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送达情况调研报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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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基层人民法院的送达实践中,不同的送达方式均存在着一些实际的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司法资源配给有限、人员流动性过大、户籍管理制度混乱等诸方面原因。本文在调研的基础上,针对实践情况,就送达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关八点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 基层法院 送达 司法资源
  作者简介:杨胜,中共无锡市委党校行政学教研室副主任,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及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259-02
  一、问题原因
  (一)司法资源配给有限
  随着社会法治理念的提升,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有所增强,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愿望不断增长,尤其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正式实施以来,诉讼费用大大降低,导致当事人纷纷选择方便、直接,而又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即诉讼,造成目前我国法院的受案数量呈大幅度增长的趋势,法院的工作压力包括工作难度和强度都不断增大,而与此同时,司法资源的配置却跟不上诉讼形势的发展,严重制约了包括送达在内的各项工作的展开。在司法资源配给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往往将绝大部分司法资源用在审判上,对送达工作的资源配给更是有限。由于受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的约束,法院在执行送达时甚至出现追求诉讼效率而违规送达的情况,这对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是极为不利的。
  (二)人员流动性过大,户籍管理制度混乱
  当今社会人员流动高度自由,尤其是在农村人口大量进入城市务工以及各地城市大面积拆迁改建的双重背景下,各类人员高频率流动,居无定所的情况非常普遍。而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并没有建立起足够完善的户籍管理制度,尤其是流动性人口管理混乱。而民事诉讼中,既未能与公安机关及基层自治组织就流动人员户籍信息登记信息相衔接,也没有建立租赁人口查验制度或是报告行踪制度等,客观上导致了送达情况犹如大海捞针一般困难。
  (三)当事人厌诉心理严重、缺乏法律意识
  中国人的文化中最缺乏的就是对法律的认识和了解,以及与生俱来的厌诉心理。尽管普法宣传的力度日渐加强,但是不应否认还是有相当多的人沉浸在对法律的无知里,人们对送达的重要性和严肃性缺乏充分的认识,甚至到了荒谬的地步。实践中以为拒收判决书就可不受裁判的约束,以不知道判决内容为由拒绝履行法律责任,而采取拒不接受送达的现象屡见不鲜,而认为原告荒谬无理而对法院送达工作采取抵触回避的情况也比比皆是。而部分当事人认为法院上门送达或者接受法院传票是非常丢面子的事情,因此看到是法院上门或者是法院快递便一律拒收或者避而不见,使得法院正常的审判工作难以进行。
  (四)缺乏诉讼风险意识
  许多当事人对诉讼风险认识不足,认为只要到法院起诉就能解决纠纷,没有认识到被告下落不明会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过长,或者判决无法执行等风险。因此,许多原告在起诉时根本不清楚被告的具体联系方式,而是寄希望于法院去查找被告的下落。有时因为法院要求原告在起诉时必须写明被告的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原告便胡乱写一个应付法院立案工作人员,这在无形中增加了法院送达工作的难度。
  (五)有关机关配合热情不高
  一些基层机构、组织或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因为与受送达人比较熟悉,不愿因此得罪受送达人或者出于地方保护等,不愿意配合法院工作或是出具相关证明。
  (六)法律规定过于狭隘,滞后于现实情况
  法律对于送达的规定过于笼统化,送达问题细节存在缺失,导致部分法律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反而成为了法院送达工作的束缚。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现行法律规定也存在严重的滞后性,现有的送达模式远远滞后于司法实践,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二、改进与建议
  从目前的情况上来看,送达难的困境很大一部分原因归结于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与笼统性,而司法实践中也已经出现了一些超越法律法规的超前性做法,甚至已经在较为普遍的范围得到适用(例如没有基层单位协助的“留置送达”),也表现出了司法现实要求立法部门进行改革的强烈意愿。然而,由于毕竟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因此其在适用及法律效力等多方面依然值得商榷。因此,本文就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从提高送达效率,完善送达模式的角度出发,提出一些建议与做法。
  (一)加强立案阶段对被告地址的审查,扩展诉讼风险提示内容
  立案阶段加强审查,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并提供必要的来源依据,以防止原告胡乱填写应付了事。原告在调查后确实不能提供确切地址的,应当在起诉时向法院说明,并提供必要的线索。同时,目前本院已经通过诉讼案件事项告知书的形式明确告知原告需要提供自身确切的送达地址以及相应的不利后果,建议进一步扩展诉讼风险提示内容,明确原告在送达过程中的协助义务,并告知其无法提供被告明确送达地址以及被告无法送达的不利后果,这样既能使原告提前知悉诉讼风险,也能督促当事人自身承担起一定的送达职责,减轻法院工作压力。
  (二)优化人员配置,成立专门送达小组
  结合目前各个庭室分散送达的现状,各庭室可逐步成立专门负责送达的小组,统一进行本地送达工作。送达小组由各庭室安排1-3名书记员(各庭室内勤负责)组成,成员为熟悉本地行政区域划分的本院兼职驾驶员。而全院可以配备1-3名法警成立综合送达小组,配合各庭室完成外地送达工作。需要直接送达的案件,由随案书记员与一名送达小组成员共同负责送达工作,從而减轻了审判人员压力,避免法官将大量精力重复消耗在送达工作上。同时,由随案书记员与熟悉本地环境的送达员共同前往,既可以防止案件审判信息的脱节,又可以降低送达盲目性,提高送达效率与送达到位率。此外,采用送达小组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避免承办审判人员在开庭前接触一方当事人,引起对方当事人的不满,即使带上一方当事人以便指认受送达人,也不会引发受送达人的对抗。   (三)简易案件创新送达模式
  《民事诉讼法》仅仅规定了前文所述的六种送达凡是,而没有规定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高速便捷的送达方式,是受当时的客观条件所限。随着科技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电话、手机、传真机、计算机网络逐步普及,采用现代化的送达手段已具备一定条件,也必然成为将来的整体趋势。因此,建议对于诉前调解案件以及部分简易案件,可以有条件的逐步尝试新类型送达模式。举例来说,对于电话送达,可由两名工作人员同时在场,在明确接听电话人员身份后,向其传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等简易材料,在电话结束后制作送达笔录并签名,同时以电话录音磁带作为送达依据留卷保存;又比如对于民事判决书等实体性法律文书,则可以尝试通过传真等方式进行送达,送达人员在收到传真机回复信息后确认送达完毕,并填写具体的送达情况记录与送达回复信息记录一并装卷保存。然而,上述送达模式目前尚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因此案件类型、案件范围均应加以严格控制,以试点为主。
  (四)加强邮寄送达保障基础
  邮寄送达工作主要由邮政部门完成,而邮寄送达已经成为法院送达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针对邮寄送达中出现的问题,应采取一定措施保障送达基础:一是应当由法院指定专人负责与邮政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加强对邮政部门负责法院专递人员的指导和培训,确保邮递人员投递司法专递的质量,提高工作责任性和积极性;二是明确签收法院专递必须出示身份证件并注明身份证件号码。非本人签收出示证件的同时必须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必须符合同住成年家属的要求;三是建议司法专递考虑使用普通特快专递封面,但采用单独的编号或其他颜色区别于一般特快专递,既有利于邮政人员重视司法专递邮件,也可以防止一些人员因印有法院专递字样而故意拒绝签收。
  (五)规范使用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作为《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最终送达手段,一旦被滥用或者适用不当,将会给被送达人以及司法公正带来严重的损害,因此对于公告送达应当加以严格的细化规范:一是明确公告送达适用条件。对自然人进行公告,应由公民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者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离开住所、不知下落、无法代收或转交的证明,作为适用公告程序的根据。对法人进行公告的,应有工商管理部门或法人所在地相关部门、人员出具的无人经营、不知下落等证明,作为适用公告程序的根据。上述协助部门不给当事人出具证明,当事人为此申请法院调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查证,以规范证明的形式、内容。二是充实完善公告内容。公告中加入被送达人身份证号码等具体身份信息,避免同名同姓情况产生的误会,同时完善公告内容并注明法院工作人员联系电话;三是公告送达不应单独使用。在公告送达的同时,即使确实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被送达人本人的,也应当同时向其亲属、朋友、同事等送达相应的案件材料及公告信息,并告知他们协助找寻被送达人下落,督促其及时行使自身诉讼权利,从而避免公告送达沦为一种形式化的程序;四是应当加强对公告案件的审慎审查。对于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尤其是原告主动要求适用公告送达的案件,法院应当依职权加强实地调查核实,避免出现利用公告送达规避法院审理的虚假诉讼出现。
  (六)注重当场送达和定期宣判适用率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难免出现需要多次庭审或者多次调解的情况,而每次庭审完毕后另行送达下次庭审传票不仅带来了送达资源的浪费,也给当事人恶意规避法院提供了时机。因此,建议在案件审判工作中,在当事人每一次到庭参加庭审或者调解时,即当场告知其下一次庭审或调解时间并记入笔录,或是当场送达相应的传票、法律文书,完成送达工作,这其中也包括了对于简易案件加强适用定期宣判甚至是当庭宣判,这样既不需要另行办理送达手续,也避免了送达出现意外或者反复的情况。
  (七)对恶意规避送达的当事人给予必要的制裁
  司法实践中,有一部分当事人为了达到故意拖延诉讼进程,以此来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在法院送达法律文书时,以各种理由进行搪塞,拒绝露面、告知住址、拒签法律文书等。如此不仅加大了法院的工作量、而且也拖长了案件的审理期限,还给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性。因此,树立诚信意识,保护商量守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惩戒恶意规避法律的当事人,这也是解决送达问题的一个必要措施。建议对提供虚假送达地址、恶意规避送达、拒绝签收法院送达文书的受送达人,造成严重影响和不良后果的,法院有权依照妨害民事诉讼采取强制措施,以体现对恶意诉讼行为的惩戒。
  (八)加強与其他部门的联系,丰富查找当事人途径
  基于我国城市化发展迅速,人口流动性加快,常常出现当事人居住地不明确的情况,法院必须加强与公安机关以及基层组织等部门的联系,尽量可以共享其户籍变动和流动人口暂住管理信息。只有这样,才能给法院减轻送达压力,缩短办案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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