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执行人配偶的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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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其配偶名下却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能否向执行机构申请要求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与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在我国一直存有争议。《变更追加规定》出台前后,人民法院的做法差距较大,由原来的可以追加转变为不能追加,实践中还出现了不予追加但直接执行配偶方名下财产的做法。如何构建在最大程度保护申请人合法债权的同时又尽量避免侵犯到被执行人配偶的合法权益的追加程序,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针对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配偶制度分为五个部分进行探讨:第一部分是对我国民事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配偶制度的现状考察。从立法现状及司法现状出发,对有关法律规定和裁判文书进行梳理归纳,继而对我国被执行人配偶追加制度的状况做出分析。《变更追加规定》颁布前,关于被执行人配偶追加的法律条文多见于部分地区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文件中,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追加标准。尽管《变更追加规定》将被执行人的配偶排除在了可以追加的主体之外,在法定层面结束了差异化的规定,但在实际的执行程序中仍然存在着大量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认定夫妻债务性质以及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案件。第二部分对我国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配偶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为解决执行难题,帮助申请执行人及时快速的实现债权,当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对债务的还款责任,将被执行人配偶追加为执行人符合常理,但这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首先,执行机构是否享有认定债务性质的权限有待考证。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分别出现了前后矛盾和差异化的做法,致使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缺乏统一的标准。再次,对被追加配偶的程序保障不充分,立法中关于启动程序、审查程序、听证程序的规定都有失妥当。最后,追加程序会给被执行人配偶的权益带来很大隐患。第三部分主要是对追加被执行人配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困境的成因分析。将被执行人配偶追加到执行程序中,虽能满足执行效率价值的需要,但也会冲击到婚姻法所保护的家事安全价值;同时,《变更追加规定》中法定主义原则的规定也不能满足当事人的现实追加需求;再者,审执分离体制与执行权扩张之间难以调和的冲突也为追加被执行人配偶制度的运行带来了难题。第四部分论述我国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配偶执行追加的合理性。追加被执行人配偶有深厚的法理基础,符合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理论以及保障民事执行目的实现的需要,同时与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另案起诉、代位析产之诉、执行异议、将被执行人配偶列为共同被告、再审等方案相比,有比较优势。第五部分提出完善我国民事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配偶追加制度的建议。首先,应通过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责任财产的范围,以及引入约定财产登记公示制度来构建事前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细则。其次,对被执行人配偶追加的执行标准要严格加以规范,并明确规定只有在债务性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者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被执行人有逃避执行的情形时,方可予以追加。另外,还需进一步完善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程序,为追加被执行人配偶制度的运行提供一套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最后,通过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和许可执行之诉来充实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以及被执行人配偶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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