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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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经济发展水平得到显著提高的同时,环境事件呈高发态势。特别是最近几年,生态环境问题尤为突出,对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形成阻碍,不利于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环境问题层出不穷,审理生态环境案件的数量急剧增长。反观已有的生态环境损害司法救济路径,对于维护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显然还不够。故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便有了产生的条件。然而,由于目前该诉讼仍然是一种有待完善的司法救济方式,同时也因为这种诉讼类型和已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在较多的交叠,因此在实务中往往出现两种诉讼类型的混淆与混乱。这两种诉讼制度的设计初衷并不是种属关系或者是包含关系,两者实际上应当并行不悖,故而,实践中应当如何做好两诉的衔接实际上关系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功能的发挥与实现。故本文尝试探讨这两种诉讼类型的衔接,通过对两诉的司法现状把握以及对比分析,为两种诉讼类型的衔接提供路径参考。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内容主要是阐述生态环境损害司法救济格局的形成与内容,重点在于考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与已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产生过程与背景,同时也讨论目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多种类型生态环境损害司法救济的原因;第二部分内容主要是讨论当下实务中两种诉讼类型的衔接状况,以此发现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起诉主体起诉无序、审理程序衔接混乱以及诉讼管辖衔接模糊等;第三部分内容则在第二部分问题的基础上,进而分析两种诉讼类型衔接的理论基础,首先是两诉性质的厘清,特别是备受学界争议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性质的厘清,而后分析两诉之间的交叠性与差异性,为后文两诉衔接奠定基础;第四部分的主要内容则在于针对第二部分阐述的现有问题提出衔接机制构建的建议,分别是要明确起诉主体的衔接规则、厘清两类诉讼的审理顺位,同时也要逐步明确两类诉讼的跨区域集中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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