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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重视对案件审判的复核,是北宋司法制度的特色之一。隋唐时期,在确立县、州、中央三级审判体系的基础上,由刑部专掌中央及地方司法机关审判的徒刑以上案件的复核,从法律上正式建立了审判复核制度。唐末五代时期,“藩镇跋扈,专杀为威。朝廷姑息,率置不问,刑部按复之职废矣。”北宋王朝建立后,从加强中央集权的目的出发,力纠五代之失,于建隆三年(962年)“令诸州奏大辟案,须刑部详复。寻如旧制,大理寺详断,而后复于刑部。凡诸州狱,则录事参军与司法椽参断之。自是,内外折狱蔽罪,皆有官以相复察。”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多层次、多系统的审判复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