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比例原则在商标权保护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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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治理念的碰撞和发展,发轫于行政法视域的比例原则依其独特的逻辑架构和外证化模式逐渐突破公法藩篱之桎梏,适用于包括商标法在内的私法领域之中。借用适当性、必要性和狭义比例三项子原则的阶层适用秩序,比例原则不仅可以对商标侵权司法实践中把握自由裁量权提供清晰可判的次序依据,而且其对“目的与方式合比例”的强调还可以更好地帮助商标法均衡所涉的利益牵连关系。正是基于这一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同志在全国法院审判“三合一”推进会上明确提出应将“比例协调”纳入司法政策之中,以确保法院结合侵权程度和侵权类型合理确定权利保护范围和强度,并给予相关权利人恰如其分的保护。这一举措不仅为比例原则在商标保护领域的适用提供了指引方向,而且也充分反映出了最高院对比例原则致力于侵权治理的信心和决心。仅以司法政策为支撑却不足以使比例原则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效用价值,作为公法领域的“限权”的工具,比例原则在商标保护等私法境域内适用仍具有理论障碍。为实现比例原则在公私鸿沟中的顺利跨越,有必要对比例原则在商标侵权领域适用的合理性展开系统阐述和分析:侵权规制视野下强势主体的自由意志限制、基本权利和民事权利在价值层面上的贯通关系、信息经济学语境下的成本效益理论等内容,均可为比例原则在商标保护领域的适用发展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面对商标侵权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适用明显不足、承受主体的确定具有模糊性、裁判说理过程缺乏逻辑化和规范化的阶层分析”等现实问题,我们认识到在商标法的制度层面予以回应显得尤为必要。结合域外实践,本文认为实有必要通过明确比例原则的法律地位、确立比例原则在商标保护中适用的限定性条件以及优化比例原则的审查次序等路径,来完善比例原则在商标保护领域的适用,实现比例原则切实适用的帕累托最优。首先,我国应在商标法规范中明确比例原则的法律地位,强调其应作为独立原则予以适用,而非诚实信用原则的下阶概念。其次,明晰比例原则在商标保护领域中适用的限定性条件,确定主体限定、范围限定和目的限定的适用范围,以降低比例原则的滥用风险,然后在此基础上综合运用优势力控制理论并以衡平救济为价值目标以确定比例原则的最终作用对象。最后,结合“奥普案”适用优化后的“目的正当”维度上的妥当性考量、“相对最小侵害手段”的必要性考量以及“成本—效益”测度范畴下的均衡性考量,以更好的彰显比例原则的适用价值、弥补现有阶层审查中可能存在的主观臆断风险和非理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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