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老龄化“压力变动力”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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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老龄化时代的到来,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确定为国家发展战略,并提出将“老龄化带来的压力向动力转化”。为此,国家十四五规划以及2035年远景规划进一步提出了逐步延迟退休年龄的建议。“老龄化压力向动力的转化”关键在于从法律制度层面破除老年人就业的法律制度瓶颈。检视我国的劳动及社会保障法,现有的以年龄的特殊性以及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制度设定,从根本上否定了老龄劳动者的劳动法主体资格,导致老年人的权益无法受到《劳动法》的倾斜保护,成为老年人就业的一大阻碍。我国唯一的一部《就业促进法》,虽然在促进就业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该就业促进制度将老年劳动者排除在就业促进群体之外。基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考量,本着劳动者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原则,我国退休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制度设定,应以劳动者生理上是否有劳动能力作为判断标准,在此基础上遵循劳动者的意思自治,淡化、破除“一刀切”的退休年龄标准。为了防范老年人就业的法律风险,《就业促进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应增设老年人就业的特殊规定,把老年人因身体生理机能的退化造成的执业损害降至社会可以容忍、接受的层面。第一部分分析了我国老年人就业法律制度运行的现状。对我国早期以及现在有关延迟退休、退休年龄以及退休再就业法律关系的规定进行了梳理。并通过裁判文书网的大量案例分析这些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运行的。第二部分论述了我国老年人就业法律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首先,通过第一部分的立法梳理,我国有关老年人就业的法律规定是模糊甚至缺失的。再次,现在实施的退休制度也是阻碍老年人就业的一大因素,退休年龄僵化、延迟退休困难,难以应对市场经济变化带来的劳动市场多元化。最后老年人退休再就业后的法律关系认定存在问题,从而导致老年人再就业得不到劳动法保护,权益受到损害。第三部分论述我国老年人就业保障不足的原因。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就业促进法》作为我国唯一一部促进就业的法规,内容较为全面,但都是原则性规定,在运行过程中多以适龄劳动者为主,将老年人就业促进排除在就业群体之外。劳动立法体制的僵化导致老年人就业过程中遭遇的就业纠纷无法妥善解决。同时,退休制度与养老保险制度的二元分化也是导致老年人就业保障不足的一大因素。第四部分论述了域外老年人就业促进的立法状况。“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分析域外有关老年人就业促进的立法状况,以日本、韩国、美国等为代表性国家,对这些国家有关老年人就业促进的制度及政策进行分析研究,结合我国国情,得出经验和启示。第五部分针对以上提出的我国老年人就业促进法律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首先是明确老年人为劳动法中的主体,为解决老年人就业出现的问题提供一个法律基础。其次是完善目前的退休制度,改革僵硬的退休年龄,并且与养老保险制度做好衔接,最后是针对老年人生理机能的退化制定就业促进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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