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O融资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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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ICO融资的火热程度已经远超市场想象,这种金融创新模式因其特有的融资优势,使得初创企业摆脱了以往融资难的困境,能够快速的获得其发展所需要的资金。但是,在目前我国对ICO融资监管不到位的背景下,投机者利用ICO技术独有的匿名性、无法定机构监管等特点,自行发行数字货币,开展虚假ICO项目,进行夸大不实宣传,吸引不了解ICO运行机制却追求高回报的投资者进行投资,等资金进入账户后便卷款逃走,只留下血本无归的投资者,这种新型融资模式给金融市场管理秩序带来了很大的冲击。我国对ICO的监管采取的是全面禁止的方式,但ICO融资并没有完全消失,反而是纷纷转向海外,以一种更隐蔽的方式继续发展。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对ICO的融资对象——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以及ICO融资行为的定罪量刑并无明确规定,这也导致学术界对于ICO融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的争论也十分激烈。因此,本文通过对ICO非法融资行为引发的风险进行分析,在肯定国家对其严厉监管的基础之上,通过梳理国内外学者对数字货币所下的定义,明确数字货币的内涵与法律属性,从而为规制ICO非法融资行为提供合理的法律依据。同时,笔者通过北大法宝,对2016年—2022年ICO非法融资行为涉及的犯罪进行梳理,摸清ICO非法融资行为的司法现状,对罪名中争议较大的构成要件问题展开具体分析,发掘实践中存在的认罪困境,总结定罪中争议的焦点,在此基础上,尝试提出规制ICO非法融资行为的路径,以期实现理论和实践的结合。本文由引言、正文及结语架构而成。引言包括四部分:研究背景、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结语部分对文章进行总结和升华。正文第一部分对ICO融资行为进行概述。首先,通过对ICO运营基础、运作模式的分析,对ICO融资与股权众筹、IPO的概念进行区分以及对ICO行为进行分类,从而对ICO融资行为的概念作出界定。其次,分析ICO融资行为具有融资对象特殊、发行门槛低、融资成本低、效率高、匿名性与去中心化、法律规制缺失的特点,随后分析这些特点可能引发的市场、信用、金融技术安全以及法律风险,从而总结出风险产生的原因以及带来的危害后果,为下文的研究奠定基础,提供理论支撑。第二部分主要对国内外ICO非法融资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以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本文通过表格,将我国大陆、我国台湾地区以及韩国、德国、美国、俄罗斯、日本、英国有关ICO融资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罗列,可以清晰地得出我国大陆地区、韩国对ICO活动持全面禁止态度;德国、美国、俄罗斯、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将其纳入现行监管之中;英国采取金融沙盒制度进行规制。同时,根据各国(地区)针对ICO非法融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定罪的不同,总结出涉ICO非法融资行为的罪名认定存在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各国(地区)对于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及ICO融资行为定性等问题存在不同的理解。而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也因上述的争论焦点,引发涉ICO融资行为定罪存在争议的情况。第三部分对ICO募集对象的法律属性进行评析。目前学界对数字货币属性有货币说、知识产权说、商品说、数据说、财产权说、债权说、物权说等学说分歧,笔者在对各个学说的产生原因进行研究的基础之上,论证了货币说、知识产权说、数据说、债权说的不合理性,肯定了数字货币具有财产权属性和物权属性,便于对ICO行为进行定性。第四部分是对ICO非法融资行为引发的刑事风险的应对。首先对ICO融资中的罪与非罪进行界定,通过明确非法公开融资行为与金融科技创新行为的界分依据,为初创中小企业的创新与发展提供法律规范与保护。其次,对ICO融资中的此罪与彼罪进行界定,通过对ICO融资中涉及的非法集资犯罪“四性”特征的认定,非法经营罪的“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以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骗取财物”和“获利模式”的认定,最终得出ICO融资行为的刑法规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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