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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是影响社会安定的重要问题,也是世界重点关注的热点问题。在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中,其心理往往成为左右案件发展的关键。文章适用心理学知识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及如何对之干预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
未成年人作为生理和心理都还未完全成熟的特殊群体,其犯罪心理活动有其独特的特征。
(一) 认知方面
在认知方面,未成年人容易受到不良人生观的影响从而产生错误的人生观,如享乐主义、江湖英雄主义等;由于其社会经验不足、认识能力不成熟且好奇心强,容易受到不良亚文化的影响;由于其自我意识冲突,容易产生巨大的心理落差。
(二)情感方面
在情感上,未成年人情绪易激动,心理波动大,孤独感和交往需要的矛盾突出,心理上渴望独立但是经济上又具有依赖性,这些都是可能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情感因素。
(三)意志方面
未成年人易受蛊惑和鼓动,容易受到暗示而盲从,在行动上意志薄弱,但在反社会活动中却常常表现做出意志顽强的态势,这些意志方面的特点是促成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
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受其犯罪心理的制约,其所实施的案件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一)犯罪手段的模仿性和暴力性
未成年人本身认知上的缺陷和不成熟,易受到不良的亚文化的影响,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往往具有很强的模仿性和暴力性,另外,由于未成年人身体条件良好,使其具有犯罪的天然优势,这种生理上的优势结合崇尚暴力的文化崇拜导致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多具有很强的暴力性。
(二)犯罪的团伙性
由于其强烈的孤独感和交往需要,未成年人常常会形成一些小帮派、小团体,这些小帮派和小团体的形式为未成年人犯罪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并成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主要特征之一。
(三)犯罪意图的突发性
未成年人情感上易受刺激,意志上易受蠱惑、鼓励和暗示的驱使,使其很容易由于一时冲动就立即萌生犯意,突发犯罪,从而酿成恶性犯罪后果。同时,由于这种冲动和突发的犯意,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经常会不考虑后果,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在事后产生很大的恐惧感和悔过情绪。
(四)犯罪经验的不足
未成年人由于其知识储备、认知能力有限,且大多不具有犯罪的经历,缺乏犯罪经验,无法有效控制自己的犯罪行为,很多时候达不到预期的犯罪目的,缺乏反侦查能力。
三、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干预
心理干预既是对于已经逮捕的犯罪人的重新犯罪预防的干预,也是对于初次犯罪或者没有被逮捕者的犯罪预防的干预。未成年人代表着社会的未来,社会对未成年人的态度即是对自己未来的态度。基于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刑法的谦抑性、人道性和刑法的目的,心理干预对于未成年犯罪人既是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
心理干预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行为主义的心理干预
对于未成年犯罪而言,行为主义的心理干预尤为重要,由于其正处于人格形成和心理成熟的关键时期,在社会学习的方法对其尤为适用。
1.家庭治疗。调节家庭关系既可以达到矫正的目的,也可以起到预防的目的。在家庭行为干预中使用的一般策略是训练问题解决技能,即通过行为重复和社会强化教给他们相互协商技能,并推广到解决家庭中的矛盾。
2.父母管理训练。父母管理训练的目的在于改进儿童养育实践。
3.系统家庭行为疗法。在这种模式中,越轨青少年的问题行为被看作是家庭交流功能失调的结果,而不是家庭交流功能失调的原因。其焦点集中在家庭相互作用的方式方面,目标是通过让少年犯罪人家庭的交流模式接近于正常的交流模式,使未成年犯罪人家庭成为更为有效的问题解决者。
(二)人本主义的心理干预
人本主义的心理干预是人本主义思潮学上的反映,近年来主要分为现实疗法和相互作用分析法。现实疗法试图在热情的、指导性的治疗人员的指导下,发展满足个人需要的现实主义的和负责任的方式,并鼓励行为转变计划的实施。这对已实施了犯罪的未成年犯罪人改变反社会人格、复归社会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相互作用分析法则更倾向于人际取向,促使更健康的相互作用。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可通过暴露其群体性的不正确的行为,而促进其个体的成长与独立。
(三)认知-行为矫正法
认知-行为矫正法是一种包含多种多样矫正方式的方案,其精髓是“认知影响行为”的观点,使用行为和语言程序来改变认真过程。认知-行为矫正法常用的策略有社会技能训练、自我控制、认知重建、人际问题解决训练以及道德推理和观点采择,这些方法无不从改变认知着手,进而通过人之改变行为,使犯罪人复归社会。作为未成年犯罪人,其认知具有浓烈的未成年人群体性特征,在成长的同时,从改变和完善其认知着手,颇有“治其根本”的意味,在其成人和复归社会的进程中具有事半功倍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杨焕宁.犯罪发生机理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作者简介:田 维(1987.3-),男,山东东营人,四川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法学硕士。)
一、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
未成年人作为生理和心理都还未完全成熟的特殊群体,其犯罪心理活动有其独特的特征。
(一) 认知方面
在认知方面,未成年人容易受到不良人生观的影响从而产生错误的人生观,如享乐主义、江湖英雄主义等;由于其社会经验不足、认识能力不成熟且好奇心强,容易受到不良亚文化的影响;由于其自我意识冲突,容易产生巨大的心理落差。
(二)情感方面
在情感上,未成年人情绪易激动,心理波动大,孤独感和交往需要的矛盾突出,心理上渴望独立但是经济上又具有依赖性,这些都是可能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情感因素。
(三)意志方面
未成年人易受蛊惑和鼓动,容易受到暗示而盲从,在行动上意志薄弱,但在反社会活动中却常常表现做出意志顽强的态势,这些意志方面的特点是促成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
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受其犯罪心理的制约,其所实施的案件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一)犯罪手段的模仿性和暴力性
未成年人本身认知上的缺陷和不成熟,易受到不良的亚文化的影响,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往往具有很强的模仿性和暴力性,另外,由于未成年人身体条件良好,使其具有犯罪的天然优势,这种生理上的优势结合崇尚暴力的文化崇拜导致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多具有很强的暴力性。
(二)犯罪的团伙性
由于其强烈的孤独感和交往需要,未成年人常常会形成一些小帮派、小团体,这些小帮派和小团体的形式为未成年人犯罪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并成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主要特征之一。
(三)犯罪意图的突发性
未成年人情感上易受刺激,意志上易受蠱惑、鼓励和暗示的驱使,使其很容易由于一时冲动就立即萌生犯意,突发犯罪,从而酿成恶性犯罪后果。同时,由于这种冲动和突发的犯意,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经常会不考虑后果,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在事后产生很大的恐惧感和悔过情绪。
(四)犯罪经验的不足
未成年人由于其知识储备、认知能力有限,且大多不具有犯罪的经历,缺乏犯罪经验,无法有效控制自己的犯罪行为,很多时候达不到预期的犯罪目的,缺乏反侦查能力。
三、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干预
心理干预既是对于已经逮捕的犯罪人的重新犯罪预防的干预,也是对于初次犯罪或者没有被逮捕者的犯罪预防的干预。未成年人代表着社会的未来,社会对未成年人的态度即是对自己未来的态度。基于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刑法的谦抑性、人道性和刑法的目的,心理干预对于未成年犯罪人既是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
心理干预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行为主义的心理干预
对于未成年犯罪而言,行为主义的心理干预尤为重要,由于其正处于人格形成和心理成熟的关键时期,在社会学习的方法对其尤为适用。
1.家庭治疗。调节家庭关系既可以达到矫正的目的,也可以起到预防的目的。在家庭行为干预中使用的一般策略是训练问题解决技能,即通过行为重复和社会强化教给他们相互协商技能,并推广到解决家庭中的矛盾。
2.父母管理训练。父母管理训练的目的在于改进儿童养育实践。
3.系统家庭行为疗法。在这种模式中,越轨青少年的问题行为被看作是家庭交流功能失调的结果,而不是家庭交流功能失调的原因。其焦点集中在家庭相互作用的方式方面,目标是通过让少年犯罪人家庭的交流模式接近于正常的交流模式,使未成年犯罪人家庭成为更为有效的问题解决者。
(二)人本主义的心理干预
人本主义的心理干预是人本主义思潮学上的反映,近年来主要分为现实疗法和相互作用分析法。现实疗法试图在热情的、指导性的治疗人员的指导下,发展满足个人需要的现实主义的和负责任的方式,并鼓励行为转变计划的实施。这对已实施了犯罪的未成年犯罪人改变反社会人格、复归社会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相互作用分析法则更倾向于人际取向,促使更健康的相互作用。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可通过暴露其群体性的不正确的行为,而促进其个体的成长与独立。
(三)认知-行为矫正法
认知-行为矫正法是一种包含多种多样矫正方式的方案,其精髓是“认知影响行为”的观点,使用行为和语言程序来改变认真过程。认知-行为矫正法常用的策略有社会技能训练、自我控制、认知重建、人际问题解决训练以及道德推理和观点采择,这些方法无不从改变认知着手,进而通过人之改变行为,使犯罪人复归社会。作为未成年犯罪人,其认知具有浓烈的未成年人群体性特征,在成长的同时,从改变和完善其认知着手,颇有“治其根本”的意味,在其成人和复归社会的进程中具有事半功倍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杨焕宁.犯罪发生机理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作者简介:田 维(1987.3-),男,山东东营人,四川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