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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构建大众信用评价体系有利于促进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其构建原则应包括:由非政府组织作为考评主体;考评内容的设定遵循公不涉私、敏感问题冷处理和严守界限的原则;坚持被考评者在场,考评过程公正宽容;考评结果作为政府及社会组织的参考而非强制性应用。
【关键词】信用评价 体系构建 原则
构建大众信用评价体系有利于促进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实践证明,西方国家普遍建立的个人信用制度能够使每个参与经济活动的人进行自我约束,进而保证经济顺畅运行。除此之外,大众信用制度与民主政治的发展通过社会信任产生了线性逻辑关系——社会信任跟民主的巩固之间也是正向相关的,社会信任程度高的国家,民主巩固的可能性就高;相反,社会信任程度低的国家,民主巩固的可能性就低。
信用与信任之间紧密相关。信用导致信任的产生,信任度提高使得人们之间的合作更为顺畅,从而提高合作效率及安全性,使社会交往的成本降低。信用则反映的是受信人的可信赖程度,与受信人的道德和价值观念密切相关。它是道德在社会生活各领域的延伸和表现。如果整个社会的信用状况良好,就能提升社会整体信任度,提高社会认同度,增强全社会的凝聚力。如果全社会信用状况恶化,则会降低社会整体信任度,人与人之间缺乏最起码的信任和安全感,进而导致社会失去内部整合的可能性。“信任/信用危机”的出现最终会导致社会崩溃。
任何一个政府如果政府政绩不佳或无法兑现增进公民权利的承诺,都有可能会因失去人民的信任而丧失执政合法性。社会信任是任何民主政治体“自我管理”的基石。英国学者约翰·霍夫曼认为:民主是一个意味着自我管理的概念。民主政治的潜在前提是肯定政府权力来自于民众的授予,其制度设计以及机制运转都与公民的参与息息相关。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人民当家作主”实际上强调了“自我管理”。“自我管理”是由部分人来实现的,即公民整体中的部分人拥有处理与所有人利益相关问题的一定权力,这基于一种关于信任的判断和良好愿望——公民相信掌权的部分人能够为自身带来权利的增进。
而大众信用评价体系作为理性博弈的结果,其建立是通过调集社会资本来增进民主的。社会资本是指“行为人在行动中能够获得和使用的、嵌于社会网络中的资源”。社会资本的运作是以社会信任为核心的。如果在一个社会里,人们愿意信任其他人,包括陌生人,那么这个社会里的人实际上也构成了一个无形的、巨大的社会网络;人们可以利用由这种互信产生的资源。公民通过诸如购买、交往等一般的活动和人际关系来确立对自身的律令以及对他人的责任意识,再由微观领域逐步过渡到宏观领域,建立和巩固国家制度下政府与公民的信任关系。
睢宁信用评价风波概况
2009年,江苏省睢宁县委、县政府对大众信用管理体系进行探索,历时近一年,出台了《睢宁县大众信用征集管理试行办法》。《办法》按照信用评级标准,把个人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存入个人信息数据库,并按“一处守信、处处受益,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原则对评估结果进行使用。2010年3月,睢宁县大众信用征集管理办公室将当年1月~2月的大众信用信息征集及信用分值加减情况向社会公布。此举引起社会舆论的轩然大波。
概括起来说,舆论肯定了睢宁县大众信息评价体系的良好动机,强调了这一活动在实践中所具有的首创价值,是对增进社会诚信的一次有益探索和尝试。同时,舆论又就该县的大众信用征集和使用过程的主体、内容以及被考评者定位问题提出了质疑和批评。从“睢宁模式”的实践到大众舆论的热评可以看出,大众信用评价体系确实能够影响民主政治发展的进程,但构建它又面临理论和现实的难题。
构建大众信用评价体系的原则
“睢宁模式”之所以遭人诟病,是因为其制订和实施大众信用评价体系时主体不清、内容不妥、方式过激。因此,现阶段构建大众信用评价体系,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考评主体:政府退场,非政府组织上场。首先,睢宁县政府充当了大众信用评价体系的主体,于法无据。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也就是说,政府要遵守“法无授权即禁止”的精神,不得轻易主导对公民的强制考评。其次,政府作为考评主体,于情不合。大众信用评价是社会自组织运转的中间环节,属于社会自治性行为。考评的结果是要在整个社会内部建立相互默契的某种规则,各尽其责而又自动协调地形成有序结构,有“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之意。目前,在政府公信力不高的情况下由政府主导考评,势必给大众信用评价体系带来阻力,让人们质疑政府的治理意图。鉴于以上因素,可以考虑由一个独立、公正的第三方组织来主导大众信用评价。非政治性的、非经济性的第三方组织能够对政府形成压力,从而制衡政府,同时,又能培育参与者的公共精神。
考评内容:公不涉私,严守界限。大众信用评价的内容实际上是对公民在具体社会活动中行为、态度的要求和目标,具有鲜明的导向作用。睢宁政府将个人生活的各个方面引入了大众信用评价体系,从银行欠贷到早点摆摊,从官员受贿到司机闯红灯,从闹访缠访到家庭道德等无所不包,被媒体质疑为滥用公权力,侵犯公民私生活。在睢宁的做法中,确实找不到政府设置考评内容的法律依据,“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规定本身就有违法律的公平精神。大众信用评价体系并不是无所不包,它有清晰而明确的边界——服从公共利益,尊重公民个人隐私。对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公权力必须遵守法定的界限,让属于法律的还给法律,让属于道德的还给道德。同时,还要将敏感的、容易激发民众反感的考评内容删掉,停止对那些已经处于弱势地位而问题长期得不到正确处理的群众不加区分的考评。否则,大众信用评价不仅不能使社会建立信用,还会危及社会稳定。
考评方式:被考评者在场。地方政府追求的“治理”,民众追求的“乐生”,二者目标不一致,这将导致二者对信用的理解不一致。在睢宁的这场风波中,我们看到的是县委书记到处高调宣称要“严管民风”,而老百姓要么不知情,要么消极应对。缺失了被考评者的考评过程,就成了自说自话。大众信用评价要成为一个良性互动过程,除了有考评者的主导外,还要有被考评者的积极参与。考评者与被考评者在地位上是平等的。被考评者的内部动机、外部特征以及内部动机和外部特征之间的相关度都应该成为考评关注的问题。在大众信用考评中,被考评者要在考评指标的设置、实施以及反馈过程中全程在场。只有被考评者积极参与的考评方式,才能取得较好的考评效果,最终实现信用的增加。此外,信用产生于生活世界之中,被考评者在生活世界中的表现更加真实可靠,因此还要重视被考评者的自我考评。
考评过程:公正而宽容。睢宁的大众信用评价体系让人们质疑起点不公平。从目前公布的情况来看,加分的绝大多数都是政府及事业单位的员工,主要加分项目为“招商引资”、“社会妈妈帮扶孤儿”,而减分的则主要是普通群众。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员工远远比普通民众容易加分。比如“招商引资”,大部分民众都与此加分条款无缘,这一条更多的属于政府部门的强势人员。在西方成熟的信用体系中,信用体系实施者要按照“无利益冲突的原则”选定,就是为了保证信用评价的公正性,避免被部门利益化和行政管理化。考评本身就是建立信用的活动,考评中必须做到一视同仁。考评标准要统一,不能因人而异,对各行业的考评方式也要统一,避免因评价标准掌握偏紧或偏松而造成考评结果不公正。
近年日益激化的干群矛盾,主要原因就在于民众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贫富差距不断被拉大。睢宁政府企图用“严管民风”来治理干群矛盾,实现不了“善治”目标。在规则和公平之外,还需要社会宽容。对于普通民众,要重“加分”轻“减分”,也就是要给予因为无知、无能、无意而犯错的他们一个重新来过的机会,最终可以增加社会宽容。
考评结果的应用:参考而非强制。睢宁政府将公民个人信用结果评为ABCD四个等级。与评级对应的,是在诸如政审考察、资格审核、执照审核、政策性扶持、补助项目等方面审核的严厉程度。比如“个人信用评估为A级的,其本人在入学、就业、低保、社会救助等方面优先照顾”,“个人信用评估为C级的,对资格、执照审核、政策性扶持、救助项目严格审核”,“个人信用评估为D级的,否决政审类考察,在资格审核、执照审核、政策性扶持、救助项目中原则上不予考虑”。这样,由睢宁政府主导的大众信用评价结果会最终服务于政府的“治理”目标。比如为了实现“维稳”的治理目标,将公民上访率作为考评其信用分数的重要指标,并将评价结果半强制性地应用到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中,最终使得信用评价活动带有强烈的政府色彩。一个人可能因为闯红灯而信用评价低,可是却不能因此而使他不能接受政府的救助。因此,考评结果的应用范围应该作为政府、企业以及其他公民生产生活活动的参考,而不是强制性条件。(作者单位:西华大学人文学院;本文受西华大学思想政治教育重点学科“邓小平哲学方法论研究”课题基金资助,编号:川教科SA04-124)
【关键词】信用评价 体系构建 原则
构建大众信用评价体系有利于促进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实践证明,西方国家普遍建立的个人信用制度能够使每个参与经济活动的人进行自我约束,进而保证经济顺畅运行。除此之外,大众信用制度与民主政治的发展通过社会信任产生了线性逻辑关系——社会信任跟民主的巩固之间也是正向相关的,社会信任程度高的国家,民主巩固的可能性就高;相反,社会信任程度低的国家,民主巩固的可能性就低。
信用与信任之间紧密相关。信用导致信任的产生,信任度提高使得人们之间的合作更为顺畅,从而提高合作效率及安全性,使社会交往的成本降低。信用则反映的是受信人的可信赖程度,与受信人的道德和价值观念密切相关。它是道德在社会生活各领域的延伸和表现。如果整个社会的信用状况良好,就能提升社会整体信任度,提高社会认同度,增强全社会的凝聚力。如果全社会信用状况恶化,则会降低社会整体信任度,人与人之间缺乏最起码的信任和安全感,进而导致社会失去内部整合的可能性。“信任/信用危机”的出现最终会导致社会崩溃。
任何一个政府如果政府政绩不佳或无法兑现增进公民权利的承诺,都有可能会因失去人民的信任而丧失执政合法性。社会信任是任何民主政治体“自我管理”的基石。英国学者约翰·霍夫曼认为:民主是一个意味着自我管理的概念。民主政治的潜在前提是肯定政府权力来自于民众的授予,其制度设计以及机制运转都与公民的参与息息相关。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人民当家作主”实际上强调了“自我管理”。“自我管理”是由部分人来实现的,即公民整体中的部分人拥有处理与所有人利益相关问题的一定权力,这基于一种关于信任的判断和良好愿望——公民相信掌权的部分人能够为自身带来权利的增进。
而大众信用评价体系作为理性博弈的结果,其建立是通过调集社会资本来增进民主的。社会资本是指“行为人在行动中能够获得和使用的、嵌于社会网络中的资源”。社会资本的运作是以社会信任为核心的。如果在一个社会里,人们愿意信任其他人,包括陌生人,那么这个社会里的人实际上也构成了一个无形的、巨大的社会网络;人们可以利用由这种互信产生的资源。公民通过诸如购买、交往等一般的活动和人际关系来确立对自身的律令以及对他人的责任意识,再由微观领域逐步过渡到宏观领域,建立和巩固国家制度下政府与公民的信任关系。
睢宁信用评价风波概况
2009年,江苏省睢宁县委、县政府对大众信用管理体系进行探索,历时近一年,出台了《睢宁县大众信用征集管理试行办法》。《办法》按照信用评级标准,把个人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存入个人信息数据库,并按“一处守信、处处受益,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原则对评估结果进行使用。2010年3月,睢宁县大众信用征集管理办公室将当年1月~2月的大众信用信息征集及信用分值加减情况向社会公布。此举引起社会舆论的轩然大波。
概括起来说,舆论肯定了睢宁县大众信息评价体系的良好动机,强调了这一活动在实践中所具有的首创价值,是对增进社会诚信的一次有益探索和尝试。同时,舆论又就该县的大众信用征集和使用过程的主体、内容以及被考评者定位问题提出了质疑和批评。从“睢宁模式”的实践到大众舆论的热评可以看出,大众信用评价体系确实能够影响民主政治发展的进程,但构建它又面临理论和现实的难题。
构建大众信用评价体系的原则
“睢宁模式”之所以遭人诟病,是因为其制订和实施大众信用评价体系时主体不清、内容不妥、方式过激。因此,现阶段构建大众信用评价体系,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考评主体:政府退场,非政府组织上场。首先,睢宁县政府充当了大众信用评价体系的主体,于法无据。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也就是说,政府要遵守“法无授权即禁止”的精神,不得轻易主导对公民的强制考评。其次,政府作为考评主体,于情不合。大众信用评价是社会自组织运转的中间环节,属于社会自治性行为。考评的结果是要在整个社会内部建立相互默契的某种规则,各尽其责而又自动协调地形成有序结构,有“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之意。目前,在政府公信力不高的情况下由政府主导考评,势必给大众信用评价体系带来阻力,让人们质疑政府的治理意图。鉴于以上因素,可以考虑由一个独立、公正的第三方组织来主导大众信用评价。非政治性的、非经济性的第三方组织能够对政府形成压力,从而制衡政府,同时,又能培育参与者的公共精神。
考评内容:公不涉私,严守界限。大众信用评价的内容实际上是对公民在具体社会活动中行为、态度的要求和目标,具有鲜明的导向作用。睢宁政府将个人生活的各个方面引入了大众信用评价体系,从银行欠贷到早点摆摊,从官员受贿到司机闯红灯,从闹访缠访到家庭道德等无所不包,被媒体质疑为滥用公权力,侵犯公民私生活。在睢宁的做法中,确实找不到政府设置考评内容的法律依据,“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规定本身就有违法律的公平精神。大众信用评价体系并不是无所不包,它有清晰而明确的边界——服从公共利益,尊重公民个人隐私。对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公权力必须遵守法定的界限,让属于法律的还给法律,让属于道德的还给道德。同时,还要将敏感的、容易激发民众反感的考评内容删掉,停止对那些已经处于弱势地位而问题长期得不到正确处理的群众不加区分的考评。否则,大众信用评价不仅不能使社会建立信用,还会危及社会稳定。
考评方式:被考评者在场。地方政府追求的“治理”,民众追求的“乐生”,二者目标不一致,这将导致二者对信用的理解不一致。在睢宁的这场风波中,我们看到的是县委书记到处高调宣称要“严管民风”,而老百姓要么不知情,要么消极应对。缺失了被考评者的考评过程,就成了自说自话。大众信用评价要成为一个良性互动过程,除了有考评者的主导外,还要有被考评者的积极参与。考评者与被考评者在地位上是平等的。被考评者的内部动机、外部特征以及内部动机和外部特征之间的相关度都应该成为考评关注的问题。在大众信用考评中,被考评者要在考评指标的设置、实施以及反馈过程中全程在场。只有被考评者积极参与的考评方式,才能取得较好的考评效果,最终实现信用的增加。此外,信用产生于生活世界之中,被考评者在生活世界中的表现更加真实可靠,因此还要重视被考评者的自我考评。
考评过程:公正而宽容。睢宁的大众信用评价体系让人们质疑起点不公平。从目前公布的情况来看,加分的绝大多数都是政府及事业单位的员工,主要加分项目为“招商引资”、“社会妈妈帮扶孤儿”,而减分的则主要是普通群众。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员工远远比普通民众容易加分。比如“招商引资”,大部分民众都与此加分条款无缘,这一条更多的属于政府部门的强势人员。在西方成熟的信用体系中,信用体系实施者要按照“无利益冲突的原则”选定,就是为了保证信用评价的公正性,避免被部门利益化和行政管理化。考评本身就是建立信用的活动,考评中必须做到一视同仁。考评标准要统一,不能因人而异,对各行业的考评方式也要统一,避免因评价标准掌握偏紧或偏松而造成考评结果不公正。
近年日益激化的干群矛盾,主要原因就在于民众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贫富差距不断被拉大。睢宁政府企图用“严管民风”来治理干群矛盾,实现不了“善治”目标。在规则和公平之外,还需要社会宽容。对于普通民众,要重“加分”轻“减分”,也就是要给予因为无知、无能、无意而犯错的他们一个重新来过的机会,最终可以增加社会宽容。
考评结果的应用:参考而非强制。睢宁政府将公民个人信用结果评为ABCD四个等级。与评级对应的,是在诸如政审考察、资格审核、执照审核、政策性扶持、补助项目等方面审核的严厉程度。比如“个人信用评估为A级的,其本人在入学、就业、低保、社会救助等方面优先照顾”,“个人信用评估为C级的,对资格、执照审核、政策性扶持、救助项目严格审核”,“个人信用评估为D级的,否决政审类考察,在资格审核、执照审核、政策性扶持、救助项目中原则上不予考虑”。这样,由睢宁政府主导的大众信用评价结果会最终服务于政府的“治理”目标。比如为了实现“维稳”的治理目标,将公民上访率作为考评其信用分数的重要指标,并将评价结果半强制性地应用到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中,最终使得信用评价活动带有强烈的政府色彩。一个人可能因为闯红灯而信用评价低,可是却不能因此而使他不能接受政府的救助。因此,考评结果的应用范围应该作为政府、企业以及其他公民生产生活活动的参考,而不是强制性条件。(作者单位:西华大学人文学院;本文受西华大学思想政治教育重点学科“邓小平哲学方法论研究”课题基金资助,编号:川教科SA04-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