,21-25.
关键词: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知情权;公共利益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高等学校的信息公开参照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國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2010年3月30日,教育部审议通过《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并于2010年9月1日起实施。《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出台对高校信息公开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公开的内容及公开的效果却不尽人意。教育具有公共性,高等学校如何实践教育的公共性,这值得我们进一步探究。《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能够更好的保障公民的法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而高校信息公开制定与实施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从行政法角度分析的话,我们可以发现,“高等学校作为我国的行使或分担高等教育权力、承担教育行政的重要主体,应当属于行政主体的范围”。
一、髙校信息的内容
高校信息,可以分为广义的高校信息和狭义的高校信息。广义的高校信息包括所有在高校内产生的信息以及与高校有关的信息,包括高校的行政信息、高校的基本情况、教师学生的个人信息、学术科研信息、一般的民事信息等等。狭义的高校信息是指“高等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根据《高校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高校信息公开并不意味着高校内的所有信息都应该公开,而是指那些具有“公共性”的信息。所谓“公共性” 信息,是指高校利用公共资源,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例如高等学校履行行政职能产生的行政信息、高校的基本信息、师资力量信息等。因为高等学校在资金的来源上是由国家公共财政来投入的,而它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也具有公共性,是为公众服务的。所以,这些“公共性”的信息应该公民公众开放,而其他不具备“公共性”特征的信息,如高校食堂菜价信息、高校住宿条件信息等一些并没有涉及到利用公共资源,提供公共服务,所以并不是《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所指的“信息”。
二、高校信息公开的主体与对象
1.高校信息公开的主体,即 “由谁公开”。高校信息公开的主体,毫无疑问是高等学校。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专科学校以及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科学研究机构”。因此,《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也就是说,上述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直接适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
2.高校信息公开的对象,即“向谁公开”。《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沿用了《政府公开信息条例》的概念,将公开的对象规定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一对象的界定中,当然既包括了通常所理解的社会公众,也包括了高校内部的师生员工。
三、高校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
推行高校信息公开,最重要的一个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而保障公民知情权是符合宪法精神的,同时,党的十七大报告把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列为扩大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权利。《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一条即指出,“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高等学校信息,促进高等学校依法治校,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它并没有直接言明所要保障的是“知情权”。但其后面所规定的社会评议制度、举报制度,以及理论假设都应该是基于公民的知情权。因为,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都无法实现和保障,又如何能对高校信息公开进行评议和举报呢?所以《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执行的关键,首先在于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只有知情权实现之后,才能对高校信息公开行为监督评议,对其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举报。
四、高校信息公开的意义
1、有助于高校的民主化、法治化建设。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知情权、受教育权,高校信息公开正是对这两种权利的维护和保障。通过信息公开,受教育者和社会公众能够更好地了解高等教育机构及其教学质量,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选择。教育信息的公开是高等学校的一种社会公共行为,这不仅是民主的要求,也是法治的规定。在日益发展的信息社会,信息公开在促进民主和法治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通过信息公开,为师生、社会提供获取信息的平台,公众可以更好地了解高校。在公众了解高校的同时,也方便了师生和社会公众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集思广益高校的民主化管理。
2、有助于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我国的高等教育的普及程度不够高,髙等教育资源对我们而言并不富裕,尤其是在中西部,更是紧缺。高校公布相关的办学规模、招生就业、学术活动、专业设置等情况,首先可以让公众更好地了解学校,并在此基础上选择学校,有利于人才的合理分配;其二可以督促高校,促进高校竞争意识,使高校更加合理地分配教学资源;其三还可以为国家制定相关的教育政策提供依据,使相关政策更切合实际,实现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
3、有助于遏制高校腐败。高等学校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力,例如人事任用、招生考试、财务决策管理、仪器采购等,“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如果缺乏对这些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就有可能会发生腐败。现实中高校的腐败现象并不少见:长春大学的原副校长门某、同济大学原副校长吴某、武汉理工大学原副校长李某……都涉及到严重的腐败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在2010年中国教育蓝皮书中判断“高校已成为腐败犯罪新的高发区”。高校腐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高校信息的不透明,尤其是财务信息的不透明为滋生腐败提供了温床。减少腐败,必须要有健全和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将高校的办学情况、管理情况等进行主动公开,提升了高校工作的透明度,进而形成对高校内相关职能部门的有效监督,从源头上遏制腐败。 五、高校信息公开的必要性
1、教育知情权的要求
知情权是由我国国家法律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我国公民,对于公共机构和公务人员在实施公共管理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信息,尤其是与公众的利益切身相关的信息,拥有知悉、了解、获取的权利,具体表现为公共机构信息获取权、政治和社会信息了解权、消费者信息知情权等。在信息社会,信息也成为一种关键性的社会资源,知情权获得了更大的发展。而教育知情权则是就教育信息而言的,学生、教师、学校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公众都有权利了解教育、获得教育信息。首先,从学生的角度而言,学生作为高校教育的消费者和参与者,必须拥有教育知情权。学生在选择高校时,只有掌握充分的高校信息,才能更好地进行选择;进入高校后,掌握更多的活动信息和教学信息,才能更好地进行学习和参加校园活动。其次,从教师的角度而言,教师有权获得高校的相关信息,例如课程设置、培养计划、学术交流等。这些信息的获知有助于教师安排教学计划,提高其教学技能、学术水平,也有助于学生学习知识。最后,从社会公众的角度而言,高校办学期间获得了国家、政府的财政支持,占用了一定的社会资源,作为纳税人,社会公众有权利了解高校资金的使用情况、高校的办学成果等信息。
2、高等教育的公共性要求
公共性是一种公有性,强调社会的公共利益与公平。而高校领域的公共性则是指“高等教育涉及社会公众、公共经费以及社会资源的使用,影響社会成员共同的必要利益,其共同消费和利用的可能性开放给全体成员,其结果为全体社会成员得以共享的性质”我国高校的公共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投入上具有公共性。在我国,属于全民所有,从划拨土地到财政拨款、从教师工资到基础建设,都是来源于政府财政的支持,而政府财政则来源于税收,而税收则来源于全民。从这一点上来看,高校就应该是全体社会所有,其所拥有的信息也应该是全体所有,为社会共享,具有广泛的公共性。其次,运行管理具有公共性。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国务院是国家高等教育工作的统一领导者和管理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则负责统筹协调地方的高等教育工作,管理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为社会培养人才。高等学校的领导和管理机构是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高等学校内部的运行实行校长负责制,而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是由国家有关规定任免,是公务人员,根据我国的国体政体规定,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要对全体人民负责,所以公立高校的领导者在管理高校的过程中具有公共性。最后,人才建设具有公共性。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教育的目的就是为国家的经济建设服务、为建设现代化服务,培养具有创造力、实践性,德、智、体等全方面综合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努力推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全面促进社会主义事业建设。根据法律规定,我国高校提供的是一种公共产品,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的,也是为公众服务的,所以其提供的教育服务具有公共性。综上所述,我国高校在投入、管理、产出上的公共性,使得高校的信息也了有了公共性,涉及到社会的众多方面。因此,公众作为有密切利益关系的相关人有权要求高校信息公开。■
参考文献
[1] 我国建立公民知情权制度的现实意义,17-20.
[2] 行政信息公开与公民知情权保护的关系,20-21.
[3] 我国行政信息公开的范围与限制,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