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约束“无冕之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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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则案例
  在电视上曾看到这样一个事件:过节时分大家都忙着坐车回家,候车室内有两个男人(我们姑且称之为甲某、乙某)也拎着大包小包的行李在等候。这时甲某要求乙某帮他看会儿包。可是甲某还没回来,就要到乙某坐车的时间了,没有办法,乙某只好一边拿着自己和甲某的包一起过安检一边焦急地张望甲某是否归来。就在过安检的时候,发现乙某帮甲某照看的包内携带了10公斤的毒品(携带了10公斤的毒品按照我国刑法可以最高处以死刑),乙某是有口难辩。大概过了20分钟左右,乙某看到甲某笑容可掬地走了进来。原来甲某是新闻记者,而这个事件仅仅是一期新闻节目,提示忙碌着回家的人应谨慎,因为如果这个事件是真实的,乙某面对的是有理也说不清的状况,他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一直以来西方新闻界自诩记者和新闻为“无冕之王”,随着我国新闻事业的蓬勃发展,呼吁应该给媒体更多言论自由的当下,媒体也呈现了一些引起我们思考的问题,比如上述事件,还有“湖南华南虎”等事件。我国新闻界自2001年以来每年由《新闻记者》评出年度十大假新闻事件。这些假新闻好像游离于法律之外,而更多的新闻披上了权力的外衣,这外衣有来自行政的,也有来自媒体自身的,“无冕之王”的光环使得法律的介入也谨慎小心,这也让我们重新认识了中国媒体法律规范之现状。
  中国媒体法律规范之现状
  中国媒体自由现状分析。随着中国越来越国际化,媒体在人们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彰显,呼唤新闻自由的声音此起彼伏,在媒体界,第一个明确提出“自由”主张的是英国人约翰·弥尔顿,但是他说的是印刷自由,他的“天赋人权”的观念是在《论出版自由》中提出的①。而在我国的党章和党的有关报告、决议中,在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和讲话中,都有关于“党和国家大事要让人民知道”,要“重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的精神;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政务公开原则,我国的领导人运用网络和群众进行互动,可见,我国正在从各方面充分运用媒体并且保障媒体的自由。孟德斯鸠早在1748年《论法的精神》中就这样定义自由:“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②所谓的自由都是有范围的,媒体自由也应如此。正如有的研究者提出“新闻自由=权利+义务”或“新闻自由本身包含责任”等观点。媒体的所有活动都应该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这也正是媒体享有“自由”的根本保证。
  媒体的角色认定仅仅只能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制,而不能超越法律本身,现在的“媒体审判”愈演愈烈,媒体不能帮助法庭给罪犯定罪,甚至不能利用媒体将结果强加于法律。
  中国媒体法律规范之现状。我国一直都没有出台《新闻法》、《出版法》等传播领域里的专门法律,但从现实看,中国的媒体在事实上已经进入了法治轨道。
  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司编的《报纸工作手册》,我们可以大体了解我国目前媒体法制建设的基本情况。该书收录了自1987年至2000 年,全国人大、国务院、新闻出版总署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发布的涉及新闻工作和报纸出版及报社管理等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共计101个③。
  我国《宪法》第22条、第41条、第47条都是规范媒体传播活动的。而《刑法》有20多种罪名与媒体传播活动相关。1998年《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涉及媒体传播活动的罪名做了具体解释。民法范畴中,除去《民法通则》本身就是保障平等主体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与媒体传播相关以外,1993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解答》重点保护的隐私权也涉及媒体传播。《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涉及媒体机构的民事赔偿。而作为媒体也有相应的行业自律,比如1997年1月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等。
  由此可以看出对于媒体约束的法律机制在我国其实已经基本建立,唯一的不同是没有像其他的一些国家有统一的《传播法》、《新闻法》或《出版法》,但这并不代表就可以否定这些年我国在规范媒体依法行为方面所做的努力。而目前我们面临的最大问题就如同人们常说的熟语一样:“有了《宪法》,并不等于就有了宪政;有了法律,并不等于就有了法治。” 在现实的媒体传播活动中应该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侵权必究的法律环境和法治观念。当然,现行的媒体法律规范还是需要不断完善,建立统一的新闻传播法典势在必行。
  用法律责任规范媒体的社会责任
  制定统一的《传播法》,使媒体有一个系统的法律规范尺度。尽管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对于媒体规范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并不统一,而且略显杂乱。而当发生媒体侵权事件后,总是引用《民法通则》、《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解答》等法律法规而显得“师出无名”。我国媒体传播速度和涉及领域越来越引人注目,也越来越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方面,《传播法》的尽快正式出台,可以保障媒体的正当权益,也能更加规范媒体的行为,使媒体承担其法律责任。
  对于无端制造新闻的,造成新闻失实的,应该依照相关法律制裁。以往的媒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多是从新闻侵权的角度,将这一法律责任归于民事责任,当媒体在实践中侵犯到其他主体利益的时候,等到事发多是赔钱解决,尽管经济上的制裁能多少让媒体有些警觉,但也正是源于此,才让媒体一再掉以轻心。比如本文举出的事例,这名记者所制造的“假新闻”如果仅仅局限于民事问题就太轻了,试想一下,如果毒贩看了这个新闻报道,会不会如法炮制呢?当媒体在履行新闻舆论监督权的时候,也必须对公民的合法权益尽到审慎义务,当严重侵犯到其合法权益时,需要动用行政法规甚至可以动用刑法进行制裁。
  平衡媒体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避免媒体审判。媒体和司法机关各有各的职责,司法机关行使国家职权事关一个人的生命和财产等根本利益,不容许有丝毫懈怠。作为媒体可以监督司法机关行使职责,但是不能越俎代庖。近几年,我们看到在媒体的监督下司法过程越来越透明化,但是也有一些媒体过度干预司法,使得司法审判举步维艰。应促进司法和媒体之间的平衡,推进我国司法透明化的合理进程。
  提高媒体人的自身素质,尤其是法律素养,也是完善媒体人法律责任的重要一环。媒体人在现代社会被看做一群敏于言行、善于思考的精英群體,照常理而言,这本来应该是一群素质较高的群体,但是由于现代社会功利的驱使,在新闻报道中有过激的行为,比如“纸箱馅包子”,还有的是缺乏起码的法律素养,像本文开头的案例,这种做法已经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益,而且对社会本身也造成了负面效应。媒体人在要求法律保障他们权益的同时,更应该考虑新闻当事人的权益。因此,全面提升媒体人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素养也是题中应有之义。
  结语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④中的解释,“冕”是专指帝王的礼帽,“无冕之王”的意思是说,虽然没有被加封官衔,但也是一个高官。既然媒体有“无冕之王”之称,而现在我们用法律为之加冕,使媒体的自由言论之权真正地为我国的民主化进程作出贡献。
  注 释:
  ①陈绚:《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教程》,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9页。
  ②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154页。
  ③黎必刚:《关于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的思考》,《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第3卷第4期,2003年10月。
  ④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参考文献:
  1.利昂·纳尔逊·弗林特[美]著,萧严译:《报纸的良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孙旭培:《宽容媒体出错,推进舆论监督》,《南方周末》,2008年4月7日第1262期E31版。
  (作者为成都信息工程学院讲师、西南财经大学法学博士)
  编校:张红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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