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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化学物质立法缺乏一部基本立法,在国际贸易自由化和环境问题全球化的今天,已经不能适应促进我国化学物质国际贸易和国际环境保护的需要,必须予以关注。我国《化学物质控制法》应当借鉴欧盟的立法经验,以有毒有害的现有化学物质和新化学物质为主要的调整对象,以化学物质的安全、环境风险预防和控制为主要的规范领域。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其立法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