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研究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anfan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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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类思想的不断丰富与创造,各经济主体开始从新型商标寻找商业价值和社会效能,得益于声音商标的独特之处,声音商标也开始日益受到各类市场经济主体的广泛关注。继其他国家和地区相继承认声音商标,我国也于2013年将其纳入保护对象范围之内,声音商标写入法律,对学术研究来说,又一片宽阔的知识海洋等待挖掘和探究;对经济发展来讲,使得企业发展形态更加多样化,通过声音这一新模式能够进行企业产品和文化宣传,加固市场地位,带来新的市场变革,进而极大的调动市场活力。但是,当前实务和理论中关于声音商标显著性的应用和理解缺乏可操作性,司法审查也难以仅仅通过法律法规得出合理准确的结论。仅有立法层面的成果并不能满足于实际发展的需要,进而导致如何认定声音商标显著性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尽管有了新型商标的出现,但是我国目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主要还是集中于传统的图文商标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而对于对声音商标来说,却鲜有规矩可言;2022年刚刚施行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只对不具备显著性的声音做出了否定式列举,在实践中针对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仍然缺乏合理有效讲逻辑的施行规则,中国申请声音商标的成功率与美国、欧洲等国家或地区相比,始终不在同一个档次。基于实践和国际上所带来的诸多压力,对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判定成为了当前我国各企业单位和个人注册申请声音商标的最大问题,而提出一个有效且能够付诸实践的声音商标显著性的判定准则,明确其影响因素俨然已经成为重中之重。在声音商标显著性的实质这一问题上类似于传统图文商标,关键在于声音商标的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应如何界定和区分。因此,明确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在商标审查中分别所处的地位,建立统一完善的认定模式,确定固有显著性应当成为声音商标的审核准则,同时充分考虑声音的简洁性,以及声音播放时本身的时间长度,包括消费者的认知顺序等,考虑商标与商品或服务的关联性因素,还要考虑声音本身的非功能性,提供服务过程中必然产生的或者表述商品或服务本身功能的声音应当认为认为其不具有显著性可言。另一方面,声音商标的获得显著性是关键核心要素。要准确把握获得显著性,应当综合考虑声音的持续使用时长、在商业活动中频繁使用的次数、所能辐射到达的范围、所对应的企业产品或服务占据的市场份额、企业因此投入的宣传费用等因素。进一步,要特别发挥证据链的意义,引入相关公众的问卷调查(当然首先要明确“相关公众”的含义和特定意义),提高公众调查的权威性和可信度,完善电子问卷形式,保证数据的客观性、真实性、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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