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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简要分析了影视行业从业人员的利益关系和影视经纪公司的运营模式,概述了影视从业人员可能涉及的税收风险,并以其中高收入群体艺人演员为切入点,结合江苏“阴阳合同”事件,详细分析了艺人演员在取得收入和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具体税收风险,并结合目前税收征管情况提出了应对措施。
[关键词]阴阳合同;个人所得税;税收风险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9.02.057
[中图分类号]F27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9)02-0-02
1 影视从业人员与经纪公司概述
1.1 影视行业相关定义
针对影视从业人员,行业没有明确的定义,辞海对于影视的解释为电影与电视的统称,从业人员解释为旧时商业工作人员和服务性行业工作人员的统称,则此处可以定义影视从业人员为泛指一切从事与电影和电视有关的商业或者服务业工作人员。
1.2 影视经纪公司的运营现状
1.2.1 影视从业人员划分
影视从业人员担任不同的角色,所对应的经济关系不同,不同利益关系涉及的资金流动性质不同,对税收风险的影响亦不同。根据从业者的利益与公司利益的相关性可以将其大致分为核心利益相关者和外层利益相关者。其中,核心利益相关者包括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团队、经纪人团队、签约或非签约经理人、签约或非签约艺术助理、签约或非签约艺人和签约或非签约影视制作人员。外层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唱片公司、演出机构、媒体、保险公司、发行公司、广告商、金融机构和政府机构等。
总之,纵观整条产业链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影视从业人员所涉及的经济关系复杂,其所涉及的部分经济事项的实质难以确定,为确定税收相关要素埋下了隐藏风险。
1.2.2 影视经纪公司运营模式
通常情况下,影视经纪公司有3种运营模式,分别为单一经纪模式、合作模式、综合模式。
单一经纪模式是指公司主要掌控经纪人团队、艺人资源、影视制作人员团队(例如制片、导员、编剧、演员等)核心资源,但在发行、放映部分主要通过与其他公司进行合作完成,同时也不负责筹集资金,有的甚至不包含制片、编剧等除演员艺人之外的制作人员,而实采用与制作公司合作的形式完成项目。合作模式是指影视经纪公司与其他核心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类似联盟的稳定合作关系,由于其核心利益相关者容易达成一致意见,在公司运营管理方面存在相互紧密合作的良好基础,所以公司不仅可以运营已经成名的艺人,还能承担艺人养成的业务从而进行专项有针对性的投資。综合模式的特点在于相较于合作模式,综合模式下的公司运营不仅涵盖核心利益相关者,也包括外层利益相关者,相当于囊括制作、审核公映、发行放映全部流程,其多以集团的形式出现,每个组成部分则以集团子公司的形式经营。
2 江苏省“阴阳合同”案例
2.1 事件概述
2018年5月末,我国原著名节目主持人、策划人、艺术总监崔永元连续4天再微博曝光一则“阴阳合同”事件,该事件直指大陆著名演员范冰冰涉嫌签订此类合同,大意为范冰冰在一周不到的时间里收获六千万片酬但是相关税费却分文未缴。该事件于6月3日进一步升级并且得到了国税总局的密切关注,国税总局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针对此事进行严格核查。6月4日,崔永元针对影视作品《手机2》相关影视从业人员,再度曝光称自己持有部分参演人员涉嫌签订阴阳合同的证据,涉及金额高达7.5亿元人民币。短短不到一个月的时间,税收风险的焦点便集中在演员艺人的税收征管可能存在重大漏洞这一问题上。加上近两年影视娱乐业吸收社会资本速度增加被媒体炒作,相关影视从业人员,尤其是“明星”“大腕”及拥有超高收入的影视娱乐工作者不断引起关注,事实上该行业也一直存在企业运营不规范、政府监管难以落实的问题。
2.2 艺人演员纳税现状及存在的风险
2.2.1 艺人演员的收入来源与纳税要求
艺人演员的报酬主要属于个人所得范畴。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不同收入对应的税目与税率不同,例如取得签约单位的固定工资或股权激励,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税目,适合的税率为七级超额累进税率3%~45%;取得电影、电视剧的片酬、商业广告收入等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税目,适用税率为20%且存在加成征收的特殊情况;取得签约单位发放的股息红利则按照利息、股利、红利所得按照20%比例征收;艺人演员若开设个人独资性质的工作室,取得的经营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依据五级超额累进税率5%~35%征收,等等。
2.2.2 艺人演员常见避税方法和税收风险识别
经过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后得知,艺人演员可能存在的避税手段有以下几种。
(1)拆分、多次取得收入,或者直接取得税后价收入。该避税方法主要用于片酬、商业广告等单个超高金额项目,由于单次收入过高,且该部分收入多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所以通过将一份大合同拆分成多份小合同,再将小合同的收入尽可能分散在多个时间范围内,以保证单次计税基础低于低税率计税基础来降低税负,这样的避税手段违背了该项经济业务的实质。
(2)成立独立工作室,转换纳税主体性质。针对同样一笔业务收入,若以个人所得税的性质确认应纳税额则艺人演员需要负担高额的税率,且几乎没有扣除项目,但通过成立自己独立的工作室,将纳税主体的性质由个人转移为企业,所缴纳的税种由纯粹的个人所得税转为企业所得税和工资薪酬类的个人所得税,不仅增加了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同时降低了税率。但在实际业务中,这类公司多存在虚列支出以冲减收入的不规范行为,这些成本费用支出甚至没有合理原始凭证做为记账基础。同时,由于这类公司通常人员数量少,规模较小,隐蔽性好,所以常出现账务混乱的现象,属于税收风险的重灾区。这种工作室的形式属于单一或者合作式影视经纪公司的运作模式,例如本阴阳合同事件的直接关系人范冰冰的冰冰工作室、霍建华旗下的华杰工作室,等等。 (3)选择税收优惠特殊地区,以空壳公司运作避税。政府原本推出的为了扶持当地经济发展,解决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人口就业问题的税收优惠政策,却被众多以空壳公司为形式,避税为目的影视经纪公司利用,导致相关受税收政策没有达到调节收入差异、促进地区发展的目的。例如,2011年我国财政部和国税局曾发布财税[2011]112号文件,针对新疆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给予的许多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但被这些优惠政策吸引过去的影视经纪公司仅为空壳,并未从实质上促进的税收优惠地的经济发展。
3 税收风险解决措施
3.1 加强税务征收监管与执行
针对个人所得税,我国的征收方式为自行申报和税源扣缴两种,税源扣缴及代扣代缴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工作,加上通过使用金税三期使个人企业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更加严格。但对于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由于我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尚很薄弱,纳税主动性差,长期存在实际纳税率较低的情况。2015-2017年我国实际税收收入和个税税收收入情况如表1所示。
由表1可以看出,由于个税占比较低,所以发挥的收入调节作用较差。通过参考《中国税务年鉴》得知,2009年为64%,2010年为65%,2011年为65%,2012年为62%,也可以看出按照税收来源分类工资性的个人所得税来源常年占60%以上。因此,個人所得税的主要纳税群体仍为工薪阶层的个人,而劳务报酬、个体工商户经营生产经营等经营性所得税收入和财产租赁、转让产生的财产性所得税来源税收的占比较低,这一趋势与我国日趋扩大的多源化高收入群体的形势并不匹配,表明该部分收入存在过度筹划的可能。除了更加严格的执行金税三期的各项制度外,税务征收单位和稽查单位仍需进一步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以应对当下快速变革的经济环境所产生的各种新型税收风险。
3.2 深化大数据应用,完善信息网络建设
随着大数据相关技术的引入,在金税三期的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模块已经展现出较为明显的成果,通过对比行业数据和公司历史发展水平,当企业所提交的财务数据出现大幅波动时税务征管部门可以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结合稽查部门落实企业实际纳税情况,通过该监管模式能有效保障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顺利征收。但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税务部门可以利用的数据分析来源上不完备,下一阶段可以通过进一步深化与银行、信贷等金融机构的数据对接,更加科学地划分个人所得税重点检查对象的范围。
主要参考文献
[1]王杉.影视经纪公司运营模式研究[D].南京:南京艺术学院,
2012.
[2]李建军.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理论与实证分析[J].经济科学,2013(2).
[3]何勇海.多管齐下整治明星偷漏税[N].河南日报,2018-06-04.
[4]徐蕾.“阴阳合同”乱象当休矣[N].南昌日报,2018-06-05.
[5]江德斌.娱乐圈的偷漏税现象有多严重[N].工人日报,2018-06-05.
[关键词]阴阳合同;个人所得税;税收风险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9.02.057
[中图分类号]F27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9)02-0-02
1 影视从业人员与经纪公司概述
1.1 影视行业相关定义
针对影视从业人员,行业没有明确的定义,辞海对于影视的解释为电影与电视的统称,从业人员解释为旧时商业工作人员和服务性行业工作人员的统称,则此处可以定义影视从业人员为泛指一切从事与电影和电视有关的商业或者服务业工作人员。
1.2 影视经纪公司的运营现状
1.2.1 影视从业人员划分
影视从业人员担任不同的角色,所对应的经济关系不同,不同利益关系涉及的资金流动性质不同,对税收风险的影响亦不同。根据从业者的利益与公司利益的相关性可以将其大致分为核心利益相关者和外层利益相关者。其中,核心利益相关者包括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团队、经纪人团队、签约或非签约经理人、签约或非签约艺术助理、签约或非签约艺人和签约或非签约影视制作人员。外层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唱片公司、演出机构、媒体、保险公司、发行公司、广告商、金融机构和政府机构等。
总之,纵观整条产业链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影视从业人员所涉及的经济关系复杂,其所涉及的部分经济事项的实质难以确定,为确定税收相关要素埋下了隐藏风险。
1.2.2 影视经纪公司运营模式
通常情况下,影视经纪公司有3种运营模式,分别为单一经纪模式、合作模式、综合模式。
单一经纪模式是指公司主要掌控经纪人团队、艺人资源、影视制作人员团队(例如制片、导员、编剧、演员等)核心资源,但在发行、放映部分主要通过与其他公司进行合作完成,同时也不负责筹集资金,有的甚至不包含制片、编剧等除演员艺人之外的制作人员,而实采用与制作公司合作的形式完成项目。合作模式是指影视经纪公司与其他核心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类似联盟的稳定合作关系,由于其核心利益相关者容易达成一致意见,在公司运营管理方面存在相互紧密合作的良好基础,所以公司不仅可以运营已经成名的艺人,还能承担艺人养成的业务从而进行专项有针对性的投資。综合模式的特点在于相较于合作模式,综合模式下的公司运营不仅涵盖核心利益相关者,也包括外层利益相关者,相当于囊括制作、审核公映、发行放映全部流程,其多以集团的形式出现,每个组成部分则以集团子公司的形式经营。
2 江苏省“阴阳合同”案例
2.1 事件概述
2018年5月末,我国原著名节目主持人、策划人、艺术总监崔永元连续4天再微博曝光一则“阴阳合同”事件,该事件直指大陆著名演员范冰冰涉嫌签订此类合同,大意为范冰冰在一周不到的时间里收获六千万片酬但是相关税费却分文未缴。该事件于6月3日进一步升级并且得到了国税总局的密切关注,国税总局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针对此事进行严格核查。6月4日,崔永元针对影视作品《手机2》相关影视从业人员,再度曝光称自己持有部分参演人员涉嫌签订阴阳合同的证据,涉及金额高达7.5亿元人民币。短短不到一个月的时间,税收风险的焦点便集中在演员艺人的税收征管可能存在重大漏洞这一问题上。加上近两年影视娱乐业吸收社会资本速度增加被媒体炒作,相关影视从业人员,尤其是“明星”“大腕”及拥有超高收入的影视娱乐工作者不断引起关注,事实上该行业也一直存在企业运营不规范、政府监管难以落实的问题。
2.2 艺人演员纳税现状及存在的风险
2.2.1 艺人演员的收入来源与纳税要求
艺人演员的报酬主要属于个人所得范畴。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不同收入对应的税目与税率不同,例如取得签约单位的固定工资或股权激励,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税目,适合的税率为七级超额累进税率3%~45%;取得电影、电视剧的片酬、商业广告收入等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税目,适用税率为20%且存在加成征收的特殊情况;取得签约单位发放的股息红利则按照利息、股利、红利所得按照20%比例征收;艺人演员若开设个人独资性质的工作室,取得的经营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依据五级超额累进税率5%~35%征收,等等。
2.2.2 艺人演员常见避税方法和税收风险识别
经过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后得知,艺人演员可能存在的避税手段有以下几种。
(1)拆分、多次取得收入,或者直接取得税后价收入。该避税方法主要用于片酬、商业广告等单个超高金额项目,由于单次收入过高,且该部分收入多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所以通过将一份大合同拆分成多份小合同,再将小合同的收入尽可能分散在多个时间范围内,以保证单次计税基础低于低税率计税基础来降低税负,这样的避税手段违背了该项经济业务的实质。
(2)成立独立工作室,转换纳税主体性质。针对同样一笔业务收入,若以个人所得税的性质确认应纳税额则艺人演员需要负担高额的税率,且几乎没有扣除项目,但通过成立自己独立的工作室,将纳税主体的性质由个人转移为企业,所缴纳的税种由纯粹的个人所得税转为企业所得税和工资薪酬类的个人所得税,不仅增加了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同时降低了税率。但在实际业务中,这类公司多存在虚列支出以冲减收入的不规范行为,这些成本费用支出甚至没有合理原始凭证做为记账基础。同时,由于这类公司通常人员数量少,规模较小,隐蔽性好,所以常出现账务混乱的现象,属于税收风险的重灾区。这种工作室的形式属于单一或者合作式影视经纪公司的运作模式,例如本阴阳合同事件的直接关系人范冰冰的冰冰工作室、霍建华旗下的华杰工作室,等等。 (3)选择税收优惠特殊地区,以空壳公司运作避税。政府原本推出的为了扶持当地经济发展,解决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人口就业问题的税收优惠政策,却被众多以空壳公司为形式,避税为目的影视经纪公司利用,导致相关受税收政策没有达到调节收入差异、促进地区发展的目的。例如,2011年我国财政部和国税局曾发布财税[2011]112号文件,针对新疆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给予的许多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但被这些优惠政策吸引过去的影视经纪公司仅为空壳,并未从实质上促进的税收优惠地的经济发展。
3 税收风险解决措施
3.1 加强税务征收监管与执行
针对个人所得税,我国的征收方式为自行申报和税源扣缴两种,税源扣缴及代扣代缴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工作,加上通过使用金税三期使个人企业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更加严格。但对于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由于我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尚很薄弱,纳税主动性差,长期存在实际纳税率较低的情况。2015-2017年我国实际税收收入和个税税收收入情况如表1所示。
由表1可以看出,由于个税占比较低,所以发挥的收入调节作用较差。通过参考《中国税务年鉴》得知,2009年为64%,2010年为65%,2011年为65%,2012年为62%,也可以看出按照税收来源分类工资性的个人所得税来源常年占60%以上。因此,個人所得税的主要纳税群体仍为工薪阶层的个人,而劳务报酬、个体工商户经营生产经营等经营性所得税收入和财产租赁、转让产生的财产性所得税来源税收的占比较低,这一趋势与我国日趋扩大的多源化高收入群体的形势并不匹配,表明该部分收入存在过度筹划的可能。除了更加严格的执行金税三期的各项制度外,税务征收单位和稽查单位仍需进一步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以应对当下快速变革的经济环境所产生的各种新型税收风险。
3.2 深化大数据应用,完善信息网络建设
随着大数据相关技术的引入,在金税三期的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模块已经展现出较为明显的成果,通过对比行业数据和公司历史发展水平,当企业所提交的财务数据出现大幅波动时税务征管部门可以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结合稽查部门落实企业实际纳税情况,通过该监管模式能有效保障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顺利征收。但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税务部门可以利用的数据分析来源上不完备,下一阶段可以通过进一步深化与银行、信贷等金融机构的数据对接,更加科学地划分个人所得税重点检查对象的范围。
主要参考文献
[1]王杉.影视经纪公司运营模式研究[D].南京:南京艺术学院,
2012.
[2]李建军.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理论与实证分析[J].经济科学,2013(2).
[3]何勇海.多管齐下整治明星偷漏税[N].河南日报,2018-06-04.
[4]徐蕾.“阴阳合同”乱象当休矣[N].南昌日报,2018-06-05.
[5]江德斌.娱乐圈的偷漏税现象有多严重[N].工人日报,2018-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