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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税收公平是税法的首要原则,是指国家征税必须依照纳税人承担税负的能力来进行分配,在各种法律关系中,必须公平的对待每一个纳税人。它包括两层含义: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所谓横向公平,是指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负担相同数额的税收;而纵向公平,是指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缴纳不同的税。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税收必须普遍征税、平等课税和量能课税。税收公平原则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体现在个税扣除中。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制度是国家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国民生活水平以及政策目标所作出的规定,而个税税前扣除项目是衡量个人所得税是否完善的一项重要指标。
关键词税收公平 量能课税 平等课税 普遍征税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090-01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制度仍没有很好的贯彻税收公平原则
个人所得税是为了调节公民收入的差距,对收入过高的人适当征税,并不是对大多数人普遍征税。个税起征点是确定纳税范围的一个减除标准。然而起征点的高低虽然影响到税收的公平但并不是实现个人所得税公平的关键所在,各种专项扣除才是实质问题。在立法上,一些发达国家对纳税人税前扣减项目的一些规定与我国现行立法存在很大不同。
在英国,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有两类:一是费用扣除;二是税收宽免。费用扣除是指与取得收入有关的一些费用支出可以从总收入中扣除,但这些费用必须完全是为经营目的而发生的支出。个人所得税中的包括很多税收宽免,如个人宽免、已婚夫妇宽免、盲人宽免等。
而在日本,其所得税的起征点在发达国家里是属于较高的。主要就是因为税前扣除项目多。日本申报个人所得税是以家庭为单位。个税免征额是根据不同家庭负担,将各种免税扣除额累计相加然后确定扣除标准。这样不仅体现了税制的公平合理,而且有利于消除纳税人对税收的抗拒心理。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综合所得税,分项扣除的模式,其应税所得的计算方法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各项所得,减去税法中规定的不予列计的项目后得出总收入,再扣除各种个人生计费用类扣除得出应纳额,最后扣除各种税收抵免,计算出应纳税额。通过比较不难发现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不同的收入性质、不同收入来源和不同收入时间的纳税项目采取不同的税率和扣除方法,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因此,个人所得税在实际执行中不仅不能圆满地达到“劫富济贫”的目的,也难以实现对收入分配进行有效调节的政策目标,而且,还产生了诸多税收不公平问题。我国有必要学习他国个税改革经验,还个税“劫富济贫”的本质,使收入越高者个税扣除越低,收入高达到一定程度不给与扣除。
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制度的建议
(一)可以建立综合所得税制
个税的争议很多方面都集中在免征额上,但事实上免征额只是个税问题中的一个,如何让个税兼顾到不同收入来源、不同地区情况、不同家庭负担等才是解决个税公平问题的关键所在。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应当转向“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即对同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首先进行综合,将其所得作为一个总体进行征税,而非我們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
(二)增加税前扣除的范围
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考虑我国住房、医疗、养老等社会制度的现状,我们应该在税前扣除范围上加以调整,可以现行的工薪所得扣除标准做为基础,适当增加一些专项扣除。这些专项扣除的具体项目至少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子女教育费的专项扣除;供养老人的专项扣除;婚姻状况的专项扣除。
(三)实行费用扣除税收指数化调整
税收指数化是指按照每年消费物价指数的涨落相应调整纳税扣除额,以便剔除通货膨胀的名义所得增减的影响。也就是说扣除额的多少应该随工资水平、物价水平的变化进行适当的调整,以避免通货膨胀对个人生计构成明显的影响,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增强个人所得税制的弹性。大多数发达国家都采取税收指数化措施。我们可以借鉴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个税扣除额进行调整的权利,并每年进行适当的调整。
(四)细化扣除项目,实行家庭申报制度
首先,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使税前扣除的项目更加细化、具体,可以按纳税人生活费用支出的内容设置诸如基础扣除、赡养扣除、特定支出、教育支出等扣除等项目,综合不同纳税人的具体生活和家庭情况,使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更加公平合理。另外,如前所述可知,发达国家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通常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家庭收入越高纳税就越高。将纳税人的生计费用、赡养人口以及住房、医疗、养老、教育、保险等都考虑其中做为扣除项目及其标准。这样就使得这些国家充分利用每个家庭的不同情况制定出形式多样并且相对合理的税前扣除制度。同时,建立与通货膨胀因素相挂钩的个税指数,以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即将扣除额的大小与个人工资水平、物价水平以及各种社会保障因素的变化挂钩,适时进行调整。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只是对每个纳税人的贫富程度进行尽可能准确的评价,这种征税模式既不会让高收入者漏税也可以避免加重低收入者税收,可以实现相同收入的家庭纳相同的个人所得税,以实现按综合能力来征税,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原则。
我国应当借鉴发达国家有关个税税前扣除制度的有利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制定出更加完备、科学、合理、公平的个税制度,使我国个税扣除制度能够真正实现税收公平与量能课税原则,促进我国的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合理与完善。
关键词税收公平 量能课税 平等课税 普遍征税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090-01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制度仍没有很好的贯彻税收公平原则
个人所得税是为了调节公民收入的差距,对收入过高的人适当征税,并不是对大多数人普遍征税。个税起征点是确定纳税范围的一个减除标准。然而起征点的高低虽然影响到税收的公平但并不是实现个人所得税公平的关键所在,各种专项扣除才是实质问题。在立法上,一些发达国家对纳税人税前扣减项目的一些规定与我国现行立法存在很大不同。
在英国,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有两类:一是费用扣除;二是税收宽免。费用扣除是指与取得收入有关的一些费用支出可以从总收入中扣除,但这些费用必须完全是为经营目的而发生的支出。个人所得税中的包括很多税收宽免,如个人宽免、已婚夫妇宽免、盲人宽免等。
而在日本,其所得税的起征点在发达国家里是属于较高的。主要就是因为税前扣除项目多。日本申报个人所得税是以家庭为单位。个税免征额是根据不同家庭负担,将各种免税扣除额累计相加然后确定扣除标准。这样不仅体现了税制的公平合理,而且有利于消除纳税人对税收的抗拒心理。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综合所得税,分项扣除的模式,其应税所得的计算方法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各项所得,减去税法中规定的不予列计的项目后得出总收入,再扣除各种个人生计费用类扣除得出应纳额,最后扣除各种税收抵免,计算出应纳税额。通过比较不难发现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不同的收入性质、不同收入来源和不同收入时间的纳税项目采取不同的税率和扣除方法,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因此,个人所得税在实际执行中不仅不能圆满地达到“劫富济贫”的目的,也难以实现对收入分配进行有效调节的政策目标,而且,还产生了诸多税收不公平问题。我国有必要学习他国个税改革经验,还个税“劫富济贫”的本质,使收入越高者个税扣除越低,收入高达到一定程度不给与扣除。
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制度的建议
(一)可以建立综合所得税制
个税的争议很多方面都集中在免征额上,但事实上免征额只是个税问题中的一个,如何让个税兼顾到不同收入来源、不同地区情况、不同家庭负担等才是解决个税公平问题的关键所在。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应当转向“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即对同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首先进行综合,将其所得作为一个总体进行征税,而非我們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
(二)增加税前扣除的范围
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考虑我国住房、医疗、养老等社会制度的现状,我们应该在税前扣除范围上加以调整,可以现行的工薪所得扣除标准做为基础,适当增加一些专项扣除。这些专项扣除的具体项目至少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子女教育费的专项扣除;供养老人的专项扣除;婚姻状况的专项扣除。
(三)实行费用扣除税收指数化调整
税收指数化是指按照每年消费物价指数的涨落相应调整纳税扣除额,以便剔除通货膨胀的名义所得增减的影响。也就是说扣除额的多少应该随工资水平、物价水平的变化进行适当的调整,以避免通货膨胀对个人生计构成明显的影响,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增强个人所得税制的弹性。大多数发达国家都采取税收指数化措施。我们可以借鉴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个税扣除额进行调整的权利,并每年进行适当的调整。
(四)细化扣除项目,实行家庭申报制度
首先,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使税前扣除的项目更加细化、具体,可以按纳税人生活费用支出的内容设置诸如基础扣除、赡养扣除、特定支出、教育支出等扣除等项目,综合不同纳税人的具体生活和家庭情况,使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更加公平合理。另外,如前所述可知,发达国家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通常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家庭收入越高纳税就越高。将纳税人的生计费用、赡养人口以及住房、医疗、养老、教育、保险等都考虑其中做为扣除项目及其标准。这样就使得这些国家充分利用每个家庭的不同情况制定出形式多样并且相对合理的税前扣除制度。同时,建立与通货膨胀因素相挂钩的个税指数,以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即将扣除额的大小与个人工资水平、物价水平以及各种社会保障因素的变化挂钩,适时进行调整。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只是对每个纳税人的贫富程度进行尽可能准确的评价,这种征税模式既不会让高收入者漏税也可以避免加重低收入者税收,可以实现相同收入的家庭纳相同的个人所得税,以实现按综合能力来征税,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原则。
我国应当借鉴发达国家有关个税税前扣除制度的有利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制定出更加完备、科学、合理、公平的个税制度,使我国个税扣除制度能够真正实现税收公平与量能课税原则,促进我国的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合理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